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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劳务增值税征税过程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营业税的基本内容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或货物以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转让该项股权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第二节 营业税的基本内容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以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又作了具体的规定: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二)扣缴义务人

为对营业税征收发挥源泉控管作用,营业税对下列应税行为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其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具体规定如下: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有偿提供的劳务和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1.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其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3.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4.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邮政和电信。

5.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6.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9.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如下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到50%。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上按企业对象划分。如美食城,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销售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因为美食城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2.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或货物以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某酒店自制点心,既对外销售,又供应酒店内部,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合并所有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新建建筑物销售。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同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4.转让、赠送不动产。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5.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6.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但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收入。

近年来,商业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的“返利”之类经济业务屡见不鲜,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将其称为“平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定义,“平销”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自2004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取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设置了9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设置了四档比例税率,即3%、5%、8%和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决定实际适用税率(见表4-1)。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业税的减免税

营业税只对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和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做了各项减、免税规定。在营业税的减、免税中,减、免税权限高度集中于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为了贯彻国家政策,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税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对营业税的起征点、减免税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表4-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一)起征点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的范围适用于个人。

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免税项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属于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的,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各类行政性收费项目。

7.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8.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

11.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12.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13.从2005年3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新规定指出,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三)有关行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1.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

5.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6.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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