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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号权性质的争议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商号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由于民法上属于支配权性质的权利很多,商号权属于哪一种性质的支配权?商号权与一般的财产权确有不同,其给付的标的为无体物,因而将其解释为财产权中的无体财产权较为合适。该学说认为,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我国有学者甚至直接将商号权称之为“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于一体的混合权利”。

(一)关于商号权性质的争议

所谓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商号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这种支配,既包括对商号的独占使用,也包括依商号权人的意思,对商号依法处分(如转让、继承、抛弃等)。由于民法上属于支配权性质的权利很多,商号权属于哪一种性质的支配权?就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热门话题。归纳起来说,大体有以下三种主要学说:

1.人身权说。该学说认为,商号既然是商事主体用于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名称,那么商号权也就是商事主体人格权的象征。在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中,有将商号权直接等同于自然人姓名权的;(21)也有将商号权泛泛解释为人格权的;(22)还有将商号权解释为身份权的。(23)尽管解释的理由各不相同,但他们的共同之点就在于:强调商号权的专属性、排他性和对商事主体的依附性。

2.财产权说。该学说认为,商号在登记之后,虽然由特定的商事主体取得了专用权,但这种专用权的客体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而人格权只能由特定的自然人享有,不能转让与继承,因而,不能将其解释为人格权的延长。商号权与一般的财产权确有不同,其给付的标的为无体物,因而将其解释为财产权中的无体财产权较为合适。(24)

3.混合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一方面它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可以专用;另一方面,它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或继承,因而,商号权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我国有学者甚至直接将商号权称之为“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于一体的混合权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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