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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趋势_武大国际法评论三、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世界视野下的文化民族主义承认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必须加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国际监督和国际合作;同时强调尊重国家的文化主权。所以,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理念呈现出科学化的发展趋势。目前,文化遗产已形成了以公约为主导、辅之以其他法律文件的国际法体系。

三、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目前,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克服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弘扬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优势,以推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纵观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呈现出以下的发展趋势:

(一)保护理念科学

关于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理念,国际法学上有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之争。文化普遍主义主张: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为了全人类的利益,文化遗产应当属于最能保护好它们的国家或民族,并且应当由这些国家和民族来管理。[39]文化民族主义则主张:文化遗产只属于创造了它的民族,应当处于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当中;文化遗产只有处于其来源地,才具有最高的价值和最大的社会效益。[40]

这两个“主义”根本对立,矛盾重重。两个“主义”之争最主要体现为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一些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文学艺术收藏品,其中相当多的是通过殖民统治时期从发展中国家掠夺所得,或是通过国家任由博物馆或私人非法进口的。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和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普遍关注,文化遗产的原所有国普遍坚持文化民族主义。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化遗产的原所有国纷纷向文化遗产占有国提出恢复、归还其非法进口的文化遗产的要求,以充分实现国家对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管辖权;而很多文化遗产占有国则坚持文化普遍主义,不肯答应原所有国的要求。卢克索神庙的两柱方尖碑之一现在还矗立在巴黎的协和广场,是让它保持现状还是回到埃及?[41]谁能拥有“谢里曼黄金”?[42]这些都反映了两个“主义”矛盾。究竟是坚持哪一个主义,国际社会也莫衷一是。

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民族主义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文化普遍主义的合理之处在于坚持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其局限性在于否认文化遗产原所有国的文化主权,这是违背现代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的。文化民族主义的合理性在于强调文化主权,其局限性在于没有提出文化遗产属于全人类。[4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集合并协调了这两个主义。它主张文化遗产属于全人类,而同时又强调尊重遗产地国的主权,强调遗产地国自身独立而完整的保护系统。[4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虽然只根据现实的情况而订立准则,避开了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公约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指导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处理,而这一理念在指导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中不断得到发展。如1973年联合国第28界联大作出了《向被剥夺所有权的国家归还艺术品的决议》。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5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将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有国大会决议》,200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将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有国大会决议》的第A/RES/56/97号决议。从《世界遗产公约》到这些关于将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所有国的决议,形成了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机制的一种全新的理念,即世界视野下的文化民族主义。世界视野下的文化民族主义承认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必须加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国际监督和国际合作;同时强调尊重国家的文化主权。这一理念,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同时又克服了文化民族主义的把文化主权推向极至的倾向,符合二战后发展中国家不断崛起的政治形势,利于合理解决文化遗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利于调动各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因而,是科学合理的。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一些文化遗产的原所有国和占有国已经达成了文化财产返还的协议。[45]这一理念将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所以,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理念呈现出科学化的发展趋势。

(二)法律渊源多元化

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渊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目前,文化遗产已形成了以公约为主导、辅之以其他法律文件的国际法体系。文化遗产的渊源包括公约、建议书及其他文件、国际宪章、宣言等法律文件。公约对缔约国而言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而国际组织通过的建议书、国际宪章、宣言虽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但也有一定的规范功能,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如国际宪章一般针对专项问题进行阐述,对公约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宣言能够以鲜明的态度表达集体的愿望,同时也将公约精神广为传播。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书、国际宪章、宣言越来越多,已经远远超过公约的数目,使国际法律渊源向多元化发展。这利于文化遗产得到更加广泛的、及时的保护。

(三)保护手段趋硬化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最大缺陷就在于其缺乏强有力的保护手段,法律约束力差,以致于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严重毁坏文化遗产的行为。随着一些严重毁坏文化遗产的行为的不断出现,国际社会要求强化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手段的呼声也日显强烈,特别是要求加大文化遗产的国际刑法保护力度、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国际社会对于加强文化遗产国际刑法保护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要求将严重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只有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四种,这种规定并不能充分发挥国际刑事法院保护文化遗产的作用。在阿富汗巴米扬大佛被毁后,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即提出了设立“反人类共同遗产罪”的罪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会议议程中将构成“反人类共同遗产罪”的行为进行了初步确定。(2)要求各国国内刑法将严重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作为国际犯罪而实行普遍管辖。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宣言》明确指出,“各国应根据国际法的规定,确立有关的司法管辖权,对那些采取或下令采取蓄意破坏对人类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文化遗产,包括蓄意破坏对直接相关社区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遗产的行为的个人实行刑事制裁”,[46]同时,宣言还要求各国对其领土内的有关破坏文化遗产的个人(无论他们的国籍和行为发生在何处),实行刑事制裁。[47]当然,“反人类共同遗产罪”罪名的确认在国际法制度上还没有正式确立,各国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普遍管辖还没实现。但是,在现代国际法由任意法向强行法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国际刑法对文化遗产的更加有力的保护机制将最终确立。由此可见,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呈现出保护手段趋硬化的发展趋势。

(四)争议解决便捷化

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争议解决将向方便、快捷的方向发展。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世界上文化遗产争议众多,成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广义的文化遗产争议既包括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及非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争议。从总体上讲,文化遗产的争议解决方法包括外交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就法律解决方法而言,文化遗产争议解决的传统机制主要是诉讼。虽然,诉讼在解决文化遗产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诉讼机制程序繁琐、费时、费用高,而结果又往往不符合当事人的期望。国际社会已经在探索文化遗产争议解决的新机制。国际法协会就文化遗产归还的争议解决问题提出了新原则。新原则主张:在文化遗产归还的争议解决中,多采用一些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少采用传统的法院诉讼机制。[48]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与传统的诉讼机制相比,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保护隐私,更加灵活。目前,国际上已有一些博物馆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运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文化遗产归还引发的争议。[49]国际法协会关于文化遗产归还争议解决的新原则,同样适合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方面的争议解决。国际法协会新原则的提出及其初步的运用表明:文化遗产争议解决的新机制正在国际社会形成,文化遗产争议解决呈便捷化发展趋势。

(五)国内、国际保护机制趋同化

法律趋同化是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法机制与国际法机制也是如此。国际法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缔约国的履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要有国内法机制的跟进与配合。因此,作为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法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就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上的跟进,将公约的精神真正渗透到本国立法中去。随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机制对缔约国履行条约保障机制的健全,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的普遍关注,各国日益重视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保护。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法律体系,努力使国内法与国际法在目标、内容、措施上衔接、统一。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在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精神,不断完善本国相关的国内法体系。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文化遗产国内法机制也在与国际法机制接轨的进程中不断完善。由此可见,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法机制与国际法机制正在逐步贯穿与互动,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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