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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另一种主张国际私法只调整特定的或特殊范围的涉外民事关系。已故的国际私法学家陈力新先生认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指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法律部门与国际私法的存在并不矛盾,它们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结果。

一、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一观点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得到公认。直到1983年,作为全国统编教材的《国际私法》仍明确指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1983年后,一些学者就此问题提出了不同主张,并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分歧的焦点主要有两个:1.调整的对象到底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还是涉外民事关系;2.调整对象究竟是整体的涉外民事关系还是特定部分的涉外民事关系。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是两个不同质的概念。民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本身不存在固有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它是指民事关系中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涉外民事关系,而不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也采用了“涉外民事关系”这一措辞。但有的学者认为,“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需要通过法律去调整的那一部分涉外民事关系。在已出版的国际私法专著和教材中,混用这两个概念的情况较多,但也有少数教材只使用“涉外民事关系”这一概念。(4)

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另一种主张国际私法只调整特定的或特殊范围的涉外民事关系。(5)已故的国际私法学家陈力新先生认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就是指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涉外民事关系。它把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有机地联系在一起。(6)我们认为,这种“整体论”与“部分论”的争论,一方面是由于学者们对“涉外民事关系”这一概念或国际私法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法律部门的兴起而提出的新问题,因为这些法律部门也调整一定范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法律部门与国际私法的存在并不矛盾,它们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结果。因此,要注意协调这些法律部门与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使它们共同发展、相得益彰。同时,在现有条件下,要在这些法律部门与国际私法间划出清楚的界限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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