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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革命与宪政民主传统的形成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763年战争使英国战胜了法国,成为北美殖民地的霸主。1775年,北美人民在来克星屯打响了反击英国殖民者、争取独立的第一枪。杰斐逊于1800年大选取得胜利,美国开始了民主共和党人执政的历史。在否认英国议会主权模式的基础上,美国选择了“限权宪法”的模式。以宪法来限制立法机关的意志就是以人民的意志限制其代表的意志。

(一)美国的建立及其发展

根据我国史学界的一般认识,从1492年哥伦布抵达美洲到1607年在弗吉尼亚建立第一个永久性殖民地的一百多年间,欧洲人一直进行着对美洲的探查。[1]就北美殖民地的形成来看,英格兰的海外扩张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从17世纪初开始到美国独立战争前,北美大陆逐渐形成了13个重要的殖民地。

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经济逐渐在北美各个殖民地发展起来。然而就经济状况来看,各个殖民地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北部的马萨诸塞等四个殖民地合称新英格兰,工商业比较发达;中部的宾西法尼亚等四个殖民地则以大农场经济为主,是北美的粮仓;南部的弗吉尼亚等五个殖民地则以黑奴劳动的大种植园为主。

1763年战争使英国战胜了法国,成为北美殖民地的霸主。随着北美殖民地与英国之间贸易与经济往来的加强,英国意识到了北美殖民地的重要性,加强了对殖民地的控制,这使得它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逐渐表现出来。一方面,为了减轻防务负担,英国在北美殖民地增加税收,希望借此转稼财政危机;另一方面,北美人民的民族意识逐渐成长,反抗运动也日甚一日。早期的印花税危机、波士顿惨案、波士顿倾茶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均是这一危机的外在表现,又进一步使本已存在的冲突不断加剧。矛盾与分歧不断深入并以殖民地为一方、英国为另一方展开,就英国议会主权以及英帝国性质等问题,殖民地人民同英国殖民者展开了广泛的辩论。

经济上、政治上的冲突逐渐演化为军事上的冲突。1775年,北美人民在来克星屯打响了反击英国殖民者、争取独立的第一枪。在人民反英武装革命斗争的推动下,第二届大陆会议渐趋坚决,通过了《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的宣言》,主张北美独立,并募集和装备军队,进行一系列的独立准备。自1776年3月开始,各殖民地纷纷要求独立。到1778年10月,大陆军在约克敦战役中迫使康沃利斯投降,在军事上取得巨大胜利。巴黎和谈进一步巩固了这一胜利,北美取得了独立。

事实上,正如人们看到的那样,北美的独立并没有形成独立的主权国家,而是解放了13个主权实体。各州各自为政,邦联国会的权力微乎其微,几乎没有能力应付国内外的各种情况。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经济陷入了严重的萧条,阶级矛盾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1786年的谢司(Daniel Shays)起义,为独立后的美国敲响了警钟,这引起了中产阶级的普遍恐慌,由北美13州人民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政府成了愈加急迫的作务。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在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的领导下开成了一个制宪会议。

整个制宪会议充满了和谐的气氛。组织会议的华盛顿曾满意地指出:“会议的时间虽长,但在整个会议期间,充满我希望见到的和谐一致、一心为公的气氛。”[2]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分歧,米诺夫认为:“美国的宪法诞生于冲突,而不是一致。”[3]罗素看到,1933年以前的美利坚政治史是以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为代表分成两种思想体系,而同时作为美国的主流思想而支配美国人的生活的。[4]随着两党制的形成及发展,这两种思想体系扎下了根,成为人们政治生活中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宪法通过后,华盛顿于1789年4月6日在第一届国会期间被选为第一任总统,开始了联邦党人的统治。在此后的美国政治生活中,两种政治思想在美国发展道路问题上的争论愈演愈烈:在经济主张、政治主张、建国方略乃至对外交往等诸方面,逐渐形成了以杰斐逊和麦迪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和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杰斐逊于1800年大选取得胜利,美国开始了民主共和党人执政的历史。两党不断地发生分化组合,推动了美国两党制的不断发展。

(二)宪政民主传统的形成与争论

在否认英国议会主权模式的基础上,美国选择了“限权宪法”的模式。作为最高权威的宪法不但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且亦为立法机关的权力设置了限制,这突出地体现在司法机关对立法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给出了限权宪法的经典解释:“所谓限权宪法(limited constitution)系指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限制的宪法。”[5]

以汉密尔顿这一概念为核心,限权宪法的原则体现为对立法机关的一系列约束与限制:对立法范围的限制廓清了国家权力的范围,体现了“有限国家”的理念;对立法过程的限定树立了立法机关的正当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对立法结果的限定将一些基本的权利排除在立法讨论之外,更是被视为生命、自由、财产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护身符”。

在联邦党人看来,宪法是人民的意志,其合法性远高于作为人民代表的立法机关。以宪法来限制立法机关的意志就是以人民的意志限制其代表的意志。这样,理所当然的结果是:“宪法与法律相比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比较,以人民的意志为准。”[6]这种做法不但合理而且不可否认。汉密尔顿指出:

如否认此理,则无异于说: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如是,则行使授予权利的人不仅可以越出其被授予的权力,而且可以违反授权时明确规定禁止的事。[7]

这种典型的“宪政民主二元论”成为美国限权宪法原则的基础。这一理论既承认一个以“我们,人民”(we,the people)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人民意志,同时又为限制立法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从结果上看,最高法院否决经民主程序产生的法律,很难洗清“反民主”的“恶名”;然而从宪政民主二元论的角度看,作为最高权威存在的是全体人民,而不是人民的代表。在这里,司法审查找到了自己的逻辑:当最高法院否认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结果时,它可以被理解为遵循了一种更高层次的、真正的“民主”,因而也就“更民主”。

在宪政民主二元论的基本框架下,联邦党人以“司法安全论”“司法监督论”以及“司法调和论”等理论为限权宪法的合理性作出了最为充分的论证,为美国限权宪法模式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限权宪法模式的基础在于“司法部门对人民自由的危险最小”这一认识,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安全论”。联邦党人的逻辑是:在国家的三种权力中,司法部门“最弱”,人民的普遍自由权利“不会受到出自司法部门的损害”。[8]因此,将审查立法、预防立法专制的权力交给法院是最安全的。

限权宪法模式的第二个理论支柱即所谓的“司法监督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指出,宪法的原意并没有在人民及其代表之间建立起一致性的关系,“人民代表以其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这种设想是错误的。更为合理的是,“宪法除其他原因外,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9]。因此,监督立法的任务应该交由法院来执行。

限权宪法模式的第三个理论基础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调和论”。这一理论认为,不同的法律无论是在整体上还是在部分上都可能发生冲突,一旦发生了这种情况,法院有“澄清之责”。因此,法院当仁不让地担负起这方面的责任,对于冲突的法律,“法院如能设法调和,从法理上考虑自应予以调和一致;如不能做到此点,则有必要选用其一”[10]

以限权宪法理论为依据的司法审查对“立法至上”观念的打击是沉重的。正如帕灵顿指出的那样,以司法部门审查立法的主张“意味着对议会主权的双重攻击,首先由一个凌驾于议会之上的宪法限制了议会的权力,然后又把议会法案交给司法部门复审。其最终结果将是主权从立法部门向司法部门的移交”[11]

限权宪法模式的确立过程引发了朝野上下的的聚讼纷争。事实上,即使是在这一宪政模式得以确立后,有关这一模式的争论也并没有烟消云散。限权宪法的原则不但在理论上遭到了民主派人士的普遍批评,而且在实践中,面对人们越来越强烈的民主诉求,这一模式更是捉襟见肘,愈益表现出保守的一面。

在制宪会议上,当人们大肆攻击民主制度时,民主派并不是无动于衷。与会者梅森则指出:“尽管我们经历过民主带来的压迫和不公正;人民的情绪却赞同民主,而人民的情绪必须考虑。”[12]贝德福德反对对立法机关加以任何限制,甚至反对最初提出的建立“复审委员会”的建议。他认为,在宪法中规定立法权力的界限可以充分保证其他部门行使权利的必要的安全,这已经足够了。两院制会在立法机关内部充分地互相控制,而人民的代表不应受到外部控制。[13]

当1787年宪法终于掀起盖头时,事情就变得明朗化了:“大多数人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概念与会议表达的概念截然不同。大多数人不想被束缚手脚;他们并未善意地接受把几个州的权力拱手交给联邦政府的建议。”[14]制宪会议不仅对人民及其代表的权力进行了种种限制,而且最令人失望的是,宪法没有人们期待以久的权利条款。

民主派被激怒了,他们深刻地置疑宪法的合法性,猛烈抨击宪法的非民主性。美国独立决议案的提案人亨利·李(Henry Lee)即谴责宪法的非民主性,认为1787年宪法的结果“必然把大多数置于少数人的控制之下,因此,不可能反映人民的冷静判断”[15]。民主派以罗杰·威廉斯、托马斯·潘恩、托马斯·杰斐逊等人为旗手,猛烈抨击宪法对民主的限制。潘恩、杰斐逊、乔尔·巴罗等人均认为,以宪法来限制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宪政政府“只不过是从坟墓里挖掘出来的政府”。在他们看来,美国的宪法是死者统治活人的工具,而“地球是活人的世界,而不是死者的天下”[16]

民主派更强调人民主权原则,将人民的权威视为宪法的基础。正像托克维尔指出的那样,正是美国革命的爆发使“人民主权的原则走出乡镇,而占领了各州政府……人们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下进行战斗并取得胜利,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17]。乔尔·巴罗认为:“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主权是可以继续的,能直接产生效果的;不能用严格的宪法主义限制这种主权。”[18]杰斐逊承认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但他更重视法律的民主性,因为在他看来,“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它是国民的意志”[19]。在杰斐逊那里,遵守成文法虽然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义务,但“并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为了遵守成文法以致失去了祖国,那就等于“荒唐地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20]

在民主派看来,人民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代表则是人民意志与法律之间的纽带。在制宪会议上,贝德福德即指出:“人民的代表是人民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21]富兰克林博士亦认为,人民需要知道他们的钱是怎么花的,在这一点上,人民是他们自己利益的最好的判断者。[22]杰斐逊更是坚信,“立法的多数就是公共利益最合适的表达”,“人民大众是他们自身权利最安全的保管人”。[23]

针对联邦党人的“立法暴政”论,民主派人士提出了所谓的“司法暴政”理论。首席大法官哈兰·斯东(Harlan Stone)坦率地指出:“行政和立法部门违反宪法行使权力受到司法部门的审核与限制,而对司法部门行使权力的检查却只有司法部门的自我约束。”[24]由于司法部门的权力带有更高的独立性,对司法权力的约束常常只是一种自我约束。杰斐逊针锋相对地指出,如果司法机关的权力过于扩张而没有约束,亦会产生暴政。他指出:

宪法……意味着其各平行的分支应该相互制约与均衡。但是,法院却给法官以决定哪些法律合宪以及违宪的权利,他们不但能够审查司法行为,而且将触角伸入了立法以及行政的领域。这必将导致司法的暴政。[25]

为了防止立法机关的暴政,人们求助于司法审查。民主派提出的问题是,人们又应该如何制约司法机关呢?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可能会滥用权力,应该受到限制,以司法机关约束立法机关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多数的暴政,那么司法部门可能存在着的权力滥用由谁来限制呢?这暴露了司法审查制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谁来为“司法的暴政”负责。宪政民主二元论区分了“政府的法律”与“人民的法律”之间高下有别的层级关系。然而在国家权力之间,将最终裁决的权力赋予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霍布斯的主权循环悖论[26]在一个层次上被消解了,但却在另一层次上更加纠缠不清了。

针对联邦党人提出的“司法安全”论,杰斐逊提出了“司法非民主论”。以民众的参与这一标准来衡量,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司法部门是非民主的。杰斐逊对比了美国三种权力的民主程度后指出:

我们自己州政府的最纯粹的共和主义特征是众议院。参议院第一年同样是的,第二年稍少,以后一年比一年少。行政部门共和主义性质更少,因为它不是人民直接选举的。司法部是严重反共和主义的,因为他们是终身制。[27]

因此,司法权力的扩张就更为可怕,晚年的杰斐逊越来越担心司法权力的扩张。杰斐逊忧心仲仲地指出:“我最担心的是联邦司法。那个机构有如地心引力一样不声不响地运作,神不知鬼不觉地挺进,一步一步地占领地盘,坚守地盘。现在,它正阴险地把一切政府吞入它的血盆大口之中。”[28]

杰斐逊成为挑战司法审查制度的先驱。在他看来,审查立法有其必要,但是司法审查制度将法院作为“终极的仲裁者”,这显然不符合民主的原则。有益的做法应该是由一个更为民主的机构来履行司法审查的职能。在给威廉·约翰逊(William Johnson)的信中,杰斐逊指出:

大法官说,“不管如何,一定要有一个终极的仲裁者”。确实如此,一定会有的……终极的仲裁者就是合众国的人民。国会或是三分之二的州有权召集他们,并通过他们的代表在国会中组织起来,让他们自己来决定更想给两个机关中的哪一个以权威。有了这种和平的诉求,那可真是我们宪法特殊的智慧与福气……[29]

杰斐逊试图以一个民主的机构来做“终极的仲裁者”,然而这一想法最终还是落空了。就美国宪政发展史来看,尽管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了,但是人们对限权宪法民主性的怀疑却并没有被打消。正如人们回顾美国历史经常看到的那样,一旦政治机器发生故障,变革的风云笼罩这个国度时,人们拿起扳手首先想到的就是检查宪政与民主这两个齿轮之间的咬合。

(三)政治思想的来源与特征

就政治思想的来源看,美国政治思想深受欧洲大陆政治思想的影响。它既接受了来自英国的宪政观念,同时又吸收了来自法国的民主理论。美国第一代政治思想家们创造性地将这两种主要的观念融合在一起,为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并不是对欧洲政治理论的照搬,而是在17、18世纪已有政治思想的基础上根据美国的政治实践进行了改造,它不但融合了欧洲大陆和英国政治学的基本理论,而且开创了美国独特的宪政民主理论。

英国政治理论对美国政治思想的形成影响巨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美国政治制度的设计甚至可以看作对英国制度的叛逆。美国思想史家帕灵顿指出:“与当时英国宪法的关系而言”,以司法机关审查立法的主张既是“革命的,又是反动的。”[30]从文化传统来看,美国确立的宪法至上肯定与英国的法治传统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柯克的观点为美国司法审查提供了重要的传统,[31]对研究美国宪政理论起源的学者来说,柯克博纳姆医生案中所写的附论引起了人们的重要兴趣。[32]另一方面,这一传统又是反对英国议会主权的产物。在美国的制宪者看来,18世纪英国的“议会主权”显然被当成了反面教材,1767年英国宣布的议会主权,在各殖民地遭到了“极为狂热的反对”[33]。正是在这场斗争中,美洲的移民形成了宪法作为基本法优先于政府、优先于普通法观念。[34]

在法国的影响下,北美殖民地的人民形成了民主理论,人们接受了曾一度拒绝使用的民主。然而对法国大革命的不同态度使原本分化的联邦党人与共和民主党人之间更加界限分明。联邦主义分子大多站在大不列颠一边,抨击民主运动;而共和主义者则成为法国的盟友,以真正的共和热情痛斥贵族分子。[35]法国大革命的成就进一步坚定了民主主义者的信心,并为民主主义者提供了理论的来源。在制宪运动的思想争论中,民主派“几乎弹尽粮绝,处于极端劣势”,其原因是很多的,例如杰斐逊在制宪会议上的缺席、麦迪逊的动摇、知识装备差等。然而帕灵顿认为:“如果这场争论在5年后发生,法国大革命就会给它提供新的民主理论,知识装备的差距也就远不会那么明显了。”[36]

美国政治文化传统中的实用主义特色在这一时期得以形成。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著作均针对北美独立及革命的实际情况而做,没有过于抽象的政治哲学思考。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如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人均没有独立的著作发表,最能体现他们思想的常常是一些书信、公文、会议记录以及一些论文等,汉密尔顿亦是以在北美大陆和英国矛盾尖锐时连续发表了3本小册子而成名,潘恩更被贯以“小册子作家”的名头。

事实上,正是这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模式使得美国宪法的颁布成为可能。在美国人的理论体系中,人们并不太注意自然法是什么,但是正像美国史学家康马杰曾经指出的那样:“在近代各国人民当中,只有美国人把自然法转变成宪法,如果情况不如此,那么这些矫揉造作的原则本来会让位于同美国经历的实际更为协调的概念。”[37]

(四)政治思想的基本主题

美国革命时期是美国宪政民主传统的形成时期,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料。围绕着宪政民主制度,美国政治思想形成了一些丰富的主题,如论证北美独立、联邦制、司法独立、限权宪法等均成为一时期政治思想主题。围绕着北美独立的主题,就有杰斐逊的《英属北美权利综论》、潘恩的《常识》、约翰·亚当斯的《新英格兰人》、詹姆斯·威尔逊的《英国议会权限探讨》等重要作品。然而就其对美国政治的长远影响来看,权力的分立与均衡、人民主权以及自然权利的思想具有突出的地位。从权力角度来看,构成美国宪政基础的是人民主权理论,美国革命时期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家都是人民主权理论的拥护者;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构成美国宪政基础的是自然权利理论,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有着一种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观念。

1.权力

就政府权力的来源来看,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基本上达成了一致。尽管各派政治力量及政治思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在“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点上,人们却达成了基本的共识。杰斐逊指出:“那些组成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正是一个国家中所有权威的来源,“人民是国家与政府的唯一立法者”。[38]华盛顿明确地指出:“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将永远掌握在民众手中。”[39]对人民作为权力来源的承认基本上在美国主要的政治势力之间达成了共识,作为民主派存在的反联邦党人自不必说,就是在反对极端民主的联邦党人那里亦不例外。[40]在后来的“麦古洛克诉马里兰”(Mc Cullock v.Maryland)等一系列案例中,最高法院以宪法判例的形式最终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41]

在权力的行使上,人们还几乎一致地认同人民通过其代表来行使其权力的观点。在人民权力的具体实现上,美国选择了代议制民主,它承认主权可以被代表,即由人民选出代表来执行人民手中的权力。这不但是麦迪逊、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论证的主题,同时亦是杰斐逊等民主派论证的主题。随着代议制的不断发展和民主程序功能的不断突出,人民主权的概念越来越限制在人民可以作出“选择”这一点上,而不再意味着人民大众自己直接作出有关决策。人们甚至对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公式提出置疑,在“民有、法治”的“洛克传统”和“民有、民治”的“卢梭传统”[42]之间,更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

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亦是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的重要主题之一。在如何组织国家这个问题上,人们一般认同了源自欧洲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孟德斯鸠成为美国宪政理论的奠基人。围绕着这一主题,无论是民主派还是宪政派,他们几乎都一般地承认了权力应该分开行使,各种权力之间既互相制衡又应该互相合作。但是在具体权力配置上,民主派则更侧重于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民主性较强的国会来实践主要的权力;而联邦派则更要求三种权力机关的均衡,希望通过加强司法的力量和行政机构的权力来制约民主性较强的国会。

2.权利

对于自然权利的承认和论证成为这一时期政治思想的基本主题。美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史家梅里亚姆曾经指出:“革命时期的主要政治学说是那些称为‘天赋权利’派的思想。”[43]美国政治体系的一个主要特征就在于它对个人权利的特殊重视。[44]个人权利优先的观点可以追溯到更早,桑德尔将其追溯到革命前的十年,在那时,在同英格兰进行的争论中,移民就形成了宪法作为基本法优先于政府、优先于普通法观念。[45]

民主派格外重视政治权利,认为这种政治权利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正是由于人们拥有了这种政治权利,人们才组织了政府。政治权利在潘恩那里受到了格外的重视。潘恩亲自参加了美国和法国两场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亲眼目睹了两国人民通过革命建立了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政府。他庄严地宣称,主权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利,只能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是国民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

而联邦派则格外重视财产权利、自由权利等个人权利。他们认为,自然权利是不言而喻的,在政府成立之前,它们就已经存在,并且不受任何权力,包括民主权力的检查。汉密尔顿甚至并不认为宪法有规定权利的必要。他指出:“人权法案,从目前的争论的意义与范围而论,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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