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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麦芽厂利用受托加工协议隐瞒销售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从事大麦、小麦麦芽加工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案中,纳税人利用已作废的受托加工协议掩盖真实的货物销售,按协议约定收取的加工费计提销项税额,企图“废品利用”蒙混过关,偷逃国家税款。但稽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行业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疑点,寻找证据,使偷税事实真相大白。

某麦芽厂利用受托加工协议隐瞒销售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张掖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分析某麦芽厂2005年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发现某麦芽厂在一年中有五个月是零、负申报,决定对该麦芽厂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检查。

该麦芽厂系2001年8月建成投产,设计年生产能力3万吨。主要从事大麦小麦麦芽加工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凭证进行审核时,发现2005年该麦芽厂开出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加工费”48,717.95元,数量150吨,税额8,282.05元。在询问该厂受托加工的具体情况时,企业有关人员提供了该厂与宁夏某啤酒公司签订委托加工麦芽协议一份,约定由某啤酒公司提供原料(啤酒大麦),由该厂加工,啤酒公司在收到产品时按每吨380元支付加工费,加工数量150吨。

为了证实这笔加工业务的真实性,稽查人员全面查阅了该厂有关此笔业务的账簿及凭证,发现该厂确实以加工费名义,向某啤酒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作为受托加工业务,只有发往某啤酒公司的运输发票,没有某啤酒公司提供原料的财务记载,包括“原材料”的入库记录、运输记录等。对此企业的解释是因某啤酒公司没有条件自己直接收购,以口头协议委托该厂代购原材料并加工。

稽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行业数据分析,大麦生产麦芽的投入产出比一般为75%~80%,大麦品质越好、企业产能越大,麦芽的出品率就越高,品质好的大麦收购价格也高。根据该厂历年数据分析计算,麦芽出品率约为75%,则150吨成品麦芽约需大麦原料200吨。若像会计所说,按市场时价最低1500元/吨计算,某啤酒公司需事先付款约30万元。稽查人员又对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检查,未能找到收取某啤酒公司事前提供收购资金的收款记录。说明该厂在委托加工协议约定交付受托加工麦芽前,没有收到委托方某啤酒公司提供的原料,也没有收到某啤酒公司的收购资金。

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说出实情:“某啤酒公司的确曾委托我厂加工麦芽,签订的协议也是真实的。但是,签订协议后很长时间我厂与某啤酒公司的原经办人员失去了联系,在直接与公司联系后得知原经办人员已被辞退,并且停止执行其经办签订的全部协议。某啤酒公司在先行毁约的情况下,考虑到与我厂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意从我厂购入150吨成品麦芽,以降低售价为条件,我厂只就相当于原协议约定加工费的部分开具了发票。”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厂共销售给某啤酒公司自产麦芽150吨,按照该厂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2,433.63元/吨(不含税)计算,该厂上述业务应计主营业务收入365,044.50元,减除该厂已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加工费收入”63,708.08元,还应补计应税收入301,336.42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9,173.73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甘国税税政发[1996]007号文件“对麦芽应该按农产品13%税率征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麦芽厂应补缴增值税39,173.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厂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厂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39,173.73元。

▶ 案例分析

本案中,纳税人利用已作废的受托加工协议掩盖真实的货物销售,按协议约定收取的加工费计提销项税额,企图“废品利用”蒙混过关,偷逃国家税款。但稽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行业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疑点,寻找证据,使偷税事实真相大白。

启示:

一是税收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纳税人各种经营方式和特点,把握实质,把生产经营实际与企业会计报表资料相结合统筹分析,发现涉税违法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稽查人员在检查该类企业时,要针对加工业务的特点,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生产货物并收取加工费,运用专业知识明确区分委托加工与自产业务。

三是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针对行业特点,充分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逻辑比对分析,以提高稽查效率。

(案源提供:张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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