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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视同销售未申报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昌市某股份制工业企业成立于2000年8月,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机械的制造和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未发现问题。本案检查中,稽查人员紧紧抓住“营业费用”变化波动较大的异常现象,寻根问底,使该企业将随车配件无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少缴税款的问题得以查证落实。

某工业企业视同销售申报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金昌市某股份制工业企业成立于2000年8月,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机械的制造和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材料及配件实行计划成本核算,内部管理规范。

金昌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未发现问题。其次运用工业企业进项税额控制分析方法对“原材料”账户和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测算有无实际进项税额小、所申报的进项税额大等情况,也未发现疑点。在检查“库存商品”账户时发现“库存商品—配件”的贷方发生额与装配整车数量的比例不均衡,对应的“营业费用”变化波动也较大。针对这一异常现象,稽查人员把这两个科目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发现大部分月份都有这样的会计分录:

1.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配件

2.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配件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记账凭证中所附原始出库单均注明是赠送随车配件。

分录1的会计处理将随车赠送客户的配件未按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2的会计处理将随车赠送客户的配件未按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而是做了进项税额转出。

稽查人员通过对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的询问,也得到了证实,并进行了相关资料的取证。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

1.该企业2005年将配件76,352.60元(计划价)随车无偿赠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4,200.84元(〔76,352.60×(1-0.54%)×(1+10%)×17%〕,该企业材料成本差异率为节约差0.54%)。

2.该企业2005年将配件112,970.50元(计划价)随车无偿赠送,做进项税额转出19,204.99元,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1,806.42元([112,970.50×(1-0.54%)×(1+10%)×17%]-19,204.99)。

该企业共计少缴增值税16,007.26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和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及《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计税依据:......(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之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6,007.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企业应补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8,003.63元。

▶ 案例分析

本案检查中,稽查人员紧紧抓住“营业费用”变化波动较大的异常现象,寻根问底,使该企业将随车配件无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少缴税款的问题得以查证落实。确定应补缴税款时,稽查人员在掌握企业材料及配件核算方法的基础上,把汽车配件计划价还原为实际价来确定计税依据,是准确计算的关键。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纳税人会采取一些灵活的经营方式吸引消费者,这些灵活的经营方式与税收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要求稽查部门在检查中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分析,综合应用税收及会计知识,准确计算、依法处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税务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使税法宣传融于日常管理中,不断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案源提供:金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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