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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漏与失误是税源管理的最大掣肘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疏漏与失误是税源管理的最大掣肘——税务稽查案例启示咬建国2007年底,某省税务机关经过慎重筛选,从近年来的税务稽查案件中精选出72个典型案例,编辑出版了《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一书。换言之,防止和克服税源管理基础性工作各个环节上的疏漏与失误,是当前税收征管改革最突出、最紧迫、最关键的任务。

疏漏与失误是税源管理的最大掣肘——税务稽查案例启示

咬建国

2007年底,某省税务机关经过慎重筛选,从近年来的税务稽查案件中精选出72个典型案例,编辑出版了《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一书。这本书通过介绍每个案例的查处过程和剖析偷税、反偷税双方博弈的策略与方法,充分肯定了税务稽查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规范税收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与取得的成绩,同时又用一系列的事实说明,税源管理基础性工作存在着种种疏漏与失误,以及与此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损失。笔者以为,这些疏漏与失误,振聋发聩、令人扼腕叹息,不论如何估量或表述,我们都要认真对待、切实加以解决。换言之,防止和克服税源管理基础性工作各个环节上的疏漏与失误,是当前税收征管改革最突出、最紧迫、最关键的任务。

一、疏漏与失误的表现

《税务稽查案例与分析》收集的72个涉税案件,在税源管理环节发现案件线索的有12件(纳税申报审核3件,纳税评估5件,注销检查、巡查、日常管理检查、稽核系统清分比对各1件),占案件总数的16.67%;其余的60件,占总数的83.33%,是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其中群众举报15件,受托协查3件,专项检查15件,稽查选案27件。上述案件,从查处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可以在税源管理环节事先预防或者及时发现,之所以没有被防止或发现,除了作案者不讲诚信、不分是非,蝇营狗苟、作奸犯科,无孔不入、防不胜防,以及税务机关从第三方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不畅通外,税源管理人员的工作疏漏与失误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作案者的手段之一,是直接利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四小票”)造假。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造假,有虚开和接受虚开(包括真票虚开和假票虚开,下同)、虚开、接受虚开三种类型,共9个案件(有的案件还有其他手法,下同)。这9个案件,有3件是作案者以虚假身份(假身份证)注册成立公司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虚开和接受虚开专用发票为手段,以偷税和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勾结其他不法之徒疯狂偷逃国家税收的。洪某某以虚假身份(假身份证)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其机电物资公司2004年3月至4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后查实,在此期间隐匿销售收入50万元,偷税1.92万元),2004年5月至10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78份,票面金额价税合计702万元,税额102.1万元,涉及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户企业,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64份,票面金额价税合计772万元,申报抵扣了112万元;有5件是作案者虚开或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本身有明显的破绽,而税收管理人员却没有审核出来,如连号、隔号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票,同一笔业务专用发票与运输发票不相吻合的票,已经正式公布的失控专用发票,等等。某商贸公司购进和销售的货物大多是煤(当地产煤),他们从北京购进煤又销往北京,且无货运发票,3个月里,虚开专用发票100份,票面金额875万元,税额104万元,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79份,票面金额866.8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03万元;有1件是作案者从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大批量的专用发票,这些专用发票他们按正常程序开具后又将其“作废”,“废”票抵扣联卖给外省、市19户企业供其偷税。该公司2003年9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使用4联万元版专用发票,月供票20份,2004年1—11月共领购专用发票40份,实际只使用了20份,2004年12月,他们以经营规模扩大、业务量增加、年终结算用票量增多为由,申请将其专用发票月供应量增加至300份,税务机关经“核实”批准其月最高领购量增加至280份。就在税务机关批准增加其专用发票月供应量的当月,即2004年12月12日至24日,他们虚开专用发票300份(含11月份领购的20份),票面金额2700余万元,税额约380万元。如果假身份证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能够被发现,有漏洞的专用发票能够在抵扣审核关被识破,企业申请大量增加领购专用发票的所谓理由能够在“核实”过程中被否定,上述案件是否可以预先防范或及时发现?

利用普通发票造假,有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如实申报销售收入三种类型,共7个案件。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有3件。某从事办公用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共向17家行政、事业单位开具普通商品销售发票182份,其中大头小尾发票55份,占发票总数的30.22%,发票联金额合计为17.4789万元,存根联金额合计为0.1761万元,存根联金额约占发票联金额的1%。发票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发票存根联必须报缴税务机关审验并由税务机关保存。在2年多的时间里,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对该业户报缴的发票存根联进行一两次抽查(走访),或上银行查询该业户资金往来情况,其猫腻可否发现?55份发票,平均每份存根联票面金额仅有区区的32元,而且全是开具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这引不起税收管理人员的警觉?某工贸有限公司(原名服装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2年至2004年共使用普通发票30本(750份),发票联开具金额合计为239.7797万元,存根联开具金额合计为6.8672万元,存根联金额仅占发票联金额的2.86%,偷税6.7767万元。某小汽车修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至2004年,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偷税23.1104万元;未开具发票的有2件。某煤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对销售给个人的取暖煤4190吨、销售收入45.671万元,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手法,偷税5.9372万元。某砖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对不主动索要发票的客户,采用不开具发票或只开具自制发砖小票的手法,隐匿销售收入52.4489万元,偷税3.1469万元。煤,个人消费一般不会索要发票,砖,个人经营或经营规模小的建筑公司,一般也不索要发票,这是普遍现象,此其一。其二,煤矿有产品出库原始记录,砖厂所有发出的产品都有自制小票,可以说,不开具发票、不计销售收入偷税的计谋,只要管理到位,在税源管理环节是能够被揭穿的。开具发票不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的有1件。某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至2006年7月,销售油品使用普通发票326本(8150)份,票面开具销售收入共计1174.1388万元,向税务机关只申报258.1850万元,占销售收入的22%,未申报915.9538万元,占销售收入的78%,偷税155.7121万元。上述326本、8150份发票,该加油站按照规定全部报缴给了税务机关,两年半时间,纳税申报、缴销发票至少在百次以上,而税收管理人员却对报缴来的发票没有进行过一次审验和汇总!

利用“四小票”造假,共6个案件。这6个案件,有5件是利用运输发票造假的,其中“承运人、发货地、出票地”不一致的1件,“项目填写不齐全”的2件,假发票1件,隐含货款的1件。前3个案件,即“承运人、发货地、出票地”不一致和“项目填写不齐全”的,通过票据审核容易发现,后两个案件呢?假运输发票,它上面注明的承运人是外省某运输公司,而同一笔业务的专用发票却是由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疑窦显而易见;隐含货款的运输发票,其单价(吨公里运费)高得出奇,竟跟该企业先前购进原材料(蓝炭)的货物单价与运费单价之和基本相等,这引不起税务管理人员的怀疑?有1件是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造假的。某线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生产电缆盘具所用原料(木材)是从王某、马某个人手中收购的,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9426万元,而此原料是经过加工的3寸、4寸木料,货款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蛛丝马迹很多;不仅如此,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CTAIS系统“业务查询”“税务登记认定”显示,王某是该税务机关辖区内的木材经销部的法定代表人!

作案者的手段之二,是千方百计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类案件共9件,主要是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按材料(配件、备品备件)入账,购进固定资产直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原材料转移用途,销售免税产品未按规定计算和转出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购货退回未转出进项税额,取得返利未转出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未转出进项税额,等等。某制选矿企业购进矿车(固定资产),分矿斗、底盘、轮轴三部分索要专用发票,按配件入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4620万元;某煤电公司购进餐桌等用于职工食堂,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8913万元;某电力工贸公司将用于修建集贸市场的购进钢材计入自产产品电线杆的成本,申报抵扣进项税税额10.3845万元;某煤电公司将购进的材料及备品备件用于在建工程,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86.2545万元;某商贸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有免税产品销售收入,但无进项税转出数额,应做未做进项税转出0.7002万元;某地毯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产品非正常损失136.3366万元,未做进项税转出,偷税13.5150万元;某铝业公司2004年发生火灾,先后9次从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赔款650万元,其中含材料及备品备件保险赔款333.7690万元(含税),这些材料及备品备件于购进时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属非正常损失,未做进项税转出,偷税84.4963万元。如果税收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操作规则,清楚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耗材成本控制指标,懂得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及办法,如果税收管理人员不仅仅只关注企业日常报表的逻辑关系,而且能够有计划地对企业原始记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且能够积极主动地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尽可能多地获取涉税信息,上述案件大部分肯定可以事先预防、可以及时发现。

作案者的手段之三,是伺机隐匿销售收入,如隐蔽销售、变相销售、账外经营、记账作假、核算作假。隐蔽销售,包括销售顶账商品、丢失后又追回的商品、原材料、边角废料、副产品、参展产品、燃料动力等取得的收入和兼营收入、价外费用收入,不计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共9个案件。某机械设备供应处销售顶账商品,用取得的现金收入直接冲抵对方单位的应收账款,偷税2.8929万元;某股份公司销售丢失后追回的库存商品(皮棉),只填开企业自制的调拨单而未计销售收入,偷税0.2014万元;某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未计收入,偷税0.3557万元;某制选矿企业销售废品(旧衬板、旧钢球)未计收入,偷税0.4620万元;某煤电公司销售原材料、废旧钢材未计收入,偷税4.2167万元;某钢材加工厂销售边角废料未计收入,偷税0.7227万元;某棉业公司销售生产棉子油的副产品“皂角”未计收入,偷税1.5297万元;某机床公司将参加展销的2台机床销售后未计销售收入,偷税3.9521万元;某矿业公司销售自来水、电力和自产乙炔气、氧气未计收入,偷税4.2540万元;某汽车贸易公司用自制收款收据收取的接车费、出库费、有偿担保费等价外费用未进行纳税申报,偷税1.8191万元;某农电公司将随目录电价收取的三峡基金、按变压器容量收取的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等未进行纳税申报,偷税14.1596万元;某印刷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装卸费,未进行纳税申报,偷税0.1598万元;某加油站在收费大厅设置副食品超市,与加油站统一核算,2004年至2005年取得副食品销售收入6.0440万元,未进行申报纳税,偷税1.0274万元。制选矿企业的旧衬板、旧钢球等边角废料存不存在销售问题?棉业公司生产棉子油有没有副产品?农电公司收不收取三峡基金、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设置在加油站收费大厅里的副食品超市看见看不见?诸如此类的问题,其答案应当说是明确的。

变相销售,包括用原材料抵顶加工费,用购进货物抵顶电费,用自产产品抵顶欠账,产品用于职工福利,随售出商品赠送物品,发出商品未计销售收入,所属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作销售未计销售收入等,共13个案件。某地毯公司用原材抵顶加工费,未计销售收入,偷税0.8349万元;某铁合金厂用购进的国标72#硅铁以协议价抵顶所欠电费22.5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偷税3.2692万元;某印刷公司用购进的柴油抵顶运费,未计销售收入,偷税0.8281万元;某水泥公司用自产产品抵顶工人工资和欠账,未计销售收入,偷税17.4396万元;某水电公司将自产的电力用于职工福利,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偷税2.1393万元;某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机械)销售工程车赠送配件,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偷税1.6007万元;某发展公司发出货物未计销售收入,偷税316.82万元,所属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作销售未计销售收入,偷税32.62万元。铁合金厂外欠巨额电费,这在账簿上有没有反映?印刷公司既无柴油车又无柴油机器,品名为柴油的专用发票怎么能够顺利地通过审核关?水泥公司用自产产品抵顶工人工资,水电公司将自产电力用于职工福利,这在当地恐怕不是什么秘密,税收管理人员没有获此信息?随销售工程车赠送配件的问题,这在企业账目中记载得很清楚,有的作了进项税转出,有的未作进项税转出,税收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接触不审核企业账务?2001年10月查实,前述某发展公司在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期间,除货物发出未计销售收入、所属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作销售未计销售收入,偷税349.44万元外,还利用接受的虚开的假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67.59万元,共计偷税617.03万元,而该公司从1996年8月成立到2001年10月被查处截止,年均销售额15亿元,年均缴纳增值税40万元,税负仅为0.27%,要不是2001年9月60份连号的假专用发票露出破绽,不知还会有多少国家税收被这些作案者所吞噬!

账外经营,即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开具发票,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有9个案件。如此作案,表面上税源管理似乎无从下手,实际上它还是有“抓手”的,这个“抓手”就是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就是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某电器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至12月搞账外经营(偷税23.0127万元),不仅其进货发票(专用发票)的保管非常随意,而且其库存商品与银行对账单互不相符;某矿业公司搞账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在矿山路口设卡征收矿产资源税,对其运出的矿石数量一清二楚,由此而最终查实该公司2005年隐匿销售收入72.0652万元,偷税8.2906万元;某农副产品经销公司搞账外经营,当地铁路部门存有其铁路货运发票存根联,由此而最终查实该公司2003年1月至2004年2月隐匿销售收入295.0586万元,也未申报抵扣农副产品收购进项税额24.8297万元,偷税4.2925万元;某屠宰厂搞账外经营,当地食品卫生防疫部门对其屠宰的鲜活食品的情况有合法的翔实的记载,由此而最终查实该屠宰厂1999年1月至2004年8月6年之中隐匿销售收入177.2328万元,偷税17.9367万元;某化工企业搞账外经营,其生产销售的每一批产品(炸药、雷管等)必须报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其了如指掌,由此而最终查实该企业2005年隐匿销售收入133.7149万元,偷税19.4286万元;某冶炼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反映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共用电420万多千瓦时,而供电部门提供的数据比该数据多76万多千瓦时,由此而最终查实该公司采用购进部分电力索要普通发票不入账、销售部分产品收入也不入账的方式,偷税39.075万元;某水泥厂(小规模纳税人)搞账外经营,该企业化验室化验的每个批号的产品数量均为200吨,而产成品出库单记载有的批号出库水泥不足200吨,且产品包装物(塑料编织袋)的使用数量与入库数量不一致,由此而最终查实该水泥厂2004年销售水泥44600吨,其中500吨未入账,隐匿销售收入11.5万元,偷税0.6509万元;某棉业公司从成立(2001年2月)到案发前(2004年12月)增值税税负为负数,其间每年都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决算资料,而此决算资料不经意之间的暴露,由此而最终查实该公司4年间采用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57.6681万元;某造纸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常利用夜间和节假日生产,其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其留存的销售清单上的数据有出入,由此而最终查实该厂2002年9月至12月,取得销售收入82.9265万元,只申报2.5万元,偷税4.4307万元。

记账作假,主要表现在利用计量单位换算、汇总统计、“应交税金——待扣税金”科目、“预收账款”科目、往来账户、上下年转账机会等作假,有7个案件。某印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纸张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量单位为“吨”,而库存商品明细账及相应的记账凭证所附的入库单却以“令”为计量单位,“吨”变“令”,2004年隐匿销售收入10.2124万元,偷税1.7361万元;某水电开发公司下属有4座发电站,他们通过少汇总下属电站的有关报表数据,少计直供电量,隐匿销售收入20.9246万元,偷税1.2554万元;某物资公司的记账凭证待扣进项税金是按实际入库货物填制的,而在登记账簿时却故意增大“应交税金——待扣税金”借方发生额,并相应地减少库存商品借方发生额,以此手法,该公司2002年6月至2005年3月隐匿销售收入31.2256万元,偷税5.3083万元;某铅锌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销售铅、锌原矿取得收入249.3561万元,长期挂应收账款,不进行纳税申报,偷税14.1144万元;某工业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分拆资金,隐匿销售收入2.4487万元,偷税0.3557万元;某商贸公司于2005年初,利用上下年转账机会将上年底“库存商品——硫酸”943.1吨未结转至下一年度(该商品实际上已销售),隐匿销售收入29.6134万元,偷税4.3028万元。显而易见,如果税收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会计知识,懂企业财务,会看账也看了账,并能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作案者的伎俩在税源管理环节是很难得逞的。

核算作假,主要表现在转让定价、计税价格不实、账实不符、账表不符等问题上,有5个案件。某食品公司下设酒厂和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2005年度他们将酒厂生产的两种薯类白酒出厂价压低,而将酒厂的电费、人员工资、产品包装物和促销费等生产成本“转嫁”计入销售公司,转让定价,少计销售收入141.6807万元,偷税(含消费税)45.3378万元;某酒业公司2004年度生产销售的60吨系列白酒,计税价格不实,未含相应的利润及包装物等成本,未计销售收入38.5743万元,偷税(含消费税)12.3437万元;某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末账面结存酒精58.6015吨,直到2005年底账面结存酒精仍为58.6015吨,而实际上酒精库房已经长期不使用了,酒精早已售出,隐匿销售收入16.7749万元,偷税(含消费税)3.6940万元;某股份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以来其申报销售收入的所属期与记账时间不一致,申报的当期进项税额与账面数据不一致,申报的销售收入与账面数据也不一致,经盘点库存实物和核查实物账,最终查实该企业2000年12月至2004年6月隐匿销售收入450.8374万元,偷税53.8929万元。显而易见,对于企业某一批产品的出厂价格明显低于另一批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如电费、人员工资等明显低于正常水平,企业库存实物一连几年纹丝不动,以及账务混乱、自相矛盾的问题,如果税收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给予关注,可以断定这些招数是闯不过税源管理关口的。

作案者的手段之四,是通过混淆税种税率或应税收入偷税,如虚假代购,虚假委托加工,混合销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混淆纯净水税率与自来水征收率等,有5个案件。某商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A公司)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自己垫付资金购进原煤销售给另一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称B公司),A公司在购买原煤时要求供货方将发票的客户名称直接填开为B公司,A公司账面上不反映相应的购销业务,A公司与B公司以“代购”业务结算货款,所收取货款的差价部分以运输发票结算,隐匿销售收入15.1646万元,偷税1.9713万元。某锅炉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0年1月至2005年6月,销售自产锅炉并负责安装、维护,开具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取得销售收入456.3889万元,按“营业税——建筑安装业”税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偷税(增值税)25.8333万元;该公司还销售外购锅炉并负责安装、维护,其购销差价6万元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隐匿销售收入44万元,偷税(增值税)2.4905万元。某石化公司2005年度购进52.3111万元的塑钢、玻璃等(取得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加工成塑钢门窗后销售并安装,取得的销售收入72.2114万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以3%的税率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偷税(增值税)10.4922万元。某麦芽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虚假加工业务(无委托方提供原料的财务记载)掩盖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偷税3.9173万元。某石化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6月按6%的征收率申报销售“纯净水”收入8.5944万元(含税),而税收征收人员按“自来水”品名、以6%的征收率征税,少征增值税0.7622万元。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销售生姜取得收入7.2072万元(含税),未作账务处理,而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时经营的名义,申报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偷税0.5519万元。有关代购货物、混合销售的征税问题,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得清清楚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却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税收管理人员发现不了?有关委托加工的税收规定是明明白白的,麦芽厂有加工费收入,却无委托方提供原料的财务记载,岂不蹊跷?以个人临时经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是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并且其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都比较大,负责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不审核?“纯净水”的增值税税率与“自来水”的征收率是一回事?

作案者的手段之五,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规定、办法,如税务登记、定期定额征收、利息税和所得税相关规定等造假,有13个案件。利用虚假身份(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有3件,前文已提及,不再赘述;无证经营有3件。于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长期从事石棉加工销售业务并兼营农副产品,经群众举报,最终查实该于2002年3月至2005年11月向福建漳州等地销售石棉363吨,销售洋葱484吨,取得销售收入81.6045万元,偷税4.8962万元;杜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在某宾馆租房销售黄河啤酒,经群众举报,最终查实该杜2005年4月1日至7月4日销售黄河啤酒取得含税收入61.4213万元,偷税2.4568万元。于某无证经营,交易地点显眼(石棉货场)、规模大(通过铁路发送货物)、时间长(4年之久),按说税收管理人员应当发现。杜某无证经营,虽经营地点比较隐蔽,但其商品库房也设在宾馆,短时间内(3个月)销售60多万元的啤酒,搬运货物的人员以及进进出出的送货车那么多,税收管理人员没有巡查,也没有获得一点信息?“双定户”超定额不如实申报纳税的有3件。某商贸经销处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无经营门点,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税务机关核定其月销售额为1200元,系不达起征点户,从2005年8月起调整其月销售额为4000元,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60元;2006年3月经群众举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最终查实该个体工商户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共取得销售收入174.3988万元(平均月销售额为11.6265万元),实际申报3.2697万元,占应申报额的1.87%,应缴纳增值税6.9759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0.1307万元,偷税6.8451万元。某个体工商户在某市场设一经营门点,面积约20平方米,主要从事副食品批发零售业务,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月定销售额为5000元;经群众举报,最终查实该个体工商户在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实际销售收入为63.7737万元(比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多7.08倍),减去按月申报的销售收入9.36万元(含税)外,其余的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偷税2.0928万元。某糖酒副食综合经营部2002年8月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务部门核定其月销售额为4500元,月缴纳增值税180元;2003年5月经群众举报,最终查实该经营部2003年1月至4月取得销售收入106.5612万元,超定额部分104.7612万元未如实申报,偷税4.0265万元;金融机构以税揽储案件有1件。某银行县支行2003年至2004年,利用教育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的规定,采用向客户提供他们事先准备好的有他们私自联系的学校加盖公章的空白证明书,大额存款一行多户、多行多户分散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或兑付逾期部分利息照样免征利息税等办法,以税揽储,少代扣代缴利息税2.8751万元。此案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一是该金融机构2004年度总体存款余额增长1200万元,其中教育储蓄存款增长1000万元,很不正常,二是该金融机构办理的免征利息税的手续有猫腻,免征利息税的范围有扩大,如相关证明是非义务教育学校开具的,提前支取的教育储蓄存款也免征了利息税等。通过隐匿房屋租赁收入、预售房屋收入和列支关联企业费用等方式侵蚀所得税税基的,有3个案件。某烟草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账中反映其有经营网点12处,而“固定资产——在用房屋”卡片中反映提取折旧的经营网点却有16处,最终查实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将4处原经营网点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未申报,也未调增应税所得额,另外其出租该公司招待所的租金收入也未申报、未调增应税所得额,两项合计偷税(所得税)10.8397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度申报销售收入为零,亏损44.3497万元,实际取得预售房款370.7324万元,2005年度申报销售收入为424万元,亏损9.3580万元,实际少申报预售房款420.7914万元,最终查实该企业对取得的大部分预收房款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预计利润额,偷税(所得税)21.4568万元。此案疑团明显:一、账务处理异常,会计凭证附件均为现金进账单;二、“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两个会计科目借方只有少量金额转为当年的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长期挂账不处理。某烟草公司2004年度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列支其关联企业购进的餐具、桌椅、鱼缸、厨具等低值易耗品26.7939万元,侵蚀所得税税基,偷税(所得税)8.8420万元。该烟草公司购进餐具等低值易耗品记账凭证后面所附的普通发票,其领导在签字报销时明确注明“餐饮园有限公司用”,而餐饮园有限公司是该烟草公司出资新办的、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三产”企业。

二、与疏漏与失误相关的损失

上述税源管理基础性工作方面的疏漏与失误,概括起来讲,主要是:①税源管理制度包括具体措施和方法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对审批事项,如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限版限量供应,普通发票验旧领新,核定“双定户”销售额,审查记账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企业所得税列支范围与项目、标准等,把关不严,甚至走了过场;②深入纳税人、深入市场调查研究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如资产资本总量,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额和利润率)、生产经营方式与特点(如生产经营网点布局,购销渠道和主要客户,年度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工艺流程及操作规则(包括购进原料、辅料、动力等情况和单位产品成本控制指标)、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和办法(包括收入来源、资金结算渠道和资金流向)、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产品商品非正常损失,新的购销合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换生产经营机制的措施等),不甚了解,没有参照物,即使将反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摆在明处,也意识不到、发现不了;③缺少会计知识,不清楚企业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很少核查企业账目及相关记账凭证,税源管理工作深入不下去;④平素与相关部门,如地税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食品卫生防疫机关、金融机构、交通运输部门、电力部门、石油部门等,工作联系不密切,没有建立起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有效率的护税协税网络;⑤部分税收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该操的心没有操到,该做的工作没有做彻底,“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

这些疏漏与失误,表面上看情节比较轻微(粗心大意,工作不扎实)、性质不严重(既不可能以行政不作为定性,也不可能以失职、渎职论处)、后果不明显(问题一时半会不会暴露)、责任难追究(牵扯的工作环节多、时间长、人员多),不值得大惊小怪、小题大做,实际上其漏掉的放过的涉税问题尤其是偷税案件,依法查处,税务机关(有时还涉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便如此,被作案者侵吞的国家税收也不一定能够全部追缴回来,千万不可掉以轻心、等闲视之。

2001年9月税务机关查处某发展公司多种手段偷税案,既要对该公司近2年的全部账簿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实施全面检查,又要调取该公司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和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的收支记录,逐项逐笔进行比对,既要对该公司所属若干驻外销售点库存货物进行盘点,又要派员将有疑点的专用发票送交有关单位鉴定,花费了多少人力、物力、财力?

2005年3月税务机关查处某小汽车修理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拒绝缴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并与财务主管张某(二人系夫妻)潜逃,税务机关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网上通缉,直至2006年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张某才被抓捕归案。

2002年1月税务机关查处某商贸公司虚开专用发票偷税案,组织了15个检查小组,分赴北京、青海等地调查取证,行程上万公里,该公司法人代表张志勇(假名)闻讯潜逃,9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捕获。该犯罪嫌疑人接受虚开的假专用发票188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48.16万元;向100余户企业虚开专用发票266份,票面金额1487.82万元,税额253.93万元,受票单位实际申报抵扣211份,税额193.5万元,案发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104.15万元,其余的89.35万元,由于受票单位已注销,人去楼空,无法追回,使国家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2004年3月税务机关查处的某裕隆公司虚开专用发票偷税案,该公司法人代表林剑辉(假名)接受虚开或失控专用发票35份,票面金额323.7684万元,抵扣税额55.0406万元,虚开专用发票86份,其中42份票面金额263.9427万元,税额44.8702万元,另外44份,由于其在逃,案发至今四五年了一直无法查证。

三、治理疏漏与失误的对策

疏漏与失误,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它不是这个地方有、那个地方没有,也不是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工作中不存在。《中国税务报》2005年11月2日的一则消息说,一个既无运营车辆又无经营资金的“运输公司”,从开办到案发4个月时间虚开运输发票金额高达2.4亿元,而这样的假运输公司当地5个乡镇都有。该报披露的另一起非法倒卖发票案件,其标题为《开票公司就在税务局楼下》。可以说,治理疏漏与失误是一个系统工程、大工程,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

(一)彻底克服基层工作机关化的倾向。基层工作机关化的倾向,指的是县以下税务机构(县局和分局、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像县以上税务机构(市局、省局,乃至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人员一样,常常是坐在办公室里办公,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现场,面对面地开展工作、履行职务的时间比较少。这种状况主要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造成的。如前些年为了招商引资,“挂牌保护”某些企业,限制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务;为了加强廉政建设,要求“减少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直接接触”,以及片面强调税收征管专业化分工等等,混淆了基层工作与机关工作的区别,挫伤了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从本质上讲,机关工作和基层工作的模式是其职能和履行职务的客观需要决定的。县以上税务机构和县以下税务机构,其职能或履行的职务,如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管理范围、管理权限,是法定的、有区别的,与此相适应,其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载体、工作考核依据也是互不相同、各具特色的,否则就变成新的“南辕北辙”“缘木求鱼”故事了。可以说,无论是总体思路还是具体实践,如果基层工作机关化的倾向不纠正不改观,疏漏与失误就难以避免。

(二)一定要解决好工作作风、工作责任心、工作干劲问题。大量事实证明,疏漏与失误,虽然各有各的直接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是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问题、工作责任心问题、工作干劲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即使作案者的造假手段如何花样翻新,即使现行的税源管理制度还不健全或完善,偷税、逃税、避税的企图就难以得逞。2004年11月某市稽查局在某企业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发现另一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给该企业开具的10多份普通发票是联号的,且票面金额较大,稽查人员据此联想到了开票企业的税收问题,一查,此企业果然有严重的偷税问题。从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解决工作作风问题、工作责任心问题、工作干劲问题,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应当逐一梳理、对症下药。比如,要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是一个合格的人民公仆;要切实弘扬全局(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盘棋”的观念,定岗定责定人,权责对等、上下联动,高标准严要求、真抓实干,防止“一个老鼠坏了一锅汤”;要下决心清理并废止繁琐的、重复的、意义不大的报表资料,把时间和精力主要用在中心工作上,防止事务性工作冲击业务工作,防止业余活动挤占工作时间,从制度上保证税收管理人员有时间、有精力抓税源管理工作;要大力营造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榜样示范、典型引路,让潜心钻研业务、埋头实际工作的同志心情舒畅、永不懈怠。

(三)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制度。一是要转变管理理念,即将就税收管税收转变为就税源管税收。就税收管税收,指的是通过管理纳税人已经实现了的税收以达到依法征税的目的;就税源管税收,指的是通过管理纳税人实现税收的全过程以达到依法征税的目的。简单地说,前者管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后者管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前者管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已经实现了的税收),后者管生产经营的整体(未实现的税收、正在实现的税收和已经实现了的税收);前者事后管,后者跟踪管。税收来源于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这里边还有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问题、市场问题、税收遵从度问题,还有税收征管质量问题。一句话,要实现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就要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的、全方位的了解、核查和把握,即不仅要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而且要清楚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特征和策略,不仅要监控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而且要熟悉纳税人生产经营工艺流程、成本控制办法、内部分配方式,不仅要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各方面各环节的涉税信息,而且要洞悉市场变化情况,不仅要跟踪纳税人的资金流和物流,而且要把握纳税人的思想动态,不仅要发挥税收管理人员的作用,而且要调动税收稽查人员、征收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不仅税务机关要全力以赴,而且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二是要明确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可以依法实施税务检查。税收管理人员的税源管理工作,如“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是否真实、应缴税额是否足额?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账簿凭证管理是否合法规范?诸如此类的事情,不检查怎么判断?仅靠说一说、催一催能解决?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肯定完成不好。笔者以为,应当明确税收管理人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可以依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税务检查。不如此,税源管理工作只能浮在表面,深入不下去。税收管理人员(税源管理部门是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而税收管理人员是法定税务机构指派的、代表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是管理性、验证性、调查性检查,是在没有发现或没有认定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以前进行的检查,而税务稽查局和税收稽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是取证性、定性性、审计性的检查,是针对已经发现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事实或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而进行的检查,二者虽然表象上以及具体的方式方法上相同,但前提不同、目的不同、具体对象不同、程序不同、权限不同。也就是说,税务检查税务稽查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人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同样可以依法实施。三是征管质量考核要抓突出问题、实质问题。比如税务登记率,参照物是什么?工商注册数据,有重复办证的,有异地办证的,有办了证长期不开业的;上市场实时核对,大街小巷那么多,考核人员一时半会能查过来?如果将税务登记率改为税务亮证(税务登记证)率,查是否亮证经营,漏征漏管的问题是否容易发现,考核起来是否也便于操作。纳税申报率,有申报未申报的问题,也有如期申报和未如期申报的问题,但最突出的是申报不实的问题。处罚律,就偷税而言,不处罚既定的管理程序就过不去,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而处罚的幅度问题,即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准确不准确、合理不合理、合情不合情的问题,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是必须面对、必须回答的问题。实践证明,考核征管质量,抓突出问题、实质问题,不仅能够有效地推动征管水平的提高,而且有利于弘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四是要加大对税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是衡量税收征管水平的最高标准,但这并不是说可以轻视或者放松对落实税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因为要使税收法律法规原原本本地落到实处,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方法、措施,缺少这些方法和措施,税收法律法规的效力就要受制约、打折扣。实践证明,税源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诸多方法、措施中至关紧要的一项,它的落实情况直接关系甚至左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和落实的程度和效率。因此,在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中,要将税源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花大力气,一项一项地检查考核。

(四)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辩证关系。法律法规是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准则,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天职。从这个意义上讲,做到了依法治税,就是规范了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法律法规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由于要受客观条件和认识水平的制约,其诞生之初本身就有不完备不科学的地方,需要逐步完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它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的客观需要而作出适当的调整或重新修订。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比如取消农业税,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调整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综合征收率,以及变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等。也就是说,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与时俱进的高度,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坚决转变一切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一切束缚和阻碍科学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弊端,以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此,必须牢固地树立依法治税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理念,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并付诸实践,以人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税务机关,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要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传播税法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征纳双方守法的习惯和心态,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尊重纳税人、礼遇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和积极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不断提高执法过程中的亲和力,防止因决策失误和工作失当引起纳税人不满和抱怨。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行为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要客观、适度和符合理性,要合法又要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要清理和废止缺少法律依据的增加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和做法,自觉恪守行政行为“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的基本规则,不能为了追求执法效率而违法和损害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

附录一 稽查案件作案手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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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稽查案件基本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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