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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特指民事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本案中,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对双方的争议作出实质审理,直接将其排除出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的裁定有待商榷。

实验一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实验目标

本实验介绍民法的调整对象。内容包括: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实验要求

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掌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实验原理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法的调整是根据一定的社会生活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特指民事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之一。我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探讨较为深入,主要的观点包括:三部分关系说,即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品关系说;两部分关系说: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规定。其中,主体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主体的平等性包含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民事主体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格依附关系;二是双方意思自治,任何一方都可以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受他方强迫。

(四)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以财产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的本质特性是具有经济价值。财产应具备以下要件: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能够支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是财产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而是特指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按照其状态和运转方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按照财产本身性质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有形财产关系和无形财产关系。

(五)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名誉、著作、发明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依据人身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根据人身关系与财产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可将人身关系区分为纯人身关系和非纯人身关系。

四、实验材料(一)法条材料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案例材料

案例1:

1972年,某A磷矿筹建磷铁矿时,借用原告某化工研究所的地皮建了简易宿舍。被告周某等当时均系某A磷矿的职工,被安排在此简易宿舍居住。该矿后归H县管理。H县接管后,对包括6名被告在内的该矿职工另行分配了工作单位。1979年,H县人民政府又将该矿修建在化工研究所院内的上述简易宿舍,以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形式,调拨给了化工研究所。此后,经化工研究所督促,12户陆续搬走6户,剩下本案被告6户未搬。自此,化工研究所多次与6名被告协商,动员其搬迁,均无结果;又找H县政府请求配合,但H县政府以6名被告有的已在单位领取了安家补助费,有的现已不是本县职工为理由,不安排搬迁。化工研究所遂于1993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6名被告搬出所住房屋,安置问题由H县政府解决。6名被告辩称:我们现住房是原组织解决的,现也只能依靠组织解决。第三人H县人民政府述称:上述被告安置问题已经解决,我县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因此,我县政府不应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裁定驳回化工研究所的起诉。[1]

案例2:

某县某商场是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该县商业管理局领导。1998年11月,商业管理局举行全局职工先进个人表彰会,从商场购买手表、电熨斗、毛巾被等日用品作为奖品,价款共计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说,因商业局最近开支较大,所以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同意。但到了199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且从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场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此事在商场职工中反响强烈。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2]

五、实验过程

分析案例1

步骤一:分析材料,归纳争议焦点。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也集中于此,即双方的房屋纠纷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此纠纷作出判决。

步骤二:解决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依法获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6名被告搬离房屋。原、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财产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实际上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虽然房屋的产权归属介入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但是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审法院没有对双方的争议作出实质审理,直接将其排除出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的裁定有待商榷。

分析案例2

步骤一:分析材料,归纳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买卖物品的事实并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一般买卖纠纷还是属于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内部纠纷。

步骤二:解决争议焦点。

商业局是商场的主管单位,对其经营行为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但是,商场是集体所有制的商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商业局从商场购买物品实际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局是行政机关,但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与其管理对象之间存在的都是行政管理关系。商场具有自主经营权,商业局要求商场消化货款于法无据。因此,本案中商业局应及时支付货款。

六、拓展思考

1.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案例1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案例2中,商业局拒绝应诉,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

七、课后训练

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2.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3.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4.案例分析

王某(男)与肖某(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王某通过网络约会肖某于2003年10月1日在一餐厅见面。肖某同意王某的邀请。肖某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餐厅,但肖某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王某的影子。肖某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王某,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肖某怒而诉至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请结合民法的调整对象回答,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3]

【注释】

[1]案例来源于郭明瑞主编:《民法总论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2]案例来源于http://wwwzzlvshicn/showarticleasp?id=923&sort=%CB%BE%B7%A8%BF%BC%CA%D4。

[3]案例来源于http://www.exam8.com/xueli/fashuo/shiti/200612/408918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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