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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草公司房屋租赁少做收入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嘉峪关市某烟草公司,属国有企业,主要经营各类卷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日常选案,对该公司2004—2005年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过检查,增值税方面未发现问题。2005年少申报租赁收入226,738.40元,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226,738.4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823.67元。

某烟草公司房屋租赁少做收入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某烟草公司,属国有企业,主要经营各类卷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日常选案,对该公司2004—2005年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在实施检查前,稽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的经营状况、销售网点、货物储备、资金运营、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该公司2004—2005年均申报盈利,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在掌握了一定的基础资料后,稽查人员进入企业依法进行纳税检查,对比较容易出问题的科目进行了重点检查。

经过检查,增值税方面未发现问题。在所得税检查中,发现“销售收入”明细账中反映经营网点12处,而“固定资产—在用房屋”卡片中反映提取折旧的经营网点为16处,稽查人员随即到卡片反映的房产地址进行调查,证实有4处房屋在2004—2005年期间已出租给其下属“三产”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做收入,经核实该公司2004—2005年少申报其他业务收入203,476.80元。

在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时,稽查人员发现“固定资产—在用房屋—招待所”每个月都计提了折旧,而在“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中2005年3月以后却没有招待所的经营收入,针对这个异常情况稽查人员又调查了招待所实际经营状况,查实该公司2005年7月将招待所出租给个人,未做租赁收入,稽查人员随即向该公司索取了租赁合同,确定其2005年少申报其它业务收入125, 000.00元。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

1.该公司出租给“三产”公司四处经营性房屋,2004年未计租赁收入101,738.40元,2005年未计租赁收入101,738.40元,两年合计203,476.80元。

2.该公司2005年7月将招待所出租给个人,合同约定每年收取租金250,000.00元,该公司2005年7月—12月未计租赁收入125,000.00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和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四)租赁收入”之规定,该公司2004年少申报租赁收入101,738.40元,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101,738.4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573.67元。2005年少申报租赁收入226,738.40元,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226,738.4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823.67元。以上两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8,397.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54,198.67元。

▶ 案例分析

本案检查中,稽查人员没有因为该公司会计核算较为严格、财务制度健全而忽视全面检查,在对该公司经营状况、销售网点、货物储备、资金运营、纳税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通过“销售收入”明细账中经营性用房与“固定资产—在用房屋”卡片中经营性用房的核对,查实了该公司房屋出租未按税法规定申报收入的违法事实。

从本案检查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一些重点税源企业忽视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正确及时核算,造成纳税申报不实,对此,税务管理部门在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及时掌握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的经营发展动态,积极推行精细化管理。

(案源提供: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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