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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的自我管理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参与管理、自我管理本身也是一种实践教育。而信息的沟通、政策的实行、措施的落实,通过自我管理的途径比强制性推行更为有效,这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化解矛盾、维护校园秩序和谐稳定、控制非理性行为的发生,通过学生自我管理的驱动力显然更加稳妥。在我国,由于文化传统、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因素,对于学生事务的管理向来是“管”字当头的。

第三节 自我管理

所谓自我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学生能够参与学生事务的管理,二是由学生自主管理某些学生事务。学生在大学中既是被管理者,也是管理者。尤其对学生自身的事务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在学生事务管理中,是注重把学生“管”住,还是着眼于让他们自我管理,这是指导思想的大分野。

在西方大学的历史上,曾经有过“学生全权时代”。学生不但要管理好自己,而且要管理整个学校。中世纪由学生行会管理的“学生大学”中,学校的一切权力都掌握在学生手中——学生担任校长,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课程、学期时限等全由学生决定。学生大学在市政当局那里争取了许多权力,包括免纳捐税、平时免受征召服兵役、不受普通司法机关管辖等,并且一旦学校自治受到控制或干涉,学生行会便以举校迁移捍卫自己的权力[7],这在“以后再也没有被超越过”[8]。17世纪末,大学的管理权力旁落于教会、政府、教授、校外人士手中,学生管理权力也逐渐被削弱。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高等教育大众化在西方国家成为浪潮,普通阶层子女在大学的比例增加,学生在教育中地位发展变化,学生要求平等、民主参与的意识增强。为了提高竞争优势,大学也更加重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大规模学潮后,在西方一些国家,学生的管理权被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如荷兰1968年的WUB法案就规定,所有大学内的选民都有权选举大学董事会和理事会的代表,也有权被当选,其中教师、学生和行政人员比例均等。法国1968年10月颁布的《高等教育方向法》规定,各大学行政管理委员会中学生代表占15%、科学委员会中大学生代表占10%。1968年10月,英国全国学生联合会与副校长和校长委员会达成协议,使学生在校级管理部门所占的席位大比例增加。牛津大学规定,理事会及其下属的教育政策与标准委员会必须有2~3名学生成员参加。美国的一些高校中还设立了学生院长的职位,以鼓励学生参与校园的管理。匈牙利高等教育法案规定,学生自治组织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工作,理事会中学生代表可占到1/3。

上面说到的学生参与管理权力,当然不光涉及学生事务管理,早期大学是不分学术事务还是非学术事务的,真正从非学术事务的角度来考虑学生管理,大约只有200年的历史。最初,英国的“替代父母制”(inlocoparentis)广泛被人们接受,学生在大学实行严格的寄宿制,学校替代父母对学生进行管束,负有道德监督和行为控制的责任。这种学生事务管理模式的前提判断是,大学生是尚未成熟的社会人,他们还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负责。这种观点也为早期的美国大学所奉行,“替代父母制”曾经是普遍的形式。直到20世纪后期,“替代父母制”逐渐为人们所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学生人事服务”(student personnel work)和“学生服务”(student services),它们的基本思想是,把学生看作是成熟的和具有负责能力的成人,强调学生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生应当参与和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务。这实际是对学生主体性价值的一种肯定。

大学生是大学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管理事务中来,并让他们更多地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能够使他们真正感受到自己是学校的主人,产生对于学校的责任感,而不是简单地接受管理、服从管理。从道德的角度讲,学生的自我管理,有利于形成对自己负责的精神,激发主体的自觉性,从而达到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有句名言:“没有自我教育就没有真正的教育。”学生参与管理、自我管理本身也是一种实践教育。学生参与管理、自我管理体现的是一种民主、平等、公正的精神,这种精神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在管理的实践活动中,大学生们通过民主参与,能够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从而为未来走向社会后坚持和发扬民主、平等、公正的精神奠定思想和行为基础。同时,参与管理也体现了自由的精神,这是社会责任感形成的基础和根本。参与管理不仅能够激发学生对学校的责任感,而且能够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对自我负责、对学校负责,推而广之,就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乃至对国家、对人类负责任,这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

当今时代的教育观念,是要教育学生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生存。从促进大学生个人成长和不断完善的角度看,学生参与管理、自我管理除了有精神上的、道德上的积极作用以外,还能够在知识上、心理上、行为上等各方面产生良好的作用。管理实践让学生习得管理的知识,增强自主意识,学会与他人相处,学会团队合作,等等。

从大学内部管理上看,学生参与管理、自我管理也是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学生事务管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恰到好处,须要了解学生生活的现实状况,倾听学生的意见,这对于管理决策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信息的沟通、政策的实行、措施的落实,通过自我管理的途径比强制性推行更为有效,这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化解矛盾、维护校园秩序和谐稳定、控制非理性行为的发生,通过学生自我管理的驱动力显然更加稳妥。

在我国,由于文化传统、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因素,对于学生事务的管理向来是“管”字当头的。在“家长式”管理的束缚下,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很好的发挥,个性和能力的发展显然受到影响。2004年一次由中美两国大学生组织的学术会议,就很清楚地显示出不同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的行为差别。这年8月18日—21日,哈佛亚洲商政年会在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举行,近千名来自哈佛大学、剑桥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以及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国内外著名高校的学生前来参会,而与会嘉宾也是政界、商界的知名人士。但这样一次会议却是哈佛大学的一个学生社团——亚洲与国际关系协会(HPAIR)一手运作的。这个组织的成员都是哈佛的学生,学校为他们提供了一部分启动资金,大约占整个运作经费的1/10,而其后的所有工作经费以及年会的经费都由学生自行筹措。在大会的筹备过程中,学校只负责为筹委会提供校友的名单,但所有的谈判事项和签约都由协会成员按照商务规则一手操办。这次会议的组织有部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学生合作参与筹备,面对哈佛学生的精明能干,复旦学生感到经验不足,“不知道该如何和企业去谈,怎么谈回报条件,比如媒体宣传的回报、现场宣传的回报等,而到了清楚这些事情如何运作的时候,时间已经不多了”。“论个人能力,我们丝毫不比他们差。”[9]确实,这并非学生个人能力的问题,差距的根源是在于学校的学生生活。在积极参与中不断实践的美国大学生自主意识强,锻炼了自主的能力。而中国学生缺乏这种环境的教育和锻炼。

参与管理与自主管理都是自我管理,但它们也有所不同。参与管理是学生主体与其他主体共同来进行管理活动,参与的学生中只能是一部分人,或者说少数人。参与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一所民主的大学,在重大决策中,尤其是针对学生事务的决策,应当有学生代表的参与。在西方一些国家,学生代表加入大学的各种委员会是很普遍的,在我国则比较少见。学生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这应当具有全员性。有的大学甚至有制度性规定,学生必须参加若干项自主管理活动,把它作为一种实践,正式列入教育计划,计算学分。

学生自主管理学生事务,通常要通过学生组织来实施,最常见的是学生会或者学生联合会。在美国,有所谓的学生参议院制度。“它对学生事务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为学生提供了自我管理的平台和机会。学生参议员分两类:一类是经全体学生选举产生的;另一类则是从各种学生群体和团体中选出的,包括各学院、学生宿舍、兄弟会、姐妹会、黑人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走读生,以及其他一般的学生。学生参议院的主要活动是:召开参议院及有关委员会的工作会、讨论会、情况报告会;审查各学生组织的经费申请;调查、听取和收集学生的各种反映,并与学校磋商解决办法;每学期一次的例行校长访谈,讨论和询问有关学生关心的问题;在学生报、电台公布有关参议院工作情况、有关动议以及情况报告会日程;审批新的学生社团的成立;参议院选举工作;每两年审查一次参议院自身结构及规章制度,以适应新的要求。”[10]

要真正发挥学生组织的自我管理作用,就应当使学生组织有充分的自治性。在我国内地大学,普遍有学生会组织。但考察学生会的性质和功能,却不难发现它至多具有“半自治”性。因为它是在学生工作部门或行政机构的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活动经费由主管部门拨给,在有些学校,学生会的“干部”甚至也由领导指定或变相指定。而由于“官本位”文化的影响,也由于外部环境的利益导向——学生干部可增加就业机会,因此学生会“干部”成为一些学生投机钻营的目标,学生会变得不是一个纯粹为学生服务的组织,倒成了一个牟取个人好处的名利场、一个特殊环境下的怪胎。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的后果,就是许多学生对于学生会产生了冷漠甚至敌视的态度。2004年4月,网上出现一篇名为“千万不要把大学学生干部当人——7大罪状!”的帖子,被许多网站转贴,读来触目惊心。文中列举大学学生干部的7大罪状:不学无术、溜须拍马、居心不良、自以为是、假公济私、心理阴暗、阳奉阴违。这份帖子所言是否客观、是否恰当,人们可以质疑,但其所针砭,绝不是空穴来风。撇开个人道德因素不论,可以说,这种现象主要是制度环境所导致的。学生组织的自治要在制度安排中得到保障,才有可能实现。在加拿大高校里,学生会与学校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是“成人对成人”的关系。学生会依照各省的法律或法规成立,依法可以收取会费、独立经营,拥有100%的自主权[11]。有了法律规范下的制度,就不会产生学生组织对学校的“依赖”,当然也就避免了“控制”、避免了种种“寻租”行为。

就我国内地大学目前的条件来说,要让学生组织成为真正的自治性组织,起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之功能,就应当放弃“管”的思想,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利,相信学生的自主能力。这里并不是提倡无政府主义,而是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给予学生组织充分的自治。而学生自治组织本身,也须要更好地体现民主精神,建立起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例如,完善学生会的选举程序,扩大民主参与的范围,使整个竞选过程透明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改革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形式,力争使间接民主扩大为直接民主,广纳贤言,使之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搭建活动平台,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在实践中逐渐适应从被管理者向管理者的角色转变,提高自主管理的能力;等等。

当然,学生组织能否高度自治,并有效运作,还取决于自律。自治与自律,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互为前提。我国传统的教育体制往往注重他律,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单项制约的管理机制。但事实上,只有独立、自由、理性地认识到自身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才能够对自己的思想和言行具有发自内心的约束力量。自律是一种力量与意志的体现,是一种高度的自觉。它不仅能够保证自身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还能产生积极向上的力量。有了高度的自律精神,人们就能在他律所不能包括的情况下做到自我约束。这也正是学生自治能够成功的最终保障。让学生在自我管理中学会自律,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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