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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业公司生产白酒计税价格不实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稽查人员针对酒类行业的生产经营特征,采用顺查法和详查法。稽查人员认为生产的该系列白酒不属于委托加工范畴,实质上是酒业公司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白酒的行为。本案中稽查人员根据新出现的生产营销方式,从原材料、包装物的领用情况中寻找突破口,从细小的环节上查出了该酒业公司利用虚假的委托加工行为掩盖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白酒的行为,降低计税依据,企图逃避国家税款的问题。

某酒业公司生产白酒计税价格不实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白银市某酒业公司主营白酒、饮料的生产与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9月,根据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开展酒类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统一部署,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针对酒类行业的生产经营特征,采用顺查法和详查法。首先通过企业账务检查和外围调查,掌握了该公司所有酒精原料、酒瓶、酒盖、酒盒等包装物的购货渠道以及购进数量;然后根据成品白酒的勾兑工艺和实际包装情况,重点对以上原材料、包装物的领用和成品白酒的入库情况进行了核对。

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4年生产并销售的60吨某系列品牌白酒,售价明显偏低。经进一步核实,该系列白酒生产过程中只领用了酒精原料,而没有相关包装物的领用登记记录。稽查人员分析,由于该公司并没有销售散装白酒的业务,而且该系列品牌的白酒在市场上都有完整的包装,该系列品牌的白酒生产可能属于“贴牌”或者经销商提供包装物买断经营等形式。

经过询问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他们解释该系列品牌的白酒是经销商委托加工的,并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酒精原料由酒业公司提供,经销商提供包装物,然后组成某系列品牌白酒由经销商销售。稽查人员认为生产的该系列白酒不属于委托加工范畴,实质上是酒业公司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白酒的行为。由于酒业公司该品牌白酒的销售价格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润及包装物的成本,所以售价明显偏低,稽查人员联系经销商,提取了相关包装物的购进清单和发票等依据,结合酒业公司的单位材料耗用成本和人工费用等重新核定了该系列品牌白酒的销售价格。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生产某系列品牌的白酒60吨,少计销售收入385,743.99元,少缴增值税65,576.48元,消费税57,861.60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之规定,该公司少计销售收入385,743.99元,应补缴增值税65,576.48元,消费税57,86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123,438.08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追缴所偷增值税和消费税123,438.08元,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61,719.04元。

▶ 案例分析

本案中稽查人员根据新出现的生产营销方式,从原材料、包装物的领用情况中寻找突破口,从细小的环节上查出了该酒业公司利用虚假的委托加工行为掩盖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白酒的行为,降低计税依据,企图逃避国家税款的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白酒生产、销售行业的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个别企业迫于市场环境复杂和流动资金不足等各方面的压力,利用新出现的营销模式,想方设法随意变通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偷逃国家税款。为此,税务征管部门要加强对酒类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要经常深入企业,随时掌握生产经营方式的新动态,从购进原材料、包装物等源头着手进行经济业务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有效解决酒类行业易出现的问题,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稽查部门要不断创新稽查方法,改变“就账查账”的传统观念,拓宽稽查思路,要善于捕捉行业生产、经营新模式特点的信息,依据信息寻找查账线索,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案源提供: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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