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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数字信息资源存取的知识产权问题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是影响学术数字信息存取的一个重要因素。数字版权扩张的倾向在新的国际条约和各国新的版权法里都得到了体现,新增的向公众传播权和对技术措施予以法律保护等措施使得数字作品受到严格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对数字信息资源的存取构成了现实威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对合理使用数字信息资源的威胁。利用先进的技术措施来保护数字信息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是一个重要手段。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获取之间矛盾的恰当描述。

5.3.2 学术数字信息资源存取的知识产权问题

1.知识产权对学术数字信息资源存取的影响

知识产权是影响学术数字信息存取的一个重要因素。知识产权法授予了作者对其数字作品的复制、传播、演绎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弥补作者的创作型劳动,并鼓励有更多作品的创作,最终使得社会公众有获取更多数字信息的可能。

当前,作者对自己作品的版权有3种做法:①将作品的版权全部转交给出版社;②保留部分特定权利,比如出于教学目的复制权等;③作者完全保留对作品的所有权,并授权出版方一定的权利。这3种做法,第一种方式最为普遍,但是赋予了出版方垄断的权利,限制了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利于学术交流的正常进行;第二种方式在实施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作者很难在授权的当时就可以预料到自己以后对作品的需求;第三种方式是第一种方式的另一个极端,能够实现作者使用自己作品的最大自由权利,但易被滥用,人们只知道将自己的任何作品(甚至本身也是在他人的成果基础上的再创作)都声明为“保留所有权利”,这样的结果是使得很多优秀作品无法得到最广泛的传播,从而无法实现其最大利用价值[26]

随着数字版权日益扩张,学术交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美国“数字权利英雄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疾呼: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在网络时代已经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27]。数字版权扩张的倾向在新的国际条约和各国新的版权法里都得到了体现,新增的向公众传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和对技术措施予以法律保护等措施使得数字作品受到严格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对数字信息资源的存取构成了现实威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对合理使用数字信息资源的威胁。利用先进的技术措施来保护数字信息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是一个重要手段。加密、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技术为防止作品被他人擅自访问、复制、传播以及监督作品的使用提供了便利,但对一些合理的利用也带来限制。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也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并没有像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那样规定具体的限制和例外,比如对反向工程的例外,对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豁免等。不过,即使在美国,这些例外较之传统版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其范围也显得狭窄,特别是在个人为了学习、研究需要,通过规避技术措施而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时候,同样不在例外和豁免之列。这就使公众合理使用或获取作品和信息受到了限制。[28]

其次,知识产权的强化导致数字信息获取困难的另一个表现是,对数据库的保护延伸到了数据和信息本身。1996年的欧盟数据库指令在以版权保护的原则来保护数据库,即版权保护不及于数据和材料本身的同时,又平行设了一个数据库特殊权利,使一些投入大量人力、时间或资金却苦于无法满足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库,也可以得到保护。根据欧盟数据库指令第7条的规定,数据库制作者享有如下的专有权:①制止对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的部分进行摘录和(或)再利用的权利;②制止对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进行与对数据库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不合理地损害制作者合法利益的重复和系统地摘录或再利用的权利。虽然该指令序言第46条也指出这两个权利的存在并不导致数据库中的作品、数据和材料本身产生新权利,但是,数据库特殊权利实质上就意味着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已经延伸到了数据、材料本身。对数据库的保护虽然也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但是这种专有权的设定必然会导致数据库制作者对一些信息的垄断,使公众难以获取信息或者难以从其他不同的途径获取所需的信息[29]

鼓励创作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公众能够获取更多信息,但是知识产权的存在又必然会使公众在获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时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所以,知识产权和数字信息获取之间存在着固有的冲突。有学者说,“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30]。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获取之间矛盾的恰当描述。

2.学术数字信息资源开放存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那么,开放存取会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冲突吗?开放存取不需要版权由作者转移到出版商,作者可以长期保有版权,版权的唯一要求是保证作品的完整使用,尽可能降低读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文献的限制。这一规定与当前的版权制度并没有冲突,大多数科研人员发表研究成果并不是希望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是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传播自己的研究成果。开放存取只限于出版作者愿意提供免费使用的作品,它充分尊重作者的个人意愿。如BOAI明确指出,其提供的免费信息不包括作者未授权的作品,而只限于作者同意免费使用的作品。著名的知识产权法专家Lessig也指出:开放存取出版不是没有版权的出版,只是与传统的出版机构不同,他们使用版权法的目的在于排除人们不合法访问内容,而开放存取出版机构使用版权法的目的在于开放内容,让更多的人可以使用这些内容[31]

在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中,都在力求寻找保护作者权利和开放获取信息权利的一种平衡。主要体现在:各国知识产权法除了对所授予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专有权予以坚定的保护之外,还同时秉持着促进科技文化传播的原则。法律给予作者专有权利,是基于在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即要求禁止对作品的无偿使用和要求思想、信息的自由传递之间,达成了一种妥协[32]。像在美国版权法中存在的“获取权原则”,即版权人在依法定独占授权获取利益的同时,应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33];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都确立了产权保护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观念的所谓“IDEA/EXPRESSION”两分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作品中的事实,哪怕是作者经过艰苦劳动或研究而发现的事实,都不能获得版权保护[34]

对于数据或者事实信息的汇集而形成的作品(汇编作品),可受版权保护的是对事实的选择和编排形式而不是作品中的事实,即保护的是对事实的表达,而不是事实本身。这就避免了他人对事实信息进行利用的困难。

再者,各国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版权人专有权利的同时,都规定了对版权的限制和例外,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基本手段,以保障社会公众正常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些限制和例外主要包括版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制度等。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在上述各种措施中,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 Initiative)由于其灵活的授权机制在开放存取出版中日益得以普及。该协议是由斯坦福大学数字法律和知识产权专家领导下的创作共用组织制定的有关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的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的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

“创作共用”协议简单说来就是一种授权协议,即除特殊说明之外,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拷贝、分发(任何形式)、讲授、表演某个站点的任何作品(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该约定如下:

(1)注明出处或作者,如引用自(出处),原作者为某某。

(2)非商业用途,不能为某种利益而擅自改动或者删除作者名发表在任何商业媒体上。

3.如果基于原作品内容进行再创作,应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

在上述基本协议基础上,“创作共用”协议机制提供了由4个最常见的授权选择的组合方式。①署名(Attribution):自由使用,但是必须注明原创者姓名。②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自由使用,但是不能用于商业用途。③禁止派生(No Derivative Works):自由使用,但是读者不可更改、转变或者基于此作品重新创作新作品。④保持一致(Share Alike):自由使用,但如果读者要基于当前作品更改、更换或创作新作品,那么就应当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

“创作共用”协议为数字信息资源在网络上的传播和存取提供了一个版权识别的可行方案。当作者选择了创作共用的某种授权组合时,能获得3种不同表达方式的许可协议:①共用约定(Commons Deed):是一个简单的许可协议解释,还带有明确易懂的图标示意,让别人可以清楚地明白作者的授权。②法律文本(Legal Code):这是关于协议的完整的法律文本,可以作为发生版权纠纷时的法律依据。③数字代码(Digital Code):这是电脑可以解析的协议编码,帮助搜索引擎或者其他应用确认作者的作品和使用条款。这样一来,作者可以在自己的数字作品中包含一个创作共用的图标,这个图标按钮会链接到共用条约页面,这样,全世界都可以知道数字作品采用了哪种许可协议,如果发现破坏许可协议的行为,可以按照版权侵犯的基准去诉讼。例如图5.1为PLoS采用“创作共用”协议的示图。

现在许多流行的网页能自动识别网页源代码中关于“创作共用”协议的信息,并将该网页所采用的授权方式图标以及图标组合显示在浏览器状态栏中。这个过程是:浏览器快速扫描页面源代码,找到协议的内容,比如所采用的授权,以及这些授权的网络标准地址等,然后将相应的图标显示在状态栏,同时激活浏览器工具栏中的CC按钮,用户可以通过点击这个按钮查看有关此网页更详细的CC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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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PLoS采用的“创作共用”协议

对每个网页来讲,需要在每一个存放作品的HTML页面代码中插入有关CC的标记,其源代码如下(下划线部分是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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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也开发了相应的工具挖掘经“创作共用”授权的作品。例如雅虎的Creative Commons搜寻,以及Google的高级搜索功能。

国外使用“创作共用”许可协议的著作已经有很多了。最近,Creative Commons主席Lawrence Lessig的新书《Free Culture》就是采用“创作共用”的协议(署名非商业用途)以免费的形式允许读者自由下载阅读和传播其电子版,经过在网络上的人际传播,这本书不仅掀起了一番下载热潮,并也由此激起了更多的关于创作共用这种版权处理方式的讨论。根据中国博客网报道:科普作家Cory Doctorow把自己的新作《Down and Out in the Magic Kingdom Whuffie Ring》按照“创作共用”(CC)授权免费下载。Marck Cooper把新书《媒体控制和数字信息时代的民主》也采用了CC协议,同时在Amazon上出售。伯克利音乐学院的“Berklee Shares”亦采用CC协议。

许多OA期刊出版机构在对OA期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么直接采纳了创作共用协议,比如PLoS(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要么在创作共用协议的基础上颁布了自己的授权协议,比如BMC(BioMed Central)。PLoS将创作共用协议应用于该机构出版的所有作品。PLoS指出,提出创作共用协议的目的本身就在于使对各种类型的原创作品的开放访问和免费使用更加方便,并且该协议已经被许多作者所接受。直接将创作共用协议应用到PLoS期刊,可以为作者和希望使用作品的用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从而确保在使作品成为自由访问和免费获取的同时允许作者保留相应的权利[36]。BMC在其版权说明中对于研究性论文有以下规定[37]:①在由BMC出版的任何一份期刊中的任何一篇研究性论文的版权都由作者本人保留;②作者授权BMC一份协议,允许出版该论文,并且承认BMC是该论文的首家出版机构;③作者也可以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自由地使用该论文,只要使用者保证论文的完整性、注明引文细节和首家出版机构的相关信息;④《BMC版权和授权协议》(BioMed Central copyright and license agreement)对研究性论文出版的相关条款做了正式规定。其中,《BMC版权和授权协议》完全是在创作共用协议基础上形成的[38]

国外许多大型网站也采用了“创作共用”协议,诞生于1996年的美国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http://www.archive.org)是一家非赢利性的信息资源数据库,面向全球用户免费、公开其收集的全部互联网信息资源。该网站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有了“创作共用”协议。该机构收藏部主任斯图尔特·希非说:“我们现在有三分之二的内容来自于创作共用协议的许可。而任何人到我们的图书馆,不是进行借与还,而是下载、复制然后使用。我们强调人类知识的普遍可获得性,通过协议许可来实现知识共享,并保证分享知识的免费性。我们现在已经创造了这样一个全球的网络,使人们合法地获得、方便地使用他们所要的信息。其内容包括影像、教育课程、软件、图书和网页等等。在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的过程中,创作共用协议发挥了很大作用,由于有了创作共用的许可,我们可以发送、允许别人复制这些信息。现在创作共用协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多年的收集工作中,广播、电视、教育各个行业使用创作共用协议的年增长率是300%。”[39]

在科普教育方面,国外的网站也走在应用创作共用协议的前列。互联网上著名的课程网页——麻省理工学院开放式课程网页上存放了大量的免费教学课件,使数以万计的教学人员受益匪浅。还有维基百科、维基地理等众多的Wiki站点使用了该协议,在普及科学知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看到,创作共用协议的应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其当初针对数字图片、音乐、文学作品范围,扩大到科研信息领域。基于此,为了推动创作共用协议在科研信息领域的应用,创作共用组织正在针对学术研究内容制定专门的“科学共用”(Science Commons)协议[40]。Lessig指出,制定创作共用协议的初衷是用于网络上大量存在的图片、音乐和图像等文献类型,但很快被学术出版所接纳,PLOS和BMC都采纳了该协议[41]。为了制定更能满足科研人员的这种需求的协议,作为创作共用组织的一项新项目,“科学共用”在2005年正式启动。它的使命就是通过使科研人员更加方便地使用论文、数据以及其他类型文献,更加方便地同他人进行知识共享,从而鼓励科学创新。与创作共用协议一样,科学共用协议也是基于现行的版权法和专利法的规定,以用于排除学术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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