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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与信息资源优化配置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市场发育比较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信息总是由收益低的地方流向收益高的地方,流动就是信息资源配置动态上的表现。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保障和促成知识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另一方面通过界定各知识产权主体的收益分割,从而决定了信息资源的走向和分布,实现信息资源的宏观和微观优化配置。信息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易导致生产不足,信息资源配置无效。

6.4.2 知识产权制度与信息资源优化配置

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重要条件,而资源的合理流动则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因此,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就有必要促进资源从效率低的地方流向效率高的地方,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而知识产权的存在和界定则为信息资源的这种流动提供了前提。在市场发育比较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信息总是由收益低的地方流向收益高的地方,流动就是信息资源配置动态上的表现。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保障和促成知识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另一方面通过界定各知识产权主体的收益分割,从而决定了信息资源的走向和分布,实现信息资源的宏观和微观优化配置。

信息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易导致生产不足,信息资源配置无效。信息“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其他人可从信息产品的生产活动中得到好处,而无需支付报酬,从而会使得信息产品生产者边际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信息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使信息生产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取得有效补偿,从而会减少信息生产者生产的欲望导致信息生产严重不足。从配置机制来看,无论是政府配置机制还是市场配置机制,对信息资源配置都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表明,无论哪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21]政府不一定要用税收、补贴、管制等方法来试图消除社会收益(或成本)与私人收益(或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只需适当地界定并保护产权,没有政府直接干预的市场也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随后产生的市场交易能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运用科斯定理对知识产品的产权加以确认,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单个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与无数个知识产品的消费者的谈判成本巨大,或根本无法进行谈判而失败。

第二,如果根据知识产品的公共性确定消费者对知识产品有权无偿消费,必然会使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足,而改善这种不足又需要政府干预进行补贴。

第三,如果根据知识产品私有性赋予生产者以永久垄断产权,则又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与进步,正如阿罗所言,知识资产作为公共物品其边际消费成本为零,若将其私有化,就会增加边际消费成本,从而既抑制消费又抑制生产。因为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需要消费前人创造的知识,另一方面消费不足会降低生产者的积极性而减少或不生产知识产品,这对社会是有害的。

解决上述知识产品生产与消费不足的悖论的机制就是引入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产品生产者对其创造成果以一定时间的垄断产权,且这种产权是具有收益性的,期限届满后,知识产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从而解决了其生产创新动力问题,并内在地推动人们从事某项信息交易活动,保证人们在生产和消费中的积极性。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确定产权边界,明确人们在信息活动中的损益以及补偿规则,使不同信息产品生产者对其智力成果有与之相应的权利,在信息市场中人们的交易环境和各自的选择空间也相对明确,有助于侵权行为的减少,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来保证信息市场的有效交易。例如,在某一信息资源的产权有了确定的归属后,谈判对象就会减少,交易费用也由此而得到降低,且对该项资源的控制也会更加容易,还可使人们在交易时形成合理的预期,降低由于产权模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信息资源配置过程中,会牵涉信息活动中各经济主体,必须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系统中各经济主体间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复杂关系,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原则,将信息资源的生产、传输、消费等过程有效结合,做到“最优生产,最优消费”。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兼顾公平和效率,恰好能在经济利益主体间起到“平衡器”的作用,能在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出现政府失灵,使信息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真正的改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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