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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不入账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酒泉市金塔县某农副产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番茄酱、果蔬绵白糖、食用酒精等加工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核实该企业销售“皮和籽”少申报销售收入206,923.08元。企业会计解释这部分酒精已全部正常损耗。在该案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在掌握该企业财务核算、经营情况的基础上,以《西域阳光为制种农户排忧解难》报道文章中获取的线索,重点检查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查清了该企业的偷税事实。

某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不入账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酒泉市金塔县某农副产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番茄酱、果蔬绵白糖、食用酒精等加工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番茄酱主要出口国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的征收方式。

金塔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日常检查工作安排,对该企业2005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根据检查计划,认真制作检查方案,查阅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通过翻阅部分凭证来掌握企业财务核算规律,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检查前,稽查人员曾从《酒泉日报》中看到一篇《西域阳光为制种农户排忧解难》的报导文章,内容涉及该企业为了创收,从2005年开始将生产番茄酱余下的“皮和籽”经简单加工后出售。检查中,稽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确会产出“皮和籽”,晒干加工后即可出售,但在该企业账面上没有找到有关“皮和籽”的记载。由于以前年度没有“皮和籽”的产出和销售记载,在无法准确掌握其产量和价格的情况下,稽查人员要求企业自行提供相关资料。企业财务人员提供了“皮和籽”的销售记录及一份《关于番茄皮渣销售的说明》。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核实该企业销售“皮和籽”少申报销售收入206,923.08元。

在检查产成品账户时,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03年末账面结存酒精58.6015吨,直到2005年底账面结存仍为58.6015吨,实地查看酒精库房,发现该库房长期未用,也没有库存实物。企业会计解释这部分酒精已全部正常损耗。然而,企业为什么长期不进行账务处理?即使是损耗,这么大的数量,为什么没有董事会或者相关人员签字处理产品损耗的纪要和说明?为什么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产损失备案材料?通过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结合以前年度投入产出以及损耗情况分析,稽查人员向企业会计和负责人分别进行询问,企业负责人承认这些酒精已销售未进行纳税申报,并让会计提供了销售记录,经核实该企业共销售酒精167,747.94元。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

1.2005年销售蕃茄的“皮和籽”少申报销售收入206,923.08元,少缴增值税35,176.92元(206,923.08元×17%)。

2.2005年销售酒精58.6015吨,少申报销售收入167,747.94元,少缴增值税额28,517.15元(167,747.94元×17%),少缴消费税额8,387.40元(167,747.94元×5%)。

两项合计应补缴增值税63,694.07元,应补缴消费税8,387.40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63,694.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和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二、酒及酒精……6.酒精税率5%”以及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企业应补缴消费税8,387.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企业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72,081.47元50%的罚款计36,040.74元。

▶ 案例分析

在该案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在掌握该企业财务核算、经营情况的基础上,以《西域阳光为制种农户排忧解难》报道文章中获取的线索,重点检查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查清了该企业的偷税事实。本案启示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善于捕捉线索,注意账内账外相结合,不断适应新形势,搞好本职工作。

(案源提供: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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