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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配置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的高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多种手段和方法。而著作权人却对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难以控制,甚至由于网络上的交互性,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有可能受到侵害。这是因为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交易的实现是通过著作权的物质载体加以完成的。比如,技术措施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如果过度保护即使合法也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6.4.3 信息资源配置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冲突

信息技术的出现深刻地改变了信息复制、知识传播的速度、频度与方式,深刻地改变了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的强度与密度,给知识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传统特征带来了巨大冲击。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层出不穷,已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知识产权冲突范围扩大化、侵权手段和方法多样化、权利冲突复杂化,也给信息资源共享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1)冲突范围扩大化

知识产权矛盾冲突扩大化趋势集中表现在冲突的对象和冲突的地域范围两大方面。信息资源如计算机软件、电子图书、网络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等,海量增长并在网上无阻碍传播,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信息资源的搜集、处理、存储及传送的方式,使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大大增加;网络出版、下载的即时性、浏览查询信息的快捷性、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多种手段和方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从著作权、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等扩大到域名、数据库、多媒体等许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冲突的对象范围呈现出扩大化趋势。跨领域、跨国界的信息交换、传播、存储、处理和利用使信息可以到达互联网任意触摸到的地方。有线网络传输、无线网络传输等网络技术使传统的地域概念在网络世界已无存在的价值。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22]“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23]信息传播的速度越快、传播的范围越广,信息产生的规模效应就越大,冲突的范围就越广,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遇到的困难就越大,引发的矛盾冲突就越多。

(2)侵权手段和方法多样化

技术的高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多种手段和方法。对于公共信息的使用不会涉及侵权问题,但在网络环境下,用户或信息提供者将自己的私人信息或他人的未经授权复制、传播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转换技术使其变成网络作品,导致网上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到空前未有的威胁。一旦著作权人的作品进入网络空间,网上用户便可自由浏览、随意下载、轻易复制。而著作权人却对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难以控制,甚至由于网络上的交互性,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有可能受到侵害。这是因为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交易的实现是通过著作权的物质载体加以完成的。[24]此时侵权行为范围更广、发生频率高、速度快,还表现出连锁化现象,即某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对若干个知识产权的侵犯。如对多媒体这种信息集合体的侵犯,则可能涉及对多媒体所包含的若干个著作权、商标权的侵犯。

(3)权利冲突复杂化

信息的创作、生产、传播与利用形成一个信息利益链,包括原始信息创造者、信息投资人、信息的终端消费者。权利冲突主要表现在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保护手段之间的冲突。在信息活动中,权利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是最主要的冲突,不仅包括原始信息创造者、信息投资人、信息的终端消费者三类主体相互之间或同类之间的双边、多边冲突,还包括如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的矛盾,信息资源共享与专有保护之间的矛盾等。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包括政策、技术措施、法律、道德自律四种手段,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也存在种种矛盾,包括合理使用与侵权之间的矛盾、技术保护措施与法律保护之间的矛盾、技术保护与技术规避之间的矛盾、信息政策与法律手段之间的冲突。比如,技术措施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如果过度保护即使合法也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2.知识产权的权力扩张和权力限制

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拓宽逐渐背离了传统,使私权的范围扩大,蚕食了公共和社会利益的领地。科技进步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首先表现在新的受保护的客体类型不断出现,[25]如计算机软件、气味商标、域名、电子数据库等。技术的日益边沿化和交叉性特征使知识产权保护不断从单一性向综合化发展,将不同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同一整体来看待,对某一种知识产品进行多种形式的综合保护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要求。实践中已出现并正在继续出现某些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互交叉的新一类的保护客体。例如,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产生与发展,因为其具有过强的功能实用性,使它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又由于它不具备相当显而易见性,其可专利性也大打折扣。单纯著作权法已不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的保护,而是需要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乃至商标法的综合保护。

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张过程也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被以权利客体形式不断地纳入到一个私人利益的范畴中的过程。这种以权利形式来实现对现有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积累社会财富的一种理想手段。但这种权利的设定是否把过多的信息资源划归为个人所有,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从对知识产权扩张的表现来看,越来越多的知识产品被纳入到知识产权这个抽象的概念中,从而扩张了知识产权。这种社会公共资源在被扩张成为一种权利客体之后,就产生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扩张之后,更多的信息资源被人们所占有,这种资源就成为一种社会竞争资源,人们利用这种信息资源控制市场。所以当知识产权被设定为一种固定和分配信息资源的作用而存在时,知识产权也就成为一种利益,但这种利益是静态的。而权利的运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以说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但在权利的运行中就可能被加载个体的意志,所以权利的运用是产生消极后果的主要环节。知识产权所有者在享有这种独占性排他权利时,必然会把其用于市场竞争中以占有竞争优势和市场空间,从而获取利益。所以在权利的运用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利益被工具化了。在市场化的今天,权利一旦演变成一种纯粹的工具就完全受市场的支配,而游离于法律这一具有神圣性的范畴之外,如知识产权许可制度在现阶段就被权利人演变成为一种独有的竞争优势。[26]通过这种优势下的许可制度展开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技术的集中,反映到法律领域就是一种权利的集中。从知识产权的发展来看,在一定范围内,知识产权多数被集中于大型企业公司中;在国际层面上,知识产权则集中于发达国家。这种权利的集中加上知识产权的工具化,必然使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强者剥削弱者的工具。社会的发展依赖技术,技术拥有者占有大量的技术信息,这种不平衡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这种知识产权的滥用可以表现为一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垄断,也可以表现为知识产权许可制度的滥用。在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关系就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当一项技术或信息成为使用者的唯一选择时,这种关系就异化为一种人身依附关系,[27]如专利技术标准的产生。所以知识产权的运用不可避免地影响着信息资源的利用和有效配置。面对知识产权扩张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人们开始寻找对策来限制这种权利的扩张,甚至有人提出彻底否定知识产权的主张。[28]可见知识产权限制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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