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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经销处隐蔽经营隐瞒收入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3月接群众举报,该商贸经销处从事太子奶批发业务,存在隐蔽经营、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行为。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考虑到该商贸经销处没有建立账薄,稽查人员决定从外围着手,寻找突破口。在此情况下,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大量事实面前,该商贸经销处负责人承认了自2004年底取得太子奶在本地区的销售代理权后,采取隐蔽经营、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

某商贸经销处隐蔽经营隐瞒收入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白银市某商贸经销处是一家个体工商户,2004年8月开业,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酒零售,无经营门店。该纳税户于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核定月销售额1200元,月应纳税额为48元,列为增值税不达起征点户管理。自2005年8月起调整月销售额为4000元,月应纳税额为160元。2005年8月至12月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800元,2006年1至3月申报缴纳增值税507.88元。

2006年3月接群众举报,该商贸经销处从事太子奶批发业务,存在隐蔽经营、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行为。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成立检查组,对其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考虑到该商贸经销处没有建立账薄,稽查人员决定从外围着手,寻找突破口。首先,稽查人员走访了市区内销售太子奶的部分商铺,发现市区各商场及零售商店销售的太子奶主要从该商贸经销处购进,这一点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基本吻合。

其次,稽查人员初步掌握了该商贸经销处太子奶批发量虽然不是很大,但涉及地域范围广,已初步形成涵盖本地区的批发网络,经营方式主要通过电话预定,送货上门,现金结算,基本上不开具商品销售发票等情况。稽查人员分析,如果从购货方提取该纳税户的销售证据有一定难度,对该纳税户从厂家购进太子奶的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以及库存情况也无法掌握,如果直接对商贸经销处进行检查,很可能无功而返,还会引起该纳税户的警觉,对稽查工作的进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稽查人员决定到银行检查该纳税户的开户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发现该纳税户在银行开户仅几个月,但存款金额很大。在初步掌握其销售量大,资金流动频繁,申报明显不实等偷税证据后,稽查人员考虑到该商贸经销处无经营门点,销售相对隐蔽,为防止其逃逸,遂向白银市国税局作了汇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该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冻结了该纳税户的银行存款账户。

四是稽查人员决定与该纳税户正面接触。通过询问,该纳税户对偷税事实一概否认,使取证工作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2006年4月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该纳税户租用的办公场所(居民住宅)进行了突击检查,按照稽查程序调取了该纳税户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太子奶销售日记录、月报表、客户派送单等资料。在大量事实面前,该商贸经销处负责人承认了自2004年底取得太子奶在本地区的销售代理权后,采取隐蔽经营、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商贸经销处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1,743,988.75元,已申报销售收入32,697.00元,已缴纳增值税1,307.88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711,291.75元,少缴纳增值税68,451.67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及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下调为4%……”之规定,该商贸经销处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1,711,291.75元,应补缴增值税68,451.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商贸经销处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之规定,该商贸经销处隐蔽经营、隐瞒销售收入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责令其补缴增值税68,451.67元外,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34,225.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个别不法分子偷逃税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给税务稽查查处、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稽查人员针对举报案件的特点,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首先从外围验证了举报的真实性;其次通过外围调查掌握了该商贸经销处的经营方式和偷税的初步证据;三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款安全入库,及时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四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搜集直接证据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严密的稽查方案,有效地克服了取证难、查处难的问题。

启示:

一是税务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对偷税手段的研究,在检查时要注意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经营范围和特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稽查方案,采取有效稽查方法。

二是稽查人员要灵活运用检查手段,认真搜集和掌握经济交往中相关的原始资料,通过深入细致的比对分析,寻找疑点和突破口。

三是要认真总结打击偷逃税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解决偷税案取证难的问题。

(案源提供: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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