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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油站隐瞒收入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15日,稽查人员向该加油站下达《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2006年5月30日该加油站将自查报告报送敦煌市稽查局,企业自查无问题。分析以上疑点,稽查人员认为该加油站有隐瞒收入偷税的嫌疑,决定从市局普通发票库中调出该企业开具的326本普通发票存根联,按年度逐一进行详细的核查,证实了该加油站隐瞒销售偷税的违法行为。

某加油站隐瞒收入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敦煌市某加油站成立于1993年8月20日,注册资金50万元,企业负责人李某,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的销售。2001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敦煌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加油站进行了以下方面纳税评估分析:(1)该加油站开具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89%;而当地同行业加油站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平均比例为40%~50%;(2)该加油站税负仅为0.78%,不仅低于当地社会加油站1%的平均测算税负,也低于甘国税函发[2005]289号文件所规定的该行业税负水平1.098%的预警值标准;(3)该加油站拥有3辆大型油罐车,单车载重量40吨,而其库容量仅为80余吨。根据纳税申报数量分析,有一辆油罐车就能满足企业的需要,而三辆油罐车供应油量远远大于企业的实际储存和需求量;(4)该加油站申报的未开具发票与开具普通发票申报销售额只占全部销售额的11%,而全年领用普通发票数量110本,领用数量大,申报金额小;(5)该加油站规模较大,有四台加油机全天候运行,并且建在交通主干道上,大型车辆及个人机动车加油量较大,但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管理部门通过以上众多疑点的动态分析,将该企业信息反馈给稽查局,稽查局确定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2006年5月15日,稽查人员向该加油站下达《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2006年5月30日该加油站将自查报告报送敦煌市稽查局,企业自查无问题。

检查中,稽查人员采用全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调阅了2004-2006年度的账簿、报表、会计凭证。在检查销售收入时,发现其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均为自制的销售日报表,于是稽查人员对会计进行了询问,由于会计是外聘的,只是定期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对其实际经营情况并不熟悉。稽查人员随即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及销售日报表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以下疑点:

1.购进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物数量与账面入库数量不符。2005年购进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为275.66吨,账面入库数量为269吨,少入库6.66吨;购进柴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为1330.547吨,实际入库数量为1320吨,少入库10.547吨。

2.月末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不符。2005年实际销售汽油267.964吨,结转销售成本286吨,多结转销售成本18.036吨;实际销售柴油1275.265吨,结转销售成本1292吨,多结转销售成本16.735吨。

3.“库存商品”期末账面结余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符。2004年年初“库存商品”汽油的数量是-4.89吨,本年购进汽油465吨,销售385.639吨,年末库存数量应为74.471吨,但年末“库存商品”账面数量是60.652吨,相差13.819吨。

4.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比例远远大于同行业其他加油站。2005年该加油站税控加油机销售汽油合计267.964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汽油242.093吨,占总销售量的90%。

5.未按有关规定将普通发票记账联作为原始记账凭证。

6.大额现金收、支频繁。

7.当月销售日报表汇总的销售数量与当月税控加油机汇总的销售数量不一致。

分析以上疑点,稽查人员认为该加油站有隐瞒收入偷税的嫌疑,决定从市局普通发票库中调出该企业开具的326本(8150份)普通发票存根联,按年度逐一进行详细的核查,证实了该加油站隐瞒销售偷税的违法行为。

在事实面前,该加油站不得不承认,由于近年来油品价格不断上涨,利润较低,对部分油品购进时未入账,销售时也未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后开具普通发票而未全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加油站:

1.2004年实际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4,407,541.74元,向税务机关申报495,816.15元,少申报3,911,725.59元,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664,993.35元。

2.2005年实际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5,800,704.38元,向税务机关申报1,841,578.91元,少申报3,959,125.47元,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673,051.33元。

3.2006年1-7月实际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533,142.26元,向税务机关申报244,455.20元,少申报1,288,687.06元,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219,076.80元。

以上1-3项合计少申报销售收入9,159,538.12元(以上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557,121.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进项税额”之规定,该加油站应补缴增值税1,557,121.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加油站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778,560.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敦煌市国税局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 案例分析

从本案来看,该加油站的偷税手段较为简单直观。主要采取对部分油品购进不入账,对开具的大部分普通发票不记销售收入等手段偷税,两年半时间竟应计未计销售收入9,159,538.12元,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1,557,121.48元。

通过本案的查处,暴露出税收管理工作某些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纳税申报、缴销发票等至少在百次以上,却从未发现问题,从缴销发票的程序来说,缴旧领新、核销发票是必经程序,如果管理人员能认真负责地审核每本发票,即使出现一、两次偶然错误也能及时遏制事态的发展,为该加油站敲响警钟。

启示:

一是税务管理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明确各级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层层责任追究制。

二是加强对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堵塞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三是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和计量是否准确等,实行源泉控制,随时掌握销售情况。

四是税务稽查工作要重视全面检查,不能以偏盖全,充分利用账簿、报表及企业内部核算等资料,通过对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对比、分析,寻找疑点,对发现的疑点要一查到底。

(案源提供: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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