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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遗传学中的伦理问题

时间:2022-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充分尊重个人的隐私权,遗传咨询不宜在有无关人员在场的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咨询医师可以与前来咨询的夫妇分别谈话。在遗传咨询中曾有一名妇女,婚前不知道丈夫家庭中有遗传病,她请求医生代为详细了解其丈夫一家的患病情况,以决定其是否生育。遗传咨询应是自愿即非指令性的。

第4节 医学遗传学中的伦理问题

一、遗传咨询中的伦理问题

(一)了解咨询者的心理

遗传咨询(genetic counseling)是医务工作者和咨询者的遗传商谈。它不同于普通的门诊,咨询者和一般病人也有很大不同,许多咨询者前来咨询时心存顾虑。这种心态源于:①恐惧感,由于遗传病的难治性和可遗传性,使咨询者对自身所患遗传病产生一种恐惧感,此外,还有一种对患病情况被宣扬出去的恐惧;②羞耻感,有些家庭对出现了遗传病就好像出了什么不可告人的丑事,想方设法隐瞒,甚至造成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间为此相互指责;③负罪感,有些生育了遗传病或先天性畸形患儿的父母,认为是自己把疾病传给了子女,为此而深深自责。

因此,作为咨询医师,应该在充分了解咨询者心理的情况下,设法减轻咨询者的恐惧感、羞耻感和负罪感。通常的做法是:①告诉咨询者遗传病是一种疾病,不必有羞耻感;②告诉遗传病咨询者,尽管致病基因由父母遗传而来,但那不是他们的故意行为;③患病不是一种惩罚,父母无须与自己的任何行为或过失联系在一起,不必自责或相互指责,或产生任何道德、伦理方面的思想负担。

(二)遗传咨询时应遵循的原则

结合遗传咨询的特点和咨询者的心态,咨询医师应遵循如下原则。

1.尊重隐私权并承诺医疗保密

为充分尊重个人的隐私权,遗传咨询不宜在有无关人员在场的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咨询医师可以与前来咨询的夫妇分别谈话。这是因为遗传病不仅涉及患者本人,而且在家系调查和分析时不可避免要涉及其父母、同胞、子女等亲属。除了咨询医师外,咨询者可能不愿其他人甚至配偶知道自己和家人的情况。在遗传咨询中曾有一名妇女,婚前不知道丈夫家庭中有遗传病,她请求医生代为详细了解其丈夫一家的患病情况,以决定其是否生育。这说明有时在家族内成员之间甚至配偶间,对有关遗传情况的交流仍是敏感的。因此,咨询医师应尊重咨询者的隐私权,对咨询者承诺医疗保密,这样有利于家庭稳定。

2.自愿和知情同意

遗传咨询应是自愿即非指令性的。因此当咨询医师要求患者及其家系成员进行遗传学检查时,也应贯彻自愿即知情同意的原则,以及对患者有益无害的原则。应让他们充分了解检查的目的与必要性,争取他们的主动配合而不能强迫他们进行。

3.自主决定

咨询和检查的结果可能证实某种遗传病的存在并计算出子代的再发风险。如检查出一名胎儿为唐氏综合征患者,或双亲中一方为D/G平衡易位携带者,此时咨询医师应当向咨询者详细介绍疾病的原因、后果和预后等,但绝不应代替咨询者作出任何决定,包括是否进行人工流产或继续妊娠。因为遗传咨询是非指令性的,决定权在于咨询者。有些人认为咨询医师可以提出建议,但不可以代为决定。

二、遗传检查中的伦理问题

遗传检查(genetic testing)是对患者的遗传物质进行诊断性检查,可为临床诊断和遗传咨询提供直接的帮助。遗传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可分为细胞遗传学检查和DNA检查。前者主要检查染色体,重点是诊断染色体疾病和肿瘤的染色体异常以及辐射引起的染色体畸变;后者主要检查相关基因,用于基因病和肿瘤的基因异常诊断以及亲子鉴定等。咨询医师在进行遗传检查时应遵循尊重隐私、知情同意和有益无害等原则。然而在实践中,贯彻这些原则需要高尚的医德和强烈的责任心。比如贯彻知情同意原则,考虑到我国广大患者的文化程度和心理状态,需要医生以极大的耐心和深入浅出的语言来对他们进行解释和解答。再如贯彻有益无害原则,需要医生能抵抗增加收入、发表论文、进行科研等各种名与利的诱惑,摒弃各种对患者治病、防病本身非必需的检查,因为当前基因检查和染色体检查的费用都很昂贵。

在遗传检查中,还有几个问题涉及伦理道德,即延迟显性遗传病的检查、儿童遗传病的检查和家庭风险成员的检查。

(一)延迟显性遗传病检查中的伦理问题

分子遗传学技术提供了在任何年龄识别突变基因的方法。但对如慢性进行性舞蹈病和成年型多囊肾病这样的延迟显性遗传病,通过检查让患者在发病前就知道自己是致病基因携带者,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目前这些延迟显性遗传病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和防止临床发病的有效措施。如果把检查阳性结果告诉受检者,那就会增加受检者的恐惧感和思想负担,使其生活在遗传病的阴影之下。再者,这些致病基因携带者往往在发病前已结婚生育,并有可能已经把致病基因传递给了下一代,果真如此的话,那么阳性结果可能引起携带者的负罪感和其他家庭问题。另外,若检查结果被众人所知,还可能导致携带者在升学、就业、婚育、医疗保险等方面受到歧视。

因此,在进行这类遗传病的发病前基因检查时,首先要进行遗传咨询,让检查者充分了解疾病是否遗传、传递方式、如何治疗等,使之有接受检查结果的思想准备。通过咨询,检查者可能会改变初衷,放弃检查。其次,进行检查应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咨询医师不能为了谋利或其他目的强行进行检查。最后,咨询医师应当为受检人保守检查结果的秘密,包括对其家属在内的任何人保守秘密。

(二)儿童遗传病检查中的伦理问题

在遗传病家系中,如果风险成员是儿童,他们是否应该接受检查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是由于儿童无法实现知情同意的权利。

站在儿童的立场,延迟显性遗传病,尤其是无法治疗的遗传病的检测只能带来负面影响,使他们遭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包括放弃治疗、不再抚养乃至被遗弃,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这在经济困难的家庭和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站在其父母的立场,父母可能希望对风险儿童进行预测,以便早作生第二胎的安排。而第二胎的出生可能会使患儿更加受到忽视或歧视。咨询医师这时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是优先考虑儿童的权利还是优先考虑其父母和社会的利益?从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看出,在进行医学遗传服务尤其是遗传检查和随之而来的遗传选择时,个体、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

(三)家庭风险成员检查中的伦理问题

在对咨询者进行遗传病检查和家系分析时,可能需要其未患病同胞及家属提供标本进行核型分析或连锁分析,这会引起一系列伦理学问题。如引起咨询者对亲属的负罪感,引起未患病同胞或其他风险成员对检查结果的恐慌,因为他们有可能被诊断为致病基因携带者。故前面提及的承诺医疗保密、知情同意、自主决定、有益无害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风险成员的遗传检查。

当家系中发现有致病基因携带者,是否应该把检查结果告诉患者本人也存在伦理问题。因为患者本人并未要求进行检查,可能对接受检查结果未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而且他既有知情权也有不知情权。但是,从家庭和社会预防遗传病患儿的角度出发,这样的检查是有益的,甚至是必需的。例如:慢性进行性舞蹈病为延迟显性遗传病,一名此病患者的未婚儿子经检查证实为致病基因携带者,他可以选择不结婚、婚后不育或采取产前诊断、异源人工授精等措施来避免遗传病患儿出生,这对家庭和社会都有益处。

三、基因治疗中的伦理问题

基因治疗(gene therapy)是指应用DNA重组技术,更换、修正或替代患者细胞中有缺陷的致病基因,恢复这些基因的正常功能,以达到治疗遗传病的目的。基因治疗遗传病是最理想的治疗方法,是世界各国科学界特别是医学界方兴未艾的一个研究热点,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无论科学家、医生,还是病人,都对它寄予了无限期望。

1990年9月14日,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布利斯等人进行了世界上首次人体基因治疗的临床试验。一名年仅4岁患有腺苷脱氨酶缺陷症的小女孩,经过基因治疗,免疫能力明显提高,并且走出了无菌病房。这表明,基因治疗已获得了初步效果。这一成果立即引起轰动,极大地鼓舞了科学家的士气,社会舆论对基因治疗的热情急剧升温,而且热到近乎“疯狂”的程度。然而,1999年9月,美国一名患先天性鸟氨酸转甲酰酶缺陷症的18岁少年杰辛格,在接受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人体基因研究所的试验性基因治疗时不幸死亡。“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舆论对基因治疗的热情又骤然降至冰点。人们又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疑惑地审视着这个曾被奉若神明的“科学新贵”。同时,社会舆论在共同质疑一个问题,基因治疗究竟有没有安全性?因为人类基因治疗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和实验阶段,还仅是一个创新的医学领域,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科学研究的这个规律,理性思考其中日益显露、涉及伦理学的非医学问题,让基因治疗更好地造福于人类。

基因治疗可以分为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和增强细胞基因治疗。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伦理争议,一些体细胞基因治疗已应用于临床或进入临床研究阶段,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和与其相关的增强细胞基因治疗则尚未开展。

(一)体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

体细胞基因治疗(somatic cell gene therapy)是治疗体细胞基因缺陷,将正常基因导入体细胞并在其中表达基因产物,从而使患者症状消失或得以缓解。这种方法的理想措施是将外源正常基因转移到靶细胞内染色体上特定的基因座位,以准确地替换异常基因,使其发挥治疗作用,同时还应注意减少因随机插入引起基因突变的可能性。

体细胞基因治疗首先发展于美国。一些科学家认为,体细胞基因治疗是目前疾病治疗技术的一种自然的、合乎逻辑的延伸。而伦理学家的着眼点在于生命伦理学的一些基本伦理原则,考虑技术的安全性、基因干预潜在的利弊、该研究的参与者参与机会的公正性、研究参与者知情同意的真实性以及参与者的隐私和医学信息保密等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当体细胞基因治疗在细胞培养中和动物模型上进行了较多的基因治疗试验研究后,就基因治疗是否很快就可以试用于患者而言,生命伦理学家讨论的首要问题在于体细胞基因治疗预期或潜在的利弊。他们认为,由于体细胞基因治疗还存在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在治疗中所使用的被修饰的病毒载体的安全性问题还没有确定,患者的细胞可能重新整合病毒的基因,反转录病毒不能准确到达靶细胞里对靶基因进行替代,理论上也存在反转录病毒激活或刺激致癌基因的可能危害。但研究者认为,这种治疗方法仅仅影响非生殖细胞,被改变的遗传物质不会遗传给后代,被遗传修饰的体细胞产物类似患者服用的药物;体细胞基因治疗中使用的一些技术与其他广泛应用的医学干预相似,并且具有侵袭性小、排斥少的优点。除此以外,他们还认为,如果一些疾病可以用副作用小且费用合理的其他方法治疗,那么就应根据对患者有利的原则,选择其他治疗方法,体细胞基因治疗只用于那些遗传病、癌症、艾滋病等疑难疾病。

(2)由于伦理问题不断出现,争论也较激烈,研究者在将体细胞基因治疗方式应用到临床时,应当比应用心脏移植、试管婴儿等技术还要谨慎。20世纪80年代初,在非常缺乏临床基因治疗研究证据的情况下,美国科学家便对患者进行了临床基因治疗的尝试。由于试验结果不明显,且没有进行伦理论证,因而受到了广泛的谴责。美国的体细胞基因治疗因此几乎停顿了10年。在对严重的综合性免疫缺陷疾病(SCID)患者的最初基因治疗实验获得一些对临床有益的研究结果之后,得到伦理审查的第一个体细胞基因治疗才应用到了人类,它最初的草案经历了3年的讨论才得以批准。有关的伦理争论在这之前几乎持续了20年。

(3)由于基因治疗尚未发展到定点整合以置换缺陷基因的阶段,外源基因在基因组中随机整合可能引起原癌细胞的激活或肿瘤抑制基因的失活。如美国NIH的研究者发现,在反转录病毒转移基因到猴体内后,发生了恶性T淋巴细胞瘤。因此,为安全有效地进行基因治疗,在临床试验前,必须在动物研究中达到以下三项基本要求:①外源基因能导入靶细胞,并维持足够长的时间;②该基因要以足够水平在细胞中表达;③该基因应对细胞无害。这样才能保证人体基因治疗中转移-表达系统的绝对安全。

(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

生殖细胞基因治疗(germ-line gene therapy)是将外源正常基因转入精子、卵子或受精卵中,矫正有缺陷的基因而达到治疗遗传病的目的。理论上讲,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既可治疗遗传病患者,又可使其后代不再患这种遗传病,是一种使遗传病得到根治的方法。

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赞成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科学家认为,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能是预防基因缺陷所致生物体损伤的唯一方法。它比体细胞基因治疗技术还要成功,因为它所需的技术突破是基因置换或基因修复。体细胞基因治疗技术使用的是基因添加的方法,这种方法所使用的功能正常的基因和原先功能异常的基因都被保留在靶细胞中。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技术使用的基因置换或基因修复的方法,则避免了这种风险,而且它还能彻底消除生殖细胞显性遗传病。赞成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学者还从父母的角度论证:父母希望他们的子女以及子女的后代免于出生时就患有遗传病,免于出生后采用体细胞基因治疗;父母也希望免除因可能传递给后代相关的遗传病而面临的各种困难的抉择。父母为子女的健康作出的任何一个真诚的决定都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保护。

(2)这种赞成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论证遭到了许多反驳,反驳的理由基于技术负效应,即一旦技术上发生问题,这种负效应便是严重且不可纠正的。因为技术的不可预测的负效应,不仅影响受试者,而且还将影响他们的后代。针对父母可以为后代子女的健康作出决定的伦理辩护,反对者则从后代人权的角度进行了反驳,认为后代有从父母那里继承没有被人工干预的“遗传财产”的道德权利。

(3)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伦理委员会和大多数国家的伦理准则建议,可以使用植入前诊断和选择性放弃一个具有遗传病的胚胎,而不进行生殖细胞的基因改造。这就是说,不伤害受试者、患者及其后代是道德底线。

(三)增强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

增强细胞基因治疗(enhancement gene therapy)可改变体细胞的遗传物质,也可以改变卵子、精子或早期胚胎细胞的遗传物质,从纠正疾病基因变为改变人的正常特性。

增强细胞基因治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纠正疾病基因,而是改变人的正常特性,它又分为与健康相关的增强和与健康不相关的增强。与健康相关的增强,如增强免疫力、提高免疫系统抵御功能、促进健康。相关的伦理问题包括:基因增强仅仅应用于知情同意的成年人吗?父母在道德上可以为了他们的孩子的利益而接受基因增强吗?增强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人,还是只能施惠于那些能承受费用的人?生殖细胞基因增强在道德上是否可以接受?等等。与健康无关的增强,如为了使子女成为一名高个子篮球运动员,父母可要求把一个生长激素基因植入他们正常生长的子女的体细胞内,或植入自己的生殖细胞内;甚至改变人的肤色、发色、智力、性格等也是与健康不相关的增强的主要内容。对于这样的增强,存在的伦理争议更多、更复杂。有人认为,即便这样的增强细胞工程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实现,我们就可以因为尊重父母在生殖上有提高后代的“生命质量”这个“特权”而左右后代的“开放性未来”吗?况且我们连这个“开放性未来”是有利于后代还是不利于后代都无法确定,就对后代的遗传基因进行干预,把风险和后果强加于这个未来的人,这在伦理上能接受吗?

四、辅助生育中的伦理问题

根据医学统计资料显示,已婚夫妇每七对之中就有一对不育。现采用人工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以达到怀孕和生育的目的,称为辅助生殖(assisted repro-duction)。目前较为普及和成熟的辅助生殖技术包括:①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是通过非性方式,用人工方法促使精子和卵子在体内结合,以达到怀孕的目的,人工授精主要解决男性不育的问题;②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和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是借助手术方法获取成熟卵子,在体外完成受精过程,并在卵裂至4~8个细胞时将幼胚移植回子宫,植入子宫后的过程等同于自然的孕育、分娩,冠以“试管婴儿”之名仅因在体外完成受精和胚胎初期的短暂过程(一般是2~3d),它可以解决输卵管闭塞或异常所引起的女性不育,也可用于解决男性精子稀少的问题;③体细胞核移植即人的克隆技术,细胞核移植是用细胞融合技术将一个人的二倍体细胞核移入去核的卵细胞,并使之发育成新个体的过程,从遗传学角度来看,这个新个体的发生不是精子与卵子的结合,而是一个已经存在的基因型的拷贝,即是供体的完全复制品。

辅助生殖与自然生殖的不同之处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需要人为地选择或决策,由此可能引发一系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颁发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为我国开展辅助生殖提供了行政规范和依据。以下重点讨论辅助生育中的伦理社会问题。

(一)人工授精的伦理社会问题

1.家庭伦理问题

人工授精主要用于解决男性不育。采用丈夫精子不存在严重的伦理法律问题,只是性与生育的分离。但采用供体精子即异源人工授精则需要明确如下家庭伦理问题:①供精者只提供精子或遗传物质,不可以成为孩子的父亲,以避免引起伦理和法律问题;②施行异源人工授精应严格控制条件,完善手续,尽可能地维护受精者的家庭稳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避免家庭伦理问题发生;③不应过多使用同一供体的精子。按我国规定,一名供精者最多只能提供精子给五名妇女受孕,一是避免产生众多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将来可能会发生遗传上同一生父之子女结婚的伦理问题;二是多次使用可能导致群体中相同基因单体型频率增加,这样既不利于群体的多态性,也可能使隐性致病基因纯合化的机会增加。

2.社会问题

目前,全世界人工授精出生的人已达20多万,这些婴儿与自然受精妊娠分娩的孩子一样健康。我国开展人工授精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83年1月16日,我国第一个冷冻精液人工授精婴儿诞生;1984年3月21日,我国第一个用精子洗涤法进行人工授精的男婴诞生。目前,人工授精虽已普遍开展,但仍有一些相关社会问题引起争议。

(1)评价社会行为的善恶标准是看从动机到效果对人是有利还是有害,用此标准来衡量人工授精可以说是道德之举。人工授精的成功使很多夫妇实现了生儿育女的愿望,这有助于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增加家庭的社会适应能力,不仅带给不育者生理上的补偿,而且使其得到心理和社会的满足,消除了因丧失正常生育能力而带来的内疚感和夫妻感情危机,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2)开展人工授精技术,可以减少遗传病患儿的出生,为计划生育提供生殖保险,解除绝育者的后顾之忧,有益于社会控制人口增长和优生优育。目前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的夫妇为数众多。

(3)在我国,封建的生育伦理道德观念对人们影响极深,生育科学知识尚未普及,这对人工授精的开展是个障碍。中国传统生育观强调的是“血缘亲子,传宗接代”、“贞操与天命”等,因而抱养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孩子无可指责,而生一个至少有一半遗传物质的孩子却往往被社会认为是大逆不道,从而不被很多人接受。

(4)对于具有商业行为的人工授精,很多人持反对态度,认为那是不合社会伦理的。因此,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禁止出售精子、卵子与胚胎”,英国政府也规定“对捐献者只能给予支付与医疗有关的花费”,等等。

3.“诺贝尔奖获得者精子库”或“名人精子库”不宜提倡

“诺贝尔奖获得者精子库”或“名人精子库”是否应该提倡?大多数人认为不宜提倡,其理由如下。首先,从遗传学观点来看,基因、染色体和生殖细胞的随机分离组合不能保证优良基因传递给子代。其次,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名人也是一个社会人,从社会伦理学观点来看,他们可能智商高或有特别的才能,但未必都品质优良。反之亦然,有身体或其他方面缺陷者不乏杰出人物,例如:霍金患有运动神经症,造成除脑部以外的全身瘫痪,林肯是Marfan综合征患者;等等。因此,就连最早倡导建立“诺贝尔奖获得者精子库”以实现“人的优化”、本人也是诺贝尔奖获得者的H.Muller也意识到:用高智商作为供精者的唯一标准是远远不够的。于是,他又对供精者的品质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友爱、仁慈、慷慨、对生活有审美情趣、充满激情又能自制和性格开朗、道德上坚贞、思维独立、谦恭乐群、善于接受他人公正的批评又能自我批评和改正错误”等。从古至今,有否符合Muller要求的、具有上述优良品质的完人实在难以肯定。而且,供精者所应具备的这些品质是否都有对应的基因,是否能按照孟德尔遗传方式传递给子代并发挥作用,目前还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

4.实施原则

出于上述伦理社会等方面问题的考虑,在实施人工授精中应当贯彻如下原则:①夫妇双方自愿并提出申请;②院方严格控制指征,并不应为未婚男女、离婚者、同性恋者、非不孕症患者等实施人工授精;③供精者知情同意;④供精者与受精者互盲,与后代互盲;实施人工授精操作的医务工作者与供精者互盲,与后代互盲;受精者也应对后代保密。这些保密措施是为了保护受精者的利益,有益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伦理争议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的兴起,不仅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且以冲破传统道德伦理观念为前提,正因为如此,它所遇到的伦理争议是前所未有的。

首先,是父母身份的伦理纠纷。体外受精加代孕母亲最多可使婴儿有5个父母:提供卵子的“遗传母亲”、提供子宫妊娠的“孕育母亲”和养育孩子的“社会母亲”,父亲则有提供精子的“遗传父亲”和养育孩子的“社会父亲”。哪种父母对这个孩子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就成了一个问题。传统观念认为有血缘关系即认为遗传父母才是真正的父母,但从稳定家庭和有利于人工授精技术应用的角度,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主张抚养、教育的社会父母才是真正的父母,并从法律上加以确认。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澳大利亚、瑞典等则允许孩子了解遗传父母的情况,因而有引起孩子与社会父母之间关系不稳的可能。

其次,是代孕母亲的伦理难题。国外目前通过代孕母亲出生的孩子约有百余人。在美国,不仅有代孕母亲中心,还出版代孕母亲通讯,组织代孕母亲协会。至于代孕母亲是否合乎道德与法律准则,目前有很大争议。赞成者认为代人怀孕可以让不能怀孕的妇女获得子女,是自我牺牲,帮助他人,属于道德行为;批评者则怀疑代孕者是出于商业动机而出租子宫、取得报酬,而非怀着高尚的目的。目前除美国外,大多数国家都禁止代孕母亲,我国政府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不得实施任何的代孕技术。

(三)克隆人的伦理社会问题

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了蛙的克隆,60年代又获得了非洲爪蟾的克隆,但哺乳动物的克隆未曾实验。1978年,Rorvik在《人的复制》一书中描述了一位名叫Max的工业家的体细胞被移入去核的卵细胞内,然后将早期卵裂球植入一名16岁孤女的子宫内,进行了自身复制的故事,这只是一本由作者推测的可以乱真的科幻读物。1997年2月,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用取自6岁成年绵羊的乳腺细胞核,通过胚胎移植获得了克隆羊“多利”。这是用高度分化的体细胞核进行移植获得哺乳动物无性繁殖成功的首例,引起了全世界舆论的震动。同时也表明,从理论和技术上讲,克隆人是可以实现的,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人类将面临十分尴尬的境地,人类究竟能否复制自己?

从生物进化角度来看,由低级的无性生殖过渡到有性生殖是一大进步,性与生殖结合也有深刻的进化意义。对克隆持反对态度的人士认为,人的克隆即无性生殖是一种倒退,性与生殖的分离也是违背自然的。人类为什么要放弃婚姻和有性生殖呢?然而,克隆人引起的沸沸扬扬的争议主要还在于伦理、道德、社会等方面。

1.克隆人的家庭伦理问题

克隆人是体细胞供体的复制品,由无性生殖而来,那么,克隆人是供体的又一本体还是子女、同胞;他(她)与代孕母亲和社会母亲是什么关系;他与其他用同一供体的细胞核,由同一名孕母亲生育的克隆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为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如果一名代孕母亲多次代孕,而体细胞核的供体不同,这些克隆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为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如果供体不算作父亲而算作兄弟,而代孕母亲算作母亲,则情况更加混乱。家庭伦理的混乱会影响成员间的相处,不利于克隆儿童的健康成长,如今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亲情权、继承权、监护权等尚未解决。

2.克隆人引起的道德问题

对于克隆人在道德上引起的争论,多数人持否定意见,认为是不道德的,理由如下。

(1)辅助生殖技术与克隆人相比,前者没有离开两性生殖细胞结合这一基础,而克隆人却走得太远,违背了人类遗传规律,若被滥用易引起灾难性后果,同时也带来亲属伦理关系的混乱。

(2)还有一个问题是克隆人是不是工具或器官组织的来源。克隆人理应也是享有完全人权的人,而不应是供研究之用或从事危险劳动的工具,也不应是医用器官组织的来源。如果是那样,人类社会岂不是个野蛮社会?人本身是目的,不管他是有性生殖还是无性生殖而来都不应是手段和工具。

(3)支持者也不乏其人,他们认为无性繁殖可使一对不育夫妇在不愿采取异源人工授精或收养义子的情况下,用丈夫或妻子的体细胞核移植得到后代是合理的、人道的善举;而且无性繁殖还可使人类永远保持物种中的最佳基因,还可用来阻止缺陷基因的传播。

3.克隆人引起的社会问题

克隆人技术若普及应用可能引起的社会忧虑如下。

(1)担心性比例失调。其前提是一个群体中多数人偏爱某一性别。

(2)担心失去或减弱人类遗传的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的减弱会降低人类群体对环境改变的适应性,包括抗病能力等。另外,人们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了多样性的社会,可以推断,如果足球场上两支球队的队员全是马拉多纳体细胞核移植而来的克隆人组成,那样的比赛肯定会十分乏味。

(3)担心克隆技术会激活纳粹主义者或妄自尊大的优生思潮,并用于不正当的商业、政治或军事目的。例如,认为某一个人、家族或民族特别优秀而将其大量克隆。又如,克隆大量优秀运动员,从小加以训练,长大后进行出售等。

4.治疗性克隆

治疗性克隆(therapeutic cloning)是指将克隆技术用于获得人的早期胚胎,从中分离出具有分化能力的干细胞,并用这些干细胞克隆出遗传病患者所需的各种组织或器官,因此,它将给人类带来治疗疾病、移植器官、防止衰老等益处。有鉴于此,许多人尽管不赞成“生殖性克隆”(reproductive cloning),即克隆完整的人,但赞成治疗性克隆。如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批准开展治疗性克隆的临床试验。

即使是治疗性克隆,也不能完全回避伦理问题。因为早期胚胎也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人的生命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从受精,从神经系统发育的某一阶段,还是从胎儿有感知?再者,在什么阶段、什么条件下人们可以将这种生命体加以利用?对于这些问题,由于宗教、文化和社会背景的差异,人们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

关于克隆人的科学和伦理之间的争论仍在继续,这场争论会贯穿整个21世纪。尽管如此多的争议,人的克隆仍然有巨大的诱惑力。这种诱惑力来自:①对永生不灭的追求,因为有人把克隆人视为自己的又一本体或生命的延绵继续;②希望重新获得被崇拜的政治或宗教领袖;③希望重新得到丧失的子女或亲属;④对能够重新生活一遍的向往,包括在另一时代或另一环境下重新生活一遍的向往。

总之,在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冲击面前,在新旧观念的更迭中,我们对待克隆问题的正确态度是:①发展克隆技术,促进其在已达成共识、有利于人类的领域内加以应用;②加强医学伦理学和相关社会问题的研究,尽快在一些方面达成共识,为克隆技术的发展创造必要的舆论和道德气氛,同时制定相应的伦理道德准则和法规,给予必要的法律和道德干预,以避免遗传新技术和服务的滥用。

(付四清 罗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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