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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公司发出产品未计收入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稽查人员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公司发出产品,由于客户尚未结清尾款等原因,有关原始单证尚存放在销售部门,财务上未做销售收入的问题。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期间,发出1,337,149.34元(含税)的产品后,未相应冲减“预收账款”并做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94,286.66元。

化工公司发出产品未计收入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白银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矿用炸药、雷管等化工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1月份,白银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计算机与人工选案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该公司为稽查对象,随即对该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首先向公司财务人员了解了产品的生产流程以及销售方式,在初步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详查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将财务部门每月报送的产、销、存报表进行统计,着重核实年产量、销售数量及库存量,从数据的逻辑关系中未发现问题。

其次对该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以及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详细的审阅,发现“预收账款”贷方余额较大,且大部分是各地区的物资供销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炸药雷管企业的生产销售压力较大,好多企业都采取赊销方式,而该公司存在大量预收货款,这是不正常的。企业是否存在货款已收到,产品已发出,未计销售收入情况?

三是针对上述疑点,稽查人员改变了稽查思路,决定从公司的库存产品入手,核实其产品销售的真实数量。由于该公司的产品是化工产品,品种繁多,实地盘库比较困难,考虑到该公司产品的销售受到公安部门的严格限制,每销售一批产品都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是否可以从公安部门取得突破口?于是,稽查人员来到公安部门,统计了该公司2005年全年发出的产品数量,然后和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相核对,发现有很大的差异。稽查人员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公司发出产品,由于客户尚未结清尾款等原因,有关原始单证尚存放在销售部门,财务上未做销售收入的问题。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期间,发出1,337,149.34元(含税)的产品后,未相应冲减“预收账款”并做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94,286.66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94,286.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97,143.33元。

▶ 案例分析

分析本案的成因,从客观上来看是由于公司内部制度不够健全,各部门间对账不及时、不准确,导致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互相脱节,销售部门在产品发出后,不向财务部门报送相关的票据,而是等到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或者在货款全部清偿后,才通知财务部门作销售,致使该单位预收账款数额较大,形成少计销售收入并偷税的事实;但从主观上来说,该纳税人也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财务人员明知销售成立,而不主动索要单据,甚至编造了虚假的库存记录,为达到偷税的目的创造条件,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为此,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善于捕捉信息、利用信息,通过社会相关部门调取有关数据,跟踪检查,把问题查深查透。

(案源提供:白银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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