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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信息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信息法的概念信息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信息法是指调整因电子信息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权属关系、信息交易关系属于传统私法领域,主要解决财产性信息的权利归属问题。信息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从而形成信息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信息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信息法的概念

信息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法是指调整信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俄罗斯联邦杜马1995年1月25日通过国家杜马审议,1995年2月20日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俄罗斯信息基本法》),这是最为典型和最具影响力的国家层面的信息立法。《俄罗斯信息基本法》采取的是广义概念。狭义的信息法是指调整因电子信息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欧洲大陆和美国选择的信息法概念。笔者赞同俄罗斯采取广义信息法概念的立法主张,这是技术中立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狭义信息法的概念优势,即现实中的“信息”问题主要是围绕“电子信息”产生的问题。

(一)广义的信息法概念

《俄罗斯信息基本法》第1条是有关信息法的调整对象的规定:“本联邦法适用于调整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关系:在建立、收集、处理、存储、保存、查找、传播和向需求者提供文件信息的基础上,组建和使用信息资源时;在建立和使用信息技术及其保障手段时;在保护信息、参与信息流程和信息化的主体的权益时。”[1]这里的信息并不仅于电子信息。该法第2条规定:“信息——关于人、物、事实、事件、现象、和过程的与表现形式无关的知识。”[2]该条彻底贯彻了技术中立原则,并不对“信息”做任何技术歧视,平等对待电子的和纸面的信息。这一技术中立的思想,在该条对“文件信息”的定义上得到了更为突出的体现。该条规定:“文件信息——具有识别标志的固化于物质载体上的信息。”这里的“物质载体”既包括纸面,又包括电子。

(二)狭义的信息法概念

在英国,学者们普遍承认信息法是一种交叉学科(Cross-sectional Discipline),把信息法称为信息技术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以信息技术限定了信息法的调整范围。[3]德国明斯特大学“信息、电信和媒体法研究所(Institute of Information,Telecommunication and Media Law)”认为,信息法是调整电子信息加工和使用问题的法。[4]美国1999年通过了向其各州推荐的《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简称UCITA),该法专以计算机信息为调整对象,更是体现了狭义信息法概念的精髓。

(三)信息法概念评析与选择

广义和狭义信息法的概念各有优劣。广义的信息法概念贯彻了技术中立原则,并且给予了纸面信息与电子信息同等重要的地位。狭义的信息法将纸面信息排除在了保护之外,有违技术中立原则。一方面看,由于纸面信息大多已经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进行调整和保护,因此,将纸面信息纳入信息法似乎并无太大必要。然而,就单行法而言,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调整范围,都包括了电子信息和纸面信息。因此,在基础概念选择上,应该选择广义的信息法概念,但应该注意,信息法毕竟是因电子信息而产生的一个法律部门,因此,其主要客体仍然是电子信息。

目前,我国仍没有将信息法的重要性放在一个应有的高度去认识,有学者甚至反对信息法的概念。在我国现有的成果中,对信息法具体制度的构建多于基础理论的探索。信息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直接导致了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息法概念、地位和体系认识上的混乱。而这些混乱,不仅加重了人们对信息法的责难,也对信息法具体制度的科学构建形成了障碍

二、信息法的调整对象:信息关系

与信息法的概念相一致,信息关系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关系是指围绕信息而产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包括信息权属、交易、保护、公开、管理、安全防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广义的信息关系以信息为直接客体,既包括纸面信息,也包括电子信息。狭义的信息关系是指由信息技术的应用引发的特定信息关系,主要是指电子信息的权属、交易、保护、公开、安全防范等方面形成的社会关系。狭义的信息关系和广义的信息关系的差别在于是否使用了信息技术。狭义的信息关系是由信息技术的应用引发的新类型的信息关系,是信息关系的下位概念。具体说,广义的信息关系包括纸面信息和电子信息之上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狭义的信息关系仅仅包括电子信息之上形成的社会关系。[5]

本书赞同广义信息关系说,但也认识到电子信息是最主要的客体。在信息法概念上应选择广义的概念,但是应注意电子信息是信息法的主要对象。

从内容上看,信息关系可分为信息权属关系、信息交易关系、信息保护关系、信息公开关系、信息管理关系和信息安全关系。信息权属关系、信息交易关系属于传统私法领域,主要解决财产性信息的权利归属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信息权属关系,即因信息财产之上权利的享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6]信息交易关系是指以信息作为交易客体而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计算机信息交易是典型代表;信息保护关系跨越私法和公法两大领域,是指因信息保密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国家秘密保护关系、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和个人信息保护关系;信息公开关系属于公法领域,是指政府在公开公共信息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信息管理关系属于公法领域,是指为保存信息、保证信息的品质,以信息管理为对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档案信息管理关系;信息安全关系主要是指在防止和制裁破坏计算机信息犯罪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信息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从而形成信息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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