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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不断完善和发展。揭示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对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是在战争造成文化遗产严重毁损和流失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海牙第二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萌芽。二战对于文化遗产的严重掠夺和毁坏,在战后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加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强烈关注。

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遗产保护手段,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于20世纪50年代正式产生。在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

揭示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对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文化遗产不是一个封闭的概念,而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得到扩展。

1.文化遗产概念的确立

文化遗产的概念可追溯至近代西方考古学中出现的“文物”一词。20世纪初期出现的“文化财产”这一概念进一步扩大了“文物”的内涵。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均使用了文化财产的概念。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则使用了“cultural objects”的概念。国际法文件中的文化遗产概念是在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正式确立的。该公约第1条将文化遗产定义为:“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可见,《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文化遗产指的是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文化遗产”这个术语较新,更强调民族精神与身份承继特性,内涵更为广泛,如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文化遗产,而“文化财产”的内涵较狭窄,多指有形的文化遗产而且偏重于经济价值。

2.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

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世界文化遗产入选标准的变化推动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1975年,世界遗产委员会首次颁布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了收录《世界遗产名目》中的世界文化遗产的6条标准;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又颁布了新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制定了新的世界文化遗产入选标准。1994年操作指南在1975年操作指南的基础上新增了“技术类”遗产、“现存文化”遗产。第二阶段: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融合推动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在传统上,人们往往从“纯文化”的视角孤立地看待文化遗产,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截然分开。20世纪末期,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相互融合的观念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出现了两种新的文化遗产类型: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4]第三阶段:水下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推动了国际法中文化遗产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水下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从而将文化遗产的内涵由陆上扩展到水下,由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到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文化遗产概念的确立和发展,文化遗产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类文化遗产;[5]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遗产;[6]陆上文化遗产与水下文化遗产;可移动文化遗产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

(二)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产生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是在战争造成文化遗产严重毁损和流失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从“拿破仑战争”,到一战,再到二战,一些国家的文化遗产遭受了严重的掠夺和毁坏;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的关注不断加深,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经过萌芽、初步产生,并于20世纪50年代得以正式形成。

1.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萌芽

18世纪下半叶,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萌芽时期。“拿破仑战争”对文化遗产的掠夺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萌芽的历史原因。在历史上,战争的战胜者掠夺包括文化遗产在内的战利品是惯常的做法。古罗马人就展示掠夺而来的战利品作为庆祝胜利的一种主要方式。拿破仑继续采用古罗马时期掠夺文化遗产的做法。在一系列的战争中,掠夺了大量的艺术珍品。如巴黎的卢浮宫堆放着来自欧洲各地的艺术珍品,以至于法国人声称,“巴黎是欧洲文明的新首府”。[7]

虽然“拿破仑战争”中法国掠夺文化遗产的做法并不违反当时的国际法,但是这种对待文化遗产的野蛮行径震惊了欧洲社会,直接推动了国际法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1899年海牙和平国际会议上通过了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包含有战时文化财产保护内容的公约,它规定了禁止战时掠夺,不能没收、掠夺和摧毁文化财产等保护原则。海牙第二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萌芽。

2.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初步形成

20世纪20、30年代,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初步形成。一战对于文化遗产的毁损,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初步形成的历史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空前的灾难,世界文化遗产也遭受了严重毁损。无数历史和艺术纪念物、教堂、历史建筑、古老城镇及其存放的艺术珍品被炮火摧毁。[8]一战大量摧毁文化遗产的事实,促使国际社会制定更加系统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国际社会在战后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性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罗里奇公约》。[9]公约第1条规定了尊重和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的原则,公约要求各国政府同意采用必要的国内立法措施确保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得到保护与尊重。《罗里奇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初步形成。

3.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正式形成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正式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其标志就是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即1954年海牙公约)的通过。二战对于文化遗产的极其严重的掠夺和毁坏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正式形成的历史背景。希特勒和纳粹军队在战时对文化遗产的掠夺史无前例,给世界文化遗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掠夺和毁坏。

二战对于文化遗产的严重掠夺和毁坏,在战后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加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强烈关注。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就对于希特勒和纳粹军队毁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了追究。在纽伦堡审判中,希特勒和纳粹军队对文化遗产的掠夺、毁损成为控诉方控诉战犯的主要罪行之一。法国、苏联分别负责控诉发生在西欧、东欧国家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法国和苏联的控诉代表都在控诉书中用较大的篇幅指控了德国违反海牙公约的规定、掠夺和毁坏文化遗产的事实,并要求法庭予以惩罚。纽伦堡审判以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依据,对战争犯罪进行了惩罚,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纽伦堡审判中,战时掠夺、毁坏文化遗产的行为成为指控战争犯罪的内容,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正式形成创造了条件。[10]

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通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4年海牙公约汇集了以往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文件的成果,并有所发展。这些发展主要表现在:(1)扩大了文化财产的保护范围。与《罗里奇公约》仅仅保护部分不可移动文化财产不同,1954年海牙公约将保护范围扩大,它规定,文化财产除不可移动文化财产外,还包括可移动文化财产、保存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筑、保存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财产的纪念中心。[11](2)确立了特别保护制度。公约第8条规定了“可将一定数量的准备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用以掩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藏所、纪念物中心和其他极其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置于特别保护之下”。(3)对于“军事需要”作了明确界定和进一步的限制。总之,1954年海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战时全面保护文化财产的专门性和国际性公约,标志着武装冲突情况下文化财产国际法保护的正式形成。

(三)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

1.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发展的历史背景

20世纪中叶以来,文化遗产在国际范围内面临着严重毁损和安全威胁,促使国际社会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文化遗产,因而推进了有关文化遗产的国际法的发展。

造成文化遗产严重毁损和安全威胁的人为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文物走私、偷盗。长期以来,世界范围内文物犯罪猖獗,各类文化遗产偷盗、流失给许多国家带来无法挽救的损失。[12](2)环境污染。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已成为损害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污染主要是对固定文化遗产构成威胁。(3)社会现代化。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各种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和大型建设工程毁坏了原本保存完好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文物美术作品等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在现代观念和现代产业的猛烈冲击下,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一些民族传统工艺、传统习俗、传统服装、民间文学艺术等都面临消失的危险。(4)战争。战争是造成文化遗产毁损的最主要的原因。前南斯拉夫的科托尔的自然保护区和文化历史区都是因为战争的缘由,遭到严重毁损;众多局部地区的种族冲突、地区战乱直接威胁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安全。此外,地震、山崩、洪水、海啸等自然力对文化遗产的毁坏也不容忽视。自然力的毁坏不可预见、且往往无法被制止,对此本文不做详细探讨。

2.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发展的表现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在20世纪50年代正式形成后,经过不断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走向比较全面完善。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体系的发展

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通过后,国际上通过了一系列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文件,促进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标志着保护文化遗产的全球化行动的开始,是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又一里程碑。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补充了前一个公约未能涵盖的部分,即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这两个公约构架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框架。目前,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上,已形成了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为主体的,辅之以其他公约、宪章、宣言、政策等法律文件的比较完善的国际法律体系。

(2)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原则的发展

随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原则不断完善。20世纪70年代以前,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原真性原则、保护优先原则、国际合作原则。20世纪70年代后,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理念日趋更新的时代背景下,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原则亦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已发展成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基本原则。[13]可持续发展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的确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原则,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发展的重要标志。

(3)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范围的发展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范围经历了形成、完善的发展过程。第一,文化遗产范围的形成。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正式形成。然而,该公约规定的文化财产范围仅限于武装冲突行为对文化财产的损害和毁灭,不能涵盖文化财产损害和毁灭的全部因素。第二,文化遗产范围的初步完善。1962年《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确立了景观和遗址文化遗产保护,拓宽了文化遗产的范围。第三,文化遗产范围的全面完善。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改变了人们以往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截然分开的观念,规定了含有文化与自然两方面因素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00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从而文化遗产的范围由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可见,有关国际法关于文化遗产的范围不断扩展:一是从单一、分散的文物建筑保护发展到局部历史地段及整体村落、小镇、城市的整体性保护;二是从单纯人文保护发展到人文与自然相结合的保护,如自然与文化遗产、文化景观;三是从物质实体层面保护发展到文化层面保护,注意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历史城镇的自然环境、历史环境、人文环境的文化内涵;四是从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范围的扩展,促进了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

(4)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模式的发展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模式由单一的财产法保护模式发展成为财产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人权法、刑法的互动保护模式。20世纪50—60年代,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模式主要为单一的财产法保护模式。这一时期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将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财产加以保护。《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是第一个专门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公约,它确立了文化财产的国际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文化遗产的财产法保护模式虽然为保护文化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很多局限:如在立法价值层面,仅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未保护文化遗产的环境、生态价值;再如在保护范围方面,仅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单一的财产法保护模式得以突破,形成了财产法、环境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的互动保护。互动保护模式加大了国际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四)国际组织与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组织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直接推动者,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产生和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国际组织的巨大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创立并完善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文件基本上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通过的。第二,积极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将文化遗产保护落到实处。国际组织集中国际社会力量,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评选、考核,致力于濒危文化遗产的抢救,成效显著。

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以及其他一些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政府、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成立以前,“国际联盟”为文化遗产国际保护作了大量工作。联合国成立后,以联合国为主,形成了包括其他一些组织在内的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群体。世界遗产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46年成立,总部设在巴黎。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专门管辖世界遗产事务的权力机构——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设置了世界遗产中心(World Heritage Centre)。世界遗产委员会主要依靠三个独立的国际组织担任顾问团,对世界遗产进行评估、监控、技术支持。这三个顾问团为:国际遗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简称ICOMOS)、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简称ICCROM)、世界自然保护联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简称IUCN)。[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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