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后金融危机时代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新进展

后金融危机时代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新进展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对现有的监管框架尤其是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反思。从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共同组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为此,2009年7月份以来,巴塞尔委员会调整风险加权方法以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2007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对现有的监管框架尤其是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反思。金融危机以前,许多银行由于过高的财务杠杆率、资本质量不好、资本数量缺乏、扭曲的激励机制、大型银行融资模式的脆弱性以及流动性缓冲不足、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复杂化,加上具有扩大经济周期作用的监管和度量方式以及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相互联系,导致了银行危机加重。针对危机前银行的弱点,巴塞尔委员会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希望能加强银行以及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健性。在美国雷曼兄弟银行破产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陷入衰退两周年之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9月12日在瑞士巴塞尔召开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巴塞尔资本协议新框架有关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1月在二十国集团(G20)韩国首尔峰会上获得签署。从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共同组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由美国次贷危机催生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Ⅲ是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监管机构针对全球银行业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改革的目的旨在提升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经济和金融压力所导致冲击的能力,并降低金融体系向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它必将成为未来数年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基本框架

二十几年来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在不断深化。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的主要内容有:微观机构层面的改革包括提升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资本监管改革、杠杆率制度的设立、流动性标准的加入以及动态拨备制度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中观市场层面的改革包括改革国际会计准则、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加强外部评级监管和推动建立中央交易对手机制等;宏观系统层面改革包括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将监管与宏观经济周期挂钩、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深化跨国金融监管合作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兼顾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监管新思路,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9]。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监管改革

1.扩大资本的风险覆盖范围

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巴塞尔资本协议Ⅱ风险权重设置的缺陷,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框架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交易头寸、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权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这些业务的真实风险价值。为此,2009年7月份以来,巴塞尔委员会调整风险加权方法以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一是提高资产证券化特别是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提高再证券化头寸的风险权重;二是大幅度提高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三是将表外风险视同表内风险,大幅度提高衍生产品交易、回购、证券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对手的资本要求将鼓励场外衍生品交易转向通过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交易。改革旨在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提升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降低信用险在金融系统之间的传递以及向实体经济传播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测算结果表明,风险加权方法的修订将导致国际化大银行资本要求平均上升20%。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强化了合格资本的定义,显著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下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如表4-10所示:

表4-10 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根据协议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10]。协议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此外,为缓解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效应,打破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巴塞尔委员还建立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是要求银行建立最低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资本留存缓冲本全部由普通股构成,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可能损失。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此项要求将有助于减少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仍然肆意发放高额奖金和红利的行为,使银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衰退期的损失吸收。二是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 cyclical buffer),要求银行在信贷快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缓冲资本,用于经济下行期的损失吸收,保持信贷的平稳供应。待新标准实施后,累积计算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政策对于缓冲资本的落实相对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提高一方面将有助于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和一旦发生时的损失程度以及非危机时期宏观经济的波动程度,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贷款利率的上升,从而影响到信贷需求和实体经济。

3.建立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与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是增加了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监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经济的顺周期性,而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新标准弥补了这一缺陷,旨在降低经济的顺周期性。反周期资本监管在经济繁荣时期提高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储备,用于经济衰退时期弥补损失,保证商业银行能够持续地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维护正常的信贷供给能力。具体措施有,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制度,建立留存超额资本(conservation buffer),提出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目标比例,正常时期银行应达到该目标比例,否则将限制银行风险资产扩张、盈利分配、股票回购和奖金发放,从而强化内部资本积累。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在贷款过快增长时期银行需增加资本积累,贷款增速下降时期降低资本要求,从而弱化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负反馈效应。

4.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以及低利率的市场环境导致银行体系的表内外杠杆率过度累积,杠杆率累积也是以前所发生的金融危机(例如1998年金融危机)的一个显著特征。而危机期间的去杠杆化过程加大了资产价值下滑的压力,进一步恶化了银行资本比率下降与信贷供给能力收缩之间的正反馈循环,使得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被传导至其他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导致流动性严重紧缩。最终,政府不得不以前所未有的流动性注入、资本支持和保证介入其中,使得纳税人承担了很大损失。

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并旨在实现以下目标:为银行体系杠杆率累积确定底线,有助于缓释不稳定的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同时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的指标作为风险资本比例的补充指标,为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提供额外保护。杠杆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杠杆率是指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产品总的风险暴露的比率。其中表外业务通常为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包括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交易三类业务,杠杆率是一个衡量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从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巴塞尔协议Ⅲ对分母表内外风险暴露的计算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必须覆盖包括现金、国债和央行票据等在内的所有表内资产;不允许净额结算,包括衍生交易、回购、证券融资交易和存贷款净额结算,以此消除会计准则的差异;对于表外项目非衍生品需按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转为表内项目;按会计方法处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有未实质性转移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全额转入表内,未终止确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按基础资产全额计算;对于其他衍生品按照合约公允价值计算风险暴露,并考虑潜在风险增加因素,建立相应的表外转表内的比例系数。

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将杠杆率最低标准初步定为3%,并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监测,过渡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银行则需从2015年1月开始披露其杠杆率。根据过渡期的监测结果,预计将在2017年上半年基于合理评估和校准进行最终调整,并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杠杆率加入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中。

(二)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另一个重要改革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的地位。本轮危机表明欧美银行融资模式存在重大隐患,在危机爆发的前几年,全球金融市场较低的利率水平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增强了资本市场活力,同时也扩大了银行的资产流动性,而资产流动性与负债流动性同时受到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影响。过度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的脆弱性使得当危机爆发时,流动性萎缩伴随着资产价格下降,损失增加,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的一系列多米诺骨牌现象。

为了维护银行体系的流动性,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方法、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定量检测指标和五种检测工具。

两种定量检测指标:一是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用来衡量在短期压力情境下(30日内),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的资产数量,从而评价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净稳定融资比率标准也是不低于100%。其中在计算分子时,监管当局基于存款是否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银行是否与存款客户有稳定的业务联系、存款属批发还是零售性质等方面的考虑将资金来源的性质和稳定性设定了五档系数(100%、85%、70%、50%、10%)。通过优化银行资金结构比率可以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以确保各项资产和融资业务。

五种检测工具为:①合同期限错配。用于衡量一定时间段内合同约定资金流入和流出之间的缺口,期限包括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3年和5年等。②融资集中度。用于识别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来源,包括通过单个交易对手、单个交易工具、单个币种吸收的资金来源等。③可用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包括考察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或被中央银行接受收借款抵押品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数量、类型和存放地方等。④分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它反映外汇风险及可能存在的声誉风险。⑤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高频且几乎没有时滞的市场数据可作为监测银行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指标,包括股票价格、房地产价格、债券市场风险溢价汇率波动等。

(三)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

由于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再加上他们之间具有错综复杂相互交易,产生广泛联系,在本次的金融危机中,诸如雷曼兄弟、AIG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给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和负面影响,同时也加重了人们的恐慌从而加速经济衰退。金融稳定局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从而降低“too big too fail”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

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分子为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是指具有低风险、易定价、与高风险资产具有低相关性、在合格的市场交易以及向央行抵押融资的可接受性等特征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存放央行超额准备金等,也包括高评级公司债券、抵押债券等。分母为未来30日内资金流出和资金流入的差额。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关注银行中长期流动性风险,鼓励银行减少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多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资产业务。计算公式为: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

(四)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过渡期安排

鉴于目前全球经济复苏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而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委员会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设立了2011-2018年为期8年的过渡期安排。具体过渡期安排见表4-11:

表4-11实施新标准的过渡期安排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对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9月12日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提高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标准和构建流动性监管标准等一整套银行监管方案达成一致,并称之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该协议被认为是自2007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银行监管领域所做出的最大规模的改革,旨在促进银行转向风险较低的业务,以保证健康运行和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标准,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协议达成一致后,多方表态支持新规。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表示支持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达成一致,并对该协议在维持金融体系稳健性方面的作用予以了肯定。认为该协议将有助于加强对银行机构的资本管理,是国际大型银行在加强风险控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欧洲中央银行行长特里谢表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从根本上提高了全球银行的资本金比率要求,有助于维持长期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对全球银行业总的影响

首先,从监管环境看,新协议发布了关于提高资本金比率和流动性监管等的标准,全球银行业将面临一个日趋严厉的国际监管环境,监管标准的提高使得合规压力和合规成本不断增大。新协议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资本金比率的要求,将普通股作为一级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升至4.5%。这促使银行提高资本持有率,减少高风险资本的组成部分,为放贷和投资留出更多资本拨备以便吸收危机出现时的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度也将相应减少,从而降低了银行的利润空间。同时持续的资本金压力也可能使得银行采取较为保守的派息政策以应对潜在风险,然而保守的派息政策反过来可能会加大日后的融资压力和成本。因此,在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框架下,如何在资本、盈利和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将是银行业面临的一个战略性问题。

第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顾问朱民认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还会影响到金融部门的商业运作模式和业务模式。比如,原有协议对交易资本金要求很低,现在则必须计算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从而需要更多资本金的支持。此外,为应对周期性风险,长期贷款需要更多的资本金支持,所以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和资本分配都会产生较大变化,从而影响其商业模式。同时由于协议Ⅲ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有大幅度提高,而银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资本要求的小幅度提升都会引起银行资金的巨大变动。部分自身融资能力不强的银行为了不影响资产业务的规模,将会转而寻找补充资本来源的其他途径,这势必将加速银行业的再融资、并购和业务转移的大规模出现。

第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需要各银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的识别、计量、缓释技术等方面以及前中后各个阶段的风险管理,还应强化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优化升级,培养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等。总之,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需要银行加快自身的转型,积极应对各项挑战,实现长足稳健的发展。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对美欧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等国家,由于很多银行都在危机后筹集了大量新的资本,因此新规带来的冲击会相对小一些。相比较之下,一些筹资不足的大银行或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可能面临更大压力。在协议Ⅲ的制定过程中,欧洲和美国就曾出现较大分歧。由于美国银行业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损失较大,风险资产的占比也较高,因此在危机爆发后监管层对提高资本金比率的要求也更强,从而使得银行已筹集了大量新的资本。而欧洲监管部门则主张较低的资本金比率标准,德国希望协议实施的过渡期能够延长至10年。最终,协议Ⅲ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各项标准分阶段落实,最长过渡期达8年。

总体来看,欧洲银行在经历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之后,协议Ⅲ对其产生的压力相对更大。如何增资是欧洲银行业面临的最尖锐的问题,受欧债危机的影响,无论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还是依靠国家财政筹资,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一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摩根士丹利分析师指出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未能达到新规定的标准。在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即将出台之时,德意志银行曾宣布进行至少98亿欧元(约合124亿美元)的巨额增资,这是德意志银行历年来规模最大的增资计划。目的在于收购德国邮政银行的剩余股权,从而减少其对投行业务的依赖,这无疑是加强现有的资本质量与数量,为适应新的监管法规做准备。据德国银行业协会保守估计,德国最大的十家银行将可能需要筹集1050亿欧元(约合1410亿美元)的额外资本。因此协议Ⅲ的最大反对者不是深受债务危机困扰的南欧国家,而是欧洲第一经济强国德国。这是因为德国的中小银行比例较大,60%以上是总资产不超过3亿欧元的中小型银行,而中小银行在满足协议Ⅲ新标准上的难度更大。一直以来,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大型银行低,而此次新协议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之前的2%提升到7%,对众多中小银行的冲击可想而知。

(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对亚洲银行业的影响

对于亚洲银行业来说,由于资本金比率上调的幅度远低于预期水平,同时在8年时间里分阶段执行的过渡期方式也大大缓解了压力,因此协议Ⅲ对亚洲银行业并未造成重大影响。

路透社报道,日本银行的平均普通股资本金比率为6.3%,仅稍稍低于协议Ⅲ规定的标准,加上分阶段执行的时间较长,麦格理亚洲金融研究部门主管比利表示,除非需要进行大规模并购,否则日本任何一家银行因此新规定而被迫增资或者减少风险资产的可能性很小。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发布后第二天日本数家大银行的股票价格受此消息利好影响纷纷上涨。同时韩国金融监督院也表示,新规定给银行提供了充分的调整期,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对韩国国内银行的影响十分有限。

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在参加2010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现在具体评估新规定对银行业的影响为时尚早,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实施的时间会比较长,中国具体何时实施协议Ⅲ也不能预计,但中国应立足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为参照,提升银行体系的风险监管水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顾问朱民则表示,希望新规定能够得到各国的同步执行,如果各国在同一时期执行不同的标准,将可能导致出现监管框架内的国际套利交易。

三、我国推进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进程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全球银行业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进而创建更加稳健的金融体系。协议Ⅲ通过一系列的新规定更深入更全面地评估银行风险,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资本的风险覆盖范围、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建立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将杠杆率引入监管标准、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同时还对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进行了过渡期安排。

本轮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大量吸收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地区成为会员,并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拟定过程中开始更多地关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这体现了危机之后全球金融格局的变化趋势,也表明了新兴经济体在国际金融舞台上的地位在逐步得以提升。中国银行业应充分利用这个新的国际金融平台,立足中国的现实状况,推进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

中国的现实状况是,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在不断变化并日趋严格,对目前仍然处在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实施阶段的中国银行业来说,无疑增加了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难度[11]。虽然经过多年的尝试和改革,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但银行的经营模式依然过于依赖于存贷利差,这种高资本消耗模式增强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由于在银行现实的经营活动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是相互交织而共同作用的,因此要满足新规定的要求,还需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以信用风险为核心,进一步覆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良好预警机制,加快内部评级体系、数据库系统以及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对表外业务及衍生工具的监管力度,做好银行员工的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等。中国作为新加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从而有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实施新的监管标准。同时还需充分利用8年的过渡期时间,稳步推进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6日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Ⅲ)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国两年内完成相应法规的修订工作,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为响应国际监管趋势的变化,借鉴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并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中国银监会也拟定了新的监管框架,并于2011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意见》就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指标明确了监管标准。

(1)资本充足率监管。一是更加严格地对资本进行了定义,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即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分别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是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的特性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收益具有完全自主权、没有固定期限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等。二是重新定义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扩大了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计算中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进一步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并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三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现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①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②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其中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③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2)杠杆率监管。杠杆率监管标准是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杠杆率积累。

(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一是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二是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4)流动性风险监管。主要是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根据《意见》设定的监管标准,我国已开始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采用相关指标进行监测,其中2011年第四季度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如表4-12所示:

表4-12 2011年第四季度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参与核算的机构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4]。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为:不良贷款余额,按照贷款五级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之和;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次级类贷款率,为次级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100%;可疑类贷款率,为可疑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损失类贷款率,为损失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100%;净利润,为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所得税后的当年累计利润总额;资产利润率,为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资本利润率,为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净息差,为(利息净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100%×折年系数;非利息收入占比,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的非利息收益)/营业收入×100%;成本收入比,为(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100%;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存贷比,为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核心资本,为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为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资本扣减项,为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等;表内加权风险资产,为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计算得出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外加权风险资产,为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计算得出的表外加权风险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计算得出的市场风险资本;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00%;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00%;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