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销售环节中的税收筹划

销售环节中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这相当于两次交易,因而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为单独的购销,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总价款为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视为混合销售行为。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增值税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营销成功与否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一项营销活动如果实现了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的增加就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如果在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相同的条件下,没有实现税收的最少支付,这个营销活动就不能算是最佳的。

1.销售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大体上可分为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货易货和赠品销售等几种等。虽然这些方式都能达到促销的目的,但是税法对它们的处理却不相同。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卖方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买方价格优惠来销售其商品,它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比如季节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按照我国税法,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时,那么可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额;如果两者不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就不能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5天内付款,折扣3%;10天内付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超过20天全价付款)。由于销售折扣是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允许将其从销售额中减除。

(3)销售折让

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可以按照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因此,按照上述税法有关规定,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选择折扣或者折让销售方式的税负最低,因为折扣或者折让部分允许作为税基扣除额。

(4)商业捐赠

对于商业捐赠,税法规定对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5)以旧换新销售方式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时,有偿回收旧货物的行为。由于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交易活动,销售额与收购价款是不能相互抵减的。因此我国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抵扣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6)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货双方不以货币为结算单位,而是用等量价款的货物相互交易,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购销活动。由于这相当于两次交易,因而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为单独的购销,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总价款为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7)捆绑销售方式

①“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商业捐赠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赠送的商品不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买一赠一”属于一种促销行为,属于捆绑销售的一种形式,所以,很多企业善于运用“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既能促进销售,又能合理控制税负。

②“加量不加价”。加量不加价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其操作要点是:在销售商品时,增加每一包装中的商品数量,而销售总价不提高,相当于商品打折销售,但可以起到打折销售不能实现的促销效果。同时,还可以加快存货周转速度,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增加税前扣除额,降低所得税负担。“加量不加价”促销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行为,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8)成套产品销售方式

当产品成套销售时,要特别注意套装产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否一致。如果成套产品中有应税产品、有免税产品、有税率高的产品、有税率低的产品,最好的办法是把产品分开销售,独立核算独立计税,否则,税务机关征税时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套装产品的销售要规避税率从高征税的陷阱。

(9)代理销售方式

代理销售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委托方不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代销商品,而是通过制定较低的协议价格鼓励受托方。而受托方再对外销售的价格由受托方自行决定,与委托方无关。如果委托方为了统一市场价格,执意要受托方按一定的价格销售,那么双方可以调整协议价格以达到共同满意的结果。这种情况受托方无须缴纳营业税,但委托方、受托方之间的流通环节应视为正常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两种代销方式对委托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以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2.销售结算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与采购时的付款方式相对应,在销售时企业也可通过收款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从本质上看,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与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并无太大区别,它们最终都表现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收取,只是结算的方式不同而已。但从税收角度来看,不同的结算方式,将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不同。

(1)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须纳税。

(2)若预期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及时收到货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会出现现金净流出,表现为企业账面利润不断增加的同时,流动资金却严重不足,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可以向银行货款解决资金问题,但又需要承担银行利息,加上尚未收到的货款还存在坏账风险,所以,财务风险大大增加。此时宜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结算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销售方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购买方的付款压力

(3)自营销售与委托代销相比,委托代销可以减少销售费用总额,还可以推迟收入实现时间。但同时可能使纳税人对受托方产生依赖性,一旦受托方出现问题,可能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很大危害。

3.特殊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特殊销售行为包括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种情况。

(1)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视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其中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将销售部分独立出来缴纳增值税。这主要取决于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和核算方式。

(2)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不一定针对同一交易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运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雇佣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这样可以把运费从销售额中分离出去。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的增值税税金。

因此,纳税人在雇佣其他企业进行的非应税劳务时,都应将非应税劳务分离出去,以降低销售额,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5.产品包装物的的税收筹划

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

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0.2×1000=200(万元)

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消费税税额为:

200×10%=20(万元)

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元。

利用包装物节税始终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策略。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租金;三是收取押金。这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而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可以给企业带来三个好处:

(1)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2)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3)可以节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