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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非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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