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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内容介绍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淮安市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淮安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安是传统的农业大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富余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劳务输出人数由1995年的十多万人,增加至2006年的100万人,农民的劳务收入由6亿元增加至现在的70多亿元。淮安市目前现有农民工38.4万人,这些人员的主要来源分布情况见图1。部分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人身安全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淮安市农民工工作调研报告

淮安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安是传统的农业大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富余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劳务输出人数由1995年的十多万人,增加至2006年的100万人,农民的劳务收入由6亿元增加至现在的70多亿元。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已经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途径。近年来,随着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腾笼换鸟”,淮安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顺应产业梯度转移需要,“筑巢引凤”,实施了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2006年,淮安市招商引资额达300多亿元。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实施,使二、三产业用工量急剧增加。2006年,淮安市新增就业岗位3.6万个,从而也吸引了大批农村劳动力在淮安市的各类企业中就业。农民工问题已成为政府必须密切关注、认真对待、重点把握的工作。

一、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的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

淮安市现有农业人口390万人,农村劳动力213万人,至2006年底,向非农产业转移130万人,其中在本地就业23.1万人,至目前为止,全市可供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为18.6万人。

淮安市目前现有农民工38.4万人,这些人员的主要来源分布情况见图1。他们的基本状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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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淮安市农民工来源情况分布图

表1 淮安市农民工基本情况  单位: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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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民工的主要特点:

1.农村劳动力的思想观念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主动性、自觉性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真正有效形式还是亲友和能人带动,转移的方式和渠道比较单一。

2.农村劳动力中,大龄劳动力群体(45周岁以上)和60岁以上的农民外出务工群体不容忽视。在对全市45个村抽样调查中发现,45~65周岁农民外出务工者占农村人口的4.4%,其中男性占90%。他们大多从事出卖劳动力的简单劳动。在本地就业的,以打零工为主,或在建筑工地做小工,或从事搬运,或在土方工程中作业;在外地就业的,大多从事保洁保绿、拾荒收旧等工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边缘人,没有社会保障,甚至没有基本的社会地位。

3.在农民工中,本地劳动力对工资的期望值比外地农民工的工资期望值要高出50~100元。这一是由于地方经济状况的影响,二是由农民工的基本素质决定的。由于工资期望水平的不同,使得企业部分岗位,或者由外地农民工补充,或者缺乏固定的从业人员,甚至造成空岗现象。

4.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保险认同率不高,他们更多的是看重工资水平,对保险的意识不强,他们缺乏长期的岗位意识,没有实现真正意识上农民向市民、农民向工人的转变。

二、农民工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有待改善

打工难,就业环境差,一直是农民工进城就业面临的一个大问题。近年来,淮安市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但由于历史问题的积累和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农民工就业环境依然不尽宽松。如就业服务、就业培训不能完全适应农民工就业需要;农民工缺乏信息和帮助,求职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单位、部门对农民工不平等对待,轻视、漠视、歧视农民工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已经取消的对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性障碍,在实际执行中尚未完全落实。农民工就业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

(二)面向农民工的市场中介行为仍需规范

一些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一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信息咨询公司,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和缺乏辨别能力,以虚假信息骗取农民工钱财。一些不法分子在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和淮安汽车站、淮安火车站等农民工较集中的场所,以职业介绍为名设局行骗。一些企业也参与不法中介的欺诈活动,将农民工骗进厂后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再以种种理由将他们辞退。一些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违规高收费,介绍不成不退费,或多收费少退费,通行做法是一次性收费几十元到上百元,承诺在一定时期(如一个月)内多次介绍,直到介绍成功,但不退费。农民工带钱不多,在城市无固定住所,不可能长期等待,因此许多人在接受几次介绍就业无着后不得不另想他法,中介费也就白交了。这些情况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挫伤了农民工对职业介绍服务的信任。

(三)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是一个长期以来存在的普遍现象:一是农民工在辛勤工作之后,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欠薪逃匿现象在淮安市还偶有发生。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生存权益,而且恶化了经济环境,威胁到社会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仍是农民工最迫切的要求。二是农民工普遍从事城里人不愿从事的劳动岗位,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最基本的休息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不少农民工靠标准劳动时间获得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靠加班加点,超时工作,但实际得到加班工资的并不多。三是农民工大多从事体力劳动,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脏、苦、累、险等工种,如施工作业、酒店服务、环卫清洁等岗位,都是以农民工为用工主体。部分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人身安全和健康得不到保障。四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农民工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在社会保障上没有享受市民待遇,参加各项保险的比例大大低于城市同类从业人员。

(四)农民工培训工作仍需加强

与前些年的情况不同,目前来淮安市就业的农民工已对市场急需技术工人的情况有所了解,开始认识到参加培训的好处。但他们面临的问题是,真正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培训和技能鉴定往往收费很高,难以承受;而目前得到政府补贴的培训,多是低成本的简单培训。从全市情况看,虽然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接受过培训,但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并没有明显改善,企业急需技术工人的突出矛盾尚未缓解。

(五)农民工的后续发展面临困境

一是农民工技能水平低,本身就处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低端职业领域,发展起点低,职业升迁受限;二是工资收入低,没有连续性,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基本上属于“生存”型工作,不可能有时间、精力和财力实现自身的提高和发展;三是农民工工作没有稳定性,如果没有在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的预期,提高自身素质技能的积极性就会被抑制,也难以造就城市公民的责任感和素质;四是待遇上的不平等,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以及住房、子女教育等成为他们在城市发展的主要障碍;五是部分企业使用农民工往往只从短期效益出发,对农民工的掠夺性使用成为企业的行为偏好,不注重农民工的培训和提升,农民工始终处在低水平、低层次的产业领域,从而导致难以形成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高素质的产业大军。

三、农民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多年积淀

农民工在社会职业结构中实际处于最底层,鄙视农民工、歧视农民工的观念意识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在城市里,农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盲流”,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在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少数非公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甚至将其当成随意盘剥的对象。在城市的公共服务、公益单位,一些工作人员在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对没有城镇户口者强化区别对待,不能一视同仁。在某些政府管理机关,个别领导者和工作人员也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错误地认为政府治理企业欠薪、敦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地方财政收入等等。

(二)人力资源市场发育尚显不足

农民工长期处于低端职业领域,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过去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与服务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面对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信息体系建设还需完善,有效的信息统计手段和制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足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执法力量不足,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执法效果不理想。由于普法宣传投入不足,目前尚未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舆论氛围,不利于各有关方面和农民工自身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四)部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据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有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混乱,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保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同时,目前一些行业中存在的经营不规范现状,加重了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

(五)农民工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一方面,农民工进入城镇企业后,缺乏集体谈判能力,是造成农民工弱势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还有不少农民工则为了保全工作机会而忍气吞声,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

四、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措施

根据淮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一)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根据预测,淮安市将有18万人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可供转移。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技能培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帮助他们打工致富;另一方面,要加大本地优秀企业的宣传力度,吸引已经外出务工的农民就近就地转移。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

不断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力量,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协管员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当前,农民工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有三个方面的重点:追讨农民工工资和督察不缴、漏缴保险费现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禁止使用童工并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三)大力推进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全面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充分运用好江苏省对苏北支持的政策,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发放工作。先从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努力提高在岗的农民工经过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方面,特别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开展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培训。

(四)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文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国家劳动保障部已经制定了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淮安市将对本市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按照先推行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然后再逐步推行养老保险的工作思路,不断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

(五)提升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将继续坚持“服务在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提升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水平,包括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卫生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属地化综合管理工作等,确保在淮安市辖区内的享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都能受到免学杂费的政策,确保所有农民工子女都能顺利入学。加强农民工的职业病监控,确保淮安市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再下降5个百分点。

五、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建议

农民工异地就业,流动性大,有土地作最后保障,有城市化的必然趋势,这就是农民工的四大特点。从农民工的特点出发,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应体现“三性”原则。

1.统一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应当作城镇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而存在,以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待遇并承担同等缴费义务为原则。每个农民工都有获得在城市稳定就业并转化为城市居民的权利和可能。

2.差别性。农民工就业的短期性和灵活性,以及他们拥有土地保障的特点,应在缴费水平和保险种类上与稳定就业者和城镇职工有所区别。

3.灵活性。由于农民工兼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他们的社会保险也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他们既可以在农城之间转移,也可以中断后接续缴费,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可以顺利地转为城市居民而不吃亏。同时,农民工社会保险应可以在全国各地和城市与农村之间互相转移、衔接。

从上述原则出发,建议对已在城镇稳定就业(如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让这部分已经稳定就业的农民有转化为市民的可能。非稳定就业的才是农民工。当然,这种界定只是相对的、为了政策上可操作而设计的。如可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年以上,即应视为稳定就业。无工作单位或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即可视为非稳定就业。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应针对非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应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来设计安排,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具体为:

1.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交纳12%,个人交纳8%。没有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交纳20%。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是现收现付制,农民工没有义务承担代交养老的责任,也不应把这一责任转化到使用农民工的企业。

2.医疗保险。参加大病住院保险,单位交纳4.5%左右(按各地政策而定)。

3.工伤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单位交纳0.5%左右(依各地政策而定)。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暂不纳入。因农民工有土地保障,生育保险还没有在全国统一实施。三项保险的综合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5%左右,其中单位缴纳17%,个人缴纳8%。这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都是可以接受的,也是以较低的缴费水平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缴费办法甚至可以作为对所有农民工(包括已稳定就业者和外籍务工者)都适用的一个过渡性办法,试行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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