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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海商法主要调整两方面的社会关系:一方面是海上运输关系,另一方面是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特定关系。无论是运输关系还是船舶关系均须带有营利性质,为了军事和政府公务目的产生的各种关系,不属于海商法的调整范围。上述社会关系,除国家海运行业管理形成的纵向行政法律关系外,其他均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并以营利为特征。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来看,海商法主要调整两方面的社会关系:一方面是海上运输关系,另一方面是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特定关系。无论是运输关系还是船舶关系均须带有营利性质,为了军事和政府公务目的产生的各种关系,不属于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一)海上运输关系

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此外,还包括与此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如航次租船关系、海上拖航关系、海上保险关系等。上述社会关系,除国家海运行业管理形成的纵向行政法律关系外,其他均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并以营利为特征。

(二)与船舶营运有关的特定关系

这类关系是以船舶为中心和对象,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基于契约、侵权以及特殊的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民商关系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3]依法律性质的不同可将其进一步分为与船舶营运有关的民商事关系和与船舶营运有关的行政关系。前者包括依合同成立的定期租船、光船租赁、船舶抵押等关系;依侵权而产生的船舶碰撞、海上油污等关系;因特殊海上风险而成立的共同海损关系;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主要是关于船舶与船员的登记管理关系,如船舶的国籍和船旗管理关系、船员管理关系、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管理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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