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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是独立的法的部门。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管理的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理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性质,具有不平等的特性,主要由经济法、行政法调整。这些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等。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是独立的法的部门。1986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法体系中起着纲领性的作用,与大量的单行法规共同形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它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是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发生的;(3)这种财产关系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管理的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理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性质,具有不平等的特性,主要由经济法行政法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没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些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2)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3)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不可分离,由民法确定的人身权,由权利人享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得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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