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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动向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是社会人的理想。所以,本文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问题联系在一起考虑。本文将主要论述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概述国际上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进展,为本领域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动向(1)

陈传夫

【摘要】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是指信息被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被一般公众无障碍获取。本文论述了推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意义,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国际研究动向,概述了国内外图书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各国和国际组织研究情况,分析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趋势。

【关键词】信息资源 公共获取 知识产权 进展

The Trends on Information Public Access Research and Copyright Issues

Chen Chuanfu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Wuhan University,Wuhan,P.R.China,430072

【Abstracts】Public access to information resources has a very important effect on increasing the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of scientific research,and in encouraging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ing in a scientific way of living.The paper outlines the great significance of importance of information public access,related legal and social issues,and research advances in the area by international community,with the ident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search trends on the topic.

【Key words】Information Resources Public Access Copyright Advances

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信息资源的作用日益突出。200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指出应高度重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能源、材料同等重要,在经济社会资源结构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的一个重点。34号文件指出要进一步增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紧迫感。我国也是科学数据和文献大国,政府的决策、科学创新乃至公众的投资、购物、娱乐、健康等生活都要建立在信息分析的基础上。所以,对信息的公共获取是社会的诉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信息鸿沟。缩小乃至从根本上消除信息鸿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全球的目标。所谓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是指信息被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被一般公众无障碍获取。

信息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如果任由无偿地使用,信息生产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同样,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会减损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必然是一对矛盾。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知识产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依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斯坦福大学勒司格(Lessig)教授指出“美国版权法(指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走得太远,它正在导致文化死亡和学术史上的损失”。实现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是社会人的理想。所以,本文将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问题联系在一起考虑。本文将主要论述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概述国际上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进展,为本领域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1 推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意义

1.1 推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是发挥信息资源效益的需要

随着全球信息化速度的加快,全球信息急剧增长。全球仅网络信息资源达80亿网页以上。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信息管理及系统学院莱曼教授领导的研究人员发现,全球每年新增由纸张、胶片以及磁、光存储介质所记录的信息生产总量达到5万亿兆字节。(2)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衡量国家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江泽民同志指出,材料、能源和信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信息资源的这种重要性将更加突出。资源短缺是全球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要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把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摆在重要战略位置。大力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可以有效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材耗和能耗。我们应制定切合实际的信息资源战略,拿出对策和措施,并抓紧实施。(3)

我国数字化资源增长也很快。截止到2004年2月1日,全国在线数据库的总量达169 867个。这些数据库分别为企业(占全部在线数据库的54.3%)、商业网站、其他非赢利机构网站、个人网站、教育科研机构网站、政府网站等所有。“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被列为国家“十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达到11.42亿元。中国知识基础工程(CNKI)已经建设成具有1 000万篇全文文献的超大型文献数据库,每天追加更新3 000篇以上原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积累全文文献800万篇,题录1 500余万条。国内公开出版的6 100种核心期刊与专业特色期刊的全文,数据完整性达到98%。

在图书馆方面,2002年我国公共图书馆累计总藏量达42 628.3万册,其中图书29 141.9万册,报刊6 046.4万册(4),普通高校图书馆有普通图书72 551.898万册,电子图书1 809.7765万片。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系统拥有图书771万册,期刊2 095万册,其他各类文献共855万余册(件),院内开通或试用的电子全文期刊约11 770余种(5)。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系统共有藏书494.2258万册(6)。2003年我国公共图书馆总流通为21 440万人次,书刊文献外借18 775万册次,图书馆为读者举办各种活动92 701次,参加2 432万人次(7)。但与欧美发达国家图书馆相比,我国图书馆资源还存在着利用率低,公众获取较困难,大量资源被闲置、浪费的情况。2001年美国公共图书馆图书流通册次为178 998万册次,人均6.5册次,英国2000~2001年的流通为40 561万册次,人均6.79册次,中国2000年公共图书馆图书流通册次为16 913万册次,人均只有0.13册次。人均册次英国是中国的50倍。图书馆资源公共获取具有很大的潜力。专家认为应“拓展社会的公共信息空间”。(8)

2000年6月由科技部等单位组建的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是一个基于网络环境的虚拟的科技文献信息服务机构,每年订购外文期刊15 500种以上,占全国采购品种数的60%以上。外文会议录2 500多种。中文期刊、会议录、学位论文基本齐全。覆盖数学、物理、化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工程技术各学科、林学、农学、医学等国家科技创新急需的主要领域。

近20年来,我国投入巨资开展了大规模的地质、气象、海洋、水文、环境、地震调查和观测,积累了海量科学数据,先后建设了5 000多个科学数据库。(9)“九五”期间,国家在资源环境领域直接投入探测、调查的费用就不低于200亿元。(10)同期,为实施国家级科技计划的经费投入也接近2 000亿元,其中约有30%~50%的比例用于科学数据的采集与整理。(11)有关方面估计我国科学数据资源总量占世界的10%,我国每年发表的科技文献量约占全球的1/ 8。但是,数据的共享所产生的效益则只占全世界的0.1%。(12)二者的反差是很大的。大量资源处于闲置状态,科学数据获取方面的障碍造成国家在文献资源领域投资的效益得不到发挥,已经阻碍了我国科学创新活动。

根据英国南安普顿(Southampton)大学的斯迪温(Stevan Harnad)预计,全球每年两百万篇学术性文章包含在2万种期刊中。(13)根据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的分析,2003年全国发表在中文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达到240 000篇,被国际三大检索刊物SCI、EI和ISTP收录的共有93 352篇,占世界论文总数1 834 994篇的5.1%。根据XanEdu(ProQuest的子公司)的分析,已有55亿页版权清楚的学术文章资源可以使用,到2007年会增加一倍。(14)与此同时,许多发表的学术资源也因为期刊发行量的限制,不能被公共获取。

1.2 推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是提高政府信息化效益的需要

政府往往既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也是最大的信息生产者。政府信息具有权威性、行政性、系统性等特点。政府信息与公众的政治、文化、经济生活关系十分密切。政府信息资源是人们全面考察、评价社会,从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不可或缺的国家资源。我国80%以上的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只有20%是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这种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不仅会造成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还会致使资源配置失调、经济活动成本增加。(15)

信息公开与政府透明是满足社会公众和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信息公开首先是政务信息公开,除了政务信息外,其他信息,如市场信息、环境信息、食品卫生安全信息、传染病流行信息、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等,都应该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公开,让全体社会公众或相应领域的社会公众知晓。(16)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对于公众掌握国家政策、了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政府信息化取得实效的标志。通过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和及时的信息反馈,政府也可以对重大决策事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财政财务收支,组织人事等多方面听取公众意见。将一切行为均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这无疑对构建诚信政府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

国家在信息化领域的投资如何才能产生效益?关键是信息要能便捷地,以合理价格或免费为公众所获取。正如新华社评论所言,“信息化要为老百姓服务”(新华短论,新华社2002年2月9日)。新华社的调查表明,公众从政府信息化中获得的服务很少。而据美国的一份调查报告,93%的被调查政府机构拥有网站,向用户(公民、企业、非营利机构)提供政府文件、选举信息、意见投诉、医疗保健、社会福利、执照申请等公共服务和网上办公信息。3/4被调查个人登录过政府站点,大多数对政府网站的界面和内容感到满意。反观我国,各地、各行业、各部门各搞一套,采用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信息资源的价值体现不出来。推进信息公共获取要求政府依照法定义务提供其拥有的信息资源,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使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社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障社会公众依据法定权利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政府信息有着潜在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可以抓住时机创造物质财富。也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公开、公平、合法的渠道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阻塞、信息浪费和信息寻租现象,消除腐败,减少信息获取的社会成本。

1.3 推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是缩小数字鸿沟的需要

信息化的推进一方面丰富了社会信息资源,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信息差距。拥有计算机、网络等资源的人群,正快速拉大与未拥有者在知识取得、财富以及社会地位的距离,形成信息的社会不公平现象。1999年美国发表《定义数字鸿沟:在网络中落伍》(Falling through the net:Defining the digital divide)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在信息社会中,个人计算机以及网际网络等信息工具对于个人的经济成就以及生涯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力,有无计算机以及运用计算机能力的高低,将成为主宰贫富差距的力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贸易、金融和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加大了贫困国家和地区迅速落伍的危险性。当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解决信息过量问题时,一些发展中国家还在解决初级教育的课本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资源拥有量方面差异极大。全球每年新增加的信息量中,美国制造的存储信息总量就达到40%,其中印刷信息占30%,磁记录信息占40%。(17)

在我国,信息差距仍然在继续扩大。互联网、数据库等信息化基础设施集中在大城市。东部和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信息差距仍然存在。据调查,政府部门信息资源有的被闲置,有的被人为限制,有的以寻租方式进行交易。在加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网络化、信息化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地区间以及城乡间的信息差距问题,应当把缩小信息差距、消除知识贫困作为21世纪的重大发展战略,而且应当把缩小信息差距作为网络化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18)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社会信息对称。具备及时获取、准确分析、按需监控和适时发布信息的能力,对于正确判断、全面掌控局势,特别是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复杂局面,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19)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弱势群体”,例如下岗职工、进城的务工人员难以获取信息。信息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四大障碍之一。(20)专家认为,在信息化时代,公正和权益应充分体现在不同行业、社会阶层对信息资源、发展机会的公平占有上。与此同时,中国在推进信息化过程中,各行业、各部门、各系统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纷纷建起各自的信息资源系统,例如教育系统、公共系统与科学院系统。有些系统(网络)之间不能融合,无法做到资源共享,实际上形成一种新的“信息割据”的局面。

1.4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是提高研究效率和研究公平的体现

科学数据获取可以提高科研的效率。科学家迫切希望实现科学数据共享,避免科学数据重复投资开发,提高现有科学数据资源的利用率,增强我国科技原始性创新能力。我国科学家很早就注意到科学数据不能共享给我国科学发展造成的损失,并一致呼吁在我国实施科学数据共享。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全球变化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闯博士说:“由于缺乏共享数据库,我们的科研一直在重复着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既浪费了财力、人力,也限制了研究水平的提高。”例如,一套基本气象数据或一套青藏高原基础地理数据的使用费都在20万元以上,“已使我国中等规模科研项目不堪重负”。(21)

我国持续的科研投入为科技论文的产出创造了条件。2003年财政科技拨款达1 000亿元人民币。我国科技论文产出总量很大,目前年发表量达274 438篇,居世界前列。这些科技论文蕴涵的重要的科技能量需要通过开放渠道为公众获取。但是,印刷型期刊的科学交流具有发行量小、渠道窄、周期长等天然缺陷,不能满足公共获取的需要。拿教育部系统来说,教育部系统每年获得了国家2/3的科研基金,产出了全国70%的科技论文,需要公共获取科技论文的群体包括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开发人员等。但该系统每年至少有10万篇科技论文没有发表渠道(仅仅每年毕业需要发表论文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就达40万人),发表难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公共获取渠道不畅,中国科学家的优秀科研成果可能不能为中国同行首先获悉,影响创新效果。世界主要出版商包括Kluwer,Springer,垄断期刊出版价格,导致“学术交流危机”。据美国研究型图书馆协会(ARL)统计,2003年美国大学图书馆用于购买期刊的费用相对于1986年而言,涨幅高达260%,平均每份期刊在同期的价格涨幅为215%。而中国需要花大量外汇购买自己的成果,因此有些期刊根本没有订阅或只有少数图书馆订阅了。

科技论文的公共获取是研究平等的体现,也是教育平等的体现。通过开放获取,那些没有进入211等平台的大学可以获得更多的交流机会,地方院校可以获得重要大学的成果,偏远地区的师生可以获得更多的交流机会。拓展科技论文发表与获取渠道,使国家科技投入产生实效是实现研究平等的需要。

科技论文在线交流是学术资源公共获取的重要方式。具有发表快捷高效、共享面广、发表成本低、开放参与、科学信用、消除学术腐败等天然优点。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针对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的论文发表困难,学术交流渠道窄,不利于科研成果快速、高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状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破传统出版物的概念,免去传统的评审、修改、编辑、印刷等程序,给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成为及时发表成果和新观点的有效渠道,这是开放获取的一个很好的尝试。中国科技论文在线方向正确,社会效益很好,受到全国学术界的欢迎。该网站集成学术论文资源,促进信息增殖,提高了国家科技竞争力。实现了教育部对科技论文的有效管理,使科技评奖、学术监督、成果管理规范化。根据笔者观察,“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平均每天发表文章的数量相当一本科技期刊的容量,目前累计访问量超过100万人次,正在发挥很好的社会效益,值得提倡。

2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国际研究动向

国际上,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研究得到政府、大学和许多学者的重视。欧美的研究范围很广,主要有以下方面。

2.1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社会与法律问题

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德国的多个独立研究机构,结合法律、技术与公共利益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如哈佛大学政府管理学院1990年创办“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工程”(NIIP)跨学科论坛,致力于全球范围信息政策的研究与讨论。每年集中于一个国家和主题,特别强调知识产权等政策对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的影响。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伯克曼研究所则致力于信息社会问题研究。斯坦福大学因特网与社会中心(CIS)则主要探讨信息化对公众带来的利益与损害。相关的出版物包括日本信息处理开发协会出版的《信息化白皮书》、哈佛大学出版的《法律与公共政策杂志》、《法律与技术杂志》,斯坦福大学出版的《法律与政策评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出版的《技术与法律杂志》等。斯坦福大学在这些杂志中遴选的前沿文章如《公平信息实践与隐私建设》(22)、《源代码公开案例》(23)表明他们的研究工作已经深入到信息公开的具体问题了。美国计算机学会、大学协会、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等组织的研究则集中于数字化信息的合理使用方面。IFLA认为信息是为所有人的,无论何种形式的信息均应被公共获取,版权不应当成为信息与思想获取的障碍,也不能仅仅为付得起费用的人所获取,国家或国际版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应作适当修改以使数字化的信息如同印刷本那样可以被平等地获取;作为电子文献传递服务的一部分,图书馆员对数字化作品的复制与暂时存储不应视为侵犯版权,国际协定应保障跨国信息流的技术控制和合法用户对信息获取的平衡。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则致力于推动信息的公共获取,创始人约翰·巴洛在著名的《思想经济》中指出,信息是要流动的,信息不能被占有。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信息与法学教授萨苗荪(Pamela Samuelson)是这一领域的带头学者之一。她在《科学》上发表的《反规避规则威胁科学》(24)等20多篇文章对版权法限制信息的公共获取进行了探讨。

2.2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差异研究

早在1995年,美国商务部、经济与统计局、国家电信与信息局就发表了《网络失败:偏远与都市中的信息贫困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美国信息化的早期,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差距很大。1998年发表的《定义信息鸿沟》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众通过电话、计算机、互联网获取信息的能力在急剧增加。2000年发表《朝着数字化参与》报告。2002年2月美国电信与信息管理局和统计局出版《联线国家:美国人正在推进因特网的使用》报告,显示信息公共获取的差距正在缩小。华盛顿大学设立数字鸿沟工程(DDP),亚立桑那大学设立数字鸿沟解决方案论坛(DDS)。1999年9月美国商务部长主持召开了“数字鸿沟高峰会”。2000年7月22日在日本冲绳举行的八国首脑会议发表《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强调承诺采取措施,让世界各地的人们都能分享到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收益,克服数字鸿沟。2002年8月在瑞士召开互联网与多媒体国际峰会,讨论全球网络信息鸿沟问题。

2.3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平衡研究

知识产权代表的是知识创造人的个体,公共获取代表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鼓励信息传播,反之将阻碍信息的社会利用。如何掌握这个“度”?二者的边界在哪里?这就是政府公共政策应当考虑的领域。公共政策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动用大量资源引导个人和团体行动的规则与政府行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是一对矛盾。全球知识产权实在法都有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势,例如TRIPs协议和《WIPO版权条约》、《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1999年美国公共利益促进科技数据库可获取性研究委员会,国家研究理事会出版《平衡问题:科学与技术数据库中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深入讨论了数字时代数据库中私人权利与公共获取的平衡问题,2000年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工程院以及由计算机科学、物理、数学家和应用科学家代表组成的小组在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支持下发表《数字困境: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的著名报告。欧洲学者F.Willem Grosheide则发表《从用户方看版权:用户获取权》专论(25)、Peter M.Gerhart于《为什么全球化知识产权不平衡》(26)(Peter M.Gerhart,2000)、2000年发表L.T.C.Harms于2000年发表《施舍馅饼给南半球》。(27)

2.4 信息资源开放存取研究

为解决学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的障碍,国际上出现了开放存取(open access,简称OA)运动。OA也可译为公共获取、开放共享、开放取阅、开放近取、免费阅览等。根据开放社会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OSI)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的定义,开放存取是“论文的全文可以免费供用户阅读、下载、拷贝、散发、印刷、搜索或链接”。2003年10月,Max Planck Society起草的《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把OA定义为“全文在线免费获取,完全版本的论著储存在至少一个在线服务器中,以确保免费阅读,不受约束地传播……和长期的数据库式(Archive)储存”。开放存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学术资源的开放出版、发布与保存。中国科学院院长和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已于2004年签署了“柏林宣言”,表示中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支持并推动“开放存取”活动。OA是一种全新的学术资源交流理论,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的学术资源的新型信息传播系统。它打破期刊等出版预定的既定模式,倡导学术信息资源免费使用。OA消除学术资源获取的价格障碍(订阅费,许可证费,数据库的浏览费)以及许可障碍(permission barriers,包括版权与许可证限制)。国际上学术资源由传统传播向数字化机构仓储等开放存取方式转移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趋势,例如,截止到2004年11月2日,密歇根大学机构典藏(OAIster)已经从363个机构获得370万条记录。

国际上开始出现开放存取的观念。逐步对开放存取的内涵、组织形式达成共识,提出了两种开放存取策略,“自存档”的电子文献档案和开放式网络期刊,完成了“开放档案倡议”(OAI),这标志着开放存取理念已在科学交流领域取得了较为全面的理解和支持。1998年3月和2001年8月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健康科学信息代表分别发布《San Jose虚拟健康图书馆宣言》和《哈瓦那宣言》。

很多机构致力于开放存取技术的开发,如高级学术出版国际联合会(ICAPP)提供期刊管理和出版软件、SGML标记的内容传递系统,并为那些独自出版学术期刊的学者提供服务。“开放档案倡议”(OAI)是一个致力于提高开放存取系统间互操作性的标准,它使数据提供者和数据服务者分别在OAI门户上注册,然后由数据提供者按都柏林元数据元素集标准向数据服务者提供元数据记录,数据服务者将这些分散的元数据信息统一进行整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2002年2月来自8个国家的8个主要研究图书馆组织联合建立“国际科学交流联盟(ISCA)”,旨在将现存的科学交流过程转变为开放存取的方式。

著名的《科学》杂志十分关注该领域。《科学》自1999年以来连续发表数十篇研究报告、论文或社论等探讨这一问题,如Mark S.Frankel发表的《数据的开放存取》(28),Gilbert J.Chin发表的《生物化学:开放存取》(29),Peter Celec发表的《开放存取与缺乏资助》(30),Zerhouni发表的《通向开放存取计划》(31)。国际顶尖杂志连续发表文章论述这一问题,可见该问题的重要了。《科学》2004年305期发表《寻求开放存取》(32)等文指出,开放存取公众资助的研究资料对于科学进展与公共财产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目前始终缺乏一致性的政府政策及科学团体来处理有关开放存取资料的事宜。发表的报告又指出,开放存取研究资料可以促进长期的经济获益、有利于政府政策以及加快科学发展的脚步。这是该报告的国际研究团队针对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当中具有代表性的资料存取议题持续进行研究的发现。

英国下议院科技委员会在2004年7月份针对高等教育之机构典藏(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提出相关报告。报告认为出版业态正由印刷转变为开放出版(OA),研究了著作权法涉及研究报告、专利及期刊出版商的部分,及对OA的影响。该报告批评英国政府未针对关于科学出版相关的议题作出响应。建议所有的机构针对该单位出版的出版品,包含纸本资源、免费提供或线上资源,均应设置一典藏机制管理维护。所有英国的大学以及研究机构都应该要提供及时且免费的线上全文论文,同时由各研究委员会(Research Council)以及政府所资助的研究也都应当比照办理。并且为了鼓励免费公开论文的行动,该报告建议各个研究委员会资助研究者发表论文。

美国的众议院也建议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所赞助的研究,在发表研究论文的同时将论文副本送到公共医学中心(PubMed Central),且公共医学中心在论文公开发表的六个月后提供论文的原始稿;或是由政府负担研究者发表论文的费用,使公共医学中心可以马上在网络上公开论文原始稿,让大家能在网上免费且实时地取得。

网上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引起了国际上关注。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CSO)2003年5月10~11日与CSU和ICST共同主办的“国际数字化科学数据开放存取与公共领域国际学术研讨会”(巴黎)。IFLA执行委员会发表了《学术文献和研究文献开放存取声明》。2004年美国政府发布了“科学自由获取华盛顿原则”,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了多项研究。美国图书馆协会、研究图书馆协会等机构合作成立了“信息获取联盟”(Information Access Alliance)。为促进学术资源的开放出版与开放存取,ARL组建了The 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SPARC),(www.arl.org/sparc)。澳大利亚发表公共获取项目报告OPEN ACCESS:a progress report。荷兰建立了国家科学数字仓储DARE(Digital Academic Repositories)。67个国家的科学基金会组成开放社会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瑞士Lund大学图书馆、丹麦电子研究图书馆、丹麦研究图书馆协会等机构邀请来自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学者、出版商、编辑、图书馆员以及其他对该会议感兴趣的人员于2002年10月22~24日召开了第一次北欧科学交流会议,探讨科学研究成果的自由流动,并决定以后每两年召开一次。

3 信息资源与图书馆知识产权国际研究展望

3.1 案例综述

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的生效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标志着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暂时告一段落。TRIPs留下了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的数字化版权问题。

国际社会逐步进入数字时代。TRIPs的最终达成意味着国际版权保护的标准形成,对国际版权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都解决了。相反,全球信息化的新环境对版权制度提出了许多新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清楚地认识到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紧迫性。在后TRIPs时期,知识产权的矛盾集中在数字化问题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成功地将知识产权与全球贸易和《伯尔尼公约》等几个国际条约联系起来,为进一步在数字化领域获得更多的版权利益创造了条件。TRIPs达成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外交会议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解决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现有的准则须进行解释,并在必要之时创立新的规则。这些问题被称为“数字化日程”。(33)

数字图书馆是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正在进行较大规模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如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中央党校数字图书馆、中国知识总库等。国家对这些数字图书馆投资总额将超过20亿元人民币。这些数字图书馆是国家数字化信息支撑系统之一,将直接服务于公众,产生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但是,数字图书馆能否产生预期效益,依赖于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国内外建设实践、司法判例和研究均充分证明,在技术创新加快和国家投资力度加大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取得成功的瓶颈。直到2004年8月,国内诸多数字图书馆被诉侵权(34),有些还导致停产、修改系统,说明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美国总统信息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报告指出“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将是数字图书馆面临的最为复杂和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35)国际上,数字图书馆的开发是十分重视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根据密歇根大学威廉·伯明翰(William P.Birmingham)和卡罗林·福罗特(Carolyn O.Frost)在《密歇根大学数字图书馆》中的描述,知识产权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自版权制度建立的200多年来,图书馆与版权一直和睦相处。图书馆员没有感到来自版权的问题。但是,近10年来,图书馆则不断面临来自版权领域的压力。一般认为,图书馆版权争论始于1973年美国威廉姆斯-威尔金斯公司(Williams&Wilkins Co.)诉美国政府案。(36)在该案中,原告威廉姆斯-威尔金斯公司(美国的一家医学书刊出版公司)因美国卫生、教育与福利部下的国家健康研究院(NIH)和国家医学图书馆(NLM)(NIH和NLM均为非营利机构)未经授权复制期刊上的文章,并提供这些单篇文章或者其中一部分给其研究人员。作为馆际互借计划的一部分,NIH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向提要求的图书馆免费提供一份复制品,并且不要求归还。原告以美国政府为被告诉至美国索赔法院,指控NIH和NLM侵权,并要求赔偿。索赔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戴维斯法官认为:“本案无迹象表明,原告或其他医学书刊出版商的利益因被告的复制而受到损害。……在目前阶段,法院只能采用这一原则,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别人的复制行为损害了他的利益,否则就不存在侵权问题。”(37)案中的证据只是证明了如果判决此行为侵权将会给医学研究带来的损失,而未能证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而关于照相复制的问题需要国会处理。该判决只是在美国国会作出妥善解决方案前的临时措施。该案的判决引发美国版权大辩论,(38)最终导致美国版权法的修改,并确定了版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著名的四原则(《1976年美国版权法》)。

在美国地理联盟诉特克萨可公司(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 v.Texaco,Inc.)一案中(39),图书馆的复制则判定为侵权。1985年5月美国6家出版商代表在美国版权清算中心登记过的83家出版商,控告Texaco公司一位科学家为工作需要从图书馆订购的《催化剂杂志》上复印了8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版权。1992年美国地区法院裁决Texaco的科学家对杂志的复制、储藏和传输构成侵权。Texaco公司不服,上诉至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合理使用的抗辩。判决虽然承认科学家的使用是为科学研究,但使用具有营利动机,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1994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1995年Texaco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95年5月15日,Texaco公司和出版商代表宣布达成和解。Texaco公司为此要支付100万美元的回溯性的版权许可使用费用给版税清算中心,以后支付的费用另计。

在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诉密歇根文献服务公司(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v.Michigan Document Services)一案中,原告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麦克米兰出版公司等诉被告密歇根文献服务公司因为收集该大学教授提供的资料并制作成课件包卖给学生侵犯了原告的版权。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1996年2月判决在学校附近的复印店复印有著作权的资料供课堂教学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在1997年11月的再审中,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法官认为复印店复印有著作权的资料供课堂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官引用了Texaco一案的判决。

2002年8月16日,世界上最大的唱片公司向曼哈顿联邦法院提出版权侵权诉讼,诉数名互联网服务和网络提供商提供的路由系统允许用户通过一个位于中国天津的站点(listen4ever.com)非法复制音乐唱片。要求法院令被告关闭通向listen4ever的通讯。原告也承认他们不知道谁是这些网站的所有者。原告包括主要的唱片贴标商: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BMG唱片集团,Vivendi环球集团,索尼集团等13家唱片公司集团。被告则包括:AT&T宽带,AT&T集团,无线与电缆,UUNet技术公司,WorldCom等多家从事网络服务提供的公司。该案对中国的网站传输外国作品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人的数字图书馆门户建设也产生巨大的影响。

在塔西尼诉纽约时报案(Tosini V.New York Times)(No. 00-201)一案(40)中,塔西尼(Jonathan Tosini)和其他自由作家是纽约时报公司、美日新闻公司和时代合作杂志公司(统称为出版商)的自由撰稿人。出版商授予Mead Data中央公司(Mead)和大学微电影公司(UMI)对他们出版的期刊以CD-ROM的形式联机再版。塔西尼和其他自由作家诉Mead Data中央公司(Mead)和大学微电影公司(UMI)因在数据库中使用他们的作品而侵犯版权。地区法院的即决审判判定出版商胜诉,认为出版商将作者的作品收入了出版商的“集体作品”。出版商的创作(authorship)体现在对文章的“选择、调和与安排”上,而不是文章本身。法院的结论是将自由作家的作品置于数据库中构成《美国版权法》上的“再版”,(41)因而不构成侵权。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推翻了即决审判。2001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作者的判决。该案涉及27 000人。据美国全国作家联盟的一项研究显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将迫使媒体公司支付多达6 000亿美元用于将自由作家的文章放入数据库系统。

在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诉Napster侵犯版权一案中,唱片公司索尼、环宇、百代、华纳和BMG等认为Napster提供的服务导致音乐消费者不再购买唱片公司的唱片,授权唱片业协会(RIAA)状告Napster侵犯版权,要求旧金山法院发布关闭Napster的禁令。Napster也曾经提出过高达11亿美元的和解费,但被唱片公司拒绝。法庭于2001年7月宣布,由于Napster未能有效地通过技术手段阻止其在网络上传播拥有版权的音乐,Napster的该项服务将被永久关闭。这个最高峰时有6 000万用户的免费音乐下载服务商大量负债。2002年6月3日Napster正式申请破产保护。德国传媒巨擘贝塔斯曼集团以800万美元将其收购。在法律上,数字图书馆与Napster网站的技术性质是一样的。

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数图公司)案则直接运用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规定。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图公司未经许可将他人版权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中,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利产生了影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郑成思等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诉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1万余元。此案虽系一个普通的知识产权案例,但原告方是国内研究知识产权的著名专家、《著作权保护法》起草人之一,其余6位也都是著名学者,被告方也是知名的公司。

在中国经济信息社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诉称,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于1998年建立起自己的对外经济及其他信息服务网站,有偿对外提供信息服务。1999年初,原告工作人员在浏览被告网页时,发现被告对外提供的经贸信息中有16类经贸信息与原告提供的经贸信息几乎完全一致。由于这些信息均为新华社独家报道,故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而且被告在对外提供信息时,没有注明出处,也没有标明撰写信息的记者姓名。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6类经济信息,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致歉,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和解结案。

在北京大学等11家原告诉某信息中心期刊著作权侵权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停止对涉案50多种期刊的使用,并赔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等11家教育科研机构2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这11家原告分别是《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计算数学》、《经济研究》、《哲学研究》等50余种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11家原告所属的50多种期刊以扫描录入方式复制,汇编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予以销售。该数据库总计使用原告期刊中的文章5万余篇,总字数达3亿多字。被告曾因同样的侵犯著作权事由,被法院判决赔偿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杂志社、《中国工商》杂志社等12家期刊经济损失60余万元。(42)

3.2 研究状况

3.2.1 各国非常重视

国际上,信息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的矛盾与斗争异常尖锐,并成为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的研究热点。受到知识产权工作者、图书馆、出版社、科学家、教育家、数据库制作商、唱片制作人等的广泛关注。参加讨论的人很多,参与研究的机构和研究人员十分广泛。欧洲与美国科学家正在致力于数字图书馆研究与发展。尽管数字图书馆是全球性的,但是,这些研究者并未有机会在一起工作。美国与欧盟的科学家都认识到数字图书馆合作的重要性,双方科学家建立了数字图书馆国际行动计划。在关键技术领域建立了5个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其中“知识产权/经济”被确定为紧迫议题(critical research questions)之一。知识产权与经济工作组主任是Christos Nikolaou(欧方)和Michael Wellman(美方)。美方成员包括Jeffrey MacKie-Mason(Michigan大学)、Jakka Sairamesh、(IBM T.J.Watson Research Center)、Ann Okerson(Yale大学图书馆政策分析专家)、Pamela Samuelson(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信息管理学院教授)、Bernard Rous(ACM,电子出版专家)。欧方成员包括: Costis Dallas(希腊外交部计算机与知识产权专家)、Christine Vanoirbeek(瑞士出版与电子商务专家)、Sebastien Steinmetz(计量经济实验室)、P.Bernt Hugenholtz(阿姆斯特丹大学信息法研究所)等。国内外立法不断抬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使数字图书馆建设增加了更多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在政府与立法层次如美国政府组建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发表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与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强调版权保护。欧盟则在1991~2004年先后通过了8个涉及数字化问题的知识产权指令(Directives)。特别是1996年《数据库指令》和2001年5月《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在很多方面已经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主张用“特别权”(sui generis rights)对达不到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给予特别权保护。在1996年12月的外交会议上,100多个国家达成《WIPO版权条约》和《WIPO录制品条约》。欧洲图书馆界对这次外交会议给予了巨大压力,使图书馆获得了许多责任豁免。之后,国际上进一步讨论《数据库条约》,该条约草案对图书馆使用数据库具有潜在的威胁。在国际上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特别是数字化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仍然在加紧进行。

3.2.2 国际专业组织正在为数字图书馆责任豁免争取更多的权利

美国计算机学会、大学协会、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美国研究理事会、欧洲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局、欧洲盲人联盟、欧洲残疾人论坛、欧洲电子制造消费者联盟等组织的研究则集中于数字化信息的合理使用(fair use)方面。IFLA发表的《数字化环境下版权立场》、美国图书馆参加的长达数年的“合理使用会议(CONFU)”、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发表的《版权与数据库保护》、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RLA)发表的《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原则声明》均强调信息资源为科学与教育服务的问题。

3.2.3 国际上对版权保护效果的怀疑

数字化技术对国际版权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信息化建设中知识产权的国际矛盾日益尖锐,引发学者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版权制度的重新思考。在数字化时代版权制度是否有效、版权制度如何改革等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界激烈争论的问题。新出现的电子网络对现存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压力。版权法必须加以调整以适应互联网代表的新技术环境。美国商务部报告认为,除非版权制度得到很好的调整,否则,创作者将不愿意生产更多的作品,因为版权法在网络环境下不能很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利(43)。也有学者认为,无法控制的复制已经改变了创作者与数字化作品的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契约平衡,以至于创作者和出版者不愿意将他们最优秀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公开。(44)这些作者尚未对版权法失去信心,认为传统版权法只需作些小小的调整就可以满足网络的发展需要。(45)而另一些作者则从根本上否定版权法在数字空间的适用性。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在他著名的《思想经济学》(46)一文中提出了重新思考数字时代专利与版权的框架,甚至说“你所知道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都是错误的”。这一观点在西方知识产权文献中被广泛、反复引用。约翰·佩里·巴洛认为“知识产权法不能通过修补、翻新或者扩张去包容数字化表达,就像不能通过修改房地产法去包含广播信号的分配一样”。(47)在他看来,在数字化环境下版权法已经完全失去价值。必须另外设计新的保护框架。认为在电子网络时代,版权法已经变得完全不重要了,而在没有强大的版权法保护的情况下,知识财产的生产将继续增长。(48)赞同这一看法的学者也很多。艾里克·施拉特(Eric Schlachter)(49)的《计算机控制空间知识产权复兴》(50)一文就是一例。施拉特在分析近来经济、企业、技术与社会发展之后得出结论:网络技术、社会与企业模式之间的变化非常快,要求版权法来规范网络行为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版权法变得根本不重要。而变革版权法使之适应这种新环境则是十分有害的。

如果说巴洛等学者对数字空间的版权问题的论述还属于学术探讨的话,那么在WIP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桌前的争论影响则更加深远。TRIPs签署后,有关数字化的版权与相关权问题的争论立即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外交会议上展开,1996年12月,150多个国家就传统版权的原则在数字化世界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在复制权的定义、向公众传播权、出租权和可能达成的新的网络版权条约等方面展开了磋商。会议期间来自欧洲版权用户联盟、文化、教育、工业、出版界的代表在日内瓦的会场外开展了游说活动。会议最后达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有人称之为数字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录音制品条约》(WPPT)两个重要文件。会议上由美国、欧盟提出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条约》则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抵制。一些国家质疑是否有必要在现有的版权条约框架外再订立一个新公约,有的国家反对为数据库设置“特别权”保护。会议最后未能通过该条约,但是在通过的决议中决定继续就这一问题进行磋商。这次会议留下的另一个引起激烈斗争的问题是关于表演者权利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录音制品条约》确定的表演者的权利仅仅限于“表演者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但对于表演者在视听作品中的权利却未能解决。

3.2.4 仍然存在的问题:研究进展述评

面对后TRIPs时期信息化的新环境,国际上的一些政府组织、学者及时作出反应,开展研究。参加研究的机构主要有大学、政府与国际组织,独立的社团、独立个人。研究者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数字空间知识产权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技术与法律研究所、巴黎十一大学法律与经济学院的信息法律研究中心、阿姆斯特丹大学的知识产权与信息法律研究中心等。在主权国家方面,自1994年以来世界各国政府几乎都组建专门的咨询机构研究这一问题,如美国信息基础设施工作队(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知识产权工作小组(该组织的三个小组之一),研究成果如《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与知识产权》(1995)。加拿大工业部组建的信息高速公路咨询理事会(The Advisory Council on the Information Highway)下设的加拿大文化内容工作组(5个小组之一),发表的研究成果如《版权与信息高速公路:加拿大文化内容研究小组的最终报告》(1995)。澳大利亚版权研究小组(Copyright Convergence Group),发表的研究成果如《信息高速公路变化:新传播环境下的版权》(1994)。独立研究者的数量庞大,但基本力量主要是法学教授、法律事务工作者和网络专家。

数字化技术对国际版权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围绕信息化建设中的知识产权的国际矛盾日益尖锐,引发国际学者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版权制度的重新思考。这些问题包括在数字化时代版权制度是否有效、版权制度如何改革等成为国际版权法学界所激烈争论的问题。虽然参加讨论的人数众多,如在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与知识产权》起草和发表时有3万多人参加了讨论,其中包括一百多位法学院的院长和教授,但是我们可以将这些争论分为两种主要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新出现的信息网络不可否认对现存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压力。版权法必须加以调整以适应Internet代表的新技术环境。美国商务部报告认为,除非版权制度得到很好的调整,否则,创作者将不愿意生产更多的作品,因为版权法在网络环境下不能很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利。(51)美国商务部的报告对传统版权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传统版权法在哪些地方适用于网络环境,哪些地方需要修改。报告没有论述精神权利的问题,主要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的新客体、应予以增加的新权利,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问题、公共利益的免责问题。报告的结论是传统版权法只要作些修改就可以适用于数字环境。一些独立研究者认为无法控制的复制已经改变了创作者与数字化作品的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契约的平衡,以至于创作者和出版者不愿意将他们最优秀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公开(52)。这些作者也认为传统版权法只需作些小小的调整就可以满足网络的发展需要。许多独立的研究人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研究报告也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但是,在如何改革的问题上各国的观点相差比较大,例如加拿大的研究认为在数字环境下还没有发现有什么作品不能在传统的版权客体下归类的,所以,版权客体这一部分不必修改。而澳大利亚的研究结论却是版权客体的类别必须作大的调整。

而另一些作者则从根本否定版权法在数字空间的适用性。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甚至认为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会消亡。他说:“……随着版权的消亡,我相信我们的利益可以通过以下实际价值得以体现:关系、便利、互动、服务和伦理道德……如果你用‘关系’代替了‘财产’,你就会开始明白数字化信息经济在没有强制性财产法律条件下仍然可以运用良好的原因……我坚信,没有了法律,伦理道德就会在网络上得到复原……我可以想象,伟大的电子系统将产生全新的创造模式,这种模式不会停留在静止呆滞的假象层面,而是将会使生命历程的真正艺术复活。”(53)巴洛对数字环境下版权法的适用是持否定态度的。巴洛的观点出现在十年前的1994年。2004年4月哈佛大学为了纪念该文章发表十周年,再次采访了巴洛,巴洛表示了同样的观点。其他学者如道格拉斯(Douglas J.Masson)(54),爱力克(Eric Schlachter)(55)也持这一观点。

还有些学者希望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对版权内容进行适当的扩张。这是温和的改革建议。马克·勒姆雷(Mark A.Lemley)教授认为,互联网提出了新问题,但新问题并不一定需要新的法律。很多学者认为政府和立法者必须谨慎对待互联网的立法问题,因为目前互联网站的状况是好的。(56)他希望在传统版权法的基础上通过由立法或司法创制一项新的权利——归属权(rights to attribution)来解决。他认为版权法不应走得那么远,很多案子可以在现存的版权法中圆满解决,特别是在学术领域。在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等精神权利方面,我们同样可以将现成的法律应用于数字空间而不会冒很大的风险。因为我们已经有很好的侵权法的经验。创制一项新的权利则是要冒风险的。他认为,在网上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创作”的失效。因为他发现在网上的讨论有可能导致后来者根本不知晓最初提出观点的人。他主张用归属权(57)来解决这个问题。所谓的归属权就是使作者能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与自己联系起来的权利。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的存在,他引用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沃门出版公司诉兰多公司(Waldman Publishing v.Landoll)中(58)作出的判决。兰多应承认沃门是少年版地方原创者“对原创作品的出版足以构成版权保护,没有将此归属作者,将构成来源涉及的错误”。(59)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重点研究了版权新客体,尤其是多媒体版权问题。但在数字化版权问题上,各国分歧很大。即使在美国国内,各利益团体的意见也很不一致。参与研究的人士包括科技界、各行业(如出版界、图书馆界、工业界)、政府、立法机构、法学专家等。由于跨部门、行业的交叉研究,加上政府和立法人士的相互接触,使研究成果及时地被法律吸收。1998年10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数字化千年版权法案》,10月28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使之成为美国法律,从而使美国版权法进入数字化时代。美国和欧盟还将推进版权保护国际化作为政策的目标,包括积极推动有关《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修改谈判。

国际上还有较多的学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题。丹尼尔·维茨纳(Daniel Weitzner)曾经担任电子疆界基金会(the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主席。多次在美国立法、国际上担任互联网政策方面的证人。1999年6月他发表《网上元数据与公共政策》。1999年美国公共利益促进科技数据库可获取性研究委员会,国家研究理事会出版《平衡问题:科学与技术数据库中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60)。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深入讨论了数字时代数据库中私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2000年美国最重要的文献要算《数字困境:在信息时代中的知识产权》(61)。这部300多页的研究报告由计算机科学和电信董事会,物理科学、数学和应用科学委员会,国家研究理事会组成的“知识产权和正在浮现的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Emerging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经过研究编制,美国国家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该报告得到国家研究理事会的批准。国家研究理事会成员来自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药学会。参与编写本报告的成员照顾到了专业平衡。美国科学基金会对该项研究和报告给予了经济支持。报告中的结论虽然“不必反映发起人的看法”(62),但它实际上代表了非私营部门的立场与利益,即公共利益。对美国的立法将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欧洲等地区也出版了大量的有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问题的著作,如《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许可》(Licen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Age,Kenneth L.Port,Muze Inc.,1999),《知识产权与创新管理》(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Management,Robert Blackburn,2000,12.1),《全球知识产权政治经济学:新范围?》(A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he New Enclosures?,Christopher May,2000,9)。欧共体也以蓝皮书、宣言、通讯、指令等方式向成员国发出了立法建议。

在欧洲,早在1988年,欧洲委员会就发表《版权与技术挑战绿皮书》(63),明确提出了新技术条件下欧洲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的目标。在白皮书之后,由本格曼(M.Bangemann)领导的工作组向欧洲理事会会议提交了一个报告。1996年11月20日,在广泛咨询的基础上,欧共体委员会又以通讯形式发表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通讯: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绿皮书后续行动》(64)提出共同体水平立法行动的优先领域是复制权等。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确定的优先领域实际就是TRIPs优先研究的问题的翻版,可见其立法意图之一是为欧盟实施TRIPs。1997年12月欧洲委员会在单一市场总干事马里奥·蒙提(Mario Monti)动议下提交了《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建议》。指令建议目的在于调整和完善已存在的法律框架,特别是有关含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服务的版权问题,包括联机产品与服务,物理承载状态的CD,CD-ROM以及数字化的光盘,以保护版权和相关权的单一市场,刺激在欧盟创作与投资。2000年9月25日,欧盟部长理事会达成共同立场(common position)。(65)2001年2月14日,欧盟议会对指令进行了表决。2001年3月29日,欧盟委员会同意了议会的表决结果。2001年4月9日欧盟部长理事会接受了该指令。《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指令》正式诞生。按照版权指令的行政程序,欧盟于2002年12月22日起实施该指令。

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受到重视。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问题在Internet通讯中比较复杂”,认为“有关信息的早期法律法规体系已显得陈旧过时,越来越不适应信息技术与信息工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势在必行”。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以及跨国信息流的控制等都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许多研究工作是结合实际展开的。这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成果对于立法与修法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如王家福、吴汉东、郑成思、沈仁干、陈美章、许超的研究。蒋志培、罗东川、陈永顺等来自审判第一线专家的成果则具有很强的实践和法理学价值。根据笔者的观察,对后TRIPs时期新环境下的国际版权问题的实质性的理论探讨的专论并不多,而这些对于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前进则是有必要的。

后TRIPs时期面临的版权的核心问题是数字化问题。全球化正对传统版权制度带来挑战。信息化技术才刚刚开始,否认版权的价值,显然还缺乏法理与技术上的根据。而要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问题,必须对传统版权制度进行变革。这种变革必须以版权的传统原则为基础。数字时代版权法则将更加关注市场力量。笔者认为,在新信息环境下,传统的版权客体类型理论需要创新,为了保持版权法的健壮性,应采用“开放式定义”方法。版权纳入多边贸易的框架后,版权强化趋势加强。在数字时代,版权的权利内容应作新的解释,而不是不断扩张新的权利。增加新权利将会减少公众对信息获取的机会。在数字时代政府可以采取公共政策调整的方式平衡版权人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关系。WIPO是西方俱乐部的历史已不复存在。

知识产权制度是调整知识作品的创作、生产与使用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不可否认,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理念是相矛盾的。信息资源共享代表了信息用户的利益,而知识产权则代表了创作者或信息资源投资人的利益,例如,通过电子传递文件是信息共享的一种方式。但它却要受到复制权的限制。知识产权在激励社会知识创新的同时,对知识成果的社会公共传播与使用也有一定的制约。

为了保证图书馆实现为公益性服务的社会使命,世界各国版权法都规定了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条款。在数字环境下,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问题尤其受到关注。1999年美国《数字化千年版权法案》(DMCA)第404条对著作权法第108条中有关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豁免条款进行了修订,以容纳数字技术和不断发展的保存实践。

网络环境下,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代情报信息领域两大世界性潮流。因此,图书情报工作的重要使命,就是既要使文献资源共享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知识产权,又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的积极作用,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的顺利开展。

在信息资源建设和科技文献信息服务过程中,不能因为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而裹足不前,也不能忽视知识产权对作者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投资者经济利益的回报,片面追求所谓的效益最大化。如有些图书馆或信息服务商未经作者授权而将有版权的作品上载到自己的网站,或批量套录数据库的内容以提供给读者使用等,表面看来,在有限的经费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升了经济效益、服务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质上对整个信息社会的信息传播、服务与再生产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自著作权法颁布之日起,图书馆界就有专家学者开始重视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全国人大、政协委员的许多专家极为关注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然而,我国图书馆界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过程中的所起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对著作权法立法的影响还不够大,图书馆作为信息服务机构,不仅要遵守版权法的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积极投身于法律制定的讨论中去,为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争取更多的公共政策和更优良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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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传夫,1979年考入武汉大学图书馆学专业,获武汉大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图书馆学专业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长。

兼任教育部图书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情报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图书情报工作》、《情报资料工作》、《图书与情报》等多家杂志编委。

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推进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政府策略”,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高等学校博士点基金等10多项研究课题。

应邀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在华盛顿大学、法国巴黎十一大学、英国东安哥利亚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从事研究工作。应邀在国家图书馆等举办的“数字图书馆:21世纪的挑战”国际研讨会、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等联合举办的“科学、社会与因特网”政策论坛、澳大利亚与香港联合举办的“国际数字鸿沟:国际现状与信息不平等”国际会议、美国亚洲研究年会、美国Syracuse大学信息研究学院、威斯康辛大学密尔沃基分校图书情报学院等国内外学术会议上报告学术成果。

著有《国家信息化与知识产权》、《著作权概论》,《书目情报需求与服务组织》(副主编,彭斐章主编)等多部著作。在《中国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中国软科学》、《图书情报工作》、《光明日报》、《中国版权》、《法学评论》等报刊上发表《社会信息化过程中若干利益冲突》等论文100余篇。《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入选为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

获湖北省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湖北省自然科学论文二等奖、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湖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教育部推荐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各一项。

2002年入选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计划。2003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4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注释】

(1)教育部博士点基金课题“面向数字科研的学术成果资源开放存取模式研究(编号20050486055)成果的一部分。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资助。

(2)Peter Lyman,Hal R.Varian.How much information?2003 UC Berkeley,2004

(3)江泽民.加快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胡启立,中国信息化探索与实践序.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1

(4)文化部计划财务司编著.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03.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96

(5)中国图书馆学会编.中国图书馆年鉴2003.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2004:249社

(6)王洛林,朱锦昌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年鉴2003.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520

(7)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4.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 842

(8)于良芝.拓展社会的公共信息空间——21世纪中国公共图书馆可持续发展模式.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9)张景勇.我国将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大众科技报,2002-12-05

(10)任建民.科研杜绝盲人摸象.人民日报,2002-12-10

(11)孙海东.中国高科技资源“闲”得可怕.北京晚报,2003-07-24

(12)胡兆珀.科技日报,2002-02-06

(13)Steven,Harnad.Eprints:Electronic preprints and post prints.http://www.ecs.soton.ac.uk/2.harnad/Temp/eprints.htm

(14)OCLC.Five-Year Information Format Trends 2003.http://www5.OCLC.org/downloads/community/informatiorftrends.pdf

(15)黄梓良,石彩丽.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化的措施.经济论坛,2004-09-02

(16)姜明安.程序正义与社会治理创新.在中欧政府高层论坛——“社会治理创新”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2005

(17)Peter Lyman,Hal R.Varian.How much information?2003 UC Berkeley,2004

(18)胡鞍钢.信息化挑战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9)李雪勤.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三大问题.求是,2005(9)

(20)王娇萍.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四大障碍.人民日报,2000-08-21

(21)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01/06/content_679731.htm

(22)Marc Rotenberg.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 and the Architecture of Privacy.2001 stan.Tech.L.Rev.1 http://stlr.stanford.edu/STLR/Articles/01-STLR-1/article-pdf.pdf

(23)Mathias strasser.A New Paradig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case Against Open Sources.2001 stan.Tech.L Rev.4.http://stlr.stanford.edu/STLR/Articles/01-STLR-4

(24)Pamela Samuelson.Anticicumvention Rules:Threate to Scienle.Science,2001,Vol.293:2028-2031

(25)F.Willem Qrosheide.Copyright Law from a User's Perspective:Access Rights for Users.EIPR,2001,23(7):321-325

(26)Peter M.Crerhart.why Lawmaking for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Unbalanced.EIPR,2000,22(7):309-313

(27)L.T.C.Harms.Offering Cake for the South.EIPR,2000,22(10): 451-453

(28)Public Access to Data,Science 19 February 1999(283):1114

(29)Biochemistry:Open Access,Science 6 February 2004:(303):731

(30)Open Access and Those Lacking Funds,Science 5 March 2004(303): 1467

(31)Plans a Nudge Toward Open Access,Science 2004,Vol.305:1386

(32)Seeking Advice on‘Open Access’Jocelyn Kaiser.Scientific Publishing: Seeking Advice on‘Open Access,’NIH Gets an Earfal.Science 2004,Vol.305(5685):764

(33)Dr.Mihaly Ficsor.二十一世纪到来之际的版权和有关权.知识产权研究,1999(5)

(34)岳善勇等.郑成思等七专家状告数字图书馆.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7-27

(35)数字图书馆:对人类知识进行普遍存取(之三).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工作简报.2001-4-30

(36)W.R.Cornish.Intellectual Property.London:Sweet&Maxwell,1996: 436

(37)叶京生编著.美国知识产权案例与评注.上海:上海译1998文出版社,

(38)当时哈佛大学的教授布瑞尔(Stephen Breyer)主张不需要版权人也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自我保护,反击盗版,从而挑起这场论1971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一篇在美国版权界影响很大的论Uneasy Case for Copyright”,从反面激发人们思考新技术挑战下的版版权保护,战。他于文“The权法的存在价值。布瑞尔的观点遭到强有力的反驳,使这场论战以他修改自己的观点而结束。23年后,布瑞尔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第108位大法官。

(39)60 F.3d 913(2d Cir.1995)

(40)Anna Duffus.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V.14,N.12,2000,BNA International Inc,London

(41)17 U.S.C.201(c).972 F.Supp.804,43 USPQ2d 1801(SDNY 1997)

(42)刘江.国内最大期刊著作权侵权案被告被判赔两百余万.新华网(访问日期:2004/12/24)

(43)U.S.Dep't of Commerce,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10-11(1995)

(44)Ken Kay,Steve Metalitz.Copyright Act Needs Digital Expansion,Legal Times.Apr.8,1996 http://www.cic.org/clip5.html(1996/04/08)

(45)同上:17

(46)John Perry Barlow.The Economy of Ideas:A Framework for Rethinking Patents and Copyrights in the Digital Age(Everything you know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wrong),Wired 2,1994 at http://www.travelnet.Com/~billrleconomy. html.约翰·佩里·巴洛(John P.Barlow)出生于1947年.1990年代他和别人合伙成立了电子前沿基金会,并率先使用了Cyberspace这一概念.是WIRED杂志的主要撰稿人。1997年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任助理研究员,后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工作。

(47)John Perry Barlow.The Economy of Ideas.WIRED,1994(2):85,available at http://www.travelnet.Com/~billrleconomy.html

(48)同上,WIRED.1995:136

(49)UCLA B.A.1988,M.B.A.,J.D.1994.作者是计算机控制空间法的职业律师,也是Santa Clara大学法学院计算机控制空间法的兼职教授

(50)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naissance in Cyberspace:Why Copyright Law⑤Could Be Unimportant on the Internet.Journal.of Technology and Law,1997 12(2)

(51)U.S.Dep't of Commerce,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10-11(1995)

(52)Ken Kay,Steve Metalitz,Copyright Act Needs Digital Expansion,LEGAL TIMES.1996(4):8 http://www.cic.org/clip5.html

(53)John Perry Barlow.The Economy of Ideas,WIRED 2,1994(3)

(54)Douglas J.Masson.Fixation on Fixation:Why Imposing Old Copyright Law on New Technology will not Work,Ind.L.J,1996

(55)Eric Schlachter.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naissance in Cyberspace:Why Copyright Law Could Be Unimportant on the Internet.Journal of Technology and Law,1997(1)

(56)A.Michael Froomkin.Anonymity and Its Enmities,ONLINE L.art.1995(1):4

(57)Mark A.Lemley.Rights of Attribution and Integrity in Online Communications,1995 J.ONLINE L.art.2

(58)Waldman Publishing Corp.v.Landoll Inc.,49 Patent,Trademark&Copyright J.(BNA)251(2d Cir.Dc.27,1994)

(59)同上

(60)A Question of Balance:Private Righ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in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Databases.National Academy Press,1999

(61)The Digital Dilemm: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National Academy Press,2000

(62)同上

(63)Green Paper on Copyright and Challenge of Technology:Problems in Copyright Calling for Immediate Action,COM(88)72 final,17 June 1988

(64)Follow up to the Green Paper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COM(96)586 final,Brussels,20.11.1996

(65)www.europa.eu.int/comm/internal-marke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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