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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餐饮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应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代收代付的费用也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其中,餐饮业的应税所得额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确定。

第七节 餐饮业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

按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餐饮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餐饮业兼营业务的税收筹划

按照现行的流转税制的规定,对所有的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业一律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餐饮业纳税人除了主营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外,还兼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如烟酒产品销售业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无法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7-44】 某大型酒店既经营餐饮业又经营规模较大的商品部,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深受客人的喜爱。某月该酒店通过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550万元,通过经营商品销售取得收入150万元。

若该酒店未分别核算应征营业税的餐饮业务收入与应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550+150)×17%=119(万元)。

若该酒店将两种收入分别核算,则应缴纳营业税=550×5%=27.5(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50×17%=25.5(万元),共计缴纳税款53万元,可节税66万元。

二、餐饮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餐饮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应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代收代付的费用也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餐饮业企业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其中,餐饮业的应税所得额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确定。企业利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根据计算公式,从营业利润到营业外支出,其透明度愈来愈低,因此,节税的基本思路是:尽可能将营业利润转为营业外收入,其好处是降低收入的透明度,为税收筹划提供方便。

三、酒店产权式经营的税收筹划[1]

酒店产权式经营对很多人来说可能还是个新名词,一般是指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将客房委托酒店经营,取得投资回报,也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产权式酒店业主同时兼具消费者和投资者两重属性。作为消费者,客户享受旅游度假的服务,享受餐饮、娱乐、健身等配套优惠;而作为投资者,业主主要取得固定租金收入和经营利润分红收入。

2006年5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该文指出,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彻底明确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分红收入的税收问题。

产权式酒店具有多种类型,国际通用的产权式酒店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时权式酒店,即有约定期的使用酒店客房的权利;二是住宅型酒店,即投资者购买后可以先委托酒店经营,到一定期限转为自己长期居住的客居住宅;三是投资型酒店,即作为投资行为,逐年取得约定的回报,并期待着增值回收投资。我们以时权式酒店经营方式为例,来测算税收资金支出的合理节约。

【案例7-45】 外地来京经商的夫妇俩,两人老家都在外地,每年双方家里来京上学求医的亲戚朋友都不少,甚至一些外地来的生意上的重要客户,都需要他们安排住宿。另外,有些节假日,为了放松一下,他们全家也常到酒店享受服务,这一块构成了他们的日常支出,每年有1.5万元左右,时间合计有一个月左右。

经人推荐,他们对酒店产权式经营模式产生了兴趣,酒店经营者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是如果当年不在房间居住,酒店支付租金2万元和业绩分红(根据酒店近年来的经营情况,业绩分红大约在1万元左右);方案二是每年在酒店自己的房间居住一个月,并享受酒店的相应服务,酒店向其支付租金1万元和业绩分红。在方案二中,业主住自己的房子无可厚非,享受的酒店服务显然包括有原定的2万元租金变成1万元租金的饶让部分,但在形式上这种服务无法用货币量化,仍表现为住自己的房,没有可以计算出来的所得额。

夫妇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测算,按方案一,单纯的出租住房,当年不在房间居住,每年取得租金和业绩分红3万元,业绩分红按新政策规定也需视为租金收入,需要负担税收为营业税及附加30 000×5%×(1+10%)= 1 650(元),个人所得税[(30 000÷12)-800]×12×20%=4 080(元),房产税30 000×12%=3 600(元),合计9 330元,扣税后实际收入为30 000-9 330=20 670(元)。

如果按方案二,每年需要为亲戚朋友和重要客户安排住宿的时间刚好在一个月左右,这将节约支出1.5万元,另外需要负担的营业税及附加为20 000×5%×(1+10%)=1 100(元),个人所得税[(20 000÷12)-800]×12×20%=2 080(元),房产税20 000×12%=2 400(元),扣税后实际收入为15 000+20 000-1 100-2 080-2 400=29 420(元)。

对比方案一,方案二增加收入29 420-20 670=8 750(元),这对夫妇选择了方案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节约营业税支出,一部分房产投资者不得已把短线投资变成5年以上的长线投资。业内人员建议,除了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和房产投资形成经济实体取得分红两条途径外,不妨试试产权式经营,这其中筹划的空间还很大。

【注释】

[1]参见http://www.taxchina.cn/nsch/2006-09/19/cms506192articl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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