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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调整对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商法调整对象,是指商法调整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对商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商法学研究的起点,也是确定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间相互关系的逻辑起点。关于商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的问题,中外在认识上有差别。关于商法调整对象之相对独立性的观点,已逐渐达成一致共识。

三、商法调整对象

所谓的商法调整对象,是指商法调整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对商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商法学研究的起点,也是确定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间相互关系的逻辑起点。其目的在于确定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关于商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的问题,中外在认识上有差别。在国外,无论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无论是否编纂有商法典,大多采肯定说,承认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但是在我国,人们很长时间以来对这个问题争议较多,见解纷呈,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其中,否定说要么主张用民法包容商法并取代商法,要么主张用经济法包容商法并取代商法。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独立的商法部门事实上已经逐渐形成。关于商法调整对象之相对独立性的观点,已逐渐达成一致共识。

但是,商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是什么,不同法系国家的商法学家所持的观点不一致,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三:其一,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人或企业。持此类观点的主要有德国等奉行商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其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持此类观点的主要有法国等奉行商行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其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主体和商行为。上述观点,虽各有侧重,但其实质并不存在多大差异。本书认为,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在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详言之,这些商事关系,既包括营利性主体基于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内部组织关系及其管理关系,也包括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还包括国家对营利性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所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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