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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内部政治类型

时间:2022-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理解香港政治不能停留在现象的描画上,关键是要再现它的精神样态。当然,香港政治除了对峙之外还有合作,但其根本精神不是合作而是对峙。如此分别处理的理由是,香港的社会自发性对峙与其说是基本法设计的不如说是香港社会的政治文化使然。(二)香港政治的对峙类型 根据我对“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理解,结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我把香港政治的精神构造描述为下面的图示。


   理解香港政治不能停留在现象的描画上,关键是要再现它的精神样态。“意态由来画不真”,要再现政治体制和政治现象内在的精神构造相比绘画更是困难。我把香港政治的精神构造描述为对峙。当然,香港政治除了对峙之外还有合作,但其根本精神不是合作而是对峙。

   (一)对峙的概念与类型化

   1.对峙的概念

   对峙在中文里是个动词,表示两山相对而立,引申为对抗、相持、僵持,不是一个专门的术语。在政治学中,对峙是一个常用的描述性用语。我这里把它作为一个政治哲学概念,赋予其规范意义,是从黑格尔《历史哲学》借用过来的。[15]黑格尔讲的对峙是“甲和乙对峙”,英文的翻译是“in antithesis to”,英文动词短语用“contrast with”。“Antithesis”本义是指一种修辞术,中译为对比,基本的手法是用两个平行的语式陈述两个相反的意思,让道理更加鲜明易懂。中国人最方便的联想是对联,特别是反义对联。黑格尔的对峙本是其辩证法中的用语,原意是“正题——反题——合题”中的反题,在历史哲学中专指主观运动与客观存在之间、主观自由与客观性之间、个人与实体(权力)的对峙。他认为,世界历史是精神演进的过程,个人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国家是客观精神的最高形式)的对峙孕育了人类历史。因此,他那个时候说,中国仍然徘徊在世界历史之外,期盼着进入世界历史。他还说,“我们不能够说中国有一种宪法,因为假如有宪法,那么各个人和各个团体将有独立的权利——一部分关于他们的特殊利益,一部分关于整个国家。但是这里并没有这一因素,所以我们只能谈他们的行政”。[16]他所说的宪法,是从宪法(constitution)这个词的本义——构造、结构——引申提炼出来的,是从政治基因的结构意义上而言的。于他,只有当一个国家的个体具有主体地位和客观精神的实体——国家——相对立,主观精神具有自我反思能力时,才能谈得上有宪法。

   黑格尔是从正面来谈对峙的,在他那里,对峙是主观精神必要的否定能力,也是一种结构图式。日常政治语言中的对峙,英文用“confrontation”,中文或译为对抗,指的是对立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带有负面的意味。我这里用对峙来描述香港政治的精神样态,既有正面的内涵,同时也包含负面的意思——对抗,甚至敌对、仇恨(antagonism, hatred)。

   2.对峙的类型化

图5对峙的一般类型

   生活中有三种类型的对峙。第一类是自发的恶性对峙(spontaneous vicious confrontation),对峙双方敌对相克。军事对峙,敌我双方之间没有制度解决途径,结果取决于赤裸裸的力量对比和谋略应用。国际政治的对峙,是外交失败的产物,属于负面对峙,在结构上很类似军事对峙,没有多少制度来规范,结果主要取决于力量对比和谋略,很容易滑向冷战或热战。国内政治中,无论制度安排是否属于正面对峙型,都可能出现恶性对峙的现象,它可能是一种反政策的现象,也可能是一种反制度的,甚至可能是反主权的现象。这种对峙构成一种政治危机,危机严重到一定程度,国家即进入例外状态或战争状态。

   第二类是规范型对峙(normative confrontation),有公平的规则和中立的裁判者。游戏、体育竞赛、法庭审判都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类是宪制性对峙(constitutional confrontation),对峙双方是一种对比共存的正当关系。宪制性对峙是一种理论创设,是根据自由民主理念作出的宪制安排,属于制度范畴。它在表面上借助于对抗的形式,但它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对比共存的结构关系,因此,它不像国际政治恶性对峙和国内政治的恶性对峙那般只重谋略不讲规则,甚至没有底线。宪制性对峙受制于一国的宪制规则和政治文化,但不同于规范型对峙,没有绝对公平的规则,因为政治规则是多数人的意志;也没有一个中立的裁决者,即便有违宪审查,而且由法院充当审查机构,此时的法院其实担当的是宪法守护者的政治角色,即便说人民或选民是最后的裁决者,人民或选民也是一个政治主体。

   宪制分为狭乂的宪制和广乂的宪制,狭乂宪制指中央地万关系体制,以及中央和地万层面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体制,广义宪制通政治体制,包括公民——国家关系、市民社会——国家关系、政党制度。黑格尔讲的宪法就包括公民——国家关系。我这里采用广义,把自由竞争的政党制度也纳入其中,但只有在野党——在朝党(执政党)的格局才完全符合对峙的结构特征,多党联合执政的体制虽然存在内部对峙,但在宪法层面的主要特征是合作而非对峙。在下文香港政治精神的对峙结构图中,宪制性对峙指的是狭义宪制,而个人与政权、市民社会与政权、政党之间的对峙都归入社会自发性对峙。如此分别处理的理由是,香港的社会自发性对峙与其说是基本法设计的不如说是香港社会的政治文化使然。

   宪制性对峙可能蜕变为恶性对峙,二者之间的界限很难清晰划定,特别是社会和政权的对峙,因为人民天然地是无组织、无形态的,一旦行动起来就难以驯服。为什么不选择两个词来分别表示宪制性对峙和恶性对峙呢?这是因为在现象上宪制性对峙一样要表现为对抗的形式,而且进一步说,宪制性对峙是对自发的恶性对抗的扬弃,正是因为担心出现恶性对峙才将其中合理的成分提炼出来,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公共性和合法性,如此尽可能地吸纳和消耗社会的政治热情,克服恶性对峙。

   (二)香港政治的对峙类型

   根据我对“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理解,结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我把香港政治的精神构造描述为下面的图示。我用两个概念来描述香港政治的精神构造,一个是对峙,一个是合作。香港政治的特点是对峙,合作不是香港政治的主旋律,因此,我只解释对峙。在这个图中,我把香港政治中的对峙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社会自发性对峙,第二个层次是宪制机关的对峙,第三个层次是香港和中央的对峙。我将从第三个层次逆向逐一解释各类对峙。要申明一点,下面的结构图示和上面所列图5有些区别,这是由“一国两制”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图6香港政治的精神构造

   说明:对峙本是双向互动结构,宜用双向箭头表示,本图用单向箭头表示,是为了突出反对的主动方。

   1.两制对峙

   我们过去总是强调“一国两制”是前无古人的实践,这是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世界性对峙,从现代主权国家的角度而言的。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或者轻视古代在一个国家内实行多种制度的历史经验。客观地讲,在现代民族国家(主权国家)出现以前,多数的国家无论是在民族构成方面还是在政治原则和制度方面,同质性程度都不高,而民族国家的历史才只有二百多年。换言之,人类政治多数时候是多种制度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并存。既然历史的发展方向是同质化,这说明一个国家内多种制度并存有它固有的缺陷。在这样的历史大势面前实行“一国两制”是需要胆略和智慧的。[17]

   面对香港回归,我们既没有文明对野蛮的傲慢,也没有制度偏见。我们认可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人类文明中的地位,认可香港适合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因此把对港方针叫做“一国两制”,尽管两制地位不同。这便是我提出两制对峙的理由。由于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所以两制对峙也就是香港和中央的对峙,或香港高度自治权和中央管治权的对峙。

   两制对峙包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两方面的对峙。经济制度包括所有制和分配制度,虽然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香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间的鸿沟一直存在,但两制对峙与合作基本维持在一个良性或可接受的范围内。问题出在政治制度的对峙。如何界定香港的政治制度呢?社会主义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一国两制”在宪法上意味着,在特区不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不实行民主集中制,否则的话香港就仅仅算一个经济特区,而不能称之为行政特区了。那么,特区实行的是什么性质的政治制度呢?人们在阐释“一国两制”原则时习惯于用资本主义制度来模糊地概括特区制度,对于特区政治制度或宪制懒于或者是避免给它一个总的概括。这种思想上的偷懒导致我们在处理香港问题时缺少整体思维。我以为,香港政治制度在性质上是资本主义的民主宪政,不过它必须在社会主义政权的主权结构之下存在。政治制度的对峙必然包括权力对峙——特区高度自治权和国家管治权的对峙。没有权力的对峙,制度的对峙就是纸上谈兵。制度是骨骼,权力是肌肉和血液。

   在制度对峙的背后隐藏的是意识形态的对峙和利益的对峙。意识形态的不同、利益的冲突是制定基本法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基本法承认港人意识形态和利益的正当性,采取两制对峙的策略安顿香港。回归以来,港人在基本法提供的制度保障下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守护了自身的利益。

   在意识形态方面,香港的自由主义与国家的集体主义对峙,本土主义与爱国主义对峙。香港的自由主义在港英时期局限在经济领域,在政治领域除了有限的言论自由外基本不存在一种叫做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因为港人直到临近回归前不多几年一直不曾享有民主权利。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港英政府开始改制,香港政治自由主义迅猛繁殖,而“一国两制”的分权模式也给自由主义留下了广阔的空间。香港的本土主义也是临近回归、港人思考何去何从时开始滋生的一种社会心理,由于回归的大势不可抗拒,当时没有泛滥,而表现为所谓的“民主抗共”,近年来才在新生代中开始疯狂滋长。香港本土主义的极端形式是“港独”意识,所谓的“香港民族自决”或“香港制宪”,和“港独”并无实质差别,“港独”也需以自决为逻辑前提,以制宪为落脚点。香港的自由主义和本土主义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本土主义需要诉诸港人的自由主义心态,以守卫港人自由为借口而滥用基本法保障的自由。另一方面,二者之间也存在紧张关系:自由主义肯定并强调个体,本土主义意在构建港人作为一个共同体的集体身份;自由主义的制度目标是宪制法治,本土主义天然地和民粹主义亲近,极端的甚至挑战和破坏宪制法治。我们反感本土主义,可以旗帜鲜明地反对“港独”,但对于香港的自由主义,我们却无招架之功。

   央港意识形态的对峙是香港社会与中央政权的对峙,不是特区政府与中央的对峙,因为特区意识形态的权力重心不在政权,而在社会。为什么香港问题常常构成“疑难案件”?为什么制度技术的小修小补解决不了问题?刨根究底,香港问题的本质是意识形态之争,而且香港社会掌握了意识形态的话语权。意识形态的社会自治是香港高度自治的“命蒂真息”。香港虽然回归十八九年,维持香港生命力的那个“真息”断不是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乱港之源的“命蒂”也绝不在深圳河的对岸。无论是特区政权还是所谓的建制派,在意识形态上和香港社会基本上保持了底线的同质性,只不过他们不走极端和违法的路子。“二十三条”立法流产、行政长官普选方案表决以乌龙局收场等事例一再证明中央难以隔山打牛。

   香港的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对峙。这种对峙在宪法制度上表现为隔离:香港财政独立,港人不向国家纳税;土地和自然资源由特区政府自行管理,收入归特区政府;港人也不承担兵役义务。究其实,这种隔离是一种冷对峙。说得俗一点就是,立法初期的设想是,各花各的钱,大陆穷日子自己过,港人有钱自己花。具有反讽意味的是,中央为了舒缓和消解央港政治对抗、融合香港,采取利益导向策略,不断对港输送利益。这是基本法之外的措施。香港极端的本土主义鼠目寸光,把国家利益和香港整体利益对立起来,结果只会损害香港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细心的观察者都注意到一个普遍现象,无论是建制派还是反对派或激进派,很多人奉行的自由主义骨子里是利己主义,无论他们采取合作态度还是对抗态度,个人利益的计算在政治心态中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采用利益勾兑的统战思路自然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长此以往,其有效性总会耗尽,而社会的政治道德将愈益堕落,甚至无可挽回。

   2.香港宪制机关对峙

   “一国两制”对峙结构的另一个维度体现在特区宪制安排上。在对特区宪制的想象方面,邓小平反对完全照搬西方三权分立模式。[18]但是,邓小平没有说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改造适用,绝对没有说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体现在基本法上,特别是在“一国两制”的实践中,香港政治体制的原则并非如他老人家所愿,还是变成了分权制衡的对峙结构。立法、行政、司法的三角结构和民主集中制的逻辑截然不同,前者是一个水平结构,后者是一个垂直结构。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立法者对司法权在香港政治体制中的分量估计不足,特别是对终审权和违宪(基本法)审查权认识不足;二是立法者对香港法治保障下的政治自由的力量和政党政治的格局与后果估计不足。

   3.香港社会的自发性对峙

   除基本法设计的两制对峙和一半源于基本法的设计、一半自发生成的三权对峙外,香港政治生活中还自发形成了三种对峙结构:居民和特区政权对峙;市民社会和特区政权对峙;泛民主派和建制派对峙。正由于存在这三种自发生成的对峙,基本法设计的香港宪制并没有朝着行政主导的方向发展而是演变成了三权对峙,两制或央港对峙加固,香港并没有被同化。

   (1)居民和特区政权对峙。居民和特区政权的对峙,是个人自由主义的结果。这不是基本法预期的,但基本法既然维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保留原有法律,同时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出现居民和特区政权的对峙格局也就绝非意外之事。

   一切宪法都含摄两项原则:一是分配原则,即关于如何个人自由领域与国家权力边界的原则;二是组织原则,即如何组织国家权力的原则。资产阶级宪法把个人自由预设为一种先于国家存在的东西,而且个人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相反,国家干预这个领域的权力原则上要受到限制。[19]公民和国家对峙,凭借的是基本权利。基本法在基本权利的安排上,究竟是符合资本主义宪法的自由原则还是更符合社会主义宪法的集体主义原则?我理解是后者。“一国两制”这个大原则已经清楚地告诉人们,在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怎能想象在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能植入一个社会主义的自由观、权利观呢?即便这个问题的答案在理论上还有争议的话,香港社会的价值观、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宣告了港人对基本权利的理解方向——资本主义的自由。基本法的特殊之处不在于是否采信资本主义法治的权利观,而在于它比资本主义宪法更宽松,把居民、永久性居民而非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这是由香港人口公民身份的复杂性决定的。选择居民的概念意味着居民基本权利的直接相对人是特区政权,而不是国家。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居民对峙特区政权,而不说公民对峙国家的理由。

   (2)市民社会和特区政权对峙。居民个人和特区政权对峙凭借的是道德资格,如要获得对抗的力量只能依靠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个人和政治权力之间的隔离带

   直到回归以前没多少年,香港一直是一个被殖民统治的社会,港人没有政治主体资格,只是一个经济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或者说是一群被统治的经济动物。如果说还有那么一点港人自己的政治的话,那就是少数不甘心作羊的人自觉的反抗行动。香港回归后实行高度自治,永久居民获得政治主体资格,市民社会从此承担了政治功能。

   香港社会权力的分布典型地表现为“政府——社会”二元主义。香港经济权力的重心、意识形态和传媒业掌握在社会手中,市民社会发达,自治程度高,其力量不可小视。

   市民社会参与政治的途径很多,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类。直接参与有咨询、压力集团、游行示威、社会运动等形式。间接参与有功能代表制和政党代表制,两者都是宪制吸纳模式,尽管基本法上只写了功能团体,没写政党。政党本该是市民社会与政权的连接纽带,但香港没有执政党,因此,市民社会和政党的关系是不正常的。

   (3)泛民主派和建制派对峙。居民和市民社会参政议政,配之以代议制民主,自然孕育出政党。香港虽然没有政党法,但政党政治已经左右了立法会,而且和社会运动、广场政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在多党竞争的体制下,所谓的建制派与反对派完全是以中央为参照进行区分的结果。对于香港本地而言,每个政党,都是香港社会内生的,只要是合法存在的,都构成特区宪制正常运作的参与者,无论是赞成政府还是反对政府。各政党通过社会动员影响居民和特区政府的关系、市民社会和政府的关系,通过立法会的宪制组织形式决定香港的立法,和行政形成对峙,影响香港的施政。不要把泛民主派看成一群飞进“一国两制”大厦的苍蝇,而要正视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法性。

   香港政党两大阵营并没有严格的组织形式和纪律,行政长官普选立法的表决出现的乌龙局充分暴露了建制派依靠非正式联系的弱点。由于行政长官不能有政党背景,所以,香港特区政府与政党没有公法关联性,行政长官施政要想取得立法会的支持与合作,只能依靠其它的政治手段勉强应对。最大的不利尚不在此,而在于无法形成正常的政治理性。没有执政党,各政党便没有真正的政治责任,都以派系利益为依归,甚至于每个党员各怀心胎,不以香港的整体利益为重,连党派的集体利益也置诸脑后;没有执政党,市民社会整体就没有真正的代表,有的只是各选区的代表,他们代表的不是社会的同一性而是多元的差异性;没有执政党,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日常的政治纽带被切断了,政府如何拉得动社会的马车?如果特首由普选产生,结果只能是,要么催生出执政党来,要么普选蜕变为闹剧。立法会一些反对派议员的小丑式的表演、建制派个别懒虫议员、普选方案表决时建制派的乌龙局,都是缺乏正常政治理性的症状。对于没有正常政治理性的政治,人们又如何进行理性的判断呢?与其说这些现象是议员个人品性造成的,不如说这些现象连同议员的政治品格都是顶层设计不彻底、不究竟的遗患。反思香港政治,不要纠缠于具体个人的德性和动机,而要更上一层楼,上升到基本法的制度设计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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