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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小城镇的自然地理特征分类

时间:2022-10-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小城镇的发展,为鼓励、促进、加快小城镇发展,相继出台了众多发展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通过政府支持和政策保障,积极引导、拉动小城镇的快速发展。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城镇发源地,设镇历史悠久。由于小城镇形成发展因素、自然地理特征及地域风俗人情等的差异,逐渐积淀了小城镇的禀赋文化。北魏太武帝时沿长城要塞设镇将镇守,并使其管辖一定的地域范围,这便是早期的军镇。

1 小城镇发展概述

抚今追昔,自1978年改革开放确立了“发展小城镇”战略,1980年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大力发展小城镇”,1998年明确了“小城镇、大战略”,以及2000年以后“健康发展小城镇”以来,小城镇建设经历了极不平凡的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发展渐进成熟,在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极大地提升了小城镇的地位和影响力。建国60多年以来,小城镇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末,全国共有建制镇19234个,比1978年增加了17061个;镇区总人口1.38亿,占村镇总人口(9.46亿)的14.6%,比1978年增加了0.85亿人;镇区总用地面积302万hm2、镇平均用地面积178hm2,比1990年分别增加了220万hm2、97hm2。小城镇建设投入不断加大,经济实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2008年末,建制镇镇区建设投入3285亿元,占村镇建设总投入(8100亿元)的40.6%,比1990年增加3219亿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0.6元,比1978年增加4627元;同时,小城镇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得到了大力改善,使居民生活方便,并具有较高的水准。

小城镇作为介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社会形态,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便开始孕育发展,而现代意义上小城镇的诞生则是在建国后。1949年至今,我国小城镇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第一,1949—1978年建国初期的农业经济主导发展时期,小城镇发展刚刚起步;第二,1978—2000年产业转型的开放时期,小城镇高速发展,数量迅速增长,规模快速扩大,城镇化加速度最大;第三,2000年至今的优化提升时期,小城镇发展相对成熟,量的扩张达到极限,以镇的等级提升、规模扩张、区域协调为发展主轴,成为城镇化进程的主力军。

发展小城镇是推进我国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小城镇的发展,为鼓励、促进、加快小城镇发展,相继出台了众多发展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通过政府支持和政策保障,积极引导、拉动小城镇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小城镇发展政策以鼓励、引导为主,使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得到蓬勃发展;21世纪后,在小城镇发展取得一定的效果后,政策转型升级惠利,通过政策推动、区域统筹,促进小城镇的结构升级。

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我国基层行政单位,小城镇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的重点关注对象,由简单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转变为复合型地域中心,成为广大农村地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管理、服务网络中心,并在相应领域内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积极发展。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自然地理环境复杂多样,不同地区自然、资源、区位、经济、政治等因素相差甚大,导致了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小城镇分布密度不同,造就小城镇量多分布面广、区域差异性大等特点,形成了形态丰富、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在改革开放短短30多年内,小城镇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尤其体现在逐渐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等方面,因此,总结小城镇的发展经验,正确认识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小城镇成长机制,对推进未来中国城镇化进程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1 小城镇发展历程

小城镇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伴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社会分工变化而产生,是人类进入文明史的标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小城镇的出现是在五代时期,而现代意义上的小城镇则是在改革开放后得到发展的,小城镇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成长,积累发展经验。根据小城镇发展受国家体制、社会形态的影响,以及小城镇自身发展速度、水平的差异,其发展历程可分为两大阶段:新中国成立前的传统发展阶段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现代发展阶段;依据发展历史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五个时期:历代封建皇朝时期、清末至解放前时期和1949—1978年农业经济主导发展时期、1978—2000年产业转型开放时期、2000年至今区域协调发展时期。

1.1.1 新中国成立前(传统发展阶段)——缓慢发展,逐渐积淀阶段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城镇发源地,设镇历史悠久。在早期,我国的镇与市之间有着严格的界线,“有商贾贸易者谓之市,设官防者谓之镇”[1],说明当时“镇”是镇守的地方,具有军事、行政的职能,而“市”仅具有经济职能,即使到唐末五代时期,县以下的镇也只有很少一部分具有工商业职能,大多数镇仍是军事驻防要地。至宋代,才逐渐出现了传统意义上的市镇、集镇。

建国前小城镇的发展可归为传统意义的发展阶段,按照国家体制及社会形态的变化,将其分为历代封建王朝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清末至解放前两个时期。这一阶段,小城镇数量不多,规模偏小,发展速度缓慢,以自组织发展为主,与周边农村地域联结发展,无明显区别。由于小城镇形成发展因素、自然地理特征及地域风俗人情等的差异,逐渐积淀了小城镇的禀赋文化。

(1) 历代封建王朝时期

“镇”一词源于北魏,当时仅是一种军事组织,指挥者为镇将,《魏书·韩均传》曾记载“设官将禁防者谓之镇”。北魏太武帝时沿长城要塞设镇将镇守,并使其管辖一定的地域范围,这便是早期的军镇。如在北魏前期,为保障都城平城的安全,在其北部边境设置有六镇:沃野(今内蒙古五原县东北)、怀朔(今内蒙古固阳县西南)、武川(今内蒙古武川县西土城)、抚冥(今内蒙古四子王旗镇东南)、柔玄(今内蒙古兴和县台基庙东北)、怀荒(今河北张北县境)。

隋唐时期。京杭大运河的开凿及人口大规模的南迁,使得长江流域种植业,尤其是商品性农业得到迅速发展,随着水运网络发展轴线的形成,出现了沿江和沿运河发展的手工业镇及河港市镇雏形,如陶瓷中心越州(今绍兴)、洪州昌南镇(今景德镇)、楚州(今淮安)及莱州(今掖县)。

五代十国时期。北方的战火始终未能平息,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南方则较为安定,农业、工商业发达,市场兴盛。这一时期,镇的设置和发展偏于内地,镇的官员为镇使,除掌握军权外,一般还握有地方实权。南方地区形成了若干个以大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区域,乡村地区则形成许多的集市

宋朝。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手工业、制造业等科学技术的发明促进了经济职能型城镇的形成和发展。镇是基层行政单位,为建制镇,《事物纪原》卷七《库务职局》:“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课者,则为镇,或以官监之”。这一时期,镇以商业集镇或手工业等专业镇为主,是农村商品交换中心和城乡物资交流的连接点。如嘉兴的濮院镇,随着丝织业的兴盛,由南宋时的草市(乡村集市)发展成为专业丝织业集镇,是专门为城市大商人收购土绢的绢庄和牙行的集聚地;这样的专业市镇还有吴江盛泽绸业镇、杭州长安米市镇(今属嘉兴海宁市)、秀州青龙航运业镇(今上海青浦北),等等。

明清时期。随着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的深入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出现了中国早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江南地区得天独厚的水运条件为商品的流通运输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使商贸业逐渐兴盛发达,并为以集市贸易为主体的商业市镇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江南市镇由此进入发展高峰,其中苏、松、杭、嘉、湖五府的市镇最具代表性。当时,绝大部分的市镇发展成为经济职能主导型市镇,是为周围农村地区提供基本经济服务的商业中心,因此,其农村腹地生产的农副产品种类决定了集市贸易的主要货源,也决定了市镇的经济特点,从而市镇发展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并逐步形成了南浔镇、乌青镇(今乌镇)、菱湖镇、震泽镇为代表的丝业市镇,濮院镇、盛泽镇、双林镇、王江泾镇为代表的绸业镇,新泾镇、鹤王市(今岳王镇)、七宝镇为代表的棉业市镇,南翔镇、罗店镇、朱家角镇、朱泾镇、枫泾镇为代表的布业市镇,枫桥市、平望镇、临平镇、硖石镇为代表的粮食业市镇等;此外,基于各地的特色,还形成有盐业、榨油业、笔业、冶业、窑业、渔业、编织业、刺绣业、海运业、造船业、制车业等特色产业市镇。苏州府是江南各府中市镇最发达的地区,当时以苏州府为中心,1~2天的船程可到达江南地区的大部分市镇,多数市镇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km,水路往返只需半日,形成了数量多且不断增长、交通方便的密集市镇网络(表1-1),江南地区由此呈现市镇繁华,民生富裕的社会景象。江南市镇网络的形成,使各个市镇连成一体,发生密切的经济联系,各自按照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促进了地区的分工协作,方便了商品的流通集散,并逐步把地区的农工商各业纳入到地域市场乃至全国市场,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随着市镇的繁荣,人口不断聚集,规模普遍得到扩大。据《明清江南市镇探微》记载,当时我国小城镇数量已达到37500 个,镇均人口约7870人;据《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叙述,乾隆九年,吴江县的市镇人口比例已高达35%,人口规模相当庞大(表1-2);据民国《双林镇志》等资料记载,湖州双林镇的人口由明初的户不过数百、口不过千余,到清初已是三千四百有奇、口二万一千有奇(表1-3)。

表1-1 明中叶以来苏州府市镇数量增长统计[2]

表1-2 明清时期吴江县各市镇户口数

表1-3 明清时期双林镇镇区人口变化

(2) 清末至解放前夕

1840年鸦片战争改变了中国的国家体制及社会形态,帝国主义的入侵、资本的输出及原材料的掠夺,使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陷入低潮,但商埠的开放、租界的设立、工矿业的开发及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促使沿海、沿江、沿公路及铁路站场地区形成了一批工矿型、交通枢纽型小城镇。如安徽蚌埠,随着铁路修建和淮河运输航运业的开发,由小镇发展成为豫东北和皖北物资集聚要地。据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和广东7省36州县地方志不完全统计,道光及道光前(1850年前)共有市镇630个,抗日战争时增加至1106个,增长了近一倍;这说明交通、科学技术、国际贸易、社会等因素的发展进步,大大促进了小城镇的发展。有关资料显示,1933年全国总人口45000万,其中大、中、小城市人口约4600万,小城镇(2500~10000人)人口约达10000万,足见小城镇地位之重要。

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首次提出城乡分治,划分标准是:府、厅、州、县所在地的城厢为城,城厢以外的集市地则以人口规模来界定,满5万者为镇,不足者设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特别市组织法》《普通市组织法》和《县组织法》,规定了其行政管辖意义,镇作为行政建制首次被列入法律。

1.1.2 新中国成立后(现代发展阶段)——渐进发展,不断优化,逐步提升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国家体制和社会形态的变化,小城镇进入了现代意义上的发展阶段,并逐步受到国家重视,地位逐渐攀升。紧随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小城镇渐进式地快速发展,不断优化完善自身,逐步提升发展质量,增强综合实力。按照产业发展特征,小城镇总体上经历了1949—1978年、1978—2000年和2000年至今三个发展时期。

1) 1949—1978年:农业经济主导发展时期

解放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国家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其产业发展以第一产业农业为主,工业化水平偏低,乡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2%以上,因而农村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农村商品流通又大大促进了农业服务型小城镇的形成和发展。这一时期,小城镇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数量、规模上的扩张上,但发展水平一般,发展速度缓慢,分布密度、职能、结构布局等无明显发展。“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城镇的发展,但三年自然灾害及“文化大革命”等严重抑制了小城镇的发展。

依据小城镇的发展状况,本时期又可进一步划分为1949—1957年和1958—1978年两个发展期。

(1) 1949—1957年,起步发展的调整期

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全国开展了土地改革和基层政权建设运动,农业生产力得到解放,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刺激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新中国的市镇建设也开始起步发展,大多处于初始创建、渐进发展的时期。

图1-1 1954年全国小城镇规模与数量构成

这一时期小城镇作为大城市周边的卫星城镇,优先在农村经济态势良好的地区兴起,其主要发展特征是地位的变更、调整及数量的变化。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强调了乡级政府组织的农村基层政权性质;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区域划分明确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镇作为县辖基层政权建制的地位得以确立。1954年我国共有小城镇5400个(表1-4),镇均人口约6000。1955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首部市镇设置法律文件——《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设镇的标准是:①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可以设置镇的建制。不是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必须是聚居人口在2000 以上,有相当数量的工商业居民,并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相当数量的工商业居民,聚居人口虽不及2000,确有必要时,亦可设置镇的建制。镇以下不再设乡。②工矿基地,规模较小、聚居人口不多,由县领导的,可设置镇的建制[3]。同时在法律上明确了建制镇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置的建制地位,并对其人口规模及非农业人口比例做出一定限制,明晰了镇的设置要求,整顿了镇的数量规模,行政管理体制日趋完善、成熟。1956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再度明确了镇的设置标准,对已有建制镇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调整,撤销了部分不合标准的镇。据统计,1957年底,我国建制镇数量锐减为3672个;“三大改造”后,1958年建制镇数量调整为3621个。在这一时期陆续出台的政策、法律法规,使小城镇逐渐步入发展正轨,规模、人口素质、产业结构等有了明显提高(图1-1,表1-4、表1-5)。

表1-4 1954年全国小城镇规模与数量构成[4]

表1-5 1949—1957年全国小城镇发展概况

续表1-5

(2) 1958—1978年,大起大落的盘旋波动期

这一时期,小城镇处于时而快速发展、时而衰落的波动发展期。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农业战线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工业发展以支援农业为前提,“以钢为纲”,期间,我国城市数量、人口规模大增,小城镇发展也进入了超速发展时期,出现了爆发性的工业化进程和超高速城镇化进程。1960—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期间,粮食减产,农业发展出现衰落,小城镇发展继而进入了萎缩期。“文革”时期,大搞“三线”建设,促进了内陆地区工业小城镇的兴起,部分集镇配置了少许公共服务设施,如供销社、农机站、中小学校、卫生院等,但大部分小城镇因商品流通不畅,衰落趋势有增无减。

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影响,建制镇数量超速增长,1961年建制镇增加至4429个。但随着其后的计划经济和政社合一体制的确立,人民公社取代了建制镇的地位,全国范围内采取计划供销、计划经济等政策和制度,城市的功能地位相对大幅度提高,部分建制镇被取缔,小城镇发展陷入了停滞、衰落状态,数量减少,如1958年,仅无锡县就撤销了48个原有建制镇。

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我国农业生产大面积减产,农业经济大幅度滑坡;同时,“大跃进”期间由于工农业比例失调,使城镇扩张速度过快,从而导致发展失衡。为提高城市、小城镇发展质量,解决相应城市就业、居住、环境等问题,国家相继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压缩城镇人口规模,提高镇设置标准,以减少建制镇数量。1958年10月中央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限制了农村人口向小城镇及城市无节制转移,埋下了当今城乡二元结构的弊端。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提高了1955年的镇设置标准:工商业和手工业相当集中、聚居人口在3000 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或者聚居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足30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确有必要由县级国家机关领导的地方,可以设置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的工商业和手工业集中地,聚居人口虽然不足3000,或者非农业人口不足70%,但是确有必要由县级国家机关领导的,也可以设置镇的建制[5]。并再一次进行了镇资格审查,压缩了小城镇数量,据统计,1962年底,建制镇数量减少为4219个。

“文革”期间大量城镇人口、青年知识分子被下放到农村,缩减了城镇人口规模,小城镇发展再一次降温;工业建设以支援农业为主导,为农业现代化服务;虽大搞“三线”建设,促进了内陆地区小城镇的形成与发展,但企业布局过于分散,抑制了工业对城镇建设促进作用的发挥,小城镇发展整体上处于停滞状态,至1978年底,全国建制镇数量缩减为2173 个,城市化率为17.92%(表1-6,图1-2)。

图1-2 1962—1978年小城镇人口构成及城市化水平

表1-6 1958—1978年全国小城镇发展概况

续表1-6

注:建制镇不含县城镇

2) 1978—2000年:产业转型开放时期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市场经济体制代替了计划经济体制,带动了城乡经济的发展,城镇的首位度得到提升。小城镇发展开始以经济建设为核心,不仅恢复了小城镇农村经济和社会服务的中心地位,而且逐渐引入现代产业,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小城镇开始进入向二、三产业转型的开放时期。主要表现在:①小城镇的数量持续上升;②镇域人口规模扩大,尤其是非农业人口比例增加;③镇区规模增大,功能结构及村镇社会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优化等。从历史看,这一时期小城镇数量增长加速度最大,是快速发展时期,乡镇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不断上升,城镇、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表1-7,图1-3至图1-8)。

2000年全国建制镇17892个,镇区总人口12267.58万,镇平均用地面积101.7 hm2,城镇化率36.22%,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7766个、6152.66万、20.22 hm2、9.81个百分点。

这一时期,小城镇的规划建设逐步受到重视,其调控、引导作用逐步加强。1993年颁布了《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建设部颁布了《村镇规划标准》,1995年出台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2000年底,部分地方着眼于区域发展,编制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约86.7%的乡镇编制了镇(乡)域总体规划,不少小城镇还编制了详细规划,合理有效地调控引导了小城镇的发展建设。

这一时期小城镇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1) 国家出台了众多确立小城镇地位、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法规。1978年宪法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镇”,取缔了乡建制,确立了镇的建制地位。1979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有计划地发展小城镇的政策。1980年联合国人居会议号召发展一种充分机动的、具有中间特性的城镇居住体系,以抗衡大城市的吸引力,并建议发展适当规模的小城镇作为农村腹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中心;我国相应提出了“控制大城市规模,大力发展小城镇”的发展方针。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政权层次分为中央、省、县、乡(包含民族乡、镇)四级,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撤销人民公社,重新恢复乡镇建制。1984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推行了镇管村模式,再次确立了乡镇的基层政权机制,放宽了设镇标准。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的发展思路。这些方针、政策和措施有力地支持了小城镇的大发展,据统计,1983年全国小城镇2968个,比1978年增加了795个,年均增加159个镇,1984年镇均人口达8418 人。

表1-7 1979—2000年全国小城镇发展概况

注:镇为建制镇,不含县城镇

图1-3 1979—2000年全国建制镇数量(个)

图1-4 1979—2000年全国城镇化水平

图1-5 1990—2000年建制镇镇区人口与用地规模

图1-6 1979—200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人均GDP

图1-7 1990—2000年东中西地区镇均用地面积(hm2)

图1-8 1990—2000年东中西地区人均用地面积(m2)

(2) 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推行及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小城镇不断完善优化自身。这一时期,小城镇不仅数量、规模增大,而且自身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生产责任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同时乡镇企业的入驻、工业小区的建设带动了农村工业化,加速了乡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从而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1984年国务院新修订的镇设置标准,放宽了人口限制;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务工、落户;1997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条例鼓励农民进城,放宽了农转非的限制,促进了农村改革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快了小城镇发展,尤其是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小城镇的发展。1984—1989年乡镇企业是推进城镇化进程的主导力量,年均设镇1500个左右,1989年乡镇企业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8%,约是1980年的2倍;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一亿多人,其中县城镇和建制镇约占吸引总人口的一半。1989—1991年平均每年转移99万农村劳动人口,年均设镇350个左右。1992—2000年进入产业转型重要时期,国家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非农产业,建制镇发展速度超前,年均设镇850个左右。

3) 2000年至今:区域协调发展时期

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突破。进入新世纪后,伴随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人均GDP从2000年的7858 元(约1000美元)上升到2010年的29748元(约2400美元),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经济发展的矛盾已经发生转变,人们温饱阶段的生理和安全需要得到满足,开始转向小康阶段的社会和尊重需要乃至富裕阶段的自我实现。2000年后我国发展重在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统筹发展。小城镇的发展不再仅是“量”的增长,更是重在“质”的变化。2002年始,国家不再批设新的建制镇,转而跨入规模扩张、综合发展水平提升阶段,城镇主导职能由生产服务、行政管理向生活、消费、社会服务转变,向更高、更远发展;小城镇由此进入区域协调发展的全面提升阶段(表1-8,图1-9至图1-14),随着中央关于发展小城镇战略的实施、区域性基础设施网络的完善、产业梯度转移的延伸和新兴产业的兴起,小城镇的发展速度加快,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将会更加凸显。小城镇发展战略思想的进一步落实。2000年后,中央陆续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发展战略;2004—2010年,国家连续七次发布了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2010年的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十二次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该文件强调要健全惠农政策体系,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改善农村民生,缩减城乡差距。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明晰了小城镇的发展地位和功能定位,再次强调了发展小城镇是实现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此,小城镇应积极吸纳众多农村人口,加快农转非进程,缓解大城市拥挤带来的各种矛盾,加快三产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基础设施建设,使之成为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磁极。“十一五”以来,国家提出了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业、农村投入和农民收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进一步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表1-8 2000—2008年全国小城镇发展概况

注:(1)镇为建制镇,不含县城镇;

图1-9 2000—2008年全国建制镇数量(个)

图1-10 2000—2008年全国城镇化水平

图1-11 2000—2008年建制镇镇区人口与用地规模

图1-12 2000—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人均GDP

图1-13 2000—2004年东中西地区镇均用地面积(hm2)

图1-14 2000—2004年东中西地区人均用地面积(m2)

小城镇发展的质量提升。2000年我国建制镇共有1.79万个、人口1.23亿,2008年建制镇共有1.92万个、人口1.38亿;建制镇镇区的平均人口规模、建成区面积由2000年的6856人、102hm2上升到2008年的7175人、178hm2。统计数据显示,“十五”“十一五”期间,我国小城镇数量增长加速度明显比20世纪80、90年代小, 2003年全国建制镇数量达到历史最多,共计20601个;与此同时,小城镇的人口和建成区规模得到持续渐进增长。 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全国的小城镇特别是发达地区的小城镇,规模、经济、设施等普遍得到大发展,上升到了一个较高的平台。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服务设施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明显改善,原有的乡镇设置数量过多、规模过小、布局欠合理等问题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促进经济统筹发展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求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的自然等因素,本着撤小并大、撤弱并强、撤劣并优的原则进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由此,小城镇数量扩张增长方式结束,发展转向以规模和效益为特征的“质”的增长模式,即集聚增长。

小城镇发展的区域统筹协调。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高速公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成使用,极大地方便了小城镇居民的出行,大大缩短了经济活动中的出行时间,迅速提升了小城镇的区位发展条件;原本交通不便的小城镇,由于交通条件的改善,密切了与区域、城市、城镇的联系,促进了其加速发展,特别是在新建的高等级公路沿线和港口、车站出现了一批快速崛起的小城镇。在城市密集地区,大城市基础设施的区域延伸,使地域内小城镇的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迅速提高,城镇与城市、小城镇与区域连接为一体,成为“同城”。通过区域基础设施网络的建设,使大量小城镇纳入中心城市“一小时交通圈”“两小时交通圈” “三小时交通圈”,小城镇由此成为区域发展的网络节点,小城镇的资源优势、文化特色、生态环境等在区域内得以充分发挥,小城镇的发展定位在区域范围内统筹确定,从而形成区域整体优势。高铁、城际铁路、区域地铁网的发展建设,小城镇将在更大的区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中西部小城镇发展加速。西部开发战略实施,全面地提高了社会服务设施、区域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质量水平,同时产业梯度转移的延伸和新兴产业的兴起,大大加快了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速度,提高了发展水平。通过西部开发,合理调整了地区经济布局,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打破了行政分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大开发战略为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小城镇,特别是县城镇和区位条件优越、资源丰富、腹地广阔、可开发建设条件较好的建制镇,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契机。

重点小城镇地位重要。作为小城镇优秀代表的“千强镇”,是小城镇社会经济实力、居民生活环境条件等综合发展水平的体现。2005年,行政区划面积仅占全国小城镇总面积2.3%、人口仅占全国小城镇总人口10%的“千强镇”,却创造了54.1%的小城镇总财政收入;镇均财政收入2.41亿元,约是全国小城镇平均水平的11倍;人均财政收入3021元,约是平均水平的5.2倍;农民人均纯收入3254.9元,是平均水平的2.2倍。其地域分布情况说明了我国东中西地带小城镇发展差异正逐渐缩小,但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实现平衡发展。“千强镇”中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城镇密集区仍占主体地位,山东、北京等北方省份的小城镇也跻身前百强。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指出要“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把有条件的东部地区中心镇、中西部地区县城和重要边境口岸逐步发展成为中小城市”。因此 “十二五”时期,小城镇仍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重点。作为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体力量之一,小城镇发展应在现有基础上,重在“质”的突破,全面提升综合发展水平。尽管当前小城镇的基础设施、环境、服务水平等与大中城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总体水平有待提高,但小城镇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在中国城镇化发展全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将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优化人口结构、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城镇化发挥巨大的能动作用。

1.2 小城镇发展政策

为鼓励、引导小城镇发展,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原则、要求等。发展政策是小城镇发展的宏观指导、调控政策,严重影响、制约小城镇的发展方向,作为发展外部动力,或促进或抑制小城镇发展。在历史原因的影响下,不同时期国家对小城镇发展持不同态度,小城镇发展政策亦不相同。1949年至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战略的要求,国家出台了多种态度倾向的发展政策:改革开放前的限制消极型——小城镇的发展地位弱,经济社会等贡献小;改革开放至二十世纪末期间的鼓励促进型——小城镇逐步受重视,国家鼓励小城镇发展;2000年后的优化惠利型——小城镇是城镇化的主力军,发展需要转型升级。

由于不同时期小城镇发展的要求各不相同,遇到的瓶颈问题各异,为解决不同领域限制门槛的矛盾,国家颁布了各类发展政策,有针对性地突破了小城镇发展障碍,促进了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政策可分为战略政策、行政管理政策、人口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社会和环保政策及规划政策等7大类。

1.2.1 战略政策

小城镇在经历了长期的自足发展后,发展特色优势逐渐显露,符合我国国情发展要求。为确立小城镇的战略地位,明确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的特色发展之路,引领小城镇未来发展方向,使之合理有序发展,国家颁布、制订了众多具有长远性、艰巨性和层次性的宏观法令性文件、制度、条例等(表1-9),即战略政策,使小城镇由基本确立为基层行政单位上升为重点发展对象。1949年后,随着小城镇循序渐进式地发展,战略政策也逐渐地由指令性计划政策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引导政策,并依据小城镇自身发展要求调整政策,科学调控小城镇的发展。

表1-9 小城镇发展的战略政策

1.2.2 行政管理政策

我国采用行政区划制度,实行省、市、县、镇分级管理的行政体制。因地理分布、民族文化、历史风俗、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小城镇发展水平、综合实力各异,为分类、有针对性地解决小城镇发展矛盾提供便捷,利于分级管理,提高小城镇综合行政服务水平,针对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国家出台了各种有关小城镇行政建制意义和设置标准层面的行政管理政策(表1-10)。改革开放打破了镇的封闭式管理体制,使之逐渐走向开放的、因地制宜的管理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小城镇的健康有序发展。

1.2.3 人口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吸引乡村人口进城务工、落户定居,促进城乡间人口资源的互换流通,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继续发挥推动城镇化的 “另一条腿”、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 “蓄水池”的作用,国家制订了一系列促进农转非的城乡融合政策(表1-11),主要包括农业人口向非农业转变、城乡户籍制度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逐渐摆脱了严格限制乡村人口进城、抑制农转非的城乡分治状态。

1.2.4 土地政策

为明确基本农田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城郊土地、小城镇建设用地等各项用地权属划分,明晰土地使用、建设审批程序等,在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的前提下,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小城镇土地集约利用;为此,国家出台了众多土地政策(表1-12),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小城镇的生产和人居环境条件。

1.2.5 产业政策

作为广大农村地区区域经济、社会服务设施等配置中心,发展小城镇关键在于繁荣城镇经济、优化产业结构。20世纪90年代后,得益于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小城镇的产业逐渐由生产向消费、服务性行业过渡,很快进入了发展高峰期。为发展小城镇的特色优势产业,避免乡镇企业分散、规模过小或产业同构等现象,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产业发展政策(表1-13),大力鼓励、支持小城镇特色支柱产业的发展,逐渐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体系。

1.2.6 社会政策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也随之不断推进,社会、环境、资源等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为此,国家出台和制定了相应的社会发展政策(表1-14),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基本迈入小康水平,以解决社会矛盾为社会发展的主轴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为原则,以缩减城乡差距、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为目的,以低碳、生态建设为前导,构建与大中小城市共同发展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小城镇。

1.2.7 规划政策

多年的建设实践表明,小城镇的自发性发展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与矛盾。如小城镇扩张“重表轻里”,土地利用强度低,造成了有限土地资源的浪费;城镇发展定位不明、方向不清、布局不合理等状况,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小城镇的未来发展。为使小城镇发展更加科学合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城镇的规划标准及相关法律、条例等(表1-15),以规范和保障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表1-10 小城镇发展的行政管理政策

表1-11 小城镇发展的人口政策

表1-12 小城镇发展的土地政策

表1-13 小城镇发展的产业政策

续表1-13

表1-14 小城镇发展的社会政策

续表1-14

表1-15 小城镇发展的规划政策

续表1-15

1.3 小城镇类型与特征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多姿多彩,资源和人口区域分布不均衡,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齐,因而分布于广袤疆土之上的小城镇,具有量多面广、区域差异性大和亦城亦乡的特征。为便于空间形态的分类研究,按小城镇的行政等级、经济区域、规模、发展重要性、主导职能、自然地理特征、与中心城市的地缘区位关系和资源依托等8个方面进行多领域、多视角分类。

1.3.1 按小城镇的行政等级分类

我国基本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自治县)、镇(乡、民族乡)四级行政管理体系。小城镇作为一定地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服务的中心,为便于分级管理,按照行政等级可将小城镇划分为区域中心——县城镇、镇域中心——建制镇、乡域中心——乡集镇和其他集镇四个等级层次(表1-16)。一般情况下,城镇行政等级层次越高,其规模和辐射影响范围就越大、经济发展水平和设施配置水平就越高。

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7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公报》,至2007年末, 全国共有县1635个,建制镇19249个,乡15120个。

表1-16 小城镇行政等级分类

1.3.2 按小城镇的经济区域分类

小城镇的发展易受人文、自然、经济等发展要素的影响,导致小城镇发展出现数量分布、规模大小及综合发展水平等区域性差异。同时由于时代发展政策的导向,如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允许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优惠互利政策多集中偏向于东部沿海开放区域,且国家的重点镇也多集中于东部地区,“天时、人和”的发展环境使得东部小城镇发展迅速,取得了重大发展绩效,加剧了东中西三大地带小城镇数量分布的区域差异性(表1-17)。

1986年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七五”计划中提出了东部沿海、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地区。东部沿海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共11个省(直辖市);中部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共10个省(自治区);西部包括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共9个省(自治区)。东部地区背负大陆,面临海洋,地势平缓,有良好的农业生产条件,水产品等资源丰富,历史悠久,地理位置优越,劳动力文化素质较高,技术力量较强,工农业基础雄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龙头作用,因此,小城镇的发展起步早、速度快、城镇化水平高;中部地区为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和矿产资源丰富,地理上承东启西,但由于交通不便,以传统农业为主,小城镇发展比东部地区相对缓慢;西部地区幅员辽阔,地势较高,地形复杂,高原、盆地、沙漠、草原相间,大部分地区高寒、缺水,不利于农作物生长,加上交通条件落后,因此,小城镇开发较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东、中部差距较大,但资源丰富,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表1-17 1978年、1992年与2000年东中西部地区小城镇数量分布

国家统计局2011年6月13号,将我国的经济区域新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共10个省(直辖市);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共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共3个省。因此,根据我国的经济区域,可将小城镇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小城镇。

根据《2010中国建制镇统计资料》,至2009年末,我国建制镇19317个,其中东部地区6126个、中部地区4978个、西部地区6772个、东北地区1441个(表1-18)。

表1-18 2009年经济区域小城镇数量分布

1.3.3 按小城镇的规模分类

小城镇的规模主要体现在人口和用地两个方面,通常以实际常住在镇区范围内的总人口数来衡量小城镇的规模。

根据《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镇区的规划规模可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表1-19)。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中国建制镇统计资料》,至2009年末,我国特大型规模城镇有695个,其中超过10万人规模的城镇162个,大型规模城镇695个,中型规模城镇3417个(表1-20、表1-21)。

表1-19 规划规模分级 (单位:人)

表1-20 2009年我国建制镇镇区人口规模分级统计表

说明:人口是指镇区常住人口

表1-21 2009年我国分经济区域建制镇镇区人口规模分级统计表 (单位:个)

说明:人口是指镇区常住人口

1.3.4 按小城镇的发展重要性分类

为体现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根据小城镇的区位、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等发展情况和发展潜力、对周边地区辐射影响作用,按照小城镇的发展重要性,将建制镇分为县城镇、中心镇和一般镇三种类型;其中县城镇和中心镇中又包含重点镇。2000年国家确立1887个重点镇,其中约2/3为县城镇,1/3为中心镇。

县城镇即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中心镇是县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对具有较好区位优势、较强经济实力、较好基础设施、较大发展潜力、对周边地区具有一定辐射力的镇可设置为中心镇,中心镇的发展目标定位为小城市,功能定位应能承担县城和县级市的副中心职能,对于确定的中心镇将重点支持其率先发展,使其成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力支撑。

要正确处理好县城镇、中心镇、一般镇的关系。一是要充分发挥县城镇的中心作用,在实现加快发展的同时,县(市)再重点培育若干中心镇,以中心带动周边,形成大中小相结合梯度发展的城镇群体。二是要努力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配套、交通方便、功能适应、环境优美、社会文明的中心镇,并充分发挥中心城镇的集聚效应、辐射效应、特色效应;一般镇要依托县城镇、中心镇发展,从而形成层次清晰、职能明确、统筹发展、联系密切的城镇群体。

1.3.5 按小城镇的主导职能分类

小城镇的职能是指小城镇本身具有的功能和应起的作用。小城镇的主导职能是满足日常运行的基本职能之外,区别于其他小城镇的特色职能。发展历史、地理区位、交通运输、资源条件等成长机制的不同决定了小城镇具有不同的职能。依据主导职能,可将小城镇分为如下9类(表1-22):

1) 行政中心小城镇

主要是指在政治功能加强基础上形成的,或是新建城镇政府落址发展起来的小城镇,一般是指县城镇。有史以来,我国小城镇发展自上而下的行政指向性十分明确,行政中心往往是一个地区先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核心的集聚点,财富和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基础设施等的集聚中心,它能辐射、影响和管辖周边隶属乡镇,促进城镇密集连片发展。因政治功能的主导,该类小城镇布局一般比较规整,规模较大,形态相对较丰富。

2) 农业服务型小城镇

主要是指以为本地农业服务为主导职能的小城镇,一般服务其本身及周边乡镇、县市域范围,甚至是更大的区域,以第一产业为主导,发展传统农业和特色农业。该类小城镇为农业发展提供相关农业生产资料耗材、农业产品贸易、农业技术服务等职能,部分小城镇利用其周边农业资源优势开发该产业链上的观光农业、生态农业等,提供旅游、高端农产品供给服务。

3) 工业主导型小城镇

以工业为主导产业的小城镇,一般是指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较高的现代工业水平,并在乡镇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地位,或依附于大型生产型项目、工矿开发基地等,并作为其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小城镇。工业主导型小城镇具有明显的工业、交通条件等指向性,一般呈组团式布局,或因政策决定、地质条件、资源分布、生产要求、技术协作等限定,具有一定随机分散性。

4) 商贸型小城镇

指以商业贸易为主、商业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小城镇。该类小城镇具有较强的市场辐射力、磁场吸引力;小城镇内部一般设有贸易市场或专业市场、转运站、仓储物流等,包含有区域内综合型和专业型生产资料、生产成品市场。商贸型小城镇具有明显的产品、资源和综合交通条件的指向性。

5) 旅游服务型小城镇

以旅游为主导产业,依附于自然或人文景观进行资源开发利用,以提供旅游服务为主的小城镇。如临近名山、名水、名城或具有特殊的地形地貌景观,供人们游山玩水、放松心情的小城镇。旅游服务型小城镇的交通运输、旅馆酒店、饮食服务、旅游工业品等产业比较发达。

6) 交通枢纽型小城镇

依托水、陆、空等一种或多种交通运输方式,借助于其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和特殊的区位优势而成为客货集散中心的小城镇。如早期以商品流通为主的河港城镇、沿海贸易城镇及近代新兴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型城镇。这些小城镇一般沿区域交通轴线、交汇地带和车站、道口、港口岸线等地段拓展。

7) 历史文化名镇

指保存文物比较丰富,或历史建筑成片集中,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历史时期地方风貌、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小城镇。

历史文化名镇由国家和地方进行分级认定。2003年后,国家住建部、文物局公布了五批共35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名镇181个。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反映着我国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文化、人文环境,具有很高的价值。

8) 其他专业型小城镇

以某种特殊专业职能、或特殊需求存在,且难以按上述类型归类的小城镇,如边贸口岸型小城镇、军事要塞型小城镇等。

9) 复合功能型小城镇

同时具备上述几种职能,功能比较齐全的小城镇多为复合型小城镇。实际上大部分小城镇往往同时兼备多重功能,特别是县城镇和中心镇一般多为复合功能型小城镇。随着全球经济、区域跨度经济的蔓延,绝大多数小城镇逐步向复合型方向发展。

表1-22 小城镇主导职能分类

续表1-22

1.3.6 按小城镇的自然地理特征分类

小城镇的地理空间分布、发育环境决定了小城镇先天的自然属性,我国自然地理环境造成了小城镇具有分布覆盖区域广、不均衡、地域空间形态差异大的特征。我国东西横跨60多个经度、5个时区,地区差异性明显,尤其表现在气候、地形地貌上。地势整体上西高东低,地形主要包括雄伟的高原、起伏的山岭、广袤的平原、低缓的丘陵、以及四周群山环抱中间低平的盆地。地势整体上西高东低,总体分为三级阶梯:东部沿海地区基本以平原、丘陵为主,水系发达;中部地区平原居多,分布有丘陵、山地,但降雨较少、水网密集度低;西部地区主要以山地、高原为主,气候干旱。人类优先选择在易于生存的平缓地貌区、河湖水系流经区等地域安寨驻扎,故居民点一般优先出现在海拔较低、地势平坦、水源丰富的平原、丘陵及河谷地带,这些居住聚落也优先发展成为小城镇。因此,我国小城镇在数量规模、空间分布密度上出现了东密西疏、南密北疏的状态,整体上东部沿海地区小城镇发育程度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水平较低,地区差异十分明显。依据1992年的相关资料分析,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带集中了75.8%的建制镇,中部地带建制镇密度是西部地带的2.64倍,东部沿海地带为中部地带的2.8倍和西部地带的7倍。

按照小城镇地形地貌特点可分为平原小城镇、山地小城镇和水乡小城镇三种类型(表1-23)。

1) 平原小城镇

平原小城镇是指海拔较低的平坦地区小的城镇。这些小城镇海拔一般在0~500m,多为沉积或冲击地层,地势平坦,地基承载力较大,适宜城镇开发建设和运营活动。我国平原主要分布在东部、中部大部分地区及沿江河、湖海的冲击地区,故小城镇的数量由东至西依次减少。

2) 山地小城镇

山地小城镇是指海拔高度在500m以上地区的小城镇。我国山地城镇分布很广,约占全国城镇总数的一半。这些小城镇较之平原地区面临复杂的自然地形、敏感的生态环境等诸多不利因素,但山地小城镇在发展中在结合地形、利用资源、保护生态以及创造空间形态和视角景观等方面有许多便利和优势条件,易形成特色。按照山地的具体地形地貌情况,山地小城镇又包括谷地、盆地、丘陵、山区等类型。

3) 水乡小城镇

水乃生命之源,自古以来人类生存对水域存在较高的依赖性,因此,凡水系流经区域、适宜人类生存的地貌区便逐步形成了大量的居民点,并随着交通、交往、经济等的繁荣发展,聚落规模的扩大,逐渐演化成为水乡小城镇。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小城镇便在河谷地带,如黄河流域。按照水域的地理属性、水与小城镇的关系,水乡小城镇包含滨水、滨湖、临海及港口小城镇等,具有明显的滨水依赖性,具体主要表现在特殊的城镇布局形态、滨水产业、景观风貌等。

表1-23 不同自然地理特征的小城镇分类

从全国范围来看,城镇发展受自然地理因素的制约,最适宜人居的地区约占国土面积的3%,其所处地域的气候、地形地貌、水资源等对城镇发展均有良好的保障;较适宜人居的地区约占22%;而较不适宜、不适宜人居的地区约占75%,这些地域主要受到气候、地形地貌、水资源等自然生态条件的限制(图1-15、图1-16,表1-24)。

图1-15 适宜人类活动生存活动空间评价图

图1-16 中国行政地域人口密度分布图

表1-24 地理因素对城市发展适宜性评价表[6]

1.3.7 按小城镇与中心城市的地缘区位关系分类

根据小城镇与中心城市的区位关系,大城市对小城镇的辐射带动影响,以及小城镇自身分布形态,可将小城镇分为近郊紧邻型、远郊轴向分布型和独立偏远型小城镇3类。

1) 近郊紧邻型小城镇

位于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处城市次区域的建制镇(图1-17)。这类小城镇与城市关系密切、功能强、特色明显、人口与用地规模大,城镇分布一般呈 “密集型”状态。由于依托中心城市,直接接受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城镇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别较小。一般中心城外围的县城镇、中心镇发展成为大城市的重要功能组团及中心,承担城市和区域的职能,每个功能组团由若干小城镇组成。

2) 远郊轴向分布型小城镇

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地处中心城市外围,依托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走廊和水、电、通信等重要区域基础设施走廊发展起来的小城镇(图1-18)。这类小城镇的分布一般多为“线轴型”的形态,如东部的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地区、山东半岛及浙江沿海等城镇密集区,中部的湘中、中原地区等省域城镇发展核心区,西部的四川盆地、关中地区等城镇密集区的小城镇。远郊轴向分布型小城镇,一般依托区域优势,围绕城市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发展特色。

图1-17 近郊紧邻型小城镇图

图1-18 远郊轴向分布型小城镇

图1-19 独立偏远型小城镇

3) 独立偏远型小城镇

分布相对独立、分散的“点状型”小城镇,一般远离中心城市,交通相对不便,基础设施欠缺,难以享受城市的辐射带动,发展相对独立(图1-19)。该类小城镇多分布于山区、边远地区、中西部一般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城镇化和现代化水平较低,难以依托区域或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一般是根据自身的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等情况发展建设。

1.3.8 按小城镇的资源依托分类

资源依托型小城镇是指围绕优势资源而展开发展建设的小城镇。促进小城镇发展的优势资源主要是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区位资源、人文资源、港口资源等。通过某些优势资源的开发,并发掘完善其相关的商业、服务业、运输流通行业等,使小城镇获得充分发展;这样的小城镇具有明显的资源、交通依赖性和地理指向性。

资源的稀缺性和独特性,常常使小城镇的发展具有鲜明的特色;资源的社会约束性,使小城镇在发展中对资源的依托必须是有一定限度的,使资源、环境的保护与利用取得统筹协调,从而使小城镇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按照小城镇发展所依托的不同资源类型可分为工矿资源型、港口资源型、旅游资源型和渔业资源型等小城镇,这些小城镇一般均因各种依托资源的随机散布形成了组团状、串珠状的城镇空间形态。

1) 工矿资源型小城镇

工矿型小城镇是指以物产资源的采掘以及发展相关产业为主导的小城镇。

工矿类别及其产业生产项目的性质、地理分布位置和生产特点以及交通运输要求等方面对小城镇的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形态起着决定性作用。工矿资源的挖掘可能造成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环境保护要求对小城镇的空间形态产生影响。

2) 港口资源型小城镇

港口小城镇是指沿通航的江、河、海岸线分布,依托港口水运资源发展相关产业的小城镇。一般是沿大型通航水系,借助于航运中转、仓储、流通等开发而成的港口小城镇。根据港口的地理位置,港口小城镇可分为海港、河港、湖港小城镇。

港口小城镇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的影响和制约。港口的航道等级、水深条件、自然灾害频率与伤害程度对小城镇的发展时序、发展定位、布局影响较大。目前,我国沿航运水系的小城镇分布密集,常形成经济或产业发展轴、带。

3) 旅游资源型小城镇

旅游型小城镇是指依托某类具有开发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观,以开发、完善相关一系列产业链而形成的小城镇。根据旅游资源的类别,旅游型小城镇可再分为历史文化型、风景型、生态型、乡村度假型、民族风情型、名人圣地型等类型。

旅游资源的类别、性质、等级、规模、分布、知名度等状况影响着小城镇发展的产业定位,资源的利用、保护、开发对空间组织的影响较大。

4) 渔业资源型小城镇

渔业资源型小城镇是指以依托水资源,进行渔业的专业生产、捕捞以及发展相关产业为主导的小城镇。

渔业资源的类别、规模、地理位置、生态环境及其相关产业的性质、生产特点以及产品交通运输要求对小城镇的产业发展、规模、布局起着决定性作用。

【注释】

[1]乾隆《吴江县志》卷4,《镇市村》。

[2]樊树志.2005.江南市镇:传统的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50.

[3]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Z].1955-06-09.

[4]汤铭潭.2004.小城镇发展与规划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5.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Z].1963-12-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5.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5—202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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