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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和名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给国际私法以科学的定性,对开展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有关立法、司法工作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各个学者在定性时的角度和侧重点不一样,导致了以上种种分歧。对于国际私法的名称,不同时期的学者曾先后提出过几十个不同的称谓,但唯有“国际私法”这一名称比较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和使用。

二、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和名称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学者争论的问题有三个:1.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2.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3.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我国学者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第三个问题上,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7)

2.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8)

3.认为国际私法是介乎国际公法与国内民法之间的一个法律部门;(9)

4.认为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将来会向国际法方向发展;(10)

5.认为国际私法不是一个部门法,而是一个体系,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是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11)

众所周知,给国际私法以科学的定性,对开展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有关立法、司法工作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各个学者在定性时的角度和侧重点不一样,导致了以上种种分歧。我们认为,在给国际私法定性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在意大利学者孟西尼(Mancini)和荷兰学者阿塞尔(Asser)倡导通过国际条约制定统一冲突规范以前,人们从来就认为国际私法——冲突法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只是随着统一国际私法的出现和发展,人们对国际私法性质的认识才有了种种分歧,因此,给国际私法以科学的定性,必须具有历史的眼光和发展的观点。

2.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看出,国际私法越发达,其国际因素就越强。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的整个发展过程是从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的漫长的历史过程,而我们现在的任务则是要说明当代国际私法处于这个历史过程中的什么阶段。为此,就应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努力求得一个比较明确的数量关系,在揭示国际私法由国内法变为国际法的程度的基础上,对其性质作出相应的界定。

对于国际私法的名称,不同时期的学者曾先后提出过几十个不同的称谓,但唯有“国际私法”这一名称比较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和使用。我国学者目前对“国际私法”这一名称普遍表示不满,但仍基本保持了它的实际运用;有一些学者则接受和使用了“冲突法”这一名称。(12)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的名称问题与其性质和范围问题密切相关,科学的名称应该反映事物的性质,因此,在性质和范围还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要彻底地解决名称问题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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