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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管理的程序

时间:2022-10-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风景园林简称中国园林。中国园林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对东西方造园理论和实践产生了系统影响。迫切需要加强对园林绿化管理问题的研究,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针对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以及建后的养护管理工程,需要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采取的发展策略和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

1 绪 论

本章导读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风景园林的类型、管理内容和风景园林管理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熟悉风景园林管理系统和管理机构;了解风景园林法规体系,风景园林管理的目标和程序。

中国风景园林简称中国园林。中国园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生命力的文化形态。中国园林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及人们对理想家园的追求而逐步成熟,成为可游、可赏、可居的体现人文精神的场所。中国园林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对东西方造园理论和实践产生了系统影响。中国积淀深厚的历史文化和钟灵毓秀的大地山川孕育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园林体系。它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丰富多彩的内容和高超的艺术水平在世界园林中独树一帜。

先秦时代,人们山水审美观念的确定。天人合一思想,君子比德思想和仙山思想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促进了中国园林的生成和发展。囿、圃、台是中国园林原始状态。山形水系是构成园林的基本骨架,在中国传统的山水园中,水因山秀,山因水活,发展成变化多样的叠山理水技艺,并成为中国园林独特的艺术特征。秦汉是中国园林发展开始阶段,宫苑这种园林类型已形成,特别是“一池三山”的山水格局,成为中国园林传统格局,一直影响至今。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园林的转折时期,受儒、释、道的影响,园林异彩纷呈,初步形成了皇家、私家、寺观园林体系。隋唐园林达到高潮高峰时期,尤其私家园林向人文园林创作方向发展,以诗入园,因园成景的作法在唐代已渐形成。宋代是中国园林的成熟期,此时文化繁昌,科技进步促进园林的发展。文人参与造园并赋予园林诗情画意,园林更加重视意境和内涵。明清时期是中国园林史上又一个高峰,园林形式更加丰富,造园技术更加成熟,促进皇家园林、私家园林和寺观园林的繁荣,出现了一批不同地域、风格迥异的园林作品,至今尚存,许多明清历史名园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清末至民国时期,随着社会形态的深刻变化和西方园林文化的影响,公园大量出现。当今为中国园林文化全面大发展时期,随着改革开放,园林迅速发展,园林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在改善生态环境,传承历史文脉,美化城市景观,促进文化交流,发挥着游憩功能,带动旅游,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在中国园林生成发展过程中,兼收并蓄,传承创新,完美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散发着文化恒久的魅力和感染力。在世界园林体系中独领风骚,是东方园林的典型代表,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园林绿化是一项重要的环境建设工程,是创建健全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作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绿地、树木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园林绿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园林绿化业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服务、生产、科研、教育等几个环节,密切相关,互相衔接,在国民经济中,形成了独立的产业体系。园林绿化管理大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研究本行业与全社会各行各业之间相互关系,通过立法、行政和宣传的手段调动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实现城市绿化规划目标。这方面的工作,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的关键,也是工作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需要着重开拓。二是研究园林绿化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供、产、销、建设、养护、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实体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投资、分配、市场、服务等手段推动产业的发展。

由于长期以来对园林绿化管理问题的研究滞后于事业的发展,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不相适应的矛盾。迫切需要加强对园林绿化管理问题的研究,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针对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以及建后的养护管理工程,需要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采取的发展策略和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

1.1 风景园林的类型

1.1.1 中国园林的类型

隋唐以后中国园林创作达到高峰时期,皇家园林、私家园林、寺观园林三大类型基本成熟。到了明清时期民间造园兴起,各地出现了不同风格的园林,形成北方园林、江南园林、岭南园林、川蜀园林、闽南园林和少数民族园林等多种地方风格,它们各具特色,风格多样,丰富多彩。全国名园林立,如颐和园、避暑山庄、拙政园、留园、十笏园、个园等。清末到民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西方园林文化的冲击,开始出现大量的公共园林,公园这种园林形态出现,如南京中山公园、北京植物园等。

1.1.2 城市绿地分类体系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各地区主要城市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并参考国外有关资料,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 85—2002,J 185—2002),将绿地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共5大类、13中类、11小类(见表1.1),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目前,此分类标准广泛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中。

表1.1 绿地分类

续表

1.1.3 城市园林绿地的类型

1)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综合公园的主要功能和内容,将其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公园5类。

(1)综合公园

综合公园具有丰富的户外游憩活动内容,适合于各种年龄和职业的居民从事一日或半日休闲的城市公园。其中优美的风景和植物可供安静地休息观赏,有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或竞赛表演;有各种展览和服务设施。综合公园的面积一般在几十万m2到几百万m2,中小城市一般有1~2处。大城市则分为全市性和区域性综合公园,一般10万~50万居民中有一处区域性公园,每个居民应拥有综合公园6 m2以上。

(2)社区公园

社区公园就是早期的居住区公园。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居民的生活范围发生着变化;另一方面是城市开发建设的多元化使开发项目的单位规模多样化,因此,使用“社区”来代替“居住区”,社区既可以从用地规模上保证覆盖面,同时强调社区体系的建立和社区文化的创造。

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居住区公园是建在居住区内,是居住区的福利设施,是居民特别是老人和儿童最常利用的公园,公园的服务半径为0.5~1.0 km,居住区公园应设在三四个小区之间,除了安静休闲绿地外,还可安排少量群众性体育活动场地,免费的游乐设施,一般要求每个居民应有1 m2以上绿地。小区游园建在居住小区中央,其服务半径0.3~0.5 km,居民不穿过城市干道即可到达,主要是满足安静休闲及儿童游戏,平均每个居民应有1 m2以上绿地。社区公园绿地属于公园性质,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必须和住宅开发配套建设并合理分布。

(3)专类公园

①动物园。饲养展览动物供公众观赏、普及科学知识并进行相关科学研究的场所。动物园的选址是大城市规划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位置一般设置在近郊,要求交通便捷,无工业污染,水质土质较好,与居民密集地区有一定距离。

②植物园。以植物引种驯化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园地,也是进行植物科学普及教育的园地。它的主要功能:收集和栽培植物、引种驯化、环境保护、综合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服务;植物知识普及、城市绿化示范;改造城市面貌、增加公共游览绿地等。此类绿地面积大,应该设置在近郊,交通要求方便,土壤条件好,水源方便。中国比较著名的植物园有:中山公园、北京植物园、庐山植物园、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等。

③历史名园。一种有悠久历史文化,有较高艺术水平,有一定保存价值,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古典园林名胜地,主要是承担参观、游览、休息等功能,此类园林我国很多,如:北京的颐和园、天坛;上海的豫园;杭州的西泠印社、虎跑;苏州的拙政园、留园、沧浪亭、网狮园;无锡寄畅园等。

④风景名胜公园。在风景名胜点、历史文化建筑物、遗址或古代园林的基础上经过整理扩建而成的公园,通过整理、扩建,提高了它们的观赏效果,也为游人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和设施。中国的风景名胜很多,如北京的长城、桂林山水、杭州西湖、安徽黄山、长江三峡、宝岛台湾的日月潭等。

⑤游乐公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随着城市的发展,许多城市都建设了大型游乐场,国家明确规定游乐园的管理权归属建设部门,将游乐场偏重单纯经济效益引向注重环境、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并要求游乐场的绿地必须大于等于65%,这有利于提高游乐场的环境质量和总体水平。

⑥其他专类公园。除儿童公园、动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外的公园,都可纳入其他专类公园。它包括:体育公园、盆景园、纪念性公园等。如扬州盆景园、北京国际雕塑园、烟台科技名人雕塑园、南京中山陵及雨花台、广州黄花岗、成都杜甫草堂、成都武侯祠、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北京水立方等。

(4)带状公园

带状公园是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的,承担着城市生态廊道的职能。它一般呈狭长形,以绿化为主,配套简单的设施,如小餐厅、茶室、小卖部、摄影部、座椅、雕塑等。如厦门海滨公园、深圳大梅沙海滨公园、福州的江滨公园等。

(5)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是分布于城市中的中小型开放式绿地,绿地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和小型沿街绿化用地。街道广场绿地是我国绿地建设中一种新的类型,是美化城市景观,降低城市建筑密度,提供市民活动、交流和避难的开发空间。小型沿街绿化用地即街头小游园,面积不大,但要求绿化率应不小于65%,它在改善城市气候、保护环境卫生、美化市容、丰富城市艺术面貌、组织城市交通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2)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包括苗圃、花圃、草圃等,不管是否归属园林部门,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花草和种子的各种圃地,均可看成是生产绿地。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生产苗木的农田、单位附属的苗圃均不能计入生产绿地,应为附属绿地。圃地是城市绿化的生产基地,城市应该在近郊开辟较大面积的绿地作为苗圃、花圃和草圃,为城市绿化培育大量的苗木、花草。有的城市的圃地是开放性的,除供应城市所需要的各种花草、树木外,还可提供市民观赏、游览,具有公共绿地的性质。

3)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是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其主要功能是改善和保护城市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减少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如防风林、固沙林、固土护坡绿化、海岸防护林、防尘减噪绿化等。

4)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见表1.2),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表1.2 附属绿地分类

(1)居住绿地

它是居住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住用地中,除居住建筑、居住区道路、教育建筑用地、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管理建筑用地外,其他的都应该用于绿化。居住绿地具有改善和保护居住区环境卫生和小气候、美化环境,为居民提供休息、交流、户外活动、体育运动、儿童游戏等功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其设施相对简单,养护管理亦简单。

(2)公共设施绿地

公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附属以上这些设施的绿地为公共设施绿地。这些公众集中活动的场所的环境绿地,成为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需要考虑人流集散、短暂休息和景观与主体建筑及周边环境的谐调,并与周边附属建筑和设施的有机结合。

(3)工业绿地

工业企业用地内的各类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仓储区绿地、生活区绿地、防护林绿地、道路绿地、厂区小游园等。对整个区内的绿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通过拆墙透绿,实现厂内厂外绿色资源的融通与共享,既拉近厂区绿化与市民生活之间的距离,使企业绿地融入到城市公共景观系统中来,又达到了“厂内绿化厂外补”的目的,使缺失的厂区绿地从另一种补足中得到新的平衡。厂区绿化主要目的是创造卫生、整洁、美观环境,它除了可以改善小气候外,应着力减少厂区内的污染,发挥减轻火灾、爆炸灾害的功能,绿化是工厂生物防治“三废”污染的主要途径。

(4)仓储绿地

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应首先满足装卸运输、通风防火等基本要求,绿化布置宜简洁美观。

(5)对外交通绿地

城市对外交通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交通绿地指的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用地内的绿地。这类绿地应该是景观上简洁淡雅,不做繁杂或过于突出的造景或装饰,避免分散车辆行人的注意力,植物绿化以减少污染和噪声。

(6)道路绿地

道路绿地是指公共道路红线范围内除铺装路面以外全部绿化及园林布置,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化的目的:改善道路的气候和卫生环境;减少污染和噪声;提高交通效率和安全;美化道路景观。

(7)市政设施绿地

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煤气、消防站、车库、公共厕所、道路照明等附属绿地,此类绿化应以卫生安全防护为主,结合市政公用设施类型,因害设防,提高防护功能。

(8)特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如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等。

5)其他绿地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这些区域能够体现出城市规划中的生态、景观、旅游、娱乐等资源状况,它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个系统的延伸,它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它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此外,园林类型还可以按国别划分,如中国园林、英国园林、法国园林、日本园林、印度园林等,在此不再一一详述。

1.2 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

1.2.1 风景园林管理

管理是实现组织目标,利用职权,统筹协调兼顾各方面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控制过程,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充满创造力的体系。风景园林管理是指为了达到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发展经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目的,对风景园林行业中的各种人类行为所进行的程序制定、执行和调节,是对整个风景园林系统进行的经济管理。风景园林行业是基础建设的重要构成之一,是以建设、维护和调整并提供技术服务为主要构成(兼文化构成)的从业人员及相关物资的系统。

1)风景园林管理系统

组织管理是一项有组织、有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其系统构成包括管理目标、管理者、被管理者、管理对象和管理中介5项要素。风景园林管理作为组织管理的一个分支,也包括上述5项要素。除此之外,必须要有一定的运行机制来保障风景园林管理的顺利进行。在风景园林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等的保障下,使运转和操作的协调,防止决策的失误,使管理发挥最大的效能并实现管理目标。通常风景园林管理系统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反馈系统和保障系统等。

①决策系统。决策系统中的筹划建设是前期管理工作,审批管理是后期管理,这是一个动态连续过程,其间包括对于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与选择。

②执行系统。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属于执行系统,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组织验收管理等。

③反馈系统。园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群众参与,以及建成后的反应反响等,都属于风景园林管理的反馈系统。这些都有助于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的顺利实施,并能进行合理的修改与完善。

④保障系统。风景园林管理系统的保障条件很多,比如组织、人员、体制、财力、物力、技术等。其中尤其以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保障最为重要,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是风景园林管理实施的基础与关键。

2)风景园林管理的特点

风景园林管理对于风景园林行业的质量保证和顺利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着与其他管理程序不同的一些特点。

①城市是风景园林行业的主要载体。园林是人们用来改善居住环境和休憩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人口增长,人类需求增加,原有环境不能满足人类发展需要;二是人类发展破坏了原有环境,而日益恶化的环境不再适宜人类的居住与休憩,必须要得到改善。而这两大因素在城市里显得更为突出,因此,风景园林行业在城市里的发展及管理就更为迫切和必须。

②园林既可能是公共产品,也可能是法人产品。所谓公共产品,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而法人产品则是依法注册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合法产品与劳务。也就是说,园林既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能由单位或个人提供,在我国目前阶段,由政府提供的园林产品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更为主要,也更为重要,因为它们除了经济效益外,更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③涉及活物管理。由于植物是风景园林行业中一种至关重要的元素,而且除此之外,动物和微生物等也经常成为风景园林行业涉及的方面,因此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大量涉及具有生命的元素,使风景园林行业与众不同。活物管理把生产建设(提供有效生产量)的过程和园林经营(提供实现效益量)的过程紧密衔接在一起。

3)风景园林系统管理机构

由管理人员形成的分工明确的合作性组织(正式组织)称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基本特征是“分层”和“协调”。分层的层次数目与有关单位的整体规模及工艺技术的复杂程度(结构)直接相关。协调程序是指下层服从上层指挥,同层之间的配合,以及上层对下层建议的反应程度,并与管理水平直接相关。

城市风景园林系统的管理机构如图1.1所示,这是一个可供参考的园林系统机构示意,其中“市园林局”是体系中的核心管理机构。

图1.1 城市风景园林系统机构示意

4)风景园林管理的内容

风景园林管理主要包括:园林质量管理、园林数量管理、园林决策管理、园林规划设计管理、绿地系统规划管理、园林评价管理、园林建设管理、园林经营管理、物资与产品管理、设备管理、活物管理、基础设施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与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大致可分为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生态管理三个方面。

(1)园林技术管理

园林技术管理是风景园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技术管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园林技术管理要求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技术秩序,保证在风景园林管理过程中符合技术规律要求,促进技术不断发展更新。园林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除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编制远中近期技术发展规划、建立技术信息和技术档案工作外,目前较为重要的是制定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组织技术革新,开展试验研究。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是进行技术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在技术管理上具有法律作用。在草拟时要以国家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既要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又要切实可行,防止脱离实际的标准和条件。

园林质量管理是园林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园林单位也要以“全面质量管理”为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在各个生产环节加强措施。园林技术人员要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密切结合当前园林实践,提出课题,组织研究,并和群众性的技术创新活动相结合,努力把科研成果转变为生产力。园林质量管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园林决策的质量管理;园林规划设计的质量管理;园林生产、建设(施工)的质量管理;园林养护的质量管理;园林经营的质量管理等。

(2)园林经济管理

园林区域作为一个行业的“产品”,既可能是公共产品(非市场性),又可能是法人产品(市场性),因此,相关产品的生产数量、质量及分配,既可能是独占性、垄断性的,也可能是市场性、竞争性的。因此,从园林的社会效益来看,其管理是非经济的。但从园林的维护、提高等各个方面的成本与收益核算来说,又是典型的经济管理。

园林作为改善居住环境和休憩环境的特种“商品”,是以建设、维护、提供环境和休憩服务的相关物资和从业人员集合,把生产建设的过程和园林经营的过程紧密衔接在一起,在基本建设中涉及绿化规划设计及植物栽植养护,而在园林服务中也涉及植物(以及动物)养护及布局调整,这与一般的产品的产销界限分明的情况有所不同,也与一般的基建和服务界限分明的情况不同,因而一个优秀的园林经营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对园林经济及技术系统具有较全面的理解。

(3)园林生态管理

生态园林不是自然的环境园林,而是园林生产体系的一种高度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是开发、改造、利用、保护园林生态系统各种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发展经济,有益社会,协调环境的生态—经济—社会的系统工程。园林的生态管理主要是管理园林生态的系统和结构,制定和实施生态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措施。根据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再生、能量转化、信息传递及物种共生等生态学规律,用系统工程最优化方法,提高太阳能的利用率、生物能的转化率和废弃物的再循环利用率。建立诸产业彼此协调结合,又各有侧重的合理生态园林系统结构;同时由于人类在园林建设中,按照对园林的特殊需求进行建设、生产、投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形成人参与的生产过程。进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相结合的经济再生产,形成不同的园林经济结构,实现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使绿色植物的初级生物能沿着食物链各个营养级进行多层次利用,形成生态系统的物能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经济系统的商品流、价值流和经济信息流,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因子相互和谐的良性循环,获得最高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2 风景园林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凡事照章依法而行,风景园林行业也不例外,规范风景园林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体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园林业健康发展、市场公正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风景园林管理者应时刻保持在政策与法制的轨道而不偏离方向,学习与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备相应的运用政策法规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

1)园林政策法规的作用

(1)规范和引导园林行为

园林政策法规为园林活动的行为规范与准则提供了模式和判断标准。符合政策并合法有效的行为将受到保护和鼓励,而违反政策和法规的无效行为则不会受到政策的支持与法律的保护,所造成的后果必然要受到相应的政策追究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园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无疑对参与园林活动的各方主体起到规范、引导、教育和威慑的作用。

(2)为园林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撑与法律保障

园林政策法规确定了园林活动开展的范畴与政策界限,明确了园林行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对园林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起到了有序的调整作用,对维护风景园林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园林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3)对园林业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国家及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园林政策与法规,确定园林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和产业政策,对园林业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把园林业纳入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之中,使园林业的发展能够起到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2)园林政策法规体系

园林是一个涉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庞大行业系统,与城市规划、城市的绿化与美化、公园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密切相关,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相联系。规范园林业正常运行的政策法规也必然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无论是作为公益事业的园林还是作为产业的园林,其自身的实践也必须依照相应的政策法规行事,园林政策法规对规范园林业的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园林建设与发展起步较晚,其政策法规体系还不是十分健全,现行园林政策法规偏向于城市绿化,亟需出台一套能够全面覆盖园林内涵的政策和法规制度。

根据园林政策法规效力的不同,其适用范围与制定主体也将不同。在各行业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基础上,园林政策法规体系可分为法律、法律性决议和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相关法规(包括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几类,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地解决园林某一特定问题,同时还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一个调控园林社会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环境。

(1)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与园林有关的法律包括了与园林有关的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与园林有关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还有与园林有关的生产、规划等方面的法律,它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统领下,各自在不同的方面共同发挥着调控与园林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强制规范性作用,以确保园林业的建设与发展在法制轨道上有序进行。与园林相关的主要法律见表1.3。

表1.3 与园林相关的主要法律

(2)法律性决议和决定

法律性决议和决定是指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确需规范的某项社会事务,或者对现有法律中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某些条款,或者对现实中已出现而法律又无明文规定的方面所作的一系列决定或决议,这种决定和决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绿化祖国作出的第一个重大决议。1982 年2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再次重申公民参加义务植树的法定义务,使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一步走上了法制轨道。但该决议更多的是一个纲领性、原则性文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因其间的条款过于原则化、口号化而导致实施过程中表现出弹性大,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存在一些法律空白。鉴于此,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陆续通过各自的《义务植树条例》,弥补了该法规作为全国立法的一些遗憾。如:《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1998-03-28颁布、1998-07-01施行)、《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2003-09-27颁布、2003-12-01施行)、《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1997-08-15颁布、1997-10-01施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03-11-27颁布、2004-01-01施行)等纷纷颁布与施行。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3)行政法规(条例)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相关行业的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是对前述两类法规的重要补充与具体化。与园林相关的主要行政法规见表1.4。

表1.4 与园林相关的主要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其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协调着广泛的行政关系。如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等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了适用于本市(省)的城市绿化条例等地方法规(表1.5)。

表1.5 部分省(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续表

另外,在城市绿线管理、名木古树保护、城市公园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许多地方政府都相继颁布并实行了一系列与园林相关的地方法规,这对建立和完善城市风景园林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效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法制保障。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制定主体涉及面很广,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极其明显,从而也导致我国行政规章的数量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与园林相关的主要行政规章见表1.6。

表1.6 与园林相关的主要行政规章

续表

1.2.3 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的关系

1)风景园林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与风景园林相关的各种具体建设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法规、准则进行。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不仅应该对风景园林建设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还应对一切符合本法规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实现对风景园林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同时,必须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

2)管理与法规的关系

从风景园林法规的作用看,它是一切建设行为和活动的依据和准则。风景园林管理一定是以相应的法规作为基本出发点,对建设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与调整,以保证风景园林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最终呈现出高质量的风景园林作品。

从风景园林管理的内容看,这是一个实践操作的过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样地,实践也是检验法规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因为从风景园林管理实践中获得的有益经验,可以促进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从而使我国的风景园林建设活动进入良性循环。

1.3 风景园林管理的目标与程序

1.3.1 风景园林管理目标的制定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坏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创建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

1)风景园林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管理是人类一种有目的活动,但是,目的只是人们的一种意识。在管理中把这种意识具体化,变为可掌握、可衡量、可操作的东西,这就是管理目标。管理目标是指人们在管理活动中,运用合理、科学的管理措施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表现为管理的目的和任务。当代行政管理的普遍特点是:管理范围不断扩展,管理内容日益复杂,管理方法更加多样,组织机构空前庞大,行政人员急剧增加,行政关系错综交织,这就需要制定科学的行政管理目标,使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循着既定的轨迹进行,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

(1)保障风景园林法律、法规的施行和政令的畅通

风景园林的法律、法规是协调风景园林建设和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政府为保证风景园林建设健康有序的进行,还适时地颁布有关的方针、政策、命令,它们都体现了公众的根本利益,是建设和管理风景园林的根本依据。风景园林管理是一项行政管理工作,不论是设计制定风景园林及其法律规范文件,还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管理,都必须依法执行。它既是管理的方法,又是管理的目的。

(2)保障风景园林综合功能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风景园林管理的任务是要不断完善和拓展风景园林功能,不断改善和优化人们的社会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环境的需要。

(3)保障各项建设纳入风景园林的轨道,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

风景园林作为一个实践过程,它包括编制、审批和实施3个环节。有了风景园林设计不等于风景园林自然而然地就会建设好,还必须通过风景园林实施管理,使各项建设遵循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

(4)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风景园林管理是城市政府的行政职能,这就要求风景园林的设计、审批和实施管理必须保障城市发展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具有公正性、效益性、民主性。对于侵犯公共利益和相关方面权益的行为必须予以制约、协调和监督,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关方面的权益不受侵犯,正确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2)制定管理目标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设定我国的风景园林管理目标,要立足于现实国情,并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和经济状况区别制定。首先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需求的内容和程度,以便根据社会和人民最急切的需要来制定目标;其次要立足于未来,对未来的情况要进行科学的预测,以保障确立的目标现在和将来对社会和人民都有利;三是要立足于自身,摸清本系统内外的现状,扬长避短、趋利避害、量力而行,增强目标的效益价值。

(2)局部服从全局原则

一些管理目标在局部看来是好的、可行的,但在全局看来弊大于利,这样的目标就不能确立,必须重新修定;一些管理目标在局部看来是不好的、不可行的,但对全局十分有利,而且至此又没有更好的目标可代替,这样的目标就必须确立,这就是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3)先进性原则

确定的管理目标要成为提高每个人热情和能力的杠杆,要使目标的承担者振奋精神。要坚持管理目标先进性的原则,必须处理好比较的问题,要开阔眼界,找到先进的真正标准。我国的风景园林管理从改革开放以来,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由于起步较晚,与许多先进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4)可行性性原则

目标的可行性来源于它的科学性。要在充分尊重现实、精确预测未来的基础上确定目标,而且还要制定完成目标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1.3.2 风景园林管理目标的实施

1)管理目标的内化

管理目标的内化是指要充分发挥管理目标的凝聚、导向、激励和评价作用,促进每个风景园林管理者,将风景园林管理目标转化为个人的理想和信念;使风景园林管理目标成为推动每个风景园林管理者发挥聪明才智和创造性的心理动力;把风景园林管理目标视为每个风景园林管理者指导工作方向的导向标和衡量工作成败的尺度。

2)管理目标的分解

一级行政组织的目标可以分解到它管辖的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目标又可分解到它包括的成员个人,分目标是综合目标的组成部分,各目标之间是互相关联的,互相依存的,同时也有着内在的从属关系,而综合目标是各个分目标有机联系的集中反映。风景园林管理工作系统是由若干承担不同任务的工作部门和不同的管理层次组成,这就需要将总目标分层次地分解、落实。通过管理目标分解,风景园林管理目标形成“分层次目标结构”,成为一种“目标—手段”链,即下一级目标是实现上一级目标的手段,近期目标是实现远期目标的手段。风景园林管理目标转化的过程,是风景园林管理目标的形态由全局到局部、由抽象到具体、由模糊到精确的运动过程。风景园林管理总目标所指出的抽象理想状态,逐渐变为具体的、短期的、可衡量的作业目标,这一过程就是目标的分解过程。风景园林管理者在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应随时考虑上一级大目标,自觉地把实现目标的管理活动看成是实现上级目标的手段,防止发生“目标置换”的错误,而其上级领导者则应注意协调在目标分解中各子目标的冲突,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1.3.3 风景园林管理的程序

风景园林的管理程序是指从项目的投资意向和投资机会选择、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项目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整个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不同性质、规模、类型的风景园林,涉及建设的复杂程度、地理位置,其程序的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但其管理程序大体相同,大体而言,风景园林管理程序可分为5个步骤,即建设申请、确定规划设计要求、方案审查、建设审批和批后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1)管理程序的必要性

管理程序是一种管理秩序,是有序化管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管理程序对于风景园林管理的必要性在于以下4个方面:

(1)管理程序能保证风景园林管理的科学化、有序化

风景园林管理有其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管理程序指导风景园林管理遵循什么方向、顺序和步骤才能实现管理的目标。风景园林管理活动是一个过程,无论是决策、控制、协调、引导、监督,还是管理的指示、规定、会议等,都是有一定程序的。风景园林管理实行程序化,可以避免受到个人意志干涉下人为的无序化冲击,使其能够按照一定的秩序有准备、有步骤、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地进行,从而保证管理活动的正常化、科学化。

(2)管理程序是实现风景园林管理法制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

风景园林管理是政府的一项职能,是权力的运用,因而是一种严肃的社会活动。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管理程序,严格、明确、具有强制性,会大大减少违法乱纪、主观蛮干现象和行为的产生,进而保障风景园林管理的法制化。

(3)管理程序能保证风景园林管理系统功能的发挥

风景园林管理是一个工作系统,只有各管理职能部门协调运作,才能发挥风景园林管理系统的整体效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风景园林管理程序是以风景园林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为中心内容的。它的确定,势必带动整个管理系统的各个部门,这就要求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权限的确定等方面从整体上加以考虑,在管理工作中从整体上加以协调,从而使风景园林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4)管理程序能保证风景园林管理效率的提高

管理高效是风景园林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它能使管理职责分明、层次清晰、环节合理,避免拖沓、模糊、重复、混乱等现象。管理程序化也便于管理人员尽快准确、有效地熟悉和掌握自己的业务,从而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

2)管理程序的设计原则

风景园林管理程序化的关键是设计管理程序。为了保证管理程序的优化,设计管理程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目的性原则

管理程序是为了实现风景园林管理目的而制定的,设计管理程序必须以管理目标为中心,服从于管理目的的要求。一是要区别风景园林管理系统中不同管理工作的特点;二是要全面分析实现管理目标涉及的有关因素、步骤和相关管理措施;三是对管理步骤有序安排,前后衔接,不可颠倒、重复。

(2)服务性原则

风景园林管理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服务的,因此,设计管理程序必须注重服务性的特点。一是尽可能简化管理程序,只保留最必要的程序;二是管理程序必须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管理程序必须具体、准确、快速,必要时除常规程序外,需设置特殊程序,是否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等;三是设计管理程序必须分析实施该程序的消耗,是否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等。

(3)系统性原则

风景园林管理程序是联结很多具体管理活动的系统,涉及许多管理内容,构成一个网络结构,绝非是一来一往的直线形式。这就要求在设计管理程序时,务必充分把握和考虑其复杂的系统结构。

(4)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所有行政管理程序的一个特点,风景园林管理程序亦然。风景园林管理程序一定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不能违背之。

3)管理程序的影响因素

风景园林管理程序是由工程项目建设自身所具有的固定性,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和不可间断性,以及建设周期长、资源占用多、建设过程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内外协作关系错综复杂等技术经济特点决定的;它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提出的,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

1.4 风景园林管理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

1.4.1 风景园林管理存在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

管理体制不顺,是造成园林绿化管理出现问题的根源。通过分析政府职能部门和园林绿化单位的内部管理机制,将存在的原因概括为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养护作业单位运行机制落后以及园林绿化管理市场开放不够3个方面。

(1)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

园林绿化的产业化、市场化进程的步伐滞缓,绿化发展的要求与风景园林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指导、管理,仍然是政府建设、政府管理、政府经营,没有从政府主导型的思路中走出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重微观管理而轻宏观管理;园林直属单位大多数为事业性质,工资靠政府财政补贴,建设靠政府基建投资,单位内部“吃大锅饭”现象普遍,发展动力不足,管理效率低下,已经阻碍和制约了风景园林行业的健康发展。

(2)养护作业管理单位运行机制落后

养护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体,养护作业单位(绿化处或园林管理处)是以财政补贴为主的单位,职工属自筹自支事业编制,由于事业费的投入非常低,甚至没有,人员开支困难,只得占用维护费用解决开支问题。同时,在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干好、干赖一个样,工作没有积极性,这种“以费养人”的运行机制已不适应园林绿化管理的发展。

另外,在城市市政管理中重建设、轻管理,对于管理养护方面的忽视导致了在养护方面投入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的不足,往往是一种被动式的养护管理。由于绿化维护经费过低,很难维持较好的绿化效果和绿化质量,严重影响了城市绿化的发展。园林绿化部门没有制定统一的养护标准,导致管理养护水平参差不齐,随意性大。

(3)园林绿化管理市场开放不够

现行的园林绿化管理模式是园林绿化行业始终处于政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垄断管理状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行业已经开始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是由于时间短,市场开放性还不够,一些地区园林养护未实行必要的准入,或者参与企业的质量不高,保证不了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保值增值,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园林绿化管理的改革发展。

2)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环节薄弱

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缺少相应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程等。随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生态环境要求的提高,1992年《城市绿化条例》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现代城市建设要求,难以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由于没有较为专业的法律法规,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没有依据,致使监督管理缺乏力度,对整个风景园林行业的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带来诸多问题。例如园林绿化施工市场管理不规范,绿化执法管理薄弱。

3)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单位缺少具备园林常识及管理技能的专业人才,缺少必要的园林机械,在绿化养护的具体操作中缺乏技术性、针对性的规范养护管理,导致不少新建的绿地植物生长不良,成活率不高,达不到预期的景观效果。在行政执法上,管理人员缺乏对相关政策条文的了解,对管理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一味地加以罚没或处罚,甚至行为蛮横,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管理手段影响了政府的信誉。

1.4.2 风景园林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风景园林管理关键要在理顺行业管理关系、实行政事分开、管建分离、管养分离、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和法规体系、提高群众参与园林绿化意识和加强法制等方面采取一些强有力的措施。

1)理顺行业管理关系

从经济属性上,可将园林绿地系统分为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园林绿地。可经营性园林绿地包括盈利性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地、动物园、植物园等;非经营性园林绿地包括道路绿地、防护园林绿地、非盈利性公园绿地等公共园林绿地。

(1)非经营性园林绿地

非经营性园林绿地主要是指承担美化环境,防灾避难,生态改善等公益性任务的园林绿地,其用途基本上是特定的,不能随意变更,提供的服务不宜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这类绿地属于纯公共产品,此类用地建设和保养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其数量和规模主要依靠政府通过税收集中支付和财政预算的方式来形成。虽然园林绿地本身是非经营性的,但是其衍生出的一些产品却是可经营的,例如园林绿地的冠名权、广告权等是可进行拍卖的,所获得的资金用于补充财政资金的不足。非经营性园林绿地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可以采取以下模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公益型资产的出资人代表,由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专业化的事业单位负责资产的监管,市场化的手段进行公益型资产的维修养护。

(2)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园林绿地

经营性园林资产主要是指城市绿地、公园等能够产生效益,其产权主体能够独自利用、其效益能够单独享有的园林资产。准经营性园林绿地是指园林经营所收取的费用不足以回收投资甚至不能够弥补运营成本的园林绿地。对于经营性园林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于园林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招投标,以一定年限的收益权作为投资的补偿。园林资源开发利用者根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和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获得开发园林资源的权利,从事园林资源开发利用,获得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政事分开

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调整管理制度,由侧重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主要进行制订与实施绿化规划,监控和引导绿化市场,制订、修订和实施绿化法规,以及发展科学技术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通过运用相应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引导市场的运行,运用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使行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规模、资源配置符合城市绿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在管理范围上,要由侧重于行政序列内的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绿地、树木的管理。在管理手段上,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逐步建立市场管理、招投标管理、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发挥对城市绿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功能。

在进行风景园林建设工程时要做到合理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严格规划审批、严格设计审核和审批制度、严把方案设计关和方案评审关、实施园林企业市场准入制、施工管理备案制和养护管理统一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或“代建制”。通过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将公共绿地的管养职责社会化。政府部门不再直接负责绿地的养护工作,而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服务企业进行绿地管养工作,并与企业签订管养合同。通过适当地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成本。维修养护承担者通过提供特定的服务,使资产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甚至改良,通过服务成本的降低和维护保养成本的降低来获得利润。政府的主要职责转变为保证资金的支付、制定养护标准并对企业的管养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如果不能达到规定的养护标准,企业应受到一定的经济惩罚,乃至被收回养护权利。

3)管建分离、管养分离

园林绿化包括城市绿化管理、监察、种植和养护等工作。在体制改革中要实现“三分开”,即事业与企业分开、管理层与作业层分开、园林绿化工程与抚育养护分开。在园林绿化管理上,把管理工作与建养任务分离,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把管理工作与建养任务分离,在种植和养护工作中要实行承包责任制,推行招标制,建立起园林绿化经营的市场竞争机制。

4)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

园林城市的成败得失,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才的有无和多少。风景园林事业所需人才是多类型、多档次的,要按所需类型、档次分别加以培养。在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过程中,要注重市场运营操作方式,规划、设计、施工等技能的培养,把握行业的动态以及其他相关知识,更要重视品德教育,使其具有创新意识和对人民有用优秀人才。要加强专业人才的责任意识,要适时地开展素质培训教育,增强个人使命感,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做到对自己、社会和他人负责。为了提高园林绿化队伍的整体层次,制定目标责任制,实行定岗定责,并运用绩效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通过采取优胜劣汰、择优录用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使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5)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和法规体系

法制建设是管理能力的建设,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新阶段,增加了“依法治绿”迫切性,需要以法制保障绿化事业的发展。面对绿化事业社会化的特点,确立绿化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各方的职责和权益,确立全社会发展绿化和维护绿化的法律保障;对新兴的、发展中的绿化产业,要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相应的中介机制、监管机制。

建立园林绿地建设和养护的相关行业标准和制度是风景园林行业管理的基础,包括施工规范、检测标准、各类绿地标准、养护标准、定额等技术法规的制定,据此对参与城市园林工程施工、监理的企业进行规范、监管,建立赏罚法规,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通过制定《园林绿化管养规范》《公园绿地管养检查验收评分表》等标准和规范对养护企业实行有效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6)提高群众参与园林绿化意识

建园林城市是一项公益事业,具有社会性、群众性,离开社会和群众的支持参与是不可能办好的。只有在法制健全的前提下,加大对群众参与园林绿化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鼓励社会全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中去,为园林绿化营造一个良好的管理氛围。

思考题

1.简述风景园林的类型。

2.简述风景园林管理的内容。

3.简述风景园林管理的特点。

4.简述风景园林法规的作用。

5.简述制定风景园林管理目标所遵循的原则。

6.简述风景园林管理程序的必要性。

7.简述风景园林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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