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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人体克隆技术的意义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制人体克隆技术的意义_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一、规制人体克隆技术的意义“克隆人”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由于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涉及法律与伦理的交叉问题,因此,法律分析与伦理研究就很难截然分开。科学家们已经指出,按照目前的人体克隆技术,果真克隆人问世,会伴随许多潜在的生理缺陷。这是国际社会对禁止人体的生殖克隆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人体的克隆生殖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乃至胎儿与母体的双重实验,是绝对不允许的。

一、规制人体克隆技术的意义

克隆人”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笼统地说“克隆人”,往往会混淆这两种不同的“人的克隆”。这里所说的“人”,在克隆生殖的条件下,是一个完整的人体,即人们通常所谓的人,因此,人的克隆生殖就是产生了一个“克隆人”(克隆婴儿)。2004年10月21日—22日召开的联合国负责法律事务的第六委员会关于是否起草《禁止人的克隆生殖国际公约》的辩论表明,国际社会对禁止这种“克隆人”已达成共识,分歧在于是否要禁止人的克隆治疗。由于该分歧难以弥合,因此同年11月19日,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决定放弃该公约的起草,转而制定一项禁止“克隆人”的宣言,并于2005年3月23日通过了该宣言[1]

在克隆治疗的条件下,是部分的人体,这决不会是一个什么“克隆人”,而是人体的某一器官或组织,以用作治疗。在谈论人的克隆治疗时,不宜使用“克隆人”的用语。

一般来说,“人”没有“人体”就不成其为“人”,而单有“人体”却不能构成一个“人”。在这一意义上,本文所论述的人体克隆,可涵盖完整人体的克隆(克隆生殖,或者说克隆人)和部分人体的克隆(克隆治疗)。

科学家们已指出,人的克隆生殖与治疗克隆这两种人体克隆都离不开人类胚胎干细胞或成人干细胞的克隆[2]。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将克隆后的人类胚胎植入女性子宫,以发育成长为胎儿,直至出生,至今尚无被证实的成功先例[3];后者仅限于将克隆的人类干细胞用作培育某一人体器官或组织,以治疗疾病[4]。从人体克隆技术的角度看,两者的联系与区别都很清楚。

但是,伦理学家对于是否允许克隆人,乃至是否允许克隆治疗,存在严重分歧。尽管大多数伦理学家反对克隆人,但是,支持克隆人的声音也不微弱。对于克隆治疗,在国际社会,反对者与赞成者,几乎势均力敌。显然,从伦理的角度看,人体的克隆生殖与克隆治疗的联系与区别就不太清楚。

法律与伦理有着内在联系。一般而言,法律所禁止的,必然是伦理所不允许的;而伦理所不允许的,法律却不一定禁止。当伦理界限尚不分明时,立法就会非常困难。这就是联合国最终不得不放弃起草《禁止人的克隆生殖国际公约》的缘故。

本文所说的“规制”,首先具有法律意义,即,规范和管制,或者说,管理和控制。假如禁止人体的克隆生殖,甚至禁止人体的克隆治疗,就需要国际或国内的法律规范来管制、管理和控制相关的人体克隆技术的应用。没有这种法律上的规制,禁止就难以实施。但是,“规制”可包含伦理规范指导的意义,这也是本文所要论及的问题,因为允许人体的克隆治疗,就应该制定有关的伦理指导规范,主要是规范科学界或者医学界从事人类干细胞,尤其是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和应用技术,避免超越伦理允许的界限。同时,国家也要制定相应法律规范,严格管理人体的克隆治疗,以防止或制止克隆治疗发展为克隆人。

由于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涉及法律与伦理的交叉问题,因此,法律分析与伦理研究就很难截然分开。我认为,能否把握人体克隆技术方面的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关键之一是如何看待“人”。

人的属性是多方面的。首先,人具有自然属性,是生理意义上的人。人的克隆生殖,结果就是产生一个生理意义上完整的人,即,克隆人。众所周知,克隆生殖是无性生殖的过程。这与自然人的两性繁殖(包括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截然不同,因此,克隆人有悖于人的自然属性。诚然,不考虑克隆生殖的过程,而从结果来看,克隆人也是生理意义上完整的人。人类能够摆脱自然属性的限制,采取无性生殖的方法创造,或者说,制造出一个活生生的人。从单纯的技术角度看,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创造。

但是,人所以为“人”,就在于其脱离了单纯的自然界,变成了具有社会属性的人。这种社会属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文化背景等因素制约下,有着非常不同的含义。就本文讨论的主题而言,这些社会属性的差异存而不论。相反,需要考察的是现代社会的人都具有的一般特性,如后天形成的社会意识、语言能力、思维特征、行为方式等。这些特征因人而异,不可能通过人的克隆生殖而复制。在这种每个人特有的社会属性意义上,即便是克隆出一个与被克隆人基因、人体、相貌等自然属性完全相同的人,也不可能形成后天社会属性一模一样的克隆人。因此,克隆人是指生理意义而言。

科学家们已经指出,按照目前的人体克隆技术,果真克隆人问世,会伴随许多潜在的生理缺陷。这对于克隆人的未来是极不负责和非常危险的。进而言之,假如克隆技术高度发达,可以克服这些后果不堪设想的严重问题,是否意味着可以放心大胆地从事人的克隆生殖?否定的理由是:克隆人会从根本上动摇每个人生理上的个体独立性。每个人遗传具有的人类基因组既有共性,更有千变万化的个性。如果有选择地克隆与一个活着或死去的人基因完全相同的人,会影响到人类遗传的多样性。这种认为应当保留人类遗传多样性的遗传学观点包含着深刻的哲理[5]

“一”和“多”,特殊性和普遍性是哲学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从生命的哲学角度看,一个人遗传基因的特殊性是构成其区别于所有他人的生理基础。如果越来越多的个人失去其特殊性,人类社会的群体就趋于相同,千百年来自然形成的人类社会根基就会被颠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保护的一律平等之个人尊严,首先建立在个体的特殊性基础上。没有特殊性,就没有个人,哪怕是极个别人,甚至只有一个人失去其特殊性,也有悖于个人尊严的一律平等性。这是国际社会对禁止人体的生殖克隆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

人权的观念具有强烈的伦理与道德色彩。从单纯科学以及应用技术的角度看,人体作为生理意义上的物质,如同自然界的其他生命体,可以作为实验的材料。但是,这种脱离人类基本伦理与道德观念的所谓科学和技术早已被历史所唾弃。人类应当有理性地开展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从人权的角度看,为了维护人作为人而具有的尊严,不允许任何涉及人体的实验。人体的克隆生殖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乃至胎儿与母体的双重实验,是绝对不允许的。人体的克隆治疗也会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实验,因而也是不允许的。这就是以美国和西班牙为主的相当多国家主张全面禁止人体克隆的伦理根据,也可以说,这是严格的人权观立场。严格的人权观和宽松的人权观之分,旨在从宽松的人权观角度为治疗性克隆辩护,因为在对治疗性克隆的严格规制的条件下,将可能对人的尊严侵犯控制在最低的限度,比如,尽可能地采用成人干细胞培育可供克隆治疗用的人类胚胎及提取的胚胎干细胞。

就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培育和提取而言,涉及如何看待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民法上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意味着胎儿在未出生前就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享有了一定的法律权利。在两性生殖的条件下,人类胚胎从一开始受精就与父亲、母亲产生了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具有了未来潜在的民事主体地位。从法律上分析,受精、早期人类胚胎和胎儿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否则就无法确定被继承人。如此而言,哪怕才只有几天的人类胚胎,也属于“人”的范畴。这就是国际社会许多国家要求全面禁止人体的克隆,乃至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依据之一。

但是,我认为,上述自然生殖条件下可追溯其法律地位的人类胚胎,与克隆治疗条件下的不可追溯其法律地位的人类胚胎,是完全不同的,应该仔细地加以区别。换言之,后者与继承之类的法律问题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从维护人类的尊严出发,在从事克隆治疗时,应当非常谨慎地对待可提取干细胞的人类胚胎来源和处理。如上所说,这主要依靠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指导,同时在中国,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加以严格控制。

总之,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意味着既需要有禁止克隆生殖的法律法规,也应该有指导克隆治疗的伦理规范以及一定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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