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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会展法的概念会展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分支,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发展而出现的,会展法是指调整与会展业相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对一个展会而言,展会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是会展事件的发起者、执行者和展后事务处理者。参展商之间是竞争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会发生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知识产权侵权关系、名誉侵权关系,并由此可能引起组展商和场馆的连带责任。

(一)会展法的概念

会展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分支,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发展而出现的,会展法是指调整与会展业相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会展法,现有法律规范主要是由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

(二)会展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会展法的调整对象为会展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会展活动的不同阶段,产生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1.政府部门与会展组织者之间的管理关系。会展组织者是负责会展组织、策划、招展和招商等事宜的有关单位。会展组织者可以是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

我国会展组织者的特点:

(1)政府办展强势依旧;

(2)行业协会办展方兴未艾;

(3)展览公司面临挑战;

(4)民营展览公司快速发展;

(5)境外展览公司抢滩中国市场。

根据组织者在会展中的作用,一般分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

(1)主办单位有三种情形:一是拥有展会并对展会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展会的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二是拥有展会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参与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三是名义主办单位,既不参与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主办单位资格实行年审制每年予以公布。也就是说主办单位的入行门槛还是相当高的。事业单位法人只能主办会展,不能承办会展。企业性质的主办单位,可以承办自己主办的招商或会展活动。

(2)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是展会的实际操作者,不一定拥有展会所有权,也可能是项目的法律责任人,大部分承办单位负责展会的招展、招商、宣传等。承办单位的资格认定有法可依,其资质标准可参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成立标准,并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人数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协办单位:协办单位侧重于荣誉性与名义性的参与活动,基本不拥有展会所有权和担任实际工作,对展会一般也不承担财务责任。

(4)支持单位:支持单位是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或者是招展、招商、宣传等工作起支持作用,对展会不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对一个展会而言,展会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是会展事件的发起者、执行者和展后事务处理者。我国对会展组织者有相关要求和行政许可,无论是出国展还是国内展,都要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核手续。

2.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参展商之间的关系。《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参展商的主体资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法经营即可,比会展组织者要求低很多。

3.政府管理部门与会展场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展场馆经营者是为会展提供空间的主体,政府的管理仅仅是在公平竞争领域,不违反竞争规则。

4.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参展合同关系。

5.会展组织者和会展代理服务商之间的关系。广义的会展服务包括租赁、广告、清洁、展品运输、仓储、展位搭建等专业服务,会展组织者和会展代理服务商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

6.参展商之间的关系。参展商之间是竞争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会发生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知识产权侵权关系、名誉侵权关系,并由此可能引起组展商和场馆的连带责任。

7.会展组织者与观众之间的关系。观众分为普通观众和专业观众。专业观众一般是参展商、采购商、批发商等,通过注册入场。普通观众通过购票与展会组织者构成合同关系,会展组织者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展示内容和服务,保障会场的安全。如果会展期间出现众多展团空台而去、检票口免费进入等,都会构成对购票者的侵害。

8.参展商与展会观众之间的关系。根据展览经验判断,越是不发达国家,展览的综合性倾向越明显,反之,发达国家,贸易性展览会和消费性展览会往往分开。在具有消费性质的展览会中,参展商与观众之间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买卖合同的竞合关系。

展览会除上述主体的关系之外,涉及会展的还有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贸促会、商会等相关协会,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行政性质的主体以及保险、广告、新闻、运输、酒店、保障等相关商业主体。这些主体仅仅是会展活动的边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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