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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问题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信息资源建设关系最为直接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因此,图书馆工作与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制度确实对信息资源建设起着规范作用,但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它对信息资源建设的积极的意义。

二、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建设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指导和调控,而且需要国家法律的调节与规范。与信息资源建设关系最为直接的是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信息资源建设的积极意义

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科技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目前,随着许多“边缘保护对象”,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制度就是把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享有权通过法律确认下来,以调整因智力成果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们的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而图书馆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为宗旨的。因此,图书馆工作与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密切联系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通过对各种类型的信息载体的收集、加工和整理来为社会积累和建设信息资源,其工作对象与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息息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确实对信息资源建设起着规范作用,但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它对信息资源建设的积极的意义。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刺激知识生产者的积极性,促使人们创造日益增多的精神财富,从而为信息资源建设提供丰富的文献信息源。人们从事知识生产要取得创造性的成果是相当艰苦的,然而智力成果的扩散或丢失又是极其容易的,而且成果一旦落入他人之手,便会快速地传播,被他人复制、利用,从而获得效益。知识生产者所投入的脑力和财力,却的不到公正的和应有的报偿,这就不利于甚至阻碍了人们从事智力投资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和保护知识生产者的智力成果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使知识生产者所耗费的投资得到应有的报偿,这就体现了智力劳动的重视、尊重和肯定,这就能激励知识生产者进行新的智力投资,创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而丰富的精神文化成果,正是图书馆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源头活水”。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知识成果的传播和利用,促进科技、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信息资源共享,从而使图书馆馆藏的来源更加广泛、更加丰富。图书馆收集、积累的文献信息资源,不仅有本国民族的文献,而且应该包括世界各国各民族创造的精神文化成果。但是,当文献(知识载体)作为一种能创造财富的资源被知识生产者特别是不同国度的人们所拥有时,对它的传播、利用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就不能是无条件的,而必须和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要在时间性、地域性、保护方式和范围上调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寻求一种社会公益与智力成果创造人权益的平衡,在赋予知识创造者某些专有权的同时,也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因而既能保障知识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知识成果的广泛传播和充分利用。在国际间,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各国在本国法律的基础上,通过互惠、参加国际公约、缔结双边保护协定等方式使本国国民的智力劳动成果在国外获取保护,同时也依法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的合法权益,这就为国际间知识信息资源的共享扫除了障碍,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图书馆文献收集的来源更为广泛,活动空间更为广阔。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保证了知识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从而有利于提高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质量。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仅要有广泛、丰富的文献源,而且要有高质量的文献。著作权法依法禁止假冒、抄袭、剽窃以及盗版等不正当行为,从而保证了知识产品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提高了知识产品的质量。同时,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如黄色作品,这也能从源头上保证了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纯洁性。

(二)信息资源建设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制度

传统的图书馆藏书发展的对象,大部分属于享有著作权的各种不同载体的文献,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随着电子信息资源的迅速增长和网络信息服务环境的发展,图书馆“馆藏”概念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内容已超越了传统的印刷书刊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的范畴,各种电子出版物、商用数据库的采集、组织与管理,成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资源经过图书馆的开发、组织,也成为图书馆的“虚拟馆藏”。因此,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不仅通过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取纸质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源,而且还要以购入、入网、联机使用权、租用、交换、下载等方式获取更多的电子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这样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就表现得更加复杂。

在新的信息环境中,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翻印或影印外国出版物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对国外出版物的采集和收藏是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任务。过去,由于我国没有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公民的作品在外国不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在我国也不受保护。图书情报部门为了节约外汇,往往对国外出版物无偿地、有选择地加以影印,以满足图书情报部门和读者的需要。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条约的增多,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后,国外出版的作品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影印国外出版物就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影印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不是因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是用以提供借阅,则构成侵权。因此,图书馆在采集影印国外出版物时,必须考虑避免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2.文献复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里所指的文献复制,是指作为图书馆藏书补充方式的复制。当馆藏缺乏,通过预订、选购、邮购都无法获得的重要资料(包括绝版书、孤本书、善本书、外文原版书、缺漏的报刊、其他连续出版物及重要的内部资料等),图书馆往往委托其他单位代办复制,或通过馆际互借方式由本馆自行复制。复制是图书馆获得珍贵书刊和稀缺资料的一种重要形式。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后,使用文献复制手段收集文献资料的方式受到了影响。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0条(五)款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同时,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这种复制是有严格限制的,一是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作品,非本馆收藏作品不能复制,二是数量上限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图书馆在使用复制手段收集文献时,如果并非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或者复制他馆的各类文献以增加馆藏,就会构成侵权。这还涉及图书馆协调采购外文原版期刊时也应该考虑避免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3.采购非法出版物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图书馆如果不通过正当途径购买,且明知是非法出版物(如盗版图书、盗版光盘等)而采购入藏,应视为一种间接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4.馆藏文献数字化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馆藏文献的数字化是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将本馆收藏的文献提供给更多的用户,使之更加方便、快捷地利用,以促进文献信息资源的广泛利用和共享。由于图书馆在文献数字化过程中通常采用纸质文本扫描、电子出版、汉字文本键盘录入、手写识别技术、语音识别等技术将图书、期刊、报纸等纸质文献转换成PDF、JPG、GIF或其他格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从著作权法意义来说是对原作品内容所进行的复制活动。利用数字信息出版技术,将文字、图片、图像、动画、声音等各种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信息库中,也是复制行为。因而,馆藏文献数字化的权利实质上就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经济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未得到著作权人同意,而将其作品复制(包括数字化),并将数字化产品用于商业性或大众性的经销、传播,则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明确将作品的数字化纳入了复制的范围。该规定第1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I-R0M)、交互式光盘(CI-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并在第2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因此,馆藏文献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我国数字信息资源建设必须慎重处理的问题。图书馆应高度重视和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馆藏文献资源数字化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存版本和教学科研使用的需要”。

5.数据库建设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欧盟的《数据库版权保护指令》对数据库所进行的界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数据库是一种汇编作品,在对数据信息的汇编过程中实际上是实现了一次知识的增值过程,因此完全可以享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在现代复合式图书馆信息资源体系中,数据库资源是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重要的信息资源,它不仅在信息资源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标志着信息资源建设的发展水平,而且还是图书馆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建设以及数字信息资源的采集购买或数字信息资源镜像站设立的最终结果。

图书馆数据库资源建设就内容而言包括指南性数据库和源数据库两种类型。指南性数据库主要是指图书馆开发的馆藏书目数据库、联合书目数据库以及特色文献数据库,它以揭示和报道馆藏、扩大文献利用为主要目的。此时图书馆作为数据库的生产者,客观地存在着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的问题。而源数据库则是指读者可通过此类数据库直接获取原始文献及其有关数据的数据库,这部分数据库大多是通过图书馆以购买服务权或建立数据库镜像站点等方式提供利用的信息资源,通常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由于数据库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和经济力量,而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库复制却越来越容易,所以为了协调数据库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就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许多发达国家对数据库的建设与利用提供双重保护:制止对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的部分进行摘录和/或再利用的权利;制止对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进行与对数据库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不合理地损害制作者合法利益的重复和系统地摘录或再利用的权利。各国法律都禁止第三方临时或永久性复制数据库全部或一部分。

总之,对数据库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限制主要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数据库是合法的行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数据库;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数据库,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的数据库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数据库在国内出版发行等行为,均属合理使用。

6.下载网络资源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利用网络资源充实馆藏,是新的信息环境中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下载则是利用网络资源的重要形式。图书馆可将数据(可以是整个文件、文档,甚至数据库)从主源上转移到一个外围设备上,或将文件从网络文件服务器拷贝到网络中的任一台计算机上。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大致有两类,一是社会公有信息,二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说来,这些都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他人是可以使用的,但下载时应考虑其知识产权问题:(1)版权人明确宣布不允许下载的作品及其片段,他人不可下载;(2)下载的目的、数量与对版权作品销售市场的影响。根据版权原则,下载他人作品一般只能供本人学习、研究之用,不可有商业上的目的,也不可对版权作品的潜在销售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是商业上的使用必须向版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总之,不管是作品的片段或全部,或分数次将同一作品全部下载,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4]

上述情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具有制约作用。它要求信息资源建设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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