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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主革命与近代的宪政思潮与运动

时间:2022-09-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近代宪政思潮与运动自始便包含着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的双重意义。1898年的戊戌政变之后,民主共和的革命运动接替君主立宪的维新运动,成为近代中国宪政中的另一个重要历程。青年时期的毛泽东就是从近代宪政思潮与运动中汲取了民主宪政思想的涵养。

第一节 近代的宪政思潮与运动

无论是哪个阶级、阶层,抑或是哪个政治人物的宪政思想,它的产生、发展和成功都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和社会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1)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大多出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生活在整个20世纪,他们的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必然打上这一时代社会历史变迁的烙印。历史地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发生了大变迁、大分化和大整合,大量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宪政等宪政思想传入中国,而统治阶级却未能提供强有力的政治秩序、意识形态以满足人们的制度、价值需求,自然引起了人们对时下政治秩序的不满、怨恨甚至于反抗。这往往使传统政治认同感淡化或转移,导致政治认同处于危机之中。政治认同危机的发展结果就是危机性认同,社会知识精英纷纷寻求新的理论、观点,希冀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新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安排。社会各种思潮包括君主立宪、民主宪政等宪政思想,作为对传统封建君主专制的替代物竞相为社会知识精英所阐释。这些都为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涵养、实践机会和政治机会。

一、民族、民主革命与近代的宪政思潮和运动

近代宪政思潮、运动,无论是改良派的君主立宪,还是革命派的民主立宪,都是在清末30年间和日俄战争前后产生和发展的。这既是对腐败的封建专制统治的不满,也是由于帝国主义侵略而致的“救亡图存”。当时,改良派的张骞曾经致书袁世凯主张立宪,他说,“公今揽天下重兵,肩天下重任,宜与国家有死生休戚之谊,顾亦知国家之危,非夫甲午庚子所得比方乎?不变政体,枝枝节节之补救无益也。不及次日俄全局未定之先,求变政体,而为揖让救焚之迂图,无及也……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今全球完全专制之国,谁乎?一专制当众立宪,尚可幸乎?”(2)因而,近代宪政思潮与运动自始便包含着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的双重意义。正如张友渔所指出的,“中国宪政运动的本质,不仅是反封建的而且是反帝国主义的了;从而这种运动的任务,也就不仅是民主革命运动,同时也是民族革命运动”(3)。换言之,这也是党的第一代领导人的民主宪政思想产生的原因及其任务。

19世纪末,中国宪政过程开始于以“自强求富”为宗旨的洋务运动,中间历经君主立宪、民主共和等宪政模式的争论与实践。首先,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要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把改变政体作为变法的纲领。康有为在《请定立宪开国会折》(1898年8月)中说,“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中国如果能向东西强国学习“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4)。又指出,“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因为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倡行以后,各国以国会立法,法官司法,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人君和千百万国民合为一体,所以国家强盛,小国实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5)以康有为为首的改良派把西方政党制度系统地介绍到了中国,并组织了具有政党色彩的强学会、南学会、保国会等组织,发起了维新变法运动。

1898年的戊戌政变之后,民主共和的革命运动接替君主立宪的维新运动,成为近代中国宪政中的另一个重要历程。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形成,他们矢志推翻封建专制,建立共和制度。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宪政三阶段(军政、训政和宪政)成为他们斗争的有力武器。1924年初制定的《建国大纲》集中体现了这种宪政模式,其中明确提出“建国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6)。实行此程序主要是基于“我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性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受民国主人之权利?”(7)他们先是于1894年组织了中国第一个具有政党雏形的兴中会,继而成立了华兴会、光复会等革命团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中国近代第一个正规的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8)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登上中国政治舞台以后,在民国初期的一段时间里,各政党以国会为舞台,各抒己见,抨击时政,进行了一次颇具声势的民主政治、政党政治、议会政治的尝试,促进了封建专制制度的进一步解体,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实事求是地讲,近代资产阶级政党在动员各族人民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制度方面所立下的丰功伟绩,是不可磨灭的。

20世纪上半叶,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两种宪政模式交替否定,不断开辟着中国宪政发展的道路。正如孙中山所说,“革命、保皇二事,决分两途,如黑白之不能混淆,如东西之不能易位”,并且说,在他和梁启超之间,“一谈政事,则俨然敌国”。(9)这些宪政思潮与运动以“君权宣言”开始,至1948年国民党破坏宪政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结束,历时41年(1908—1949)。

交替否定的立宪思潮和运动,对党的第一代领导人的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青年时期的毛泽东就是从近代宪政思潮与运动中汲取了民主宪政思想的涵养。早在13岁时,毛泽东就阅读过清末改良主义者冯桂芬的《校闿庐抗议》、郑观应的《盛世危言》和顾炎武的《日知录》等书籍,这些知识精英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前提下建构的君主立宪思想对毛泽东触动很大,以致他不能释手,详细品读。毛泽东回忆道,“读了之后,对国家的前途感到沮丧。开始认识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10),并开始“崇拜康有为和梁启超”(11)。在阅读到《新民丛报》第四号《论说》部分关于“国家”问题的时候,毛泽东在刊物上写下批语:“正式而成立者,立宪之国也,法令为君主所制订,君主非人民所心悦诚服者”(12)。在多年以后,毛泽东回忆自己当年确有君主立宪的思想,不是一个反对帝制派,他认为皇帝不过需要康有为帮助变法罢了。(13)在对清末之后中国历次宪政思想与运动进行了批判吸收之后,毛泽东说:“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14)由此可见,以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为本质特征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的民主宪政思想正是适应时代的基本要求而产生的。因而在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尚处朦胧阶段之时,近代以降的宪政思潮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毛泽东的民主宪政思想。

历史实践证明,“1911年的革命留下的遗产是一个完全不可信任的政治传统,它并未给它的继任者提供指导原则,而是导致了促使国家进一步分裂的政治真空。名义上的国家领导权待价而沽,可以聚集比自己对手更多力量的任何团体都可得到它”(15)。资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民主共和宪政模式,没有真正保障和实现广大民众特别是中国农村、城市的中下层民众的各项权利,以继续完成民族运动和民主运动双重革命的历史任务。究其原因,除去民族革命中帝国主义的破坏与阻挠,封建保守势力异乎寻常的顽强这些客观因素外,资产阶级及其政党自身存在的严重的历史局限性,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这样,“真正的权力和权威需要对国家危机做出可靠反应的精英集团。在需要新的领导和政策的情势下,中国共产党人的威信与他们的竞争者一样好,最终还更好”(16)。真正的民主宪政思想与实践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这里得以实现。

二、以俄为师与党的第一代领导人的民主宪政思想

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对当时寻找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的中国产生了极大反响,它为正处于社会转型十字路口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和马克思主义者都带来了革命性影响,为他们带来了实践中国民主宪政不同的发展道路。在革命爆发后的第三天,11月10日,上海《民国日报》以《突如其来之俄国大政变》为题,报道了“彼得格勒戍军与劳动社会已推倒克伦斯基政府”的消息,它实行“最激烈之纯粹社会主义”。从十月革命中,中国人民获得了实现民主宪政的新希望。孙中山在1918年元旦《民国日报》社论中说:“吾人对于此近邻的大改革,不胜其希望也。”1918年夏,孙中山曾致电苏俄政府和列宁,庆贺他们成功,并“希望中俄两国革命党团结一致,共同奋斗”。

十月革命后,中国共产主义的先驱者李大钊立即开始学习、宣传和研究十月革命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从而在中国出现了第一批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在1918年7月、11月,先后发表了《法俄革命之比较观》《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等论文。在这些文章中,李大钊阐述了俄国十月革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区别,指出了这个革命的伟大历史意义。文章写道:“俄罗斯之革命是二十世纪初期之革命,是立于社会主义上之革命”(17),它“非独俄罗斯人心变动之显兆,实二十世纪全世界人类普遍心理变动之显兆”(18)。十月革命是“二十世纪中世界革命的先声”,“世界人类全体的新曙光”。“由今以后,到处所见的,都是布尔什维主义战胜的旗。到处所闻的,都是布尔什维主义的凯歌的声”。“试看将来的环球,必是赤旗的世界”。(19)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充分显示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正如毛泽东所总结的:“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20)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以俄为师开启了中国民主宪政新道路,其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以俄为师,使得我们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在中国共产党的创立问题上“走了直路”,为党领导的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与民主宪政运动的展开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及其特点,是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民主宪政思想逐步形成的出发点和基础,是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民主宪政思想与实践得以实现的政治保证。毛泽东、刘少奇等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对中国共产党创立时所具有的特点,都进行过论述——即建立无产阶级政党并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获取革命胜利的“直路”。正如刘少奇所说:“我们中国党(著者注:指“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一开始在主观上就是按照列宁的原则和道路进行的,布尔什维克党的一些组织原则,在我们多数的党员中就能背诵出来。而社会民主党的那些传统与习惯,在我们党内是没有的。因此,就这方面说,我们走了直路。”(21)中国共产党所走的这条“直路”,既是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民主宪政思想的一个特点,也对我们党的民主宪政事业带来深远影响。

1.以俄为师,证明在中国只有无产阶级政党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宪政。

近代宪政思潮与运动表明,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民主立宪,都是毫无成就的。正如毛泽东所说:“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大总统,那就更多,第一个是孙中山,他是好的,但被袁世凯取消了。第二个是袁世凯,第三个是黎元洪,第四个是冯国璋,第五个是徐世昌,可谓多矣,但是他们和专制皇帝有什么分别呢?他们的宪法也好,总统也好,都是假东西。”(22)这种“宪政”闹剧一直演到国民党时期,从1931年的“训政时期约法”开始,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可以说,中国近代宪政的历史,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各种民主破产的历史,是资产阶级宪政思想与运动破产的历史。因此,俄国十月革命为中国树立了一个事实,即只有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才能带领中国人民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

2.以俄为师,证明了无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思想是不会和平地实现的,它必须通过革命开辟民主宪政实践的新道路。

革命及其社会作用,经典作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23)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声称:“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2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暴力”“革命”既等同于政治结构的激烈变革,也蕴涵了深层逻辑:在“革命”的背后,其实是包含着19世纪以来的历史进化论,相对于保存皇权的君主立宪和议会斗争的共和立宪等各种宪政思潮来讲,都是新的因素。换言之,资产阶级试图通过和平方式获取宪政的胜利是行不通的。毛泽东认为,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25)。相反,一些封建势力的统治者却打起了宪政的招牌欺骗世人,即“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26)

因此,俄国十月革命所开辟的革命道路表明,“革命”“暴力”等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动的民主宪政来讲,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毛泽东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是革命尚未成功……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中国现在的事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颁布一种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27)。历史事实也证明,中国共产党正是经过了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长期革命,终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这也就是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民主宪政思想的胜利。

(二)阶级的概念与阶级分析的方法成为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民主宪政思想的主要概念与分析工具,在民主宪政问题上,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形成了阶级至上——“无产阶级性善论”的认识论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与阶级分析方法,它不仅仅是基于权力、声望和收入等因素建立起来的,更重要的是,它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利益和革命态度等因素联系起来,契合了革命时期大分化、大整合的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观和价值观,整合了这一时期急剧变化的社会关系,成为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民主宪政思想问题中的方法利器。在当时的政治与文化条件下,资产阶级受到彻底的否定,无产阶级得到绝对的承认。换言之,即所谓的无产阶级性善论,是以阶级出身和阶级立场作为善恶的区分标准,而阶级的划分则主要取决于人的社会存在的特点。因此,这不是一个仅仅用来解释某个单独现象和其他现象无关的理论,而是有着组成整体的作用,是马克思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从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之后,毛泽东就放弃了效仿康梁二人的“国民立宪”主张,认真地研究和借鉴了苏俄的民主宪政思想,开始以阶级的观点分析资产阶级民主宪政思想,意识到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阶级工具。不可否认,宪法作为一个国家基本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它既具有阶级性,同时也具有社会性。但是,宪法在阶级矛盾比较尖锐的时候,它的阶级性往往表现得特别突出,被统治阶级很难取得相对平等的宪法地位。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具体地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28)

毛泽东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民主宪政思想,在1920年给蔡和森等人的信中,他指出:“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并“有‘军队’与‘警察’”进行保障。(29)这是关于民主宪政具有阶级性的形象表述。1921年元旦,毛泽东在新民学会长沙会员大会上的第二次发言中指出,议会的立法总是保护有产阶级的。(30)同年10月他在《大公报》发文,明确批判《湖南省宪法草案》是保护资产阶级和有产者阶级的,无产阶级绝不能用资产阶级的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冲破这些法的限制。(31)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毛泽东认识到,只有通过完全彻底的俄国式革命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才能建立新的宪政体系,真正实现中国的民主宪政。这不仅表明毛泽东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民主宪政的立场、观点,也表明他获取了认识和解决中国民主宪政发展道路的实践方法。从此,毛泽东开始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民主宪政实际相结合的过程,并最终形成了新民主主义民主宪政思想,开创了以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民主宪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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