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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新资本协议关于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巴塞尔协议》与新资本协议关于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巴塞尔委员会自1974年底成立以来,把主要精力放在资本充足比率的研究上。针对国际银行业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巴塞尔协议》和新资本协议从监管的角度提出银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和资本充足比率的计算方法。2.资本充足率的目标。

三、《巴塞尔协议》与新资本协议关于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

巴塞尔委员会自1974年底成立以来,把主要精力放在资本充足比率的研究上。该研究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制定银行统一的资本与风险资产计算方法和标准,规定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最低比率,以保障国际银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来消除国际银行之间造成的不平等竞争。

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后几经修改,在1997年4月颁布了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为了适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对该协议进行了彻底的修改,并提出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针对国际银行业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巴塞尔协议》和新资本协议从监管的角度提出银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和资本充足比率的计算方法。

(一)《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

1.资本的组成。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划分成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也称为一级资本,核心资本由股本金和公开储备组成,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金、重估储备金、一般储备金和一般呆账准备金、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两部分之间应维持一定的比例,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一半,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2.资本充足率的目标。要求在1990年底之前,凡参加国际清算银行清算体系的商业银行,其资本金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至少应达到统一标准的7.25%;而到1992年末,则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应少于4%。即: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

总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资产×100%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产×风险权重)×100%

         ≥8%

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100%

      =核心资本/∑(资产×风险权重)×100%≥4%

3.风险加权的计算。从上面测算公式可以看出,风险权重占据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不同的风险权重可能使银行在资本、资产总额相同的条件下资本比率不同。对此,《巴塞尔协议》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产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从“无风险”到“足风险”五级,分别设定0.10%、20%、50%和100%等风险权数加以计算确定。

有人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是世界银行业的一条“铁律”。然而,不久人们就发现,仅靠一条“铁律”——资本充足率8%是不够的。最典型的例子是著名的“里森事件”。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超过8%,1995年1月,巴林银行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1995年2月末,这家银行就破产并被接管了。这说明,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1988年版本的《巴塞尔协议》是针对当时世界债务危机制定的,有关风险资产的计量主要是评估信用风险有关的资本,而银行的风险还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他风险。实际运作中,专家们发现仅仅强调8%,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率,而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人们意识到,银行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联合所致,于是《巴塞尔协议》新版本应运而生。

(二)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

近年来,由于国际银行业风险的复杂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巴塞尔协议》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为了适应国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该协议进行彻底的修改,于1999年6月公布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2001年1月16日又发布了第二个征求意见稿。巴塞尔委员会计划在2004年正式实施。

2001年新资本协议草案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方法作了新的总结与规范,在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新资本协议认为,当今日新月异的世界需要一个有广泛基础的、灵活的资本充足性体系,为了实现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资本充足水平仍然是服务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该委员会相信达到上述目标的最佳方式有三个支柱(Pillars):最低资本要求,对资本充足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涵盖。在风险的涵盖方面,新资本协议不仅包括1988年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信用风险和1996年补充协议补充的市场风险,而且试图把其他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商誉风险)等所有的风险都包括在内。

(1)关于信用风险。首先,巴塞尔委员会对原来计算风险资产的所谓“标准方法”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将成为大多数银行计算资本要求的标准(见表6—1)。对风险的衡量不再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是经合组织成员国来区分,而是取决于合格的外部信用评估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的评估结果,对B-以下的国家、特别差国家的银行、信用非常差的公司债权、价格波动很大和风险很大的资产的风险权重可超过100%,最高可达到150%。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外部信用评估机构必须符合客观、独立、透明、可信等要求。

表6—1 不同机构的风险权数分配  单位:%

(2)关于市场风险。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资本协议的正式补充规定只对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作出规定,新资本协议将其扩大到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并建议对利率风险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应就利率风险提出资本要求。

(3)关于其他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承认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之外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商誉风险)的重要性,但是这些风险目前还很难量化。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量化提出了一些简单模型和应该考虑的问题,并相信银行能将操作风险逐步纳入资本充足性评估之中。

2.资本比率的计算。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包括信用、市场和操作性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仍旧为8%。对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协议草案提出了不同的测量方法。在新的协议中,资本充足率已不是简单地将一定的资本与资产相比较,而是将银行风险考虑在内。资本充足率使资本与风险挂钩,在不同风险项目下,充足率不同,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充足率。按照新协议,最低资本比率的分母由三个部分组成:按信用风险加权的资产总额、加上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征收的资本费的12.5倍。例如,假定一家银行有87.5亿元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亿元的市场风险资本费,2亿元的经营风险资本费,则该银行资本比率的分母为:

87.5+(1+2)×12.5=125

3.风险计量工具。新协议提供了两种更精细和更富有弹性的风险计量工具: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方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自己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巴塞尔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定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协议》实施以来,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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