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6.3中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

6.3中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7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3,174条规定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者追究刑事责任。历史文化名城制度与文脉保护与发展理论深深地交织在一起,是我国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文脉思想深化,是抵御全球化浪潮、彰显城市特色的有力理论武器。批准公布了北京等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总数达到了103个。第一是梁思成论城市保护。同时认为文物保护必须借助社会宣

6.3 中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

6.3.1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之路

1)文物保护立法的肇始

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立法始于20世纪初。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设立民政部拟定《保护文物推广办法》并通令各省执行,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将“保护古迹”作为城镇乡之善举列为“自治事宜”。这也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古物、古迹保存、保护传统文化的政府法律文件。

中华民国五年(1916年)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布了《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致各省民政长训令》,同年底该部又颁布了《保存古文物暂行办法》共五条,要求各地对待古迹应一面认真调查,一面切实保管;中华民国十七年(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名胜古迹保护条例》共十条,同年设立“中央古迹保管委员会”;中华民国十九年(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护法》共十四条,明确在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等方面有价值的古物为保护对象;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年)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国民政府设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委员会组织条例》[9]

这些法令和机构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法规和国家古迹保护专业部门。由于当时时局动荡,尽管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古文物保护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从而致使这些法规基本没有得到执行,各地大量文物仍处于管理不善的状态。

2)文物保护制度的进步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战事造成的大量文物破坏及流失现象,中央人民政府从1950年起,通过颁布有关法令、法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制定全面保护文物的法规已提上日程。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国家文物保护的范围,并提出一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都由所在地、县、市人民委员会负责;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时候应当将所辖地区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规划,加以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发布的同时,还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保护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制度,将一批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石窟寺、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等公之于世,置于国家制度的保护之下。

此后于1963年颁布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法》进行修改时,补充和深化,由此建立起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代表了我国文物保护制度的进步。

3)文物保护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国家刚刚建立起来的文物保护制度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以“破四旧”为代表的一系列运动使文物古迹遭受了广泛的、前所未有的损坏,更形成了一种忽视民族传统文化、历史虚无主义的社会不良倾向,在以后的岁月中产生了长期的负面影响。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文物保护工作才得以逐步恢复。197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3,174条规定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者追究刑事责任。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强化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等文件。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奠定了国家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内的第一部法律,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尖锐、问题突出,而《文物保护法》其中的一些规定也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是一次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新的历史时期文物法制建设即将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的修改紧紧扣住这一主题,在保留原法一些原则和制度基础上,对其内容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使其更适合文物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6.3.2 以文脉思想深化保护制度建设

1)历史文化名城制度是文脉思想的深化

“历史文化名城”这个概念是我国独创的,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制度是文脉保护领域的一个进步,标志着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对城市特色和精神进行保护与弘扬。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性和原真性是城市文脉鲜活的体现,其保护和发展在理论上和方法上也是文脉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制度与文脉保护与发展理论深深地交织在一起,是我国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文脉思想深化,是抵御全球化浪潮、彰显城市特色的有力理论武器。

1982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并指出:“保护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对于继承悠久的文化遗产,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都有积极的意义。”批准公布了北京等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总数达到了103个。近30年来,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以文脉思想为统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建设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第一是梁思成论城市保护。梁思成先生是我国近代著名的建筑教育家、建筑史学家,同时又是文物保护和城市保护的先驱。他的有关北京城市的保护思想也逐渐被现代人所认知,今天看来,梁先生保护思想基本与现行的国际通行观念相吻合,即使在当时西方保护文物和历史城市整体空间格局的意识也不太清晰的情况下,他的保护思想也是十分先进的,对现在的文物和城市保护也大有裨益。

梁先生较客观地认识文物价值,确定文物保护指导思想,认为文物价值不仅在于历史、艺术、美学、文化价值,还有增加民族自信力的价值。对于文物保护已经与当代一些原则接近,认为历史建筑维修要“保存或恢复原状”,但也要凭实据而不臆测地复原设计;“保护古建筑是要使它延年益寿,不是返老还童”,反对拆旧建新、修葺一新或面目全非的修复。同时认为文物保护必须借助社会宣传、保护立法和专家的技术负责。更为重要的是梁先生文物保护的环境观念,即保护文物建筑就要保护它的环境,新建部分要与环境协调,甘当配角。

梁先生有关城市保护的观念主要体现在对北京城市规划建设的研究之中。梁先生充分而准确地把握北京城市特色与价值,认为北京城市价值不仅在于其建筑艺术,更重要的是严整的城市总体布局、道路空间和建筑之间的配合所形成的严谨秩序和整体风貌。据此对北京城市的规划建设提出了两项主要构想:一是发展新城区并保护旧城区。避开明清时代形成的老城区,在其西面设立新的行政中心的“二中心”城市布局结构。二是关于如何利用老城文化遗产,协调新旧关系。最为典型的是北京城墙存废与利用,认为应当保留利用旧城墙作为新旧区的隔离带,利用城墙及护城河绿带建成环城主体公园,利用城门和增开城门组织交通,使许多人认为阻碍城市发展的城墙成为城市一景。虽然这些想法没有实现,但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梁先生的远见卓识,梁先生的这些思想都是鲜活的文脉观。

第二是同济阮仪三的历史街区与古城镇保护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以来,同济大学以阮仪三先生为骨干的历史文化名城研究团队,通过对山西平遥以及周庄、同里、南浔、乌镇、西塘等江南水乡古镇的成功保护规划与实践探索,通过对苏州、绍兴、福州、上海等10余个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促进了我国名城古镇、历史街区保护理论体系的建构。在其专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中较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保护原则、途径、方式以及保护制度等城市保护专业技术专题,探讨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一些基本观念,为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和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是吴良镛的有机更新论。受到生态学启发,吴良镛教授提出城市保护建设的新理念,吴先生认为像自然界有机体发展变化的内在秩序一样,城市建设应该顺应与符合内在特征的有机秩序。城市保护与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性的缓慢过程,在城市中认真研究和解决每一部分的具体问题,进行小规模整治,新建部分符合原有的机理秩序。与“有机更新”论相类似的提法有“小规模改造与整治”,这些思想与文脉保护发展不谋而合,避免了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文脉断裂、错位等情况。

第四是其他城市规划实践中的理论观点。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的理论与观点主要体现在各城市保护实践中,包括技术主导型与政策主导型。其中技术主导型侧重于以城市规划与设计等专业手段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如清华大学北京北塔寺街区的城市设计保护与整治、北京什刹海鼓楼地区保护与开发、屯溪老街保护;同济大学的周庄古镇保护规划;东南大学的苏州古城9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试点研究;重庆大学的重庆磁器口街区保护规划研究;以及厦门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南京石头城墙修复、西安北院门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城市保护规划设计,丰富历史街区保护理论与手段。政策主导性则侧重于政策法规手段的文化遗产保护,如上海太平桥地区改造、哈尔滨中央大街改造工程,则为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旧城改造的运行机制。各名城的保护规划往往因地制宜,专业技术与政策法规兼顾,但保护规划也不同程度存在空洞的点、线、面形态规划的倾向,缺乏理论探索,很难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第五是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条例的要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思想也体现在一系列政府文件中。譬如,从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出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和光辉灿烂的文化”。名城的审定标准为:一是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二是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三是以文物古迹为主的文化遗产是否合理有效的使用。此外,在国务院公布的三次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通知中,还提出正确处理保护与经济发展,保护与城市建设,保护与旅游关系的要求,这对促进与加强名城保护规划工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同时从相关文件中也可以提出名城保护规划的技术政策,增强保护规划的科学性与实际指导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在这个条例出台前,不少省市根据《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已经制定了地方性保护条例。如《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年)、《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对指导本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城市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北京、苏州、西安、广州、福州、长沙等地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名城保护法方面推进迅速、效果明显。包括《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内的名城保护相关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严格执行,其他城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山西等省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在国内较早制定了一系列相关保护条例,对当地极具民族特色风情的城市文脉关系进行系统的保护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如《云南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改为《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5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1998年)等。

应该看到,发端于文物考古的保护工作从政府指导开展到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建立,虽然没有形成完善的保护理论体系,但有一批热心的专家学者,包括城市规划专家、建筑历史专家、人文学者等致力于这一工作,对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也有很多论述与精辟见解。但城市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说明构建中国特色的名城保护理论体系还尚待时日,尚需大量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10]

2)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是文脉精髓的代表和文脉的律动绝唱,一个城市的优秀历史建筑往往是所在城市的形象代表,是城市之瑰宝。它支撑起城市的文化骨架、展现着浓郁的城市特色和纯真的文脉关系,是城市之根、文脉之本和风貌之基。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就是对文脉的重点精华的保护,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也是文脉思想的制度深化。

1988年11月,由建设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重点调查优秀近代建筑物的通知》,标志着主管部门对近代建筑价值有了新的认识,逐步开始重视其保护与再利用问题。在各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开展了不同程度的近代建筑调查,经过多年努力,推荐了一批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名单。2004年3月,建设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其保护对象是由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建造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进专项立法进程,做好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规划制订的保护措施,近现代建筑保护已经成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从各地城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状况看,一些城市的近代建筑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已有一定基础,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较多的历史文化名城。上海近代建筑保护制度的建立,保护法规的制定是国内较早的实践探索。1989年上海市公布了第一批共61处优秀近代建筑,并全部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针对上海的历史文化遗存主要为近代建筑的实际情况,上海市政府于1991年底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公布第二批175处优秀近代建筑,1999年公布了第三批162处优秀近代建筑,2005年公布了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234处(740幢),至此上海的优秀历史建筑总数达到了3 632处,计2138幢,总建筑面积近400万平方米。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保护管理制度由政府规章上升至地方性法律,并借鉴了国外在历史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它标志着上海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较为完善的阶段。

2000年厦门市开始实施了《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鼓浪屿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适合近现代建筑保护客观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上,可以有自荐、推荐或调查的多种方式,确保历史建筑资源信息来源畅通;对不同类别建筑采用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等不同控制措施;对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明确限定;设立历史建筑专项资金;并明确了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厦门鼓浪屿的近现代建筑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为对国家保护法规的补充,地方性的保护制度针对本地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情况以及近现代建筑遗产的特点,采取更具灵活性的保护措施。上海、厦门、哈尔滨、武汉等城市的实践探索,对全国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立法的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3)其他专项立法和保护宣言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也是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形成的文化路线。由于长城是跨行政区的大型不可移动文物,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必须根据《文物保护法》并针对长城保护中所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制定专项法规。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并明确:“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烽火台、敌楼等。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公布。”根据条例,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各地方的保护工作[11]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200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设定、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地方法制建设的发展也是中国城市文化保护与发展的重要组成。《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1996年)、《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1997年)、《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0年)、《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0年)、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2005年)、 《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等一批专项法规的颁布和制定为世界遗产、园林、民居、历史街区、地区建筑学等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在北京召开了“机遇与共识——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研讨会”,会上通过了《北京共识》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如今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已经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事务中,并和其他国家和组织一同制定了部分重要文件,如《保护和发展历史城市国际合作苏州宣言》(1998年)、《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2004年),这些文件虽然是国际经验与智慧的结晶,也足以表明我国遗产保护还在更多地受到国际大熔炉的考验。

2005年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山西省建设厅主办的“中国古村镇保护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山西省碛口古镇召开,大会代表共同签署了《中国古镇保护与发展碛口宣言》。

2006年“4·18”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中国委员会、江苏省文物局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成功举办了“中国工业遗址保护论坛”,会议通过了《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工业遗产保护的无锡建议》,呼吁“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区别对待、合理利用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

从关注古村落、产业遗产、文化线路等新的保护对象和保护命题现象来看,我国文化保护遗产工作正在努力与国际接轨,并按照国际组织规定的保护原则和精神,处理相关热点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思想与具体行动上,也与欧美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正逐步缩小。

4)我国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的成就和问题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世界范围内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确保遗产的价值能永续保存下去,公约规定对于世界遗产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责任予以保护。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同时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签约国,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目前,我国被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已有33处[12],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位居世界第三位,这既是巨大的荣誉也是沉甸甸的历史责任。

随着我国一批批遗产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使各地“申遗”热情一再高涨,一些地方政府正在积极向“申遗”冲刺。目前全国有200多个项目有“申遗”意愿,其中列入预备申报清单的有60多个。根据“一国一项”的《凯恩斯决议》,我国完成所有项目的申报需要一个世纪。经过建设部外事司的不懈努力,在苏州2004年世界遗产大会上终于实现了突破,解除了对我国这样一个遗产大国“一国一项”的限制,这是我国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的巨大成就。对《凯恩斯决议》的突破有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维护了国家利益也对世界遗产的协调发展产生重大的作用和影响,新的《凯恩斯─苏州决议》已经成为今后推动世界遗产工作不断进步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13]

作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因为该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突出和普遍价值,不仅是对遗产地优秀文脉环境的肯定,也是对祖先所创造文明的褒奖,更重要的是作为“托管者”应实现人类文明的传承。遗产地不仅能激励民族自豪感,也是城市特色的最大体现和实现可持续的动力。在对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上,正如埃及文物管理委员会前第一主席穆巴拉克夫人所说:“我们没有理由把祖先的遗产当成商品对待,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传承人类的文明。”这也是遗产地最大的价值所在。

在成就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问题。自1985年中国成为世界遗产缔约国以来,世界遗产品牌的商业价值不断突现,“申遗”热潮席卷全国,在形形色色的“申遗”动机中,更多的是为了拿到世界遗产招牌来进行旅游项目开发,他们关注的不是世界遗产而是经济效益。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初期都曾犯过破坏文化遗产的错误,我国在处理文化遗产的问题时没有真正汲取这些教训而重蹈覆辙。一些遗产地重申报、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不讲科学盲目干现象十分严重,有相当数量的文化遗产存在着开发过度的问题。遗产地政府和管理机构把文化遗产当成了“摇钱树”,不惜以破坏文化遗产为代价,把文化遗产进行快速的“贴现”,换取暂时的经济繁荣。有的地方为发展旅游经济,将遗产作为一般经营性资产以租赁、承包、出让或入股的方式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经营。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一些旅游企业超限度地接纳游客,在文物景点内大搞商业、娱乐设施建设,使历史文化遗产因承受过重的压力遭到破坏。此外法制建设不健全、保护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重大项目决策程序不够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都普遍存在,世界文化遗产屡遭破坏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图6.7、图6.8)。

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对遗产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首先必须把遗产的保护和保存放在第一位,都应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前提,都要以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地方政府也应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认真、完全地履行申报世界遗产时的各项承诺,凡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事项,均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经依法审批,通报世界遗产委员会,坚决抵制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使用,切实保障世界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img95

图6.7 不远处的丑陋建筑直接破坏了壶口瀑布的整体美感

来源:中国国家地理选美中国特辑

6.3.3 走出文化遗产保护的误区

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历史场景的化石和既往文明历程的生动记录,具有重大历史价值;作为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对增强文化认同的凝聚力,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此外,还有维系文化传承的教育功能和满足文化多样性差异的审美价值,以及发展文化产业的资源价值。如果仅着眼于单项价值,忽略文化遗产的多重属性,就会对文化遗产的多维价值有所忽视,进而影响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全面认知和自觉性。

img96

图6.8 张家界百龙天梯对景观遗产的破坏

来源:自摄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存在许多误区,除了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薄弱(认为保护比新建麻烦、花费多、政绩不明显)、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外,最主要原因就是城市化进程中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和冲突,一些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名去迎合开发商,缺乏历史眼光的开发导致文化遗产屡遭毁损。

1)学术研究误区

受经济利益影响地方经济“绑架”的学术研究,置科学精神、学术规范和学术良心于不顾,在尚未有权威结论的情况下为地方经济鸣锣开道,学术研究打着公器的幌子,为利益所诱、迎奉屈就。在“曹操墓”事件中,地方政府因经济效益试图借曹操之名获利,一些学者和学术机构也充当急先锋,造假有违学术尊严。这种学术不端,必会影响学术和学科的发展,这是在市场经济下学者如何坚守良心和道德底线,不为利益所诱惑的大问题。学术研究为经济发展服务,但要有自身的立场和价值评判能力、超越意识和公益精神,要以学术为社会为文化遗产保护树立一道标杆。

2)市场化误区

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绝不是单纯的推动地方旅游业发展以及做大文化产业,合理开发的前提是科学保护,不能舍本求末地为追逐旅游效益而不顾社会综合效益。近年来,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吸金法宝”,虽有成功范例,但市场逐利的短视行为,往往出现背离初衷的本末倒置现象。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开发文化遗产的旗号,以GDP的名义绑架了文化遗产,在市场开发中乱象滋生。大规模的旧城改造、过度商业化的运作(改造中不合理的商业定位破坏历史环境)、超负荷的旅游发展对古迹造成的破坏、大拆大建的开发,造成传统空间、生活肌理及文脉的割裂,导致城市精神、特色和记忆的消失,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功利主义或政绩需求,让文化遗产保护处于经济发展的从属地位,官僚强势导致开发乱象增多(类似乔家大院的经历凸显了文物保护与地方政府商业化冲动之间的利益博弈),不仅劳民伤财,还使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变得“水火不容”。盲目开发导致文化遗产屡遭破坏,如平遥古城墙坍塌、福建“三坊七巷”的保护性破坏、水洗“三孔”、镇江宋元粮仓遗址、安徽泗县释迦古寺等因商业开发的系列被毁事件就是实证。

3)原真性与流变性关系失察误区

在二者的关系中,既不可机械强调“原真”,绝对排斥“流变”;也不能以不合理、非正常的“流变”破坏文化遗产的原真性。现在模仿再造“假古迹”、假冒编造“伪民俗”、借助一些所谓的传说编造假古迹的事件不断出现,出现“拆毁真文物,制造假古董”的乱象。假古董的泛滥不仅侵蚀、掠夺、浪费资源,还损毁一个区域的文化生态,破坏了文化传承与文化积累。一些决策者热衷于建造新景观,大批用现代材料、工艺堆砌起来的仿古建筑群招摇过市,这些主观意志的景观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譬如,由众多传统街道改造而成的“汉街”“宋街”“明清一条街”等,使独具特色的历史街区沦为失去真实价值和历史信息的“假古董”。

文化遗产保护在坚持“原真性”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让它有生命力,“活在民间”。现在许多古镇村落民居因发展旅游被修葺一新,却失去了原有的历史韵味,有些地方甚至将原住民全部迁出,古镇村落也随之失去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即失去了“生活真实性”。以假冒传统习俗表演来代替历史场所里的真实生活是另一种造假行为。甚至有的以流变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4)低俗化误区

低俗化蔓延背离了文化发展提升的原则。一是打着传承名人文化的旗号争夺名人故里,表面看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实际上是竞相争抢经济利益,名人故里之争中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过度追求,已然将文化遗产商品化。二是造假文物,在文化遗产地造人工赝品,凸显娱乐性;或进行过度的商业运作,使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三是盲目举办祭拜活动,缺乏严肃性,造成传统文化内涵被严重扭曲。四是有的地方肆意炒作一些负面的文化现象、历史人物和文艺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主流社会核心价值观,甚至把一些文化垃圾当作文化遗产招摇过市,致使一些文化真相在相互倾轧中变得混乱不堪、文化尊严在无序竞争中失去分量。这些低俗化误区都是为吸引眼球和满足商业利益的需要,迎合了社会上“娱乐至死”的低俗化倾向。

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着该民族对世界和自身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积淀了该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延续和发展,都离不开对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传承下来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都显现着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和审美理念,是文化传统延续和传承的重要载体,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和民族文脉的主干,只有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才能留住民族赖以生存、发展和走向未来的文化根脉。

【注释】

[1]费而登·贝纳德.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M].刘永孜,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128.

[2]各类宪章均引用自: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3]各类宪章均引用自: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4]吴良镛.国际建协《北京宪章》——建筑学的未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93.

[5]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161,158,152,169.

[6]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161,158,152,169.

[7]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161,158,152,169.

[8]李模.南非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J].西亚非洲,2009(1):76.

[9]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24.

[10]除此之外,还有郑孝夔、罗哲文、周干峙、朱自煊、董鉴鸿、王景慧、王瑞珠等专家。同时也有围绕建筑历史研究开展的古建筑保护。主要以罗哲文、王世仁先生等为代表,这是我国第一代建筑大师梁思成、刘敦桢先生的继承者。积累多年丰富而宝贵的实践经验,形成较为系统而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保护理论。对文物价值、修复方法、利用途径、文物普查与保护管理办法等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此外,北京大学的侯仁之先生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以严谨翔实的史实调查、史料研究、史址考证,梳理与揭示城市发展变迁规律。这些研究成果奠定城市保护更新的历史基础。同时各高校也掀起城市保护的研究高潮,出现一批研究生论文的科研成果。

[11]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24.

[12]费而登·贝纳德.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M].刘永孜,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129.

[13]李先逵.如何突破凯恩斯决议[J].城乡建设,200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