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数字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时间:2022-08-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数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不仅类型多样,涉及网络图书、音乐、电影、软件等,并且诉讼案件逐年增加,赔偿金额不断增高。文化企业要谋求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数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与法律界为文化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法律环境,而文化企业也要有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意识与办法,否则容易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直接受害者。

三、数字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文化产业是一个高盈利性的产业,数字内容又具有易复制性与传播的迅捷性。一些文化企业的创意或技术成果,遭受了他人的恶意侵权;而一些文化企业则由于知识产权观念淡薄,在文化产品的研发或营销过程中,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数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不仅类型多样,涉及网络图书、音乐、电影、软件等,并且诉讼案件逐年增加,赔偿金额不断增高。

在数字图书领域,侵犯作者版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北京书生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上,登载了知识产权法律专家郑成思的未经授权的8本图书,侵犯了郑成思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4年4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中心办公室研究人员将书生公司起诉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法院判决书生公司赔偿研究人员5.6万余元。2006年2月,由于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Apa-bi数字图书馆资源平台收录清华大学教授黄延复的《二三十年代清华校园文化》一书,但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黄延复一纸诉状将方正电子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3月,又有一位知名作者杜昌维将方正电子推上被告席,理由同样是方正电子旗下的方正数字图书馆侵犯了其作品《医院法律管理及权益维护》一书的著作权[33]。2006年6月,法国一出版集团将Google告上巴黎一家法院,指控后者将图书数字化,并提供用户在线阅读的做法是一种盗版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的知识产权[34]。此外,“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国知网”、“中国数字图书馆”都曾因侵犯著作者知识产权的原因被作者告上法庭。

在音乐领域,音乐版权诉讼案件也不断增多。从2004年3月开始,国内外50家唱片公司及其代理公司针对国内近2万家KTV企业进行版权诉讼,要求这些KTV企业停止对某些歌曲的侵权,支付赔偿金,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在拒绝上述要求之后,各地陆续有数家KTV企业被告上了法庭,唱片公司向KTV企业提出了每首歌高达数万元的赔偿金额。由此,掀起了2004年的KTV“维权风暴”。2005年8月,在济南的9家KTV,被判存在侵犯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及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MTV作品著作权,并判处一首歌赔偿权利人2 000元;在郑州,被告的KTV企业也基本败诉;在广州,KTV业主被判赔偿数万元的高额版权费用[35]。此外,数字音乐版权维权领域不断拓展。2003年1月,排名国内娱乐资讯网站第二位的天虎音乐网,由于从2001年12月起,未经香港华纳、正东和环球唱片公司授权,就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MP3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被三家公司起诉侵权28张专辑319首歌曲。最终天虎网以每张专辑1万元赔偿唱片公司损失,加上其他开支,天虎网共计赔偿37万元[36]。作为中文搜索引擎老大的百度公司,在2005年官司不断:9月16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百度的音乐搜索侵犯了上海步升文化传播公司的音乐版权,判百度赔偿后者6.8万元人民币;9月26日,百度又被包括索尼、BMG、华纳、百代以及环球等7大唱片巨头起诉。百度在音乐搜索侵权案的败北,让搜索服务商与唱片公司之间的博弈成了互联网的新热点

网络电影侵权的案件也不容忽视。2004年,独家发行《终结者3》的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将拥有“中华网”的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南在线”所属的湖南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两家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独家发行权,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索赔28万元[37]。2006年,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因独家享有的《无极》网络传播权遭到中搜网侵权,导致其付费下载量急剧下降,将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18万元[38]。2006年5月,《七剑》制片方称铁通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西部在线网”上向公众播放《七剑》,侵犯了著作权,将网站告上法庭。2006年5月31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制作方13万元[39]

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易复制性、载体易发生变化等特点,所以常被他人解密,发生侵权行为。就软件侵权案件的数目来说,更是不胜枚举,如西门子涉嫌S9中文笔画输入法软件侵权案、汉王科技诉台湾精品科技网上销售侵权软件案、保利达状告讯龙(国内最大的短信服务商,拥有200万每月付费用户)“三国志短信游戏软件V1.0”侵权案、Borland软件公司起诉智环企管公司、智环电子公司和阿贝公司侵犯Borland Delphi系列软件(Delphi5.0、Delphi6.0和Delphi7.0软件)著作权案、卡巴斯基起诉江民杀毒软件侵权案等等。

由以上诸多案例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已经给数字文化企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成为中国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障碍

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含哪些内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40]。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已经形成一个复杂体系,总体上由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四大类型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大幅度提升,一方面表明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也表明受害者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文化企业要谋求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在数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与法律界为文化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法律环境,而文化企业也要有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意识与办法,否则容易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直接受害者。

那么,文化企业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呢?

第一,技术途径。

即文化企业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文化作品的使用情况。数字版权技术让网络中创作者与内容提供商的著作权与版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数字加密、数字水印技术的结合,实现对于网上电子图书、网上电影、网上音乐、网上图片等视频、音频、图像的版权保护,以防止盗版与侵权行为的发生。数字文化企业与相关科研机构应加强针对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客户认证技术(CA)、访问控制技术等网络安全技术和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密码保护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建立起保证数字文化产业信息安全的技术防御体系,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等方面加强数字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此外,文化企业应当更加重视开发反盗版技术,以此来打击日益猖獗的音像制品盗版、电影盗版等现象。2005年9月,好莱坞6家重量级电影工作室表示,将合作建立一家研究所,研究开发电影反盗版技术,并将研究方向集中于以下几个问题:“(1)如何应对电影院当中的摄影机问题;(2)开发有效的网络防盗技术,打击校园以及商务网络中自由非法传播的电影信息;(3)开发针对非法点对点网络传播的工具;(4)阻止数字信息的重复使用现象,例如同一张DVD影碟在多个用户的家中播放”[41]。2006年5月,日本出版贩卖有限公司推出了开封48小时自动销毁的DVD反盗版新技术,也对盗版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二,法律途径。

在法律上,中国正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入21世纪,国家加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系列立法工作的力度,相继制定颁布了《著作权法(修正案)》(2001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2005年)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民事处罚到刑事责任及完全损失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赔偿),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数字文化产业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近年来,数字文化企业和个人维护知识产权的案例不断增多,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地被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如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2003年多家大学学报诉重庆维普公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超星、书生数字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等七位知识产权专家诉书生公司、2004年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硅谷动力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莫言小说著作权案……数字文化企业,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勇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出现文化企业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现象。如果是故意侵犯,当然已经属于违法行为,自然应当修正,因为哪怕在短期内企业可能获得一定利益,但从长期来看,也会给企业带来根本性的损害。而有时是文化企业无意中产生了对其他著作权人的侵犯,客观上最终也会对企业带来一定危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文化企业就要注意通过得到授权,合法利用他人知识产权,为自身带来利益。通过与知识产权拥有者进行签约,得到使用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加以使用,是数字文化企业规避无意侵犯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如何授权?怎样以最低的费用来得到授权,这是文化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对著作者个人进行授权,著作人较少,可采用单独联系的方式得到授权许可;对于数字图书馆这样有着“海量”作品与“海量”著作权人的情况,要求数字图书馆取得每一部作品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并不具有实践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人,集体授权的方式是一种避免人力、物力与财力巨大消耗的折中办法。集体授权的具体操作方法不一,但要兼顾创作者、授权代理商及被授权厂商三方面的利益,此外,可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灵活采用多种模式,方便著作权人进行多样化选择。如超星图书馆在不断的摸索中总结经验教训,得出了广受版权人欢迎的“超星版权模式”,为作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较好的选择。“超星版权模式”,即超星公司直接同著作权人接洽,以免费使用“超星数字图书网”资源为交换条件来获得作者的授权。“超星模式”符合法律规定,成功率高达95%以上,是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良好典范。

高新科技对文化产业的影响和渗透作用是没有止境的。在未来文化产品内容趋同的情况下,文化产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产业科技实力的竞争。未来的文化产品日新月异,未来的文化产业在硬科技力量与软科技力量的协同作用下,将会有着无限的发展潜力与运作空间。

【注释】

[1]陈文华:《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艺术的萌芽》,参见国学网(http://www.guoxue.com)。

[2]胡正荣主编:《外国媒介集团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3]张晓明:《传媒娱乐产业及其最新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网(http://www.cass.net.cn)。

[4]同上。

[5]朱辉、陈钟明等:《影响二战欧洲战场的重大军事科技》,载《解放军报》,2005年4月27日第10版。

[6]金元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文化研究网(http:www.culstudies.com)。

[7]《2005中国创意设计产业网络与媒体消费行为调查研究报告》,视觉中国网(http://www.chinavisual.com)。

[8]数字新传媒,如数字照相机(DC),数字摄录机(DV),数字录音笔,个人数字助理(PDA),电子书(eBook),MP3播放器,MD播放器,摄像头,扫描仪,DVD播放机,光盘刻录机,数字投影仪,MP4播放器,3G手机,PS2、PSP、XBOX游戏机等等。闵大洪:《数字传媒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9]曹新:《网络、基因、纳米:21世纪的科技革命》,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10]王俊鸣:《美研制出原子级硅记忆材料》,载《科技日报》,2002年9月9日国际要闻版。

[11]李文云:《美国重金开发纳米技术》,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12]由技术创新带来的意想不到的结果称为创新的“二级后果”。张保明:《特别关注:要研究纳米科技对社会的影响》,载《科技日报》,2003年9月17日国内要闻版。

[13]仇方迎:《生物经济时代:中国的机遇与挑战》,载《科技日报》,2005年9月15日综合新闻版。

[14]章士嵘:《认知科学导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8页。

[15]张晓明、胡惠林主编:《2005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16]Olina Chen:《数码印刷》,数码印刷网(http://www.informationweek.com.cn)。

[17]《数字付费电视基础知识》,搜狐IT频道(http://it.sohu.com)。

[18]徐世丕:《当代全球文化产业扫描》,山东文化产业网(http://www.sdci.sdu.edu.cn)。

[19]艾瑞网络调研:《2005年中国网络游戏研究报告》,艾瑞市场咨询(http://www.iresearch.com.cn/html)。

[20]中国市场情报中心:《2005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研究报告》,中国市场情报中心网(http://market.ccidnet.com)。

[21]王乐:《2004年网络游戏带动电信、IT产值214.4亿》,天极网(http://news.chinabyte.com)。

[22]莫小勇:《动漫缺钱?》,载《资本市场》,2005年第9期。

[23]徐昱、鮑洪俊:《国家动漫节为何落户杭州?》,人民网(http://www.peop le.com.cn)。

[24]陈晖:《动漫产业系列分析(3)——韩国动漫产业》,上海情报服务平台网(http://www.istis.sh.cn)。

[25]《新经济导刊》编辑部:《数字媒体启发财富运动》,载《新经济导刊》第80期,2004年12月出版。

[26]幸玮:《中华网增资力挺17GAME免费网游渐成气候》,中华传媒网(http://www.mediachina.net)。

[27]同上。

[28]牛振东:《个性化及其在数字图书馆系统中的应用简介》,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网(http://www.csip.org.cn)。

[29]恩仔编译:《彰显个性,My Google靓丽登场》,PConline(http://www.pconline.com.cn)。

[30]《新浪自主研发搜索引擎产品“爱问”特点》,新浪科技频道(http://tech.sina.com.cn)。

[31]《中国首家专业中文商业搜索引擎“商搜”上线》,赛迪网(http://www.ccidnet.com)。

[32]牛振东:《个性化及其在数字图书馆系统中的应用简介》,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网(http://www.csip.org.cn)。

[33]梅倩:《数字图书馆频惹版权纠纷》,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http://www.cinic.org.cn),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34]孤行编译:《Google数字图书馆惹官司 法出版集团状告其侵权》,TOM科技(http://tech.tom.com)。

[35]《涉嫌侵权2 000家KTV被50唱片公司诉》,中关村在线(http://dhome.zol.com.cn)。来源:《21世纪环球报》。

[36]《国内首例网络音乐侵权案:唱片公司胜诉》,中国记者网(http://p ress.gapp.gov.cn)。

[37]《网上下载枙终结者3枛电影发行商起诉网站》,博卡先锋网(http://www.boka.cn)。

[38]郭志霞:《中搜涉嫌侵权无极网络版 被起诉索赔118万元》,天极网(http://data.chinaby te.com),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39]杜雯:《成都首例“网上电影侵权案”昨日宣判》,西部E网(http://www.weste.net),来源:《成都商报》。

[40]邹清丽:《新闻背景:什么是知识产权》,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41]曹卫国:《好莱坞6大电影公司巨头组建反盗版公司》,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