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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制度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在劳动过程中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才属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范围。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健康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劳动法的基本任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互为权利义务的,保护劳动者也就是保护用人单位。劳动者是生产过程的核心要素,必须通过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实现劳动安全生产。

第一节 劳动保护制度概述

一、劳动保护概述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保护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保护的范围局限于劳动过程。劳动保护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因而,用人单位只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保护义务,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以外的安全和健康则没有义务。只有在劳动过程中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才属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范围。

2.劳动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健康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劳动法的基本任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互为权利义务的,保护劳动者也就是保护用人单位。劳动力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只有劳动者身体健康,才能使劳动力正常发挥。在实现劳动保护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劳动保护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劳动者是权利主体。

3.劳动保护内容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劳动保护形式具有强制性。劳动过程中的各种职业危害都由自然规律支配,为了避免其对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现实的损害,通常须以技术手段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借以将各种职业危害的因素加以消灭或控制。这些技术性规范往往直接反映自然规律的要求,使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化和法定化。因此,劳动安全规范具有国际性和稳定性,保护形式具有强制性。我国在劳动保护方面应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劳动保护法及其立法发展

(一)劳动保护法

劳动保护法又称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保护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突出的地位,其数量之多,远非劳动法体系中其他法律可比。

劳动保护立法,是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一种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

劳动保护立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者是生产过程的核心要素,必须通过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实现劳动安全生产。《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些规定对预防和避免伤亡事故及职业病起到积极作用。

(2)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自人类从事生产劳动以来,安全就是生产劳动中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一个生产过程的顺利完成,是由决策、生产和安全三者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特别是在现代化大生产的过程中,没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整个生产过程就寸步难行。如果对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和人为的不安全因素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所以,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依法监督和制止人们在进行决策和生产劳动中实施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

(3)用法律形式建立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并运用国家的权力,依法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履行劳动保护职责和执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和惩诫。实行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制度,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所普遍采用的方法。通过立法,建立起劳动保护监察制度;通过监察,则可以保证劳动保护法的贯彻执行,二者缺一不可。由于劳动保护监察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所以这种制度是强化行政执行、保护国家劳动保护法规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4)用法律形式规范生产中的安全行为。针对某些企业经营者短期行为严重,只顾一时利益,不顾安全生产的倾向,有必要通过立法,用法律的形式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从设计、施工、原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工艺流程、操作,到产品的包装、运输、贮存等,哪些是安全的,哪些是危险的,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哪些是需要强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的等等,都要作出法律性规定,强制企业和有关人员执行。同时,法律必须制定罚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责任者进行必要的处罚。实行这样的强制手段,能有效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西方国家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保护立法

西方产业革命后,资本家提高利润与压低成本的驱动导致工业生产中的劳动条件急剧恶化,给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是在19世纪初期伴随着劳动法的起源而诞生的,但保护范围极其狭小,只限于对童工、妇女的保护以及对最高工时等基本劳动条件的限制,其深层原因是基于个人权利本位的立场。工伤赔偿责任最初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很显然,这种归责原则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救济与当代的社会法理念是不一致的。19世纪末期,工人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进行的激烈而长期的斗争以及社会法学派的权利理念的兴起,使得西方各国对职业安全权的保护理念发生了转变。基于劳动者在工业社会中与资本抗衡处于弱者的社会权利本位立场,1884年《德国劳工伤害保障法》和1897年的《英国劳工赔偿法令》确立了雇主方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得用人方对劳动者在劳动安全中的赔偿责任具有了绝对性。20世纪以来,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保护有了全新的发展,内容由过去的预防和救济伤害事故,导入职业的安全、舒适(体面)及健康,使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目的更具人道性。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首先实现综合性立法保护的是瑞典,于1978年制定了《工作环境法》。美国、日本、法国、挪威等均颁布了综合性的保护法典,如1970年的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1972年的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1981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了第155号具有突破意义的公约——《职业安全卫生与工作环境公约》,并制定同一名称的第164号建议书。其突出的变化是:第一,保护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第二,强化劳动者权利主体地位;第三,强调工作环境权实现中的劳资合作,赋予劳动者参与所在企业安全卫生条件改善的决策权;第四,权利内容体系进一步完善,包括与劳动安全相关的劳动者的参与权、知情权、安全代表的紧急处置权、拒绝权、培训权等;第五,工伤保险权中的保险对象进一步扩大,更加有效地对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目前,世界上的七十多部劳动法典都专设了劳动保护的内容,同时还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规。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中有约50%的内容与劳动保护有关。

(三)我国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我国民国时代曾颁布《工厂安全规则》等劳动保护法规,但未得到很好的执行。新中国成立后,从20世纪50年代起,颁布了大量的劳动安全方面的法规、规章,包括《宪法》相关规定和《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专章以及各个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1990年以来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保护的占30%,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79年和1997年的我国《刑法》均专门规定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和有关罪名。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颁布了1992年《矿山安全法》、1992年《工会法》(2001年修改)、1994年《劳动法》、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同时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还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规章,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保护的内容和实施程序。此外,国家还先后颁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百多项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在法律法规中,《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对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具体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突出了国家在劳动安全方面的监管责任。

三、劳动保护的内容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1)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2)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安全技术。指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发事故对于职工安全的威胁问题。

(4)工业卫生。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它主要解决威胁职工健康的问题,实现文明生产。

(5)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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