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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环节的税收筹划与案例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合并环节的税收筹划与案例一、企业合并的形式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由于各国对企业合并的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规定不尽相同,而且这些规定与有关公司的应缴纳的税收又有很大关系,所以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十分重要。

第四节 合并环节的税收筹划与案例

一、企业合并的形式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狭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有关法律合并为一个企业,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广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成为一个依据有关法律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收购(控股合并)等。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合并即指狭义的合并。《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也就是所谓企业兼并。新设合并是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

合并是企业的一种产权重组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一切经济行为都是受利益驱动所致,合并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其财务目标——股东财富最大化。另一合并动因来自于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在强大的竞争态势下,一个企业为了生存与获利,往往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以实现规模效益,战胜竞争对手。

企业合并中财务会计问题与税收问题如何处理,各国一般都有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税收权利(如应退未退税权利、未用完税收抵免权利等)、税收债务(如应纳未纳税额、应补未补税额)等,应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有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国家,为了形成规模经济与经济发达国家竞争,往往采用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合并。由于各国对企业合并的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规定不尽相同,而且这些规定与有关公司的应缴纳的税收又有很大关系,所以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十分重要。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并中产权交换支付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二是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税收筹划。

二、企业合并中产权交换支付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四种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四种支付方式:以现金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加现金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信用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这四种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对被合并公司股东来说,按照通常的做法有的是应税交易,有的是免税交易。

当一个公司合并另一个公司是以这个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率换取被合并公司的股票的方式进行时,只要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未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就是免税合并。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转换不视为资产转让,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没有实现资本利得,因此,这一合并的资本利得或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其股票时才成为应税所得。

采用以现金或无表决权的证券(如信用债券)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应税合并。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和债券被视为转让其股票的收入,并由此会产生资本利得,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要就其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以股票加现金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部分应税合并。被合并公司股东换取合并公司的股票被视为免税交易,而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则被视为处置其部分股票的收入,要计算其部分处置利得,并就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通过股票换股票的合并方式,公司可以在不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转移,企业可以实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的目的。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持有的合并公司的股票出售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世界范围内,对资本利得除埃及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采取轻税政策。因此,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

(二)我国《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2.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就不相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三、企业合并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原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是否可以承继结转的筹划

公司亏损的向后期结转是指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出现亏损,该公司不但可以免缴当年的公司所得税,它的亏损还可以向后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的所得,直到公司亏损全部冲抵完的年度,公司才开始就冲抵亏损后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合并后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那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大多数国家,公司亏损可以结转,但对公司合并的亏损承继结转,有些国家则有一些限制。因此,考虑公司合并是否可以运用税法中公司合并的亏损承继结转有关条款、亏损承继结转的条件、亏损可以向后期结转多少年等,是公司合并的税收筹划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例如,对于亏损承继结转的条件,有些国家规定:只有被兼并公司3/4的业务在被兼并前的1年和被兼并后的2年内由相同的人员所经营;被兼并公司的产权在兼并后3年内不再发生变化,兼并公司才能承继亏损结转。

我国《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不确认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按照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如果仍然为外商投资企业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其在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和被收购企业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其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相互结转。

(二)合并后是否可以承继税收优惠的筹划

合并前各企业往往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可以承继这些优惠政策,也是税收筹划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有些国家立法上倾向于限制公司合并,因此,对于合并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合并后的企业不得享有。在另一些国家,公司合并不但不受限制,相反,还可以享受到亏损承继结转之外的一些其他承继税收优惠。

我国1997年4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

1.定期减免税优惠。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可以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期未满而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划分计算。对其中剩余减免期限不一致的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如果仍然为外商投资企业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可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但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收购和被收购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收购和被收购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税收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于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税收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2.降低税率。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各营业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行业性低税率,并按照税法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5-21】 有两个公司A和B,B公司股本为1 500万元。现A公司欲对B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拟采用以下方式:

①A公司发行新股换取B公司股东手中持有的部分B公司旧股。

②其余部分B公司股票由A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在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当如何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呢?

假如参与并购的企业选择支付的现金大于300万元,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额超过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300÷1 500),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对这一并购行为B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A公司能够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对B公司或其股东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所得税的待遇。

从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我国公司企业在并购出资方式选择时应该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在流转税方面,通过以被兼并企业库存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合并后企业的销项税额,实现合并后增值税税负的降低。例如,A企业本期销售商品500万元,销项税额为85万元,本期进项税额为50万元,实际应交增值税为35万元。假设现在A企业兼并B企业,B企业资产额与负债额相等,即净资产额为零,因此采取“零价收购”法,B企业原有库存存货100万元,相应进项税额为17万元。从现金流量看,兼并后企业本期应交增值税减为18万元,主要是因为B企业存货的进项税额抵减了本期应交增值税额。

在所得税方面,盈利企业通过兼并有累计经营亏损的企业,以亏损企业账面亏损,冲抵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案例5-22】 C企业于2002年12月合并D企业,D企业当时有2 000万元的经营性亏损需递延至以后年度由税前利润弥补。C企业2002~2004年度盈亏情况如表5-13所示。

表5-13      C企业2002~2004年度盈亏表   金额单位:万元

C企业与D企业合并后,其2002~2004年盈亏情况如表5-14所示。

表5-14      C、D企业合并后盈亏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可以看出,通过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使C、D两企业整体税负由原来的957万元降低到297万元,减少了660万元。

在运用此项税收筹划策略时,应注意被兼并企业的纳税人资格已经消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1)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必须取消被兼并企业独立纳税人资格,才能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

(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中应注意采用的技巧

1.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的股东支付股票,而不是现金或债券,以得到延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好处。

兼并公司兼并被兼并公司时,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股票、债券支付。若兼并方用其现金或债券支付,则被兼并方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但若兼并方用其股票支付,被兼并方股东收到股票时免税,只有股票出售时才作为资本利得课税。在通常情况下,由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比一般所得税的税率要低,所以,被兼并公司的股东由此可以得到推迟并减少纳税的好处。

2.处于产品生命周期成熟期的企业通过兼并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将利润转化为内部投资,减少股利支出可减少所得税。

由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利润率高而投资机会少,企业所得税税负就会重;而处于成长期的企业,由于利润率低,很少有股利支出,同时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所以所得少,税负就会轻。因此,成熟期的企业通过兼并成长期的企业,一方面可以为自己过剩的资金找到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借此增加当期的现金流出量而降低当期的利润率水平,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的所得税税负。待成长期的企业经过一段时期的成长后,再将其出售,以获得资本利得。一来可按税率相对低的资本利得税纳税,减少纳税成本;二来还会因为纳税时间的后延而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

3.合并兼并筹划中,还应注意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问题。

(1)合并兼并后,开展混合销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判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标准是,纳税人年应税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应税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据此,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公司,当其主要客户是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并购特定工商企业的方式,从事一定的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业务,而使全部收入按照较低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比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可以合并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提供劳务,只要其建材的销售额不超过其建筑施工的营业额,就仍然可以按较低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兼营生产性经营和非生产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例如,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例如,某电子设备厂是生产性内资企业,由于其产品销路不佳而处于微利状态,但仍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某外商投资的电子设备厂主要从事外购成套电子设备散件进行组装的业务。虽然获利较高,但由于其不是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前述的减免税政策。如果这两家企业进行合并,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将新企业的组装业务收入控制在低于生产性业务的范围。这样,新企业既从事利润率较高的装配业务,又享受到了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四、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在我国目前的企业改组实务中,出现了较多的合并形式,比如承担债务式合并、相互交换普通股合并。

1.免税的相互交换普通股的吸收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税法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有关文件规定,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合并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案例5-23】 A上市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股东大会决议和政府批准,以增发的2 000万股普通股与B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上市,但可进行柜台交易)的股东持有的B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相互交换,吸收合并B公司,非股权支付额只是为了消除分数股,数额很小。A公司换得的B公司的股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注销;B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依《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划归A公司所有,成为A公司的分厂;B公司依《公司法》的规定只解散不清算,合并后继续经营。

因为B公司的股东从A公司取得的是A公司的股票,非股权支付额只是为了消除分数股,因此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被合并企业可以不视为资产转让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债务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必须以合并前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如果合并企业会计账务已按评估价值接受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债务,由此而造成合并企业多转销售成本、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或多摊销无形资产费用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对A企业来讲,假设B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为10 000万元,A公司接受的B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价值是其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后的金额,经申请按综合办法进行纳税调整,由于B公司已经解散,评估增值应纳税款3 300万元应作为递延税款由A公司负担。剩余部分6 700万元应计入A公司企业未分配利润。

对B公司来讲,假设B公司合并前的股本为4 000万股,换成A公司的2 000万股(股票面值每股1元),其股本的差额应作为A公司的资本公积。B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如表5-15所示。

表5-15       B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的规定,B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旧股)交换A公司的股权(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B公司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B公司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于取得部分股权、部分非股权支付额的股东,因为不能将旧股的计税成本分配到取得的非股权资产(特别是货币性资产)上,因此,也应该确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应税相互交换普通股吸收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相互交换普通股吸收合并的当事各方处于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经过协商,可能会选择确认实现合并中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而不申请适用免税改组的待遇。合并中向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超过了支付的股票票面价值的20%,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也应按应税合并改组来进行。

应纳税的相互交换普通股吸收合并应该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公司应视为按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公司的资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合并公司所支付的全部合并公司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和其他支付财产公允价值之和。资产转让所得等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减净资产账面价值。被合并公司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后被合并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被合并企业的全部纳税属性,包括未弥补的亏损等不得转移给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放弃被合并企业股票所取得的交换价值(合并企业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和其他非股权支付额之和)中,属于被合并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作为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如果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交换价值超过被合并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其中属于股东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票投资成本的部分,作为股东投资成本的回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作为股东转让被合并企业股票的股票转让所得(反之,则属于股票转让损失)。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合并企业的股票的投资成本按其公允价值确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成本应以其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承担债务式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税法规定,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需要注意的是,净资产几乎为零的企业被合并,其股东可能只取得很少或者无法取得存续公司的股份。相反,如果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倒有可能取得合并企业的股份。因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几乎等于零,如果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合并企业可能根本不能运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为鼓励企业兼并亏损企业,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计算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时,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可以用合并企业承担的被合并企业的债务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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