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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油站隐瞒其他业务收入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昌市永昌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资料进行分析,发现该加油站与同行业相比税负偏低,决定对其进行检查。经进一步询问加油站收费大厅收银人员,了解到该超市的营业收入是通过“交接班记录”交给加油站财务人员。经检查核实,该加油站附设超市账外经营取得副食品销售收入60,440.17元未申报纳税,未计提销项税额10,274.83元。

某加油站隐瞒其他业务收入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金昌市永昌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加油站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资料进行分析,发现该加油站与同行业相比税负偏低,决定对其进行检查。

该加油站成立于2001年9月,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的销售业务,兼营烟酒副食、日用百货等,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2006年5月,永昌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加油站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稽查人员对加油站提供的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涉税违法问题。但稽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了解该加油站经营情况时,发现该加油站收费大厅内设有一副食品超市,经过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和加油站收费大厅收银人员,确认超市为该加油站附设经营单位,实行统一核算。经进一步询问加油站收费大厅收银人员,了解到该超市的营业收入是通过“交接班记录”交给加油站财务人员。稽查人员进一步核实该加油站的账证及申报资料,证实其未将超市收支纳入该加油站财务核算体系。在事实面前,该加油站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附设超市收入未申报纳税,并交出了所有的“收银员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资料。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加油站附设超市账外经营取得副食品销售收入60,440.17元未申报纳税,未计提销项税额10,274.83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加油站应补缴增值税10,274.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加油站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加油站账外经营取得副食品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5,137.42元。

▶ 案例分析

加油站附设超市、餐饮部、住宿部等多功能服务区,是近年来公路网络建设高速发展的新产物。本案中,稽查人员在对账务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通过实地观察、了解,发现该加油站附设副食品超市账外经营,收入未申报纳税的偷税事实,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了实地观察、了解在税务稽查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性。

随着新的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税务稽查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使税务稽查做到有的放矢。

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把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案源提供:金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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