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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式税收筹划举例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流转税的税基是全部销售额或营业额,降低税基相对难以操作,所以税基式纳税筹划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所得税的税基即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收入总额的弹性比较小,纳税筹划降低税基是在会计处理遵守会计各项制度和准则的前提下,增大成本支出和费用的摊销。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2.税基式税收筹划举例

答:应纳税额是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得出来的,所以要想降低纳税额,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减少税基。由于流转税的税基是全部销售额或营业额,降低税基相对难以操作,所以税基式纳税筹划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所得税的税基即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等支出

由于收入总额的弹性比较小,纳税筹划降低税基是在会计处理遵守会计各项制度和准则的前提下,增大成本支出和费用的摊销。常见的筹划技术有以下几种:

(1)存货计价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纳税筹划。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以前它们被通称为材料。企业的材料是物资生产过程的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有的被人们用来加工,构成产品的主体部分。材料与作为劳动资料的固定资产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材料经过一个生产周期,就要全部被消耗掉,或者,改变其原有的实物形态,或者作为生产产品的条件被消耗掉;同时,它的价值也随着实物的消耗,一次全部地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产品销售以后,它的价值也是一次全部地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则是经过比较长时间的磨损逐步地转移到新的商品中去,其价值补偿与实物补偿在时间上是不一致的。

在企业中,材料资金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有很大比例。又由于材料种类繁多、变动频繁,因此,材料核算在会计核算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它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围绕价值势必影响到产品成本的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并最终会对企业纳税情况产生较大影响。

在任何一个会计期间,多次购入的材料总会具有不同的价格,企业制造的不同批别或在不同期间制定的产品,也总会有不同的制造成本。这些商品陆续出售(或陆续被领用)时,应该按什么价格计价?如果对购入或制成入库的商品能确定哪一些已经出售,哪一些还存放在库房中;也就是说,如果能辨认实际的货物流动的话,那就能按它们购入时的不同价格或入库时的不同制造成本分别计价。在这种情况下,成本将建立在实际的货物流动基础上。但除少数情况外,这往往是难以办到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把存货的流动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而这种假设则往往是与实际的货物流动是不一致的。

会计核算有几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除在少数情况下可以采用具体辨认法外,通常的存货计价方法则有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

①具体辨认法。只有那些具有可识别的特征而且数量不多,单位价格又相当高的商品,如大型元器件、汽车和重型设备、珠宝和其他贵重饰物等,在存货计价中采用具体辨认法才是适合的。

②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以数量为权数计算每种材料的实际平均单位单价,作为日常发料凭证的计价依据。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月末计算一次平均单价,即以月初库存材料实际单价与本月收入材料实际单价之和除以月初库存材料数量与本月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材料平均单位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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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平均单价×发出材料数量

③移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收进一次材料就计算一次平均单位价格,作为日常发料统计的计价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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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平均单价×本批收入材料的数量

④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购进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每次发出材料的实际单价要按库存材料中最先购买的那批材料的实际单价计价。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分清所购每批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出材料时,除逐笔登记发出数量外,还要登记金额,并给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2)不同计价方法对纳税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会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例如,某钢材厂2007年共进黑铁3次,本年共领用10000吨,如表2-1所示。2007年该厂共有10000吨钢板出售,市场售价为每吨钢板2000元。此外,其他费用每吨开支500元。下面我们分析应用哪种计算方法对企业纳税最为有利。

表2-1 材料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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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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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采用先进先出法。

材料成本:1000元/吨×1万吨=1000万元

销售成本:1000万元+500元/吨×1万吨=1500万元

销售收入:2000元/吨×1万吨=2000万元

利润:20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

应纳税额:100×40%+(400-200)×30%+(200-100)×20%+100×10%=130(万元)

税负情况:130万元÷500万元×100%=26%

②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材料平均每吨单价:(1000万元+2400万元+1100万元)÷(1万吨+2万吨+1万吨)=1125万元

材料费用:1125元/吨×1万吨=1125万元

产品成本:1125万元+500元/吨×1万吨=1625万元

企业利润:2000元/吨×1万吨-1625万元=375万元

应纳税额:100×10%+100×20%+175×30%=82.5(万元)

税负情况:82.5÷375×100%=22%

在这个例子中,显而易见,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先进先出法次之。从该例不难看出,移动加权平均法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在原材料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一个“缓冲”作用,使材料费用的单位价格比较平均,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企业的利润变化比较平稳,这在客观上起到了“削山头”的作用,使适用的税率不至于忽高忽低,从而从很长一段时间来看应纳税额相应较低。

当然,这个例子也有其自身局限性。企业可以从自身需要出发,选择使自己受益最大的计算方法。但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采用,就不能随意变更。

在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则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

假设其他情况不变,税率适用30%的比例税率。

①采用先进先出法。

企业利润:2000-1000-500=500(万元)

应纳税额:500×30%=150(万元)

②采用加权平均法。

材料单价:(1000+2400+1400)÷4=1200(万元)

企业利润:2000-1200-500=300(万元)

应纳税额:300×30%=90(万元)

在上述存货计价方法中,采用加权平均法利润及缴纳税金较低,采用先进先出法纳税最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使用的资料有关系,资料显示,所购进材料的单价是不断上涨的。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将按接近于当前的成本价格的数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却以较早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这会形成虚夸的利润,自然当期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相应地要多。

3)有关存货计价的法律规定及利用。上面讨论的是不同存货的计价方法对纳税的不同影响,正是因为存货的计价对纳税有比较大的影响,所以会计和税收法规对此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会计中,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税法中,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存货计价自主选择、相对稳定的原则,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在会计年度的初期根据经济运行的状况作出判断,制定对省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2)折旧计算纳税筹划技术

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发挥作用而逐渐损耗,这部分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它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项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被称为折旧费或折旧额。

固定资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种。有形损耗是物质损耗,包括使用损耗和自然损耗:使用损耗是由于磨损、腐蚀等原因造成的损耗;自然损耗是由于风吹、日晒、雨淋、生锈造成的损耗。无形损耗是精神损耗或功能损耗,是由于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采用新设备而引起原有固定资产的贬值或价值损失。

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以特定费用的形式通过产品的价值或其他形式收回的一种手段。正确地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折旧金额的大小还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而影响所缴纳的税金。折旧的计提方法有多种,目前一般企业采用的有两种:

1)直线法。它也称使用年限折旧法。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则应由企业提出,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计算的折旧积累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所以称之为直线法。它具体又可划分为平均年限法、工作时数法和工作量法。

①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额的方法是: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固定资产估计残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数额,除以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估计残值应以原价的3%~5%为原则,对于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备案。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不低于规定的最短年限。

分类折旧的折旧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率=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例如,某项设备账面原值为20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5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用直线法计算。

该固定资产月折旧额=39000÷12=3250(元)

②工作时数法。工作时数法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工作时间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也是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时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工作总时数

③产量法。产量法是按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产量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生产数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生产总数量

2)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因在折旧期间各年计提的折旧额逐渐减少,所以亦称递减费用法。按现行规定,可以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包括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短于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使用或者所有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技术进步快的一些特定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但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加速折旧法有多种方法,但现行制度规定只限于采用以下两种:

①双倍余额递减法。也称加倍余额递减法,是在考虑预计残值的情况下,用直线法折旧率的双倍去乘以固定资产在每一会计期间期初的账面净值,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双倍直线折旧率=(1/预计使用年限×100%)×2

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仍在使用,则其期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仍以上例为例,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则该设备的年折旧率为2×1/5×100%=40%,其各年折旧额如表2-3所示。

表2-3 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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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年数总和法。也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是按各年不同的递减分数乘以折旧基数来计算各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先计算各年的递减分数。其计算方法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数逐年相加之和作为分母,如以5年使用期为例,其逐年相加之和为1+2+3+4+5=15;再将逐年数按5、4、3、2、1顺序作为分子,所得分数即为该年的折旧率。这样,第1年的递减分数为5/15,第2年为4/15,依次类推。最后将各年递减分数乘以折旧基数,即可得出各年应提的折旧额。

仍以上例为例,在年数总和法下,各年的折旧额如表2-4所示。

表2-4 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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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数总和法比较简单,符合折旧费随着年次的增加而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情况,而且可以保持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的均衡性。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被认为是“系统和合理的”折旧方法。其合理性在于:对固定资产来说,应该认为,在它们使用寿命的早期较之晚期能提供更大的效用。这对在使用寿命的早期就具有较高的技术陈旧因素,或者在后期需要进行许多的维修才能保持效用的设备项目尤为适合。至于系统性则在于:这些逐年递减折旧额,仍然是具有规律性的,在年数总和法下,它是一个等差级数,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它是一个等比级数。因此,可以把这两种方法统称为递减折旧法。它们之所以常被称为加速折旧法,则是与直线法对比而言。

3)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的影响及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成本核算中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体现在纳税上也就存在着差别。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在不同的税制条件和不同的企业中有不同的效果。这里我们将分别对其作一比较,但在比较之前要先明确几个问题。

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其一是通过合理的筹划,直接避免缴税,从而绝对减少纳税额;其二是利用有关财会管理制度弹性,通过合理筹划延迟纳税时间,获得税收款项的时间价值。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采用什么方法提取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到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税金。但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额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躲避税款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业的利润不要忽高忽低,而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看,折旧便可看作一个调节器,以避免企业的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的状况,减少企业的纳税。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制下,直线折旧法每年提取的折旧比较平均,它使企业的产品成本不致大起大落,企业的利润水平也因之比较稳定,从而避免了由于过高的利润而带来的过高的税率,使得企业的税负较低。在物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加速折旧虽可获得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但在纳税绝对额上却增加了负担,由于时间价值的获取比不上税款的实际损失,所以并不合算。

但是在使用统一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却能比直线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对比,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缴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缴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无息贷款,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

我们仍用上面的例子,通过表2-5来说明快速折旧法给纳税人带来的收益。

表2-5 比较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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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5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五年中,采用三种折旧方法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样的,都是195000元,但每年提取的折旧金额却有比较大的差异。影响到纳税方面,虽然在一个时期内纳税的总金额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快速折旧法先提取折旧,前期的纳税金额减少,这就等于是把税款的缴纳期限往后推迟了,从而无偿地占用了资金。

在这里特别要说明一下,前面讨论的选择不同折旧方法产生的“节税”效果,是在假设无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作出的结论。一旦有其他政策的影响,情况就可能会发生变化,有时甚至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比如,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速度越快,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少。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后期,折旧额减少,利润越来越大,但税收的优惠时期已经过去。所以,在纳税人享受前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采取直线折旧法反而有利于纳税人的省税。

(3)筹资方式选择纳税筹划技术

企业的组建及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以一定的投入资本为前提的。什么是投入资本?企业的投入资本是指投资人在企业成立时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它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企业在成立前应确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一个企业的资产中除了投资者投入的以外,还可通过负债取得资金来源,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其对纳税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1)企业常用的几种筹资渠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日益发达,企业的筹资渠道也越来越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通常采用的筹资渠道主要有四个:一是争取投资,即争取所有者的资金注入,如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增加出资,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或配股;二是借贷,包括向金融部门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向社会公众或企业内部员工集资借款,如发行债券等;三是租赁,包括短期的经营性租赁和长期的融资性租赁等;四是利用商业信用以及本企业的优势地位占用他人的资金作短期的周转等。

2)不同筹资渠道的涉税分析。以上几种筹资方式的涉税效果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以企业在扩大其经营规模过程中常用的两种筹资方式为例来作一简要的涉税分析。

①投资性筹资与纳税的关系。在投资性筹资活动中,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情况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企业筹资及筹资成本和涉税事项,因此我们这里就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来说明有关问题。

假设某公司要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的方式筹资,若普通股每股筹资额等于其票面价值,设V0为普通股筹资额(即其票面价值),F为筹资费率,D为每年发放的股利(假设固定不变),则普通股的筹资成本K1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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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向投资者分配投资利润(股利)是在缴纳所得税以后进行的,所以投资性筹资发生的筹资成本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尽管利用发行股票的形式不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并且筹资成本也比较大,但是通过发行股票筹得的资金不需要偿还,可以为企业长期占用,加之股份公司涉及投资者多,影响面大,所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选用了这种筹资方式。

②债务性筹资与纳税的关系。假设企业经批准以发行债券的形式筹资,按照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发行长期债券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通常在税前列支。设I为债券年利息,B为债券筹资额,K为债券年利息率,T为所得税税率,F为筹资费率,则公司债券的实际成本K2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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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由于债务性筹资可以在计提所得税以前列支债务性利息支出,所以K2要小于K1,故可以增加公司的股东权益。

下面我们举例来比较两种筹资方式发生的成本因为税前扣除的不同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假设,大明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资金80万元,为了扩大生产,准备再筹集20万元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利用发行股票来筹集,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表2-6列示了原来的资本结构和采用两种不同形式筹资后的资本结构情况。

说明:发行新股为溢价发行,每股发行价为20元,筹资200000元,需发行10000股,发行后,普通股股本增加100000元,资本公积增加100000元。

表2-6 筹资前后的资本结构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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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两种筹资方式引起的资本结构的变化,我们可通过表2-7来分析这种变化对普通股每股盈余的影响。

表2-7 不同筹资方式对每股盈余的影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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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7可以看出,当息税前盈余为200000元的时候,利用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方式可使每股盈余较多,所有者的收益比增发股票多。原因就是发行债券的筹资成本能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列支,导致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减少。

③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纳税筹划。由于在企业的筹资中,债务筹资的成本可以减少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减少所得税支出,所以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节税就成为企业的一种选择。因为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利润总额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时要小。

例如,大明企业利用10年时间积累起100万元,用这100万元购买设备,进行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盈利20万元,适用税率为25%。

该厂盈利后每年平均纳税:20×25%=5(万元)

10年纳税总额:5×10=50(万元)

如果企业不是自己积累资金,而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则该厂可提前10年时间进行投资,而为积累100万元所需要的10年时间也就可以节省下来。假如在这积累资金的10年里,企业从银行贷款投资,贷款投资额为100万元,年平均盈利仍为20万元,企业利息年支付5万元,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盈利15万元,则每年纳税额:15×25%=3.75(万元)

10年纳税总额:3.75×10=37.5(万元)

显然,对该厂来说,以贷款方式进行投资有许多好处:该厂可以提前10年进行它所需要的投资活动;贷款使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减轻了。金融机构计算利息的方法及利息率比较稳定,浮动幅度比较小,而且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实行某种形式的默契和互利,要比企业之间实行互利困难一些,特别是在节税这一问题上。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达成某种协议,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大大降低企业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从纳税角度看,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经济组织之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相互筹资所承担的税负又大于社会筹资承担的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使用者使用资金所承担的风险角度看,自我积累最大,社会集资最小。

(4)资产租赁纳税筹划技术

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租赁物在规定时期内缴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比较典型的是设备租赁,设备可以轻易地从一个承租人转到另一个承租人手中,它涉及的主要品种是办公室设备、汽车、集装箱、电子计算机和厂房等。对一项租赁资产的成本摊销和利润取得,要经过不止一次出租才能完成。融资性租赁是一种长期租赁,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往往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公司带有金融机构的性质,用户(承租人)选择和指定设备,出租人承担全部购买成本并在整个租赁期间摊提成本,租赁期间租赁公司以租金的形式取得收入。

租赁已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借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要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减少企业的利润,减轻税负。对出租人来说,一方面租赁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另一方面租金收入在某些国家还可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当承租人与出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由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常用的资产租赁避税形式有:

①同一利益集团中甲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形式转租给企业乙,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所以,租赁这种形式可以调节集团内部各企业的利润水平,降低纳税。

②某集团内部有甲、乙、丙三个企业,甲企业购买设备后验收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过段时间后再以较为正常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从而使该设备以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名义出售出去;乙企业再以较低的价格将该设备出租给丙企业,这样集团总体照提了固定资产折旧,乙企业可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而丙企业的租金支出则可计入成本费用,按25%的比例减少应缴所得税。

③企业划分核算:企业将房屋、建筑物以较低的租金水平租给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使用,一方面集团总部照提固定资产折旧,另一方面所属经营单位的租金支出又可以各种成本费用列支,同时房产税也改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这样就大大减轻了企业的房产税负担。

当企业从外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由于它计入了企业固定资产范畴进行管理,故它必然会因此增加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相应则会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同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应付款,其利息负担往往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从而也会因利润的减少而减少应缴所得税。

(5)费用分摊纳税筹划技术

企业费用开支有多种内容,如劳务费用开支、管理费用开支、福利费用开支、各项杂费开支等。在这些费用开支方面劳务和管理费用开支最为普遍,也是企业费用开支中两项最主要的内容。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费用开支有多种标准,挥霍浪费的标准也有许多,而最少最低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它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所决定。拿劳务费用开支来说,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中都有一个劳务使用最佳状态点。在这个最佳点上劳动力和各种人员配备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同时劳务费最省。因此,寻找发现这一最佳结合状态点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

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二是在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

在了解如何确立费用开支最低标准后,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费用分摊的办法。

费用分摊法常常有三种:

①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没有就不摊。

②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分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

③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产品的成本中,也可能在一批产品中,一分钱也不摊。

这三种方法产生的结果都不同,对企业利润冲减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所以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避税。上述三种不同费用分摊法中的分摊绝非是简单地将发生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中就行了,费用有时难以控制,非支出不可的费用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然而费用摊入成本却可以控制。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方法事实上对利润和纳税的影响,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就会时时面临如何选择的问题。

大量的实践证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从事经营活动,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过高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躲避,这种平均分摊法尤其适用累进税率的税制体系下。在比例税率的税制体系下,费用应采取法律所允许的最快摊销的方法,实施有效的“缓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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