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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草公司列支关联企业费用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武威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辖区某烟草公司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稽查人员随即到某餐饮园有限公司核查,证实了其购进的部分低值易耗品在烟草公司列支。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4年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列支其关联企业购进的餐具、桌椅、鱼缸、厨具等低值易耗品共计267,939.52元。本案中,该烟草公司列支关联企业费用,转移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说明关联企业税收征管制度不够健全。

某烟草公司列支关联企业费用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武威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辖区某烟草公司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武威市某烟草公司是国有企业,主营卷烟、雪茄烟及烟丝的批发和零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采用逆查法和抽查法,在审核该公司会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销售收入”、“库存商品”账户,以及进项税额抵扣和销项税额计提等情况,未发现增值税涉税问题。

稽查人员在检查“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账时,发现2004年度个别月份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异常增多,经详细查看有关记账凭证及附件,发现在每份记账凭证后面所附报销发票(全部为普通发票)右上角都有领导批注“某餐饮园有限公司用”一行不起眼的小字。经统计,全年该类发票共计报销267,939.52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

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某餐饮园有限公司是由该烟草公司于2003年初投资兴办的“三产”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餐饮园管理人员由该公司委派,其余人员由餐饮园自行招聘,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领取了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稽查人员随即到某餐饮园有限公司核查,证实了其购进的部分低值易耗品在烟草公司列支。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4年在“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列支其关联企业购进的餐具、桌椅、鱼缸、厨具等低值易耗品共计267,939.52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之规定,该公司税前列支关联企业某餐饮园有限公司低值易耗品267,939.5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7,939.5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8,420.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44,210.02元。

某餐饮园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的问题已另案查处。

▶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烟草公司列支关联企业费用,转移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说明关联企业税收征管制度不够健全。关联方—某餐饮园有限公司成立一年多才被查出,这期间它一直属于漏征漏管户,暴露出国税部门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新办企业所得税监控乏力。

启示:

1.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新办企业的监控力度,特别要注意对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非增值税纳税人所得税的征管,杜绝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漏征漏管。

2.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偷逃避税,相对于其他偷逃避税的方式更为隐蔽,稽查也更困难,税务部门要跳出反避税仅是针对国际税收领域这一思维方式,建立健全反关联企业偷逃避税问题的征管和稽查措施,严格落实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税收规定,严厉打击各种企业利用关联关系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3.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可考虑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要求申报关联企业,明确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案源提供: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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