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投资环节的税收筹划与案例

投资环节的税收筹划与案例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获得股权,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投票权,并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的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加以关注。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一节 投资环节的税收筹划与案例

财务会计中有投资的概念,财务管理中也有投资的概念。通常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是指对外投资,财务管理中的投资既包括对外投资,也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取得的权利不同,可分为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获得股权,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投票权,并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债权投资的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表决权,不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而是到期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一、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例如,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不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而国内其他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二者相差较国内更为悬殊。由此可见,投资地点的不同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巨大的。选择投资区域,必须先了解各国家或地区的优惠政策。

此外,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其课征税种的多寡,也不能以某一个税种的税负轻重作为标准,体现税收负担水平的一般指标为:①税收总负担率,即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②企业(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企业所得税税额占税前收益的比率,也可以从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净收益额占总收益额的比重中得到说明;③商品课税负担率或流转税负担率,即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占商品最终销售额的比率。

(2)跨国投资者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

二、企业投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一)分公司、子公司

当一个企业投资时,它可以在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有差异。因此,在设立公司时必须进行筹划。

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往往不同于子公司。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多数国家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的,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即属于这一性质。

世界各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驻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滞留在子公司,或者可选择在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设立分公司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国税法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二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的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经营组织形式,才能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短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二)独立申报纳税、汇总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关键取决于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由于公司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别及资金控制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差异。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三项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案例5-1】 某公司在甲地和乙地分别有一销售代表处,这两个代表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年所得额汇总到公司集中纳税。2005年末,内部核算表明,甲地代表处盈利100万元,而乙地代表处亏损50万元,公司总部盈利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2005年应缴所得税为66万元[(100-50+150)×33%]。

若两分支机构为独立纳税义务人,实行单独纳税的话,那么,2005年该公司当期应缴所得税共82.5万元[(150+100)×33%],B地的亏损只能留至下一年度弥补。在这种情况下,汇总纳税方式降低了公司当期税负。

尽管汇总纳税有上述的好处,但是独立纳税在另外的一些情况下优势也很明显。例如,某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2005年末该厂决定在A地设立销售公司,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纳税。2006年末,核算结果表明这家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27%的优惠税率,应缴所得税为2.43万元,而若是汇总到总公司这部分所得则需多缴纳0.54万元。可见,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适用优惠税率的话,独立纳税所带来的税负减轻就会更有效果了。

另外,若总公司适用较低所得税税率,而其分支机构计划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则汇总纳税会减少公司所得税。

(三)如何设立办事处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企业在外设立办事处有三种组织形式:

1.临时性办事处。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第三、第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

3.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案例5-2】 某公司在外设立办事处,该办事处2001年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100吨,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拨入价为320万元,在经营地采购货物,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1 000万元,全年盈利200万元。总公司2000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按上述三种涉税处理方法,计算纳税如下:

(1)作为办事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如下:

(500-320)×17%=30.6(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 000×4%=40(万元)(假定税务机关认定该办事处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作为办事机构总共缴纳增值税70.6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1 000-900)+(500-320)]×17%=47.6(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2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增值税

[(1 000-900)+(500-320)]×17%=47.6(万元)

所得税=200×33%=66(万元)

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税收共计113.6万元。

可见,根据上述纳税人所面临的情况,第二种方法为最佳。

三、投资对象的税收筹划

(一)债券投资的税收筹划

1.债权投资的形式及税收因素

债权投资是企业的投资方式之一,投资风险较小,但相对股权投资,其收益也较小。企业对外债权投资有多种方式。

(1)可转让定期存单

可转让定期存单也称为流通存单,是指银行开出的可以在二级市场转让的,存款期限一般为1个月到1年的定期存单。投资者可随时买卖可转让的定期存单。存单到期后,投资者可以从银行取得利息。这是一种有效的短期对外投资形式。购买、转让定期存单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从可转让定期存单获取的利息收入,要缴纳所得税。作为遗产的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国家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2)存款

存款是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按照存款的期限和种类,取得一定利息的投资形式。按存款期限,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可以随时提取,变现能力强,但利息较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低;通知存款要在提取前一定期限通知银行才能提取,提前通知的期限有3日、5日、7日等,利息一般较活期存款高,较定期存款低;定期存款要到预定期限提取,预定期限有7日、2周、1个月、3个月、半年、1年、2年等,超过1年的定期存款是一种长期对外投资形式。

按存款性质,存款分为普通存款与政策鼓励性存款。政策鼓励性存款是指遵循政府鼓励性规定的数额、期限、目的、用途等的存款,包括建房购房存款、养老金存款等,如我国的教育储蓄存款、英国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存款等;普通存款是指政策鼓励性存款之外的存款。从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纳所得税,但许多国家都对一些政策鼓励性存款的利息规定有减免税等的税收优惠,如我国对教育储蓄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作为遗产的存款,在开征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国家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3)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开出的,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短期票据,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期限在6个月以下。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是一种对内投资形式。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对外背书转让,也可以随时向银行贴息变现,购入此类汇票变现能力强,投资风险较小,并能获取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因此,也是一种短期对外投资形式。购买、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银行承兑汇票的利息收入要缴纳所得税。

(4)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好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的远期本票。商业票据是一种短期票据,到期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商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购入此类票据能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也是一种短期对外投资形式。商业票据一般只能背书转让,不能贴现,变现能力较小。购买、转让商业票据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商业票据的利息收入要缴纳所得税。

(5)商品、外汇期货

商品、外汇期货是指交易成立时约定一定日期实行交割的商品、外汇。期货投资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规避价格、供应等风险,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一种是为了取得投机收益。期货交易合同要缴纳印花税,期货投机收益要缴纳所得税。

(6)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指政府作为债务人发行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由于政府债券是由政府担保,风险很小,所以也被称为“金边债券”。按发行政府债券的政府级别,政府债券可分为中央政府债券(也称为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按可否流通,政府债券可分为可流通政府债券和不可流通政府债券。按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政府债券可分为本国政府债券与外国政府债券。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债券收益率往往要比其他短期有价证券的收益率低,但因其风险小而为投资者所看好。我国规定,其他各种债券和有价证券的利息不得高于国债。因此,认购国债是一种风险小、收益可靠的对外投资形式。有些国家对本国居民的本国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对其外国政府债券利息则不免税。我国对个人购买国债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可流通政府债券的转让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在有些国家,作为遗产的政府债券,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7)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誉有好坏之分,购买信誉好的银行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也是一种风险较小的对外投资形式。金融债券的利息一般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金融债券利息所得要缴纳所得税。我国对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债券的转让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作为遗产的金融债券,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8)企业(公司)债券

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购买企业(公司)债券是一种对外投资形式。而企业(公司)信誉有好坏之分,企业有破产的风险,债券不能提前向发行企业(公司)贴现。但是,企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在发行企业(公司)破产清偿时,债权优于股权,风险小于股票投资。企业(公司)债券所得要缴纳所得税,企业(公司)债券的转让要缴纳印花税,在有些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在许多国家,作为遗产的企业债券,要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

(9)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指专门进行股票、企业(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投资的基金。基金一般由投资专家操作,进行股票、债券的组合投资,可以分散投资风险,取得稳定收益。购买基金的风险大于公司债券投资,但小于股票投资。投资者取得的基金分红和转让收益多少,会因不同基金而不同。购买、转让基金,要缴纳印花税,在许多国家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基金转让所得,要缴纳所得税。基金分红,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我国规定,个人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基金分红,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基金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基金税后分红,如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投资企业税率相同,基金已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完全抵扣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如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要补缴所得税;如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退还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基金转让所得,要并入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许多国家对作为遗产的基金,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

(10)企业间资金拆借

不同企业之间,在不同的时间,资金充裕程度不一样,拥有富余资金的企业借款给资金紧张的企业,形成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拆借资金的企业之间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在利率的确定上弹性较大,往往对拆借双方都有利。我国对企业间资金拆借有一定限制,对拆借资金获得的利息要征所得税。

2.债权投资的税收筹划

前已指出,企业对外进行债权投资有多种方式,各种投资方式涉及的税收种类不一样。同样的资金,债权投资方式不同,企业的税负也不一样。税负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企业可以在债权投资形式选择中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在债权投资形式中可大有作为。债权投资的税收筹划应遵循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确定企业当前可以选择的投资形式;

(2)确定不同投资形式在我国当前税制下所要缴纳的税收的种类;

(3)测算不同的投资形式下企业的税负;

(4)测算不同债权投资方案下企业将要取得的投资收益;

(5)用不同投资方案下的投资收益扣除该方案所要承担的税负,得到不同投资方案的净收益;

(6)比较不同投资方案的净收益,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

由于不同投资形式的风险不一样,在进行债权投资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不同债权投资形式的风险,根据不同方案的风险程度,对投资净收益进行调整,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

(二)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

1.股权投资概述

对外投资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股权投资。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获得的是股权,即投资方享有投票表决权、优先认股权、剩余索取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对外股权投资又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自己直接出资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办企业。间接投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进行投资。

2.股权直接投资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从投资组织形式开始,企业便要精心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最大利益,实现财务目标。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我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课征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

企业在选择对外直接投资隶属关系时,通过在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利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差别,也可以实现不同的节税效果。当然,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考虑的。

企业决定对外进行投资时,是选择建立合资企业还是选择建立合作企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案例5-3】 A国一家公司拟在我国投资兴建一家化工企业。投资前,根据产品的特点经过认真分析,预测企业在开办初期将面临巨额亏损。公司可以选择的经营模式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可以由总公司或者设在B国的子公司进行投资。

如果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化工企业开办初期的亏损额只能在企业内部弥补,可以操作的余地比较小。但是,如果采用中外合作企业形式开办化工企业,亏损额可以选择在国外由投资公司进行弥补。采用A国总公司或者设在B国的子公司进行投资所带来的节税效果也是不同的,这决定于AB两国税率的不同。

假定A国总公司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美元,按A国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应缴纳30%的公司所得税,即为300万美元(1 000万美元×30%)。假设其投资的中外合作企业应由其负担的亏损额为200万美元,则A国总公司在其1 000万美元所得中弥补这部分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由1 000万美元减为800万美元,应纳税款由300万美元降为240万美元。从A国税务当局得到的减税金额是60万美元。

该项目改由在B国的子公司投资,而B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5%,假设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美元,则应纳税款为175万美元(500万美元×35%),如果为中外合作企业弥补200万美元的亏损,该子公司就可以少缴纳70万美元(200万美元×35%)的税款。与在A国总公司弥补亏损相比,可以多得到10万美元的减税金额,从而节省了税金。

于是,公司决定采用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不由该公司直接投资,而由该公司设在B国的子公司投资。

企业在确立组织形式后,其组织形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出于节税的考虑,企业可以进行组织机构的重组,利用组织机构的重组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5-4】 兴发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业务比较广泛,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由于兴发公司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为100万件。该产品工艺比较简单,兴发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工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乙产品每月销量100万件,该公司业务情况如下:

(1)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兴发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

(2)兴发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期进项税额17万元,当期销项税额18.7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购进,因兴发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

(4)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7%。

针对兴发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三种税收筹划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改变兴发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变成兴发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代购程序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而兴发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加工厂属于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1)A加工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B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A工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

(2)兴发公司向B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5万元的营业税(28.7万元×5%),利润27.265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兴发公司28.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进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增值税税负为零。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兴发公司利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变兴发公司为A加工厂的供货商,由兴发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加工厂,再由A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外贸公司提供税收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1)兴发公司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A加工厂,当期进项税13.6万元,销项税18.479万元,应交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2)A加工厂以108.7万元的不含税价购进,以128.7万元的不含税价销售给B外贸公司,A企业发生制造费用10万元,利润10万元,进项税18.479万元,销项税21.879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变。

(3)B外贸公司以128.7万元的不含税价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未变,购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21.879万元在货物出口后可全额退还。增值税税负为零,未发生变化。

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没变,兴发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

方案三:兴发公司以A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A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兴发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万元的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增值税税负是零,其成本是90万元(80万元+10万元),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

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最优,但实际操作较烦琐;如果销量能够增长,出口离岸价能够提高,那么,兴发公司将选择方案三。

在选择公司投资形式时,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影响3种类型企业税负的因素除了税率还包括税收征管方式,这一点投资者刚开始投资时往往不大清楚。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其基本点就是能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财务管理达不到以上要求,税务机关将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前者由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缴的税额;后者是由税务机关预先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的总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法定税率,就得出应纳税额。两种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有影响的。核定征收方式往往会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不用说定额征收,就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人为因素也存在。原因在于,虽然我国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范围,但幅度很大。如娱乐业,其应税所得率在20%~40%之间,具体适用多少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核定。

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也采取了核定征收方式。该方式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相同,只是国家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在工业、商业、建筑业和饮食业等行业中,最低线比企业所得税低2~3个百分点。如果按最低线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比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低。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有3档: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税后利润分给股东,再按红利收入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以上规定,一般可得出以下结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比个人独资企业高,个人独资企业比合伙企业高。以上分析是很粗略的判断,因为所得额不同,必然导致税率不同;投资者人数不同,也会影响税负高低。

3.股权间接投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除了直接投资办企业外,还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权投资,即在证券市场购入股票进行股权间接投资。对于企业的股权投资,在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这两种核算方法,对收益确认的时间不同,所得税缴纳的时间也不同。此外,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1)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选择中的税收筹划

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则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是持股比例。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是会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5-5】 甲公司2006年1月1日以每股1元的票面价格购入乙公司200万股股票,占乙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乙公司位于经济特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乙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显示的净利润为80万元。2007年3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的20万元股利。假设甲公司除乙公司的股票外,没有其他投资。

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2006年1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②2006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甲公司虽然实现80×25%=2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甲公司并未实际收到乙公司分配的股利,因此不必作任何账务处理。而甲公司没有其他投资,本年的投资收益为零,不必就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

③2007年3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的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万元

贷:投资收益 20万元

这笔投资收益应计入2007年的所得额,在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所得税20÷(1-15%)×33%=7.765(万元)。这样,2006年的投资收益应补缴的所得税延迟了1年才缴纳。如果甲公司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留在乙公司作为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而不汇回甲公司,则甲公司的投资收益在账面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避免了企业的这部分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采用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2006年1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②2006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甲公司确认80×25%=20(万元)的投资收益,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万元

贷:投资收益  20万元

由于这笔投资收益是在2006年确认的,因此,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就这笔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20÷(1-15%)×33%=7.765(万元)。

③2007年3月20日收到乙公司分配的20万元,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借:银行存款   2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万元

即使乙公司没有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甲公司,甲公司仅可以不作第三笔分录,但仍然要在2006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在2006年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仍然要补缴所得税7.765万元。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收益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不管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就可以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以长期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无心避税,由于股利的发放一般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款应该在收益实现当期就缴纳。这实际造成了税款的递延现象。无论是规避还是递延均能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利益。

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会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单位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适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所得税。

虽然成本法和权益法不是可随意选择的,但如果投资企业想通过两种方法的选择进行筹划,就可以通过控制自己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股权的比例,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2)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筹划

目前,纳税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已很普遍,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税款。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差异进行筹划。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投资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会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仅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除非保留利润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企业股权欲转让时,在转让之前必须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5-6】 某电子公司于2006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800万元投资于某科技公司,占某科技公司股本总额的70%,某科技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某电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某科技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方案一:2006年3月,某科技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某电子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06年9月,某电子公司将其拥有的某科技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转让价为人民币1 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

方案二:某科技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6年9月,某电子公司将其拥有的某科技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 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

假设某电子公司2006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

两种方案下某电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分别计算如下:

方案一: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33%,应纳税33万元;股息收益105万元,应补税额=105÷(1-15%)×(33%-15%)=22.24(万元);转让所得99.5万元,应纳税额32.84万元。因此,某科技公司2006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88.08万元。

方案二:同理,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33万元;转让所得204.5万元(1 105-900-0.5),应纳税额67.49万元,某科技公司2006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100.49万元。应当注意,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12万多元,前者明显优于后者。如果两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33%,则方案一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仅为65.84万元(33+32.84),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更多。其原因在于,某科技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四、投资行业选择的税收筹划

不同的国家为了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获得比较优势,在产业的发展上都有所侧重。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不同国家对不同行业往往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优惠政策就是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企业,如何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顺应政策导向,也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一个内容。利用对投资行业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是一种正向的税收筹划。

利用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考虑两个层次:一是在投资地点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能有更大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二是在投资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有利可图的行业进行投资。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进行税收筹划,要充分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及优惠政策的差别,谋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中,凡是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也因行业的不同而在税率适用上有所差别,企业在投资时也应该考察。世界各国,对高新技术产业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方法,争取此项优惠,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我国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节税,关键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二是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三是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规定的条件。

五、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投资结构是指企业投资的构成及各种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同等数量的资金,投资结构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所以企业投资时,必须对现有投资结构精心筹划,选择能使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结构。投资结构最终决定企业应税收益的构成,从而最终影响企业的纳税负担。投资结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有机地体现在三个方面:税基宽窄、税率轻重、纳税成本高低。

税收筹划也应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1.税基宽窄

税基宽窄对企业纳税负担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由于某一课税对象的法定税基和实际税基(有效税基)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并且后者通常小于前者,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般比法定(名义)税负低。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出于某种经济意图或社会意图,实行税收杠杆的倾斜政策所致。这样,必然在客观上给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机遇:在税前收益增加或者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比较不同纳税对象有效税基比重的大小,合理安排投资结构,将资金投入较为有利的纳税项目,借以谋求纳税负担相对于应税收益差量金额最大、比重最低的增收节税效应。

【案例5-7】 某企业持有的100万元资金,或者投资于产品A,或者投资于产品B(两种产品均适用于17%的增值税和33%的所得税)。产品A的购进价税总额与销售价税总额分别为90万元、140万元,各项费用总额10万元,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产品B进价总额与销价总额分别为92万元和137万元,其中出口比重为90%,各项费用总额8万元。设增值税退税率为17%。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如下数据:

产品A:

应纳增值税=[140÷(1+17%)]×17%-[90÷(1+17%)]×17%

     =7.27(万元)

税前利润=140÷(1+17%)-90÷(1+17%)-10=32.73(万元)

应纳所得税=32.73×33%=10.80(万元)

纳税现金支出合计18.07万元

税后利润=21.93(万元)

现金流入净增加额=140-90-10-18.07=21.93(万元)

产品B:

销项税额=[137×(1-90%)÷(1+17%)]×17%=1.99(万元)

进项税额=[92÷(1+17%)]×17%=13.37(万元)

出口退税额=[92×90%÷(1+17%)]×17%=12.03(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99-(13.37-12.03)=0.65(万元)

税前利润=137÷(1+17%)-92÷(1+17%)-8=30.46(万元)

应纳所得税=30.46×33%=10.05(万元)

纳税现金支出合计10.70万元

税后利润=20.41(万元)

现金流入净增加额=137-92-8-10.70=26.30(万元)

产品B比产品A现金净流入量相对增加4.37万元,纳税减少18.07-10.70=7.37(万元)

可见,尽管产品A账面的税前利润与税后利润都比产品B大,然而后者的现金净流入量反而比前者增加了4.37万元,即产品A与产品B各自的再投资规模将由原来的100万元分别增加到121.93万元和126.30万元。因而,从现金流入量增加优于账面收益的增加原则出发,经营产品B较之产品A对企业更为有利。不仅B的现金净流入量得到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纳税负担也比A减少7.37万元,减幅为40.79%(7.37/18.07),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纳税有效现金需要量的压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产品B的课征增值税的有效税基仅为名义税基的10%,即其增值税负担相对降低了90%。而产品A则不然,其有效税基与法定税基完全相符,因而增值税负担未得到丝毫的抑减。

2.税率高低

在有效税基比例相等、内涵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法定税率存在差异,也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甚至出现有效税基比例较低的企业由于承受了较高的法定税率,其实际的纳税负担反而重于有效税基相对较高的企业这种情况。从实务看,税率的差异往往比有效税基比例高低对企业税负影响更大。

3.纳税成本大小

一般认为,纳税成本是企业为计税、缴税、退税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这只不过是囿于一种外显意义或会计概念下的直接纳税费用,未能从更深层次上对企业的纳税成本进行分析和正确把握。实际上,纳税通常会给企业带来或加重投资扭曲风险、经营损失风险和纳税支付有效现金不足风险,这些方面的纳税成本损失,并非是可以直接通过会计核算资料所能得到的。因为这些方面的成本损失往往表现为潜在的机会成本,是否必然会发生以及程度如何通常也是难以确定的。正因为如此,它对企业的影响也更大。纳税成本大小是企业合理安排投资结构、进行税收筹划、抑减纳税负担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内容。

【案例5-8】 企业有A、B两个备选固定资产投资(其设备各有专项用途,无法移作他用,自然寿命均为10年)方案,需投资额分别为1 200万元和1 800万元,年均直接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2%、25%,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为18%。由于投资发生的区域不同,分别适用33%和16.5%的所得税。根据市场分析,方案A、B有效期分别为10年和5年,税法规定的折旧率均是10%。期满后,方案B的设备可变卖300万元。年均直接纳税管理成本大致相同。

方案A:

年均应税收益额=1 200×22%=264(万元)

应纳所得税=264×33%=87.12(万元)

税后利润=264-87.12=176.88(万元)

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比值为87.12÷176.88=49.25%,即每取得百元税后利润需承担49.25元的税款。

方案B:

年均应税收益额=1 800×25%=450(万元)

应纳所得税=450×16.5%=74.25(万元)

税后利润=450-74.25=375.75(万元)

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比值为19.76%(74.25/375.75),获得百元税后利润的纳税负担仅为19.76元。

可见,若单纯从1~5年账面所反映的各方案来看,方案B的投资效果无疑是大大高于方案A的。然而忽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即方案的机会损益或潜在损益问题。首先,从投资额方面,方案A较方案B实际占用的投资额少600万元,这600万元如果能够合理使用,便意味着每年至少可为方案A带来600×18%=108万元的利润,扣除35.64万元(108万元×33%)的所得税,企业平均可增加税后利润72.36万元,使其年均税后利润总额达到249.24万元,从而使两方案1~5年年均的税后利润差距缩小约为126万元;从后5年来看,方案A各年的纳税金额与税后利润情况依然不变。但方案B则不然,由于有效期已满,因而也就不可能再取得直接的投资收益,其设备净值900万元由于只能收回300万元,直接投资损失为600万元,而变现的300万元每年仅能获利300×18%=54万元,扣除33%的所得税,年均税后利润只有36.18万元,以致后5年投资的净损失额仍高达600-36.18×5=419.1万元,如果这损失的600万元无法再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其损失为600×18%×5×(1-33%)=361.8万元,其投资的机会成本将高达780.9万元,最终与方案A相比税后利润总计减少249.24×10-(375.75+36.18)×5=432.75万元,现金流入量减少1 032.75(432.75+600)万元。

前已指出,投资结构最终决定企业应税收益的构成,从而最终影响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由投资结构所形成的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及其变动是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绩效的重要因素。

六、利用投资抵免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投资,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因此,企业在技术改造时可以利用投资抵免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5-9】 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 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销售不出去。为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和测算,获得两个方案。一是用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二是对外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使企业早日扭亏为盈。这样,企业就面临着从上述两方案中选择一个较好方案的问题。

假设两个方案五年内销售收入、应缴流转税及附加税、各项费用、税前利润基本一致,采用方案一,企业所得税税率33%;采用方案二,企业所得税税率15%。我们在对这两个方案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后利润的比较中,可作出对两个方案的评判。

方案一: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其中1 200万元用于购买国内固定资产设备,该项投资全部用于企业内部设备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当年见效。投产后前三年新增利润3 00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新增利润800万元,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480万元(1 200×40%)。因此,第四年应缴所得税264万元全部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企业实际净利润仍为800万元。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元,应缴所得税231万元,其中216万元仍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1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净利润为685万元(700-15)。在这五年中该项目累计实现新增利润4 500万元,除3 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4 500-3 000)×33%-480],留给企业净利润1 485万元。(见表5-1)

表5-1                  金额单位:万元

img13

方案二:企业自筹资金2 000万元,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按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前两年所获的利润1 750万元分回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 250万元,按规定缴纳187.5万元所得税,剩余的1 0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按规定缴纳120万元所得税,187.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留给企业净利润492.5万元。第五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5万元所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595万元。在这五年中方案二可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 500万元,与方案一相同。除3 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 087.5万元。(见表5-2)

表5-2     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应缴所得税  金额单位:万元

img14

通过比较可见,两个方案均享受国家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亏损3 000万元的前提下:方案一的项目在前三年可用全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方案二的项目则从第三年开始要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次,方案一项目可享受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款480万元,五年内累计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方案二项目只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累计缴纳所得税412.5万元,两个项目所得税额相差397.5万元。方案一项目相应增加了净利润,这给该企业今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留存资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