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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国际法律保护

时间:2022-04-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商标的国际法律保护品牌要走向国际,征战国际市场,还必须努力寻求国际的法律保护。该协定的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可分为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有权利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出申请,指定其他成员国予以商标保护。

第二节 商标的国际法律保护

品牌要走向国际,征战国际市场,还必须努力寻求国际的法律保护。外国名牌进入我国,往往事先就要做有关方面的法律工作,进行相关商品类别的依法注册。像在中国市场有广泛影响的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万宝路、迪斯尼的米老鼠和唐老鸭、《读者文摘》杂志、希尔顿饭店等,都依法获得了我国政府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受到了中国法律的保护。我们的品牌要走向国际市场,也要考虑寻求国际的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这是国际惯例。为了取得国外的法律保护,就需要到国外进行注册。目前到国外注册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办理国际注册;二是办理逐一国家注册。

一、马德里协定及其原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Internating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该协定曾经先后修订过6次,最近一次是1979年10月2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修订的。该协定的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到1996年4月为止,《马德里协定》共有46个成员国。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从那时开始,中国企业即可通过马德里协定在成员国之间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这条注册渠道的主要特点是办理国际注册时省钱、省力、省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中任意挑选自己需要注册的国家和地区。

《马德里协定》有下面几条原则规定:

(一)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资格是指什么人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协定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中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成员国中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法人,都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的一个条件就合乎申请人要求。

(二)原属国和所有人国家

协定第1条第3款关于原属国规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此类营业场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国家”。

这里较难理解的是特别联盟国家。特别联盟国家是由适用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所组成的,而适用协定的国家系指协定成员国,因此,协定成员国即为特别联盟国家。

所有人国家是指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或称注册人)所在的国家,亦即该所有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具有所在国家国籍的协定成员国。

(三)原属国的国家注册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准的商标国内注册。协定中称为“基础国家注册”。基础国家注册是相对于商标国际注册而言的,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基础国家注册(或申请注册)为基础,若没有这个基础,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四)基础国家注册与国际注册之间的关系

这一关系以5年为限,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基础国家注册因某种原因在原属国失去全部或部分保护,或基础国申请最后未被注册,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有关国家也相应地全部或部分(商品类别)失去保护。如果国际注册时限已满5年,国际注册与基础国家注册就相互独立了,国际注册就不再受基础国家注册的影响。

(五)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确立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就商标而言,优先权是指,同一商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6个月时间内,又向该公约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他成员国应当视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相同,即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申请人欲享有优先权的须向有关成员国声明要求优先权。我国既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中国企业在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时,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原则,使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尽早获得国际保护。

(六)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

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成员国所得到的保护,同它在那些国家直接注册所得到的保护是完全一样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可分为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

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商标一经国际注册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被指定保护的有关成员国后,该商标的指定应视同直接到这些有关国家申请;若这些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国际注册在这些有关国家所得到的保护,应视同直接得到这些国家的注册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是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获得的保护,如何扩张到有关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有权利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出申请,指定其他成员国予以商标保护。商标所有人在原属国注册商标以后,准备将商标注册延伸到马德里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可以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予以保护。如果在商标国际注册的当时未指定某些成员国予以保护,在注册以后,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申请指定有关成员国予以保护,其效力是完全一样的。

二、商标国际注册的几个问题

(一)国际局

商标国际注册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申请。国际局是马德里协定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凡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或商标所有人申请国际注册变更、续展,或变换代理人等其他有关事项,需经原属国或所有人国家主管机关上报国际局。国际局分不同情况办理上述事宜。涉及该国际注册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公告国际注册簿的登记也由国际局负责办理。

2.筹备马德里联盟大会的会议

3.筹备有关条款的修订会议。

4.为马德里联盟大会以及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小组提供秘书处。

(二)工作语言

《马德里协定》条款的实施所使用的工作语言规定为一种语言,即法语。《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协定的执行,以法语为国际局的工作语言。”

(三)商标国际注册簿

商标国际注册簿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专门为记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登记而设立的注册簿。它存放于国际局,以便能对各项登记及时进行记载。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商标国际注册。涉及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名义、地址,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商标原属国注册日期、注册号、商品和(或)服务名称及其所在的类别,原属国名称,指定保护的国家,国际注册申请号、日期、注册日期、注册号等。

2.商标国际注册的变更。

3.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

4.指定保护的驳回。

5.商标的无效决定。

6.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

7.更正。

(四)付费

商标国际注册的付费统一用瑞士法郎支付。其基本费用标准为: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彩色图样903瑞士法郎),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73瑞士法郎,超过3类以上每类商品或服务的附加费73瑞士法郎。此外,按照规定还要交一笔国家规费。中国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国家规费为:注册申请,人民币每件280元,其他申请每件150元,翻译费每件300元等。为方便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国家商标局规定,国际注册费统一缴纳人民币,由中国银行按当日汇率结算。

三、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审查和受理

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有一些基本的条件、程序和填写要求,也是需要了解的。

申请条件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在原属国取得基础国家注册,若没有取得基础国家注册,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且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超过原属国注册的商品和服务。

申请程序是指从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原属国主管机关送达国际局的过程。整个过程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从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至原属国主管机关;二是从原属国主管机关至国际局。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必须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或外文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写明代理人的中文名称及拼音(或直接注明译名)和详细地址;

4.要详细写明在基础国家注册的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国别的,即视为其声明在某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同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此外,还有一些商标设计本身方面的要求。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也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审查;二是国际局对申请所作的形式审查。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审查主要包括:基础国家注册人与商标国际注册人是否一致;国际注册申请所列商品是否为基础国家注册中所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是否确为原属国;申请人是否有权利申请;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是否附送了有关材料;是否缴纳了各项有关费用。国际局所作的审查也主要是偏重于这些方面的形式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直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受理。国际局收到了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后,即进行编号,并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后,由国际局进行公告,并通过商标所有人原属国或其代理人转发注册证。国际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即为商标国际注册日期。

四、商标国际注册的其他途径

马德里协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途径,而且是一条比较便捷的途径,但并不是唯一的途径。

与《马德里协定》并行的还有一个《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一般简称为《马德里议定书》。这个《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马德里通过,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马德里议定书》共有9个成员国,主要是以美国为首的英语国家。所以,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工作语言为法语或英语。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在议定书上签字,议定书自此在中国开始生效。在议定书国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其程序与马德里协定基本上是一样的,也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有关手续。

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分别有46个国家和9个国家,一共55个国家。企业要往这些国家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扩展市场,就必须进行逐一国家注册。所谓逐一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个国家、一个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说,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或与中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共有99个成员国,中国是其中的缔约国之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国家全部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除了这55个国家以外,还有44个国家可以通过逐一注册的途径进行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是寻求商标国际法律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和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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