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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的公有产权配置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资源的公有产权配置也可以借用灯塔来加以阐释。作为公共物品的信息资源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平性,这是将信息资源产权作为一种公有产权进行配置的前提。这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资源供给过程的公平性。拥有公有产权的信息资源的供给不仅可以弥补市场失灵,还能实现社会总福利和人均福利的最大化,政府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信息资源不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

6.3.1 信息资源的公有产权配置

在研究公共物品时,经济学家经常援引灯塔(lighthouse)为例。信息资源的公有产权配置也可以借用灯塔来加以阐释。

1948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分析了灯塔问题,他在“自由放任或不干预原理的基础和限制”一章中写道:“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建造和维修灯塔、设置浮标等属于政府适当的职责。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他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收费的困难,灯塔只能由政府出面建造。

亨利·西奇威克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生产关系中自然自由的体系”一章中这样写道:“某些公共设施,由于它们的性质,实际上不可能由建造者或愿意购买的人所有……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借用了西奇威克的灯塔例子作为非补偿性服务的例子:在那里,‘边际净产出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出,因为它会给技术上很难向其索取报酬的第三方带来额外的服务’。”庇古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来分析灯塔,认为有必要由政府来建造灯塔,并以此证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的“政府的经济作用”一节中指出:“政府提供某些无可替代的公共服务,没有这些服务,社会生活将是不可想象的。它们的性质决定了由私人企业提供是不合适的。”后来,萨缪尔森再次提到灯塔“由于外部性而成为政府的合理活动”,并认为“这肯定是政府要从事的一种事业”。萨缪尔森并没有到此为止,他还用灯塔来说明另一个论点,即“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像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在萨缪尔森看来,灯塔作为公共物品应由政府建造,不仅因为私营会有收费困难,而且因为灯塔根本就不应该收费。

科斯最先对灯塔问题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中的灯塔》一文中,用事实证明了灯塔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推翻了灯塔必须由政府经营、私营灯塔无从收费的“定论”。[17]

在科斯的基础上,张五常教授将灯塔收费困难的问题划分为两类:一是“偷看”,即使用了灯塔的指引而拒不承认;二是“无赖”,即承认使用了灯塔服务,却不付费。前一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对于后者,则要靠政府给予私营灯塔专营权,强制性地向过往船只收取费用。张五常认为,用“专营权”来强制性地排除“搭便车”行为,是解决公共物品收费困难的有效途径。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类似的“专营权”。但如此硬性地构造一种机制将其产权私有化,肯定会增加执行和监督费用,而且通常成本是十分昂贵的,由此带来的高昂的交易费用无疑是一种资源的浪费。[18]

“灯塔经济”意在以灯塔为例,说明公共物品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有效地向社会提供这些公共物品。

作为公共物品的信息资源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平性,这是将信息资源产权作为一种公有产权进行配置的前提。这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资源供给过程的公平性。当把信息资源当作一种公共物品时,它本身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在供给过程中不会拒绝“搭便车”现象。二是信息资源供给机制的公平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或个人都以盈利作为自己努力的动力,不愿意生产提供公共物品,因此产生“市场失灵”,为了弥补这一缺憾,就得由政府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供给机制,向每个人平等地提供该物品,对该物品的供给并不都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等价交换,甚至于可以免费得到。三是信息资源供给取向的公平性。拥有公有产权的信息资源的供给不仅可以弥补市场失灵,还能实现社会总福利和人均福利的最大化,政府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信息资源不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

因此,信息资源的公有产权配置,需要特别注重其公平公有的属性,以政府手段为指导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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